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申请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民航总局机场司标准资质处联系人:高天联系电话:0086-10-64092809传真:0086-10-64092849邮政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10071电子信箱:gaotian@法律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办事条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对象为特定型号产品,其申请人应为设备制造商。
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办事程序:申请人应向民航总局机场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三)关于对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的声明;(四)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计量检验设备、人员情况;(五)产品检测报告;(六)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其他说明:·民航总局机场司在受理上述材料时可能会根据申请事项特点要求补充被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专用设备的检测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应事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用于试验检测的专用设备样品由专用设备制造商按检测机构的要求选送,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总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需要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属于使用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于2 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对申请事项做出不予办理使用许可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7年0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规范机场设备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业快速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发展出现新情况:一是新型设备不断涌现,需要明确其技术论证和检验程序;二是机坪共享资源等新模式产生,需要确定其设备管理职责;三是在设备检验、使用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4《机场》(第八版)的调整方案,需要对附件所列设备目录进行调整。
鉴于以上情况,为更加有效对机场设备进行管理,有必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规章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章共11章99条。
第一章为总则。
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相关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为制造商。
规定了制造商生产设备以及设备出厂时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检验机构检验设备以及设备因生产原因出现问题时制造商的义务。
对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经营单位。
规定了设备经营的行为及具体要求。
对经营单位销售、转售、出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等情况,销售单位的职责,进口设备召回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检验机构。
对检验机构本身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批要求,规定了检验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五章为检验。
规定机场设备检验包含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
对制造商申请设备检验时应提交的材料,检验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新型设备检验,重新检验的情况,作为检验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和制造商的行为,以及补充检验等进行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
(024)
(024)
交直流电源车K/VZD07 42万元冯友劲
04成都智能空港设备有限公司CXN系列航空静变电源CXN2000-2KVA/115V台
4."80万元
1999."9~
2001."9成都市茶店子金谷路8号610036邓甲忠
(028)BP 95828-76201 80
27."30万元
1999."1~20
0
1."1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内110169王同喜
(024)
(024)基本型价格(底盘为BJ1041,488发动机)。用户可根据需要自选底盘。电控箱改为APC型90年代新技术;50%进口件,基本型价格(底盘为BJ1061朝柴发动机)
交流电源车TX7500
30."80万元
2000."3~
2002."3WGSP60(原装进口五十铃7吨底盘)
115."00万元
03空军沈阳航空四站装备修理厂直流电源车422B 46KW辆32万
元
1999."9~
2001."9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镇110112李景田(024)
(024)报价均为xx
1061、"1041底盘,另有重庆五十铃可供选择。
2000."5广东珠海市前山造贝工业区519070周景德(0756)
(0756)均进口夜压件及水泵
ZAEL-T进口五十铃底盘
68."6万元
清水车ZAEL-W国产底盘
43."3万元
ZAEL-T进口五十铃底盘
65."5万元xx
客梯车PS-5830国产底盘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管理规章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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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2009 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八十七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 则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法律责任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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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 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 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 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 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 问题。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 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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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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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 可用于民用机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专用 设备的监督检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由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日期:1900-1-1执行日期:1900-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二节使用许可证的管理第三章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民航规〔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第四章质量一致性审核第五章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第六章通告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工作,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检验工作。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
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一致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分为首次检验、扩型检验、扩类检验和补充检验四类。
首次检验是指对制造商生产的机场设备进行的初次检验。
扩型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已获通告的同类机场设备增加型号的检验。
扩类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增加新机场设备种类的检验。
