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
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协议书是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的法律文件,一般情况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协议书是可以被一方或双方反悔的。
下面我将详细解释几种可能的情况。
首先,如果协议书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合同。
例如,如果一方在签署协议书时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错误判断,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损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协议。
其次,如果协议书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如果一方违反协议书的付款义务或未按时履行义务,对方可根据协议书中约定的解除条款解除合同。
另外,协议书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双方根据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例如,协议书中可能包含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流程,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书的解除或反悔可能会涉及法律纠纷,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建议双方在解除合同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协议书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
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摘要]文章主要针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能否撤销的问题,结合笔者代理的女儿诉父亲履行房产赠与合同的案件,提出离婚协议的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离婚协议;赠与;法律性质;司法效力;探究一、案情介绍2010年1月26日,张某(女方)与陈某(男方)在办理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男方约定自愿将其名下的50%房产赠与给女儿,并承诺在离婚后的约定时间内协助女方及女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女方就此同意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男方即搬出该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女方。
该房屋由女方居住至今,女儿在外地上大学,假期回来居住。
如今,男方反悔,拒不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于是,女儿诉父亲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限期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二、案件焦点: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房产能否撤销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理由是: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
赠与一般是在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或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
对夫妻之间的赠与而言,如赠与的是手机、钻戒等已经交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不能撤销,如赠与的是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是可以撤销的。
可见,夫妻之间关于赠与给房产的约定,只有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产生约束力。
其次,本案中父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探求该条款立法本意,可发现该条规定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并列,在前面还有“救灾、扶贫”的限定语,虽然不能简单认定此类赠与合同仅局限在“赈灾扶贫”范围,但是结合该条文整体理解可以推断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应当具备援助性和促进性的特征,强调对弱势和公益的保护。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另一方反悔了,该怎么办?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另一方反悔了,该怎么办?展开全文2020/07/13 07:43:17父母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可是一方反悔了,不配合过户,孩子能不能起诉要求对方过户。
笔者结合一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且已经生效的文某诉何某确权纠纷案,与大家探讨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处分财产后,一方能不能反悔的问题。
案情简介文某甲、杨某于1984年结婚,1986年育有一女文某乙。
1995年12月20日,文某甲、杨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男方文某甲名下的产权归女儿文某乙所有。
协议签订后,文某甲、杨某1996年1月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
1997年3月18日,文某甲与何某甲登记结婚。
婚后,文某乙随两人一同居住。
2003年9月30日,文某甲与何某甲签订《赠与书》,约定文某甲将争议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赠与现任妻子何某甲所有,受赠人何某甲自愿接受上述赠与房产,并对该《赠与书》进行公证。
2017年,文某甲患病,并于2017年12月18日撰写《遗嘱》一份,称女儿文某乙十几年间一直未来探望,没有尽到子女义务,在其病重期间,亦未来照顾,故放弃给她的一切,争议房产归妻子何某甲所有。
文某甲的同事邓某以及肖某作为见证人在该份《遗嘱》上签名。
同年,文某甲因病离世。
裁判要旨文某甲、杨某对其女儿文某乙的赠与具有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抚养子女,安排子女生活等多重目的和人身、道德属性,在双方已经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此项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离婚后,一方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调解协议书》是文某甲与杨某的离婚协议,恋爱、结婚、离婚都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其中即使涉及赠与也都是附一定条件的。
离婚协议双方已经签字 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双方已经签字可以反悔吗
当夫妻挑选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成了离婚登记必须的重要法律文件。
不少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自己名字的并且,以为自己就此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自此生效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事实上,签
当夫妻挑选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成了离婚登记必须的重要法律文件。
不少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自己名字的并且,以为自己就此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自此生效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事实上,签好离婚协议不过协议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都接受离婚了,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咨询题做了明确的约定。
依照《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的规定,结婚和离婚基本上要经过登记来完成的。
尽管离婚夫妻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假如没有经过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算是没有生效的。
签好离婚协议后,假如一方反悔,另外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是可不能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来进行财产分割。
但离婚协议书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辅助证明一方在婚内的过错行为。
假如一方真的有过错,对方能够在离婚诉讼中并且请求伤害赔偿,多分得财产。
离婚协议18岁以后过户给孩子
