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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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是指将商品与商品、商品与劳务等组合在一起进行销售的方式,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
日常生活中表现为买一赠一(商品与商品组合)、预存话费送手机(通话服务与商品组合,参考2012年考题的处理)、买手机送话费(商品与通话服务组合)、买大家电送小家电(商品与商品组合)、销售汽车赠送保养卡(商品与劳务组合)等活动。
基本处理原则:采用捆绑销售方式销售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收入和赠送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收入两部分(两部分收入),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买一赠一”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情况:
(1)赠送的商品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应按上面的原则来分摊确认收入,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则不确认收入,商品账面价值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会计实务】对于销售时“买”、“赠”均属于本企业主营范围内的商品,应当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在百货商场买西装赠领带,在通讯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等。
如果赠品不属于本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商品,而是企业为促销而外购的,则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主要商品的收入。赠品不确认收入,按赠品的购入成本结转当期销售费用。比如电器卖场“买电器送饮料”的销售。
【相关链接】存货准则规范
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
【增值税规范】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规范】“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不管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所得税上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计算题】某服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规定以每套1500元(不含增值税价,下同)购买A西服的客户可获赠一条B领带,A西服正常出厂价格每套1500元,B领带正常出厂价格每条200元,该服装厂A西服单位成本800元/件,B领带单位成本100元/件。当期该服装企业销售
组合西服领带100套,收入150000元。
则A西服应确认的销售收入=150000×1500/(1500+200)=132352.94(元)
B领带应确认的销售收入=150000×200/(1500+200)=17647.06(元)
借:银行存款178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西服 132352.94
——领带 17647.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0*17%+20000*17%
【拓展】接上例,假设为某专营西服的企业,赠送的领带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是外购的,领带购入价每条100元,一般售价每条200元。
则出售的西服应确认销售收入150000元,赠送的领带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75500
销售费用 1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西服 150000
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