补充检验是指因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变更,或者制造商对机场设备局部改造,但不改变设备结构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检验。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制造商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申请书》的要求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六条制造商向检验机构提交机场设备检验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知识产权状况说明、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等技术资料;(三)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四)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设备维护保养要求明显高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制造商应当同时提交相应说明;(五)制造商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的情况,以及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的情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4-01【生效时间】2017-05-01【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在附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中增加“6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 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背景:民用机场作为国家航空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确保飞行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作为保障机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飞机的起降、维护和航空货运等环节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需要制定相应规定,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主要内容:1.设备的归属管理: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属于机场的财产,并规定了对设备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管理流程。
同时,要求机场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技术参数、使用状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2.使用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明确了设备的使用条件和要求。
同时,要求机场制定专用设备的使用计划,并建立设备使用日志,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维修和保养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流程和要求,明确了机场维修队伍的组织管理和维修标准。
同时,要求机场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技术状况检查和性能测试。
4.设备更新和淘汰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更新和淘汰标准,明确了设备更新和淘汰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要求机场做好设备的技术状况评估工作,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技术状态,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淘汰。
5.安全管理:强调了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要求机场建立安全责任制,做好设备的安全培训和日常巡检工作。
同时,要求机场建立设备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
意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规范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明确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条件和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同时,它能够规范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运行效率;此外,它能够促进机场专用设备的更新和淘汰,推动机场设备技术的革新和提升。
总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民用机场正常运行和确保飞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作者:————————————————————————————————日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机场特种设备
机场特种设备一.本课程的内容1.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飞机服务设备3.航空运输服务设备4.飞行区服务设备5.应急救援设备6.目视助航设备7.目视助航相关设施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我国相关机场野种设备的正式规定。
目的是: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
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班长飞机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
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被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监督检查管理。
专用设备: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及产国内用于航空器地面班长,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
专营设备实施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点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八年未取的使用许可是正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
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适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业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一、使用许可证呢个的申请与办理1.专用设备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满足一下的条件。
1)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查设备、人员。
3)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4)专用设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在按照本规定向民航总局听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下内容。
1)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3)相关对所申请产品在及时运用反面3.专用设备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具体名单由民航总局另行公布。
检测机构应事先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81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1998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令第8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第四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五章机场运行基本要求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前款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是指供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使用也可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水上机场、海上平台及其他临时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放使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批准书(以下统称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未取得有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不完全具备本规定要求条件的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特别批准。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并保证机场持续地符合运行基本要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国机场使用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省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内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二)审批机场总平面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三)审批颁发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航空障碍灯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
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有效期延续的通知
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各有关检测机构:
鉴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正在进行修订,为做好新规定实施前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有关工作,我司下发了《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合格审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4〕1463 号)。
现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将所有已取得《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的产品,有效期延续至2015 年3 月31 日。