离婚协议18岁以后过户给孩子离婚是人生中一个艰难的决定,无论是对夫妻双方还是孩子来说,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而在离婚程序中,协议的签订尤为重要。
在一些情况下,离婚协议可能会涉及到经济上的安排,其中就包括将财产或房产过户给孩子。
本文将以18岁以后将房产过户给孩子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考量。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有些夫妻会选择在孩子成年后将房产过户给他们。
离婚后,父母通常会努力保护孩子的权益,并确保他们生活的稳定。
传统上,父母会根据孩子的需要提供经济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
而房产过户就是其中之一,它可以为孩子提供一个独立的住所,为他们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然而,18岁以后房产过户给孩子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在决定过户前,父母应该充分考虑孩子的承受能力和未来规划。
例如,孩子是否具备独立管理财产的能力,是否有足够的经济支撑来承担房屋的维护和其他费用。
父母应该对孩子进行真实的评估,以确定他们是否准备好承担这一责任。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孩子的未来规划。
18岁是一个年龄关键节点,孩子们正式成年,进入大学或找工作的时期。
他们可能面临大量的变数和挑战,房产过户可能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父母应该与孩子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意愿和未来规划。
如果孩子有明确的目标,例如继续深造或在外地就业,那么房产过户可能是一种合理的安排。
此外,法律和财务方面的考虑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将房产过户给孩子之前,父母应该咨询专业人士,例如律师和财务顾问,以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可行。
他们可以提供专业意见,并协助处理所有法律文件和手续,以确保权益的保护和顺利过户。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这种安排可能带来的好处。
首先,离婚后,孩子能够获得一个独立的住所,有助于他们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其次,房产过户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使他们不再受到父母关系的动荡影响。
此外,这种安排也能为孩子的未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为他们进入社会提供更好的发展基础。
离婚协议18岁以后过户给孩子
离婚协议18岁以后过户给孩子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在解决财产、子女抚养、财产划分等问题时达成的一种约定。
当子女达到18岁时,协议中将财产过户给孩子是一种常见的安排。
这种安排旨在确保孩子在成年后能够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并促进家庭和睦与孩子的发展。
然而,这一决定对于离婚双方、孩子本身以及社会各方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对于离婚双方而言,将财产过户给18岁以上的孩子可能是一项具有许多考虑因素的决定。
双方离婚时,财产划分通常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通过协议约定将财产过户给孩子,可以避免在离婚过程中因财产分割而引发的争议。
另外,这也表明了双方对孩子的共同关爱和期望,希望孩子能够在成年后能够拥有财务自主权。
然而,对于离婚双方来说,他们也需要确保这个决定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和约束力,以防止对方在将财产过户后违背协议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对于孩子而言,将财产过户给他们带来的是一种责任和独立性的教育。
作为成年人,他们将承担起管理自己财产的责任。
这样的安排有助于培养孩子良好的财务管理能力和独立自主的思维方式。
然而,在面对这样的责任时,孩子也需要得到父母的适当引导和支持。
父母应该教导他们如何理智地运用自己的财产,提醒他们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错误决策。
此外,父母还应该关注孩子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能够全面发展,从而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财产。
然而,将财产过户给孩子也可能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
首先,孩子的年龄和经验可能不足以独立管理一笔大额财产。
这时,父母应该考虑制定一份明确的计划,包括财务指导、监督和定期报告等,以确保孩子能够妥善管理财产。
另外,将财产过户给孩子也可能引发亲戚朋友间的负面影响,比如有些人可能会试图利用孩子来获取财产或者进行欺诈行为。
因此,父母应该保持警惕,为孩子设立一些保护措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对于社会而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过户给孩子也涉及到一些司法和监管方面的问题。
法律制度应该提供必要的保护机制,以保证离婚双方和孩子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离婚协议书已签字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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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对于离婚这一行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
如果男女双方为自愿离婚,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已签字还能反悔吗虽然离婚协议在民政局的备案导致反悔困难,但是签了离婚协议有时候是可以反悔的。
什么情况可以反悔,什么情况不可以反悔,这个问题必须要进行区分。
如果是对于离婚这一行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
如果男女双方为自愿离婚,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同时对于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如探视时间、子女姓氏问题等,可以向法院起诉。
最后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行为,可以在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毫无疑问,离婚后的当事人享有反悔和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当初离婚协议的法定权利。
如果的确存在当事人所说的这些情况,法院是应当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
但实践中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往往又很难胜诉。
理由是:1、离婚协议就证明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是真实的意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任何一方都不会在协议上签字。
人民法院首先会推定此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推翻它。
2、原告当事人此时要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当初在离婚时的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一般的欺诈和胁迫行为,是不足以推翻原来的协议的。
《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效力研究》
《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利益的协议内容常常引起广泛关注。
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不仅关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公正性,更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基础及房产赠与的法律含义离婚协议是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而房产赠与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其核心在于将夫妻共同或一方所有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子女。
三、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效力分析(一)条款的成立与生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需满足合同法的一般要求,如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等。
