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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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效促进作用,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和完成本职工作的积极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我所在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单位活动中,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第三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全所在职干部职工。
第四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
1、能严格遵守单位日常工作纪律的;
2、能模范执行市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规定的;
3、能踊跃参与所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的;
4、能按时完成所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
5、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第五条精神文明奖发奖的方式:凡符合规定发奖条件的,由所财务室造册发奖。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直接从本人精神文明奖中扣发:
1、凡违犯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每次扣罚文明奖20元。(迟到早退以打卡时间为准)
2、当年无故旷工1天扣发1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2天扣发2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3天扣发半年精神文明奖;旷工5天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3、在精神文明创建和日常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市里通报批评的,直接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精神文明奖。
4、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被局通报批评,扣罚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
5、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扣发精神文明奖;受治安处罚、刑罚处罚者,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6、干部职工发生不文明事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当月精神文明奖。
7、被纪检监察及公安、检察机关依纪、依法审查者,审查期间暂时不发精神文明奖,待问题查实后再作处理。
8、被上级纪委(含局纪检组)检查工作组暗访发现有违规现象并通报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
9、其它扣发精神文明奖的事宜,由所党支部研究决定。
第七条每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各科室对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自查,依据拟发文明奖人员工作、病事假等情况,提出对所属人员的发奖意见,并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八条各科室(中心)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的提出发奖意见。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或被群众举报经查核实的,将追究科室(中心)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发其当月精神文明奖。
第九条涉及到扣罚干部职工个人精神文明奖的,由局人事教育科和财务室在本人当月精神文明奖中扣除,本月精神文明奖不够扣除的,转到下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