何谓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给予各个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品质认证证书。
对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如航空障碍灯灯具等特殊设备产品而言,其生产销售是具有一定规范和标准的。
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就是以规范特殊设备生产的正规、专业、合格等各方面的。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审定合格证是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之后,中国民航总局更改的名称。
两者是一致的,只是因为时间间隔的原因,而拥有不同的名称。
为了顺应时代和市场的发展需求,有关《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规范正在进行全新的修改和制订。
因此,之前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提交的有关航空障碍灯产品的申报认证证书通过的,均延期至2015年3月31日。
直至新的规范条例出来,否则,目前现有的证书全都可以延期使用至2015年3月31日。
之后,证书过期的厂家需要重新依据新的规范申请灯具认证。
民航局机场司
深圳市锐步科技有限公司新闻部
2015年1月5日。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标准及检验规范体系表(合集)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标准及检验规范体系表(合集)0 通用技术要求1.航空货运及地面设备术语《航空货运及地面设备术语》(GB/T 23418-2009)2.地面服务设备电动式通用技术要求《电动式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通用技术要求》(AC-137-CA-2015-20R1)3.地面服务设备图形符号《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用图形符号》(MH/T 0023-2016)4.机场LED助航灯具通用技术要求《民用机场LED助航灯具通用技术要求》(AC-137-CA-2015-01)《民用机场LED助航灯具检测规范》(AC-137-CA-2015-02)5.飞机装载设备基本要求《飞机装载设备基本要求》(GB/T 23421-2009)6.易折易碎杆塔通用技术要求《易折易碎杆塔通用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AC-137-CA-2014-01)7.机场特种车辆底盘检测规范《机场特种车辆底盘检测规范》(AC-137-CA-2018-05)1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1.1飞机地面电源机组《飞机地面电源机组》(MH/T 6019-2014)《飞机地面电源机组检测规范》(AC-137-CA-2018-01)1.2飞机静变电源机组《飞机地面静变电源》(MH/T 6018-2014)《飞机地面静变电源检测规范》(AC-137-CA-2018-02)1.3飞机地面气源机组《飞机地面柴油机气源机组》(GB/T 32084-2015)《飞机地面气源机组检测规范》(AC-137-CA-2016-03)1.4飞机地面空调机组《飞机地面空调机组》(MH/T 6109-2014)《飞机地面空调机组检测规范》(AC-137-CA-2018-03)1.5飞机牵引设备《四轮驱动飞机牵引车设计性能要求》(GB/T 23419-2009)《飞机牵引车》(MH/T 6017-2017)《飞机牵引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9-02)1.6飞机清水车《飞机清水车》(MH/T 6014-1999)(修订中)《飞机清水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6-01)1.7飞机污水车《飞机污水车》(MH/T 6015-2014)《飞机污水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9)1.8航空食品车《航空食品车》(MH/T 6016-2017)《航空食品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9-04)1.9航空垃圾接收车《飞机垃圾接收车》(GB/T 31029-2014)《飞机垃圾接收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8)1.10 飞机除冰设备《自行式飞机除冰防冰车功能要求》(GB/T 23417-2009)《飞机除冰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9-01)1.11 飞机充氧设备《飞机充氧车》(MH/T 6031-2003)(修订中)《飞机充氧设备检测规范》(AC-137-CA-2018-04)1.12 管线加油设备《飞机管线加油车》(MH/T 6100-2013)《飞机管线加油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5)1.13 罐式加油设备《飞机罐式加油车》(MH/T 6101-2013)《飞机罐式加油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6)1.14 旅客登机梯《旅客登机梯》(MH/T 6029-2014)《大型飞机用自行式客梯功能要求》(GB/T 23422-2009)《旅客登机梯检测规范》(AC-137-CA-2016-02)1.15 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设备《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GB/T 31028-2014)《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3)1.16 旅客登机桥《旅客登机桥》(MH/T 6028-2016)《旅客登机桥检测规范》(AC-137-CA-2019-06)1.17 散装货物装载机《散装货物装载机》(MH/T 6030-2014)《散装货物装载机检测规范》(AC-137-CA-2015-17)1.18 集装货物装载机《宽体飞机下舱集装箱、集装板装载机功能要求》(GB/T 23420-2009)(待修订)《宽体飞机主舱集装箱、集装板装载机功能要求》(GB/T 23423-2009)(待修订)《集装货物装载机检r测规范》(AC-137-CA-2019-05)2 目视助航设备2.1航空灯标《机场和直升机场灯标技术要求》(AC-137-CA-2015-11)《机场和直升机场灯标检测规范》(AC-137-CA-2015-12)2.2进近灯《民用机场进近灯具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AC-137-CA-2017-03)2.3顺序闪光灯系统《顺序闪光灯和跑道入口识别灯技术要求》(AC-137-CA-2015-09)《顺序闪光灯和跑道入口识别灯检测规范》(AC-137-CA-2015-10)2.4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技术要求》(AC-137-CA-2015-07)《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检测规范》(AC-137-CA-2015-08)2.5跑道入口识别灯《顺序闪光灯和跑道入口识别灯技术要求》(AC-137-CA-2015-09)《顺序闪光灯和跑道入口识别灯检测规范》(AC-137-CA-2015-10)2.6—2.17跑道和滑行道灯具(跑道入口翼排灯、跑道入口灯、跑道末端灯、接地带灯、跑道中线灯、跑道边灯、滑行道中线灯、滑行道边灯、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中间等待位置灯、停止排灯、跑道警戒灯)《跑道和滑行道助航灯具技术要求》(AC-137-CA-2015-03)《跑道和滑行道助航灯具检测规范》(AC-137-CA-2015-04)2.18 航空障碍灯《航空障碍灯》(MH/T 6012-2015)《航空障碍灯检测规范》(AC-137-CA-2017-05)2.19 风向标《风向标技术要求》(AC-137-CA-2015-05)《风向标检测规范》(AC-137-CA-2015-06)2.20 滑行道边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逆向反光标志物》(MH/T 6035-2005)(修订中)检验规范(编制中)2.21 跑道和滑行道标记牌《标记牌》(MH/T 6011-2015)《标记牌检测规范》(AC-137-CA-2017-04)3 目视助航相关设备3.1调光器《恒流调光器》(MH/T 6010-2017)检验规范(待编)3.2隔离变压器《助航灯光隔离变压器》(MH/T 6008-2016)检验规范(待编)3.3助航灯光电缆《机场助航灯光回路用埋地电缆》(MH/T 6049-2008)(修订中)检验规范(待编)3.4 电缆连接器《助航灯光电缆插头和插座》(MH/T 6009-2016)检验规范(待编)3.5隔离变压器箱设备标准(编制中)检验规范(编制中)3.6助航灯光监控系统设备标准(待编)检验规范(待编)4 直升机场目视助航设备4.1直升机场灯标《机场和直升机场灯标技术要求》(AC-137-CA-2015-11)《机场和直升机场灯标检测规范》(AC-137-CA-2015-12)4.2—4.10其他直升机场灯具(进近恒光灯、进近闪光灯、瞄准点灯、接地和离地区灯、滑行道边灯、滑行道中线灯、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目视对准定线引导系统、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灯)《民用直升机场助航灯具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AC-137-CA-2017-01)5 其他地面服务设备5.1旅客行李处理系统《行李处理系统_带式输送机》(MH/T 6050-2009)《行李处理系统_值机带式输送机》(MH/T 6051-2009)《行李处理系统_弯道带式输送机》(MH/T 6052-2009)《行李处理系统_直角带式输送机》(MH/T 6053-2009)《行李处理系统_水平分流器》(MH/T 6054-2009)《行李处理系统_垂直分流器》(MH/T 6055-2009)《行李处理系统_推板分流器》(MH/T 6056-2009)《行李处理系统_转盘》(MH/T 6057-2009)《民用机场航站楼行李处理系统检测验收规范》(MH/T 5106-2013)旅客行李处理系统(系统集成)检验规范(编制中)5.2摩擦系数测试设备设备标准(编制中)检验规范(编制中)5.3机坪地井盖《民用机场飞行区集水口顶盖和地井顶盖》(MH/T 6107-2014)检验规范(编制中)5.4机坪排水沟箅子《民用机场飞行区集水口顶盖和地井顶盖》(MH/T 6107-2014)检验规范(编制中)5.5道路等待位置灯设备标准(待编)检验规范(待编)6 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MH/T 5111-2015)7 其他机场设备(非目录内专用设备)《机场升降式高杆灯》(MH/T 6013-1999)《民用机场机坪泛光照明技术要求》(MH/T 6108-2014)《机场旅客摆渡车》(GB/T 31030-2014)《机场旅客摆渡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5-14)《机场除雪车》(GB/T 31031-2014)《行李牵引车》(MH/T 6048-2008)(修订中)《行李牵引车检测规范》(AC-137-CA-2019-03)《机场运输飞机集装单元拖车第1部分:飞机集装箱单箱拖车》(MH/T 6006.1-1997)(修订中)《机场运输飞机集装单元拖车第2部分:飞机集装板、箱两用拖车》(MH/T 6006.2-2000)(修订中)《固定式激光驱鸟器技术要求》(MH/T 5115—2017)《机场除冰剂撒布机》(GB/T 32083-2015)《机场道面外来物探测设备》(IB-CA-2016-01)8航空器救援设备(非目录内专用设备)《航空器救援设备活动道面》(GB/T 31448-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搬移拖车》(GB/T 31449-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顶升气囊组》(GB/T 31450-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起落架挂具》(GB/T 31451-2015)《航空器救援设备吊装索具》(GB/T 31452-2015)延伸阅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2.《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一百条: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确保机场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民用机场所有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登机口设备等。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设备维护、保养和运行工作。