一旦双方签字并经法院确认,该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条款的履行与变更一旦赠与完成并过户至子女名下,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时,可以主张相关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同时,若双方在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等发生重大变化,也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三)条款的约束力及保护措施“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具有明确的约束力,旨在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父母未按照协议履行赠与义务,子女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相关条款的执行过程应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
四、司法实践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适用及争议解决(一)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被广泛应用,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但不同法院、不同地区对此类条款的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具体适用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当涉及“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房产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规定
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房产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规定离婚协议书甲方:(丈夫)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妻子)身份证号码:住址: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离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各自履行:一、房产的使用权1.1 丙方:(共有房产所在地)房产所有权属于甲方和乙方共同所有,共具有平等的权益。
1.2 甲方同意放弃对该房产的使用权,将其归属给乙方。
1.3 乙方担负房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并有权自行决定出租或出售该房产。
1.4 乙方在可行的前提下,应确保子女在房产中的住所和生活条件不受影响。
二、房产的所有权2.1 甲方同意将房产的所有权完全归属给乙方,不再主张所有权。
2.2 乙方成为该房产的唯一所有者,并承担相关房产权益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2.3 对于甲方的共有权,乙方负责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约定3.1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即解除婚姻关系,互不纠缠。
3.2 甲方和乙方同意在日常生活和子女教育方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3.3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双方同意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并按照协议执行。
3.4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书中的约定,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离婚协议书的生效与履行4.1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后,本协议书生效。
4.2 双方各自保留本协议书的一份正本,并留存备查。
4.3 本协议书的解释、修改和纠纷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丈夫)签字:日期:乙方:(妻子)签字:日期:甲方代理人:签字:日期:乙方代理人:签字:日期:。
离婚协议书如何规定房屋使用权
离婚协议书如何规定房屋使用权离婚是夫妻关系的解除,不仅涉及感情层面的转变,也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
在离婚协议中,如何规定房屋的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从离婚协议书中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要点、常见方案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帮助您达成一份合理公正的离婚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要点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房屋使用权时,需要考虑以下要点:1. 房屋权属确认:首先要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确定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共有或独有。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房屋,则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该房屋是否分割,以及分割后各自的权益份额。
2. 子女居住权: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应当考虑他们的居住权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要规定哪一方获得子女居住权,并明确该方是否有权将子女的居住地设在房屋中。
3. 使用期限及条件: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即由哪一方在一定的时间内拥有使用权。
此外,还需提及是否可以出租、装修、转让等,以及对违约的责任约定。
4. 使用权归属转移:离婚协议中要考虑到房屋使用权的归属转移问题。
例如,在子女成年后,房屋使用权应当如何变更等。
二、常见的房屋使用权规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意愿,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房屋使用权规定方案供您参考:1. 共有房屋的划分及使用权规定:如果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规定,一方获得该房屋的独有使用权,另一方在一定时间内获得一定使用权,并约定该期限后房屋的处理方式。
2. 独有房屋的使用权规定:如果房屋属于一方独有所有,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该房屋的使用权,或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该房屋由另一方使用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以维护子女居住和双方的福利。
3. 关于房屋出租和转让权的规定: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是否可以出租或转让房屋,以及出租或转让所得的权益如何分配。
三、离婚协议书规定房屋使用权的注意事项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 法律咨询:离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为了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双方由于不清楚法律规定而在协议中做出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约定。
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例选编
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例选编原文地址: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例选编作者:郭力律师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情回放:1978年5月1日,赵新东与姚美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均达22周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属事实婚姻。
1986年2月初,双方生一男孩,取名为赵正斌。
1997年7月,赵新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姚美琴离婚。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赵新东与姚美琴于1997年9月25日自愿达成协议:赵新东与姚美琴离婚;共同财产三层楼房三间,赵新东、姚美琴双方各半所有,双方将应得的份额赠与12岁的儿子赵正斌,产权归赵正斌所有,由赵新东负责保管。
赵新东与姚美琴离婚时,房屋仅以赵新东名义申领了民房建设使用土地许可证及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随着时间的推移,儿子赵正斌已长大成人。
赵新东对于把房屋给了儿子心生悔意。
他了解到,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于是,赵新东便认为,自己赠与的承诺并没有经过公证,房屋还在自己的手上,自己应有权撤销赠与。
于是,他决定不再将房屋赠与儿子,并于2005年12月6日,对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赵新东。
赵正斌多次找父亲理论,希望父亲能履行与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将房屋交还自己管理。
可是,赵新东拒绝。
2007年2月7日,赵正斌向法院起诉,以父亲赵新东为被告,母亲姚美琴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三层楼房归自己所有。
(本版6月8日刊发)财产未交付赠与可撤销□谢丽君笔者认为,赵新东作为赠与人,能够就其拥有的一半产权的份额撤销对其儿子赵正斌的赠与,主要理由如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从性质上看是诺成合同,一旦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但同时赠与合同又是可撤销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动产转移占有,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能够在无需征得被赠与人同意的情况下撤销赠与合同,除非赠与合同经过依法公证。
离婚房子给孩子未过户是否可以进行出售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离婚房子给孩子未过户是否可以进行出售可以进行出售。
夫妻双方私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之后就可以进行出售。
在婚姻关系过程当中,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的话,那么最主要的矛盾就是夫妻双方本人。
如果有孩子的话,那么双方对于孩子并没有什么恶意,所以有一部分夫妻在离婚针对房产的过程当中,不管是通过法院的判决也好,或者是自己协商也好,会把房子给孩子。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房子给孩子未过户是否可以进行出售?一、离婚房子给孩子未过户是否可以进行出售?房屋房产证是夫妻双方一方名下,在离婚后将房屋归属于子女,但是未办理过后手续的,夫妻一方原则上是无权出售该房屋的。
夫妻之间依据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该离婚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应该归属于子女。
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如果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子女,那么子女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单方出售的话买方如果不知情,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属于善意取得,子女无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只能找出售的一方要求赔偿。
二、夫妻双方离婚房产过户给孩子该怎么做?(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房产赠与合同书范本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3)办理公证。
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过户申请书;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有关税费的收据。
离婚协议书签字后反悔怎么办
离婚协议书签字后反悔怎么办夫妻中其中⼀⽅有出轨的⾏为,另⼀⽅发现之后觉得对⽅的⾏为太对不起⾃⼰,⽽⾃⼰怎么挽回也没有⽤的时候,就会提出离婚但要求对⽅从经济上⾯补偿⾃⼰,另⼀⽅也同意签订。
那么,离婚协议书签字后反悔怎么办?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离婚协议书签字后反悔怎么办如果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续,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如果⼀⽅不履⾏,另⼀⽅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即使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但是这个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的。
当事⼈对离婚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1、离婚时,⼀⽅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双⽅协议离婚后⼀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需要证明在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持。
3、当事⼈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续后,以对⽅是法定婚姻过错⽅为由向⼈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4、离婚后,⼀⽅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千零九⼗⼆条【⼀⽅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书签字后⼜要进⾏反悔,来店铺有专业律师给你提供协助。
法律文书-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能够反悔吗
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能够反悔吗第一、离婚协议包括的内容同居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子女抚养等方面,需要夫妻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形成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一下几点以下内容:1、财产如何分割,包括动产、不动产,股票等。
2、子女由谁抚养,另一方应付多少,是分期付还是瘤果付清,是按月付,按季收下还是按年付。
还有子女探望权,探望时间的间隔,具体的时间等做出相关的约定。
最主要的是上述两点内容,但是在婚姻关系中会还有债务债务,房贷等情况,双方如何独自承担的这些债务,房贷也应做出相关人员的约定。
第二、签订离婚协议书可以反悔吗1、在没有办理离婚核发或没有起诉立案前能否注册登记反悔我们日常生活中,一方为了能够尽快离婚,往往会在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
但是,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作了离婚登记或是到法官,法官依协议进行调解离婚,才能生效,也就是说,没有到婚姻机关不登记离婚和到法院起诉时,离婚协议书是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的。
如果是到法院进行调解调处离婚,对原有的离婚协议书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登记离婚,任何一方都可以不分居附加义务的对离婚协议反悔。
2、在之后能否反悔婚姻法及若干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个人财产分割协议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条款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主体资格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这个司法解释呢?首先,离婚协议是民事,一旦订立,合同约定的双方应该遵照,但是,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被害人反悔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次,如果经过法院此案发现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相反,如果法院在审理后,发现确实客观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那么,离婚协议就可以变更或者是撤销。
民事调解书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民事调解书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案例一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3民终1627号案由: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日期:2019年05月22日基本案情赵二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2.确认赵二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一和韩某原系夫妻,赵二是双方婚生子。
2015年6月12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韩某起诉赵一离婚纠纷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7月24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沛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赵一自愿与韩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沛县房屋归婚生子赵二所有,剩余房贷由韩某负责偿还,韩某、赵一协助赵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赵一承担;三、赵一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婚生子赵二教育费5万元;四、赵一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婚生子赵二生活费5万元。
”于当日将调解书送达韩某、赵一。
2016年12月2日,赵三向原审法院起诉赵一、韩某,要求偿还赵一于2014年1月9日、9月6日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15万元,共计25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一所借款项不是共同债务。