第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航空运输的需求,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批并取得使用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操作手册中的操作规程,并在操作过程中做到认真、细致、规范。
第九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定,正确佩戴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条使用机场专用设备期间,禁止将设备用于非法用途或者私自改装设备功能。
第十一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修,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十二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保养,并保留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及时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并定期评估维护工作的效果。
第十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备件库存,及时更换老化和磨损的零部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工作,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检验工作。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
制造商质量一致性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一致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复审检验、扩型检验、扩类检验、补充检验和抽查检验六类。
首次检验是指制造商初次进行机场设备检验。
复审检验是指制造商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对该类机场设备制造商进行的质量一致性审核。
扩型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增加已获通告机场设备型号检验。
扩类检验是指制造商增加新机场设备种类的检验。
补充检验是指因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者制造商对机场设备的改造,对设备样品的部分结构、部件或系统进行的局部检测,以及必要时对制造商进行的质量一致性审核。
抽查检验是指在两次质量一致性审核之间检验机构对制造商的质量一致性进行抽查,以及对其生产的库存或在用机场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
第四条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机场设备的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制造商首次向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时,应当填写《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申请书》(见附件2),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制造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等技术资料;(三)所申请机场设备的知识产权状况说明以及在生产与技术运用方面无违法行为的声明;(四)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五)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六)制造商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的情况,以及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的情况;(七)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制造商应当在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检验机构提交复审检验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三)设备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四)已获机场设备通告清单;(五)上次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六)已售机场设备采购单位清单;(七)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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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申请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航总局机场司标准资质处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086-10-64092809
传真:0086-10-64092849
邮政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
电子信箱:****************.cn
法律依据: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对象为特定型号产品,其申请人应为设备制造商。
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
(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办事程序:
申请人应向民航总局机场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三)关于对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的声明;
(四)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计量检验设备、人员情况;
(五)产品检测报告;
(六)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其他说明:
·民航总局机场司在受理上述材料时可能会根据申请事项特点要求补充被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专用设备的检测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应事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用于试验检测的专用设备样品由专用设备制造商按检测机构的要求选送,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总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需要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属于使用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于2 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对申请事项做出不予办理使用许可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符合办理条件的,为其颁发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补充说明: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申请项目,民航总局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 0个工作日之内,评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对经审查已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但其个别性能指标需要通过实际作业做进一步检验的专用设备,民航总局予以颁发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持有临时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制造商与使用单位应当:
(一)专用设备在交付用户使用前,制造商应与使用单位签署安全保障协议,并报民航总局备案;
(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应密切跟踪产品的运行,及时做好服务工作。
运行期间如专用设备发生重大技术调整,应报民航总局认可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三)专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专用设备运行安全,并做好运行记录,如实反映专用设备的运行情况。
民航总局对持有临时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考察期为半年以上,考察结束后对各项性能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的专用设备换发有效期为八年的使用许可证。
关于国外设备申请事项的补充说明
在国(境)外生产的专用设备,如已取得我国认可的国(境)外认证机构认证,可由其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民航总局为其颁发使用许可证。
否则,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附:民航专用设备检测机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