因此,韩某对本案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遂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苏0322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一承担25万还款责任。
该判决发生效力后,根据赵三申请,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苏0322执4979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苏0322执4979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或提取赵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存款或钱款收入50万元,查封被执行人赵一名下的涉案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外人赵二提出异议后,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苏032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驳回赵二的异议请求。
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赵志强诉李义、赵琳昕婚姻家庭纠纷案钟淑敏要点提示: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带有明显的身份关系性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 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42 号。
一、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义。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琳昕。
赵志强与李义于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同年8月3日生育女儿赵琳昕。
赵志强、李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权属人为李义)、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赵琳昕,各占50%份额)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及其姐姐李乙,份额为共同共有)。
2011年4月28日,赵志强与李义于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协商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双方完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对子女的安排:女儿赵琳昕6岁半由母亲抚养,若女方再婚前,双方需对女儿抚养权协商重新确定并尊重女儿意见。
三、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1102房、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三套房产全部产权归女儿赵琳昕所有,2013年8月后房产使用权归还给女儿,此后男方(赵志强)若使用女儿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并协商给予经济费用。
四、双方对共同债务债权问题的处理:购买翠云山苑1102房借李乙款项主要由李义负责偿还,赵志强负连带偿还责任,天河南1101房未还清房贷款及另外银行抵押款均由赵志强负责偿还。
2023年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协议书(七篇)
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协议书赠与人:_____(下称甲方)受赠人:_____(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合同: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二、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三、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甲方,为甲方养老送终。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
六、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该房的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乙方。
七、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赠与人:_____受赠人:_____见证人:_____日期:_____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协议书(二)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负责人:职务: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___________。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赠与人的权利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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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法律快车律师按:在现在社会离婚率很高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要求离婚,同时一方提出建议,把夫妻共同的房子赠与给儿子,然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拒不履行办过过户给儿子的手续,这个情况下,应该怎么办,此份赠与到底可不可以撤销?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呢?律师带你分析如下案例:【案例】上海的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进行了备案登记看,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位于浦东新区的成山路xx弄xx号的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与离婚之后30日之内办理,产证过户给儿子的手续,该房屋所剩余的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后男方反悔,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儿子。
为此产生了争议。
现在有几种观点,有的见认为,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当事人有权撤销。
有的意见认为赠与是夫妻共同表示,撤销的话也应该共同撤销,否则不能撤销:一、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男方要求重新分割房屋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这是一种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并经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双方理应按约定履行。
另一方面,双方之所以作出这种分割的约定,与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对儿子抚养的安排及其它财产的处理等密不可分。
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就有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居住等问题的一个系统解决方案,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如果一方不同意将房屋分配给儿子所有,则可能另一方根本不同意离婚,也不会答应由其承担债务和单独抚养子女。
因此不能将离婚协议中将有关财产归儿子所有的约定视为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赠予”行为,它是基于身份关系和婚姻关系而作出的一种财产分配。
3、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与婚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如上所述,双方当事人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问题联系在一
起的,不能将其单独分割出来,应将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而从本质上讲,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密切相关的协议,因此不应由合同法来调整。
二、即使赠予成立,一方也不能单独做出撤销决定。
本案中的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由双方共同做出决定。
离婚时,原被告约定该房屋归儿子,这是双方的共同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现男方要求撤销赠予,这是原告的单方面决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夫妻共同做出决定的规定。
因此男方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予的行为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后果。
进一步讲,赠予和撤销赠予都是对财产的处分,赠予是积极处分,撤销赠予是反向处分,但本质上两者都是处分,因此都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做出决定。
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