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刺激房地产市场16项政策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沈政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沈阳市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鼓励和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第二十届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30日沈阳市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外商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活力,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的准入方式。
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实行禁止准入或核准准入。
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各类投资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类投资主体在沈投资项目同等适用于沈阳振兴发展系列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农经委等,各区、县(市)政府)2.推动产业转型创新发展。
鼓励民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互联网+、12个千亿产业链(群),参与沈阳创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
鼓励民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交通、环保、能源、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建设,进入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健康养老等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等,各区、县(市)政府)3.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沈阳市PPP基金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沈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沈政发[201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意见如下:(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坚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需求。
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完善工作举措,强化政策落实,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编制全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要通过实物配租、廉租补贴方式,解决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要通过实物建设、货币补贴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问题。
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市规划国土局要增加普通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房地产政策16条

房地产政策16条一、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自然调节机制,把握市场主体的需求特点,以及房地产投资回报激励机制,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通过调控有效稳定价格水平,完善价格调节机制,防止房价走势失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通过合理规划及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收入分配机制,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四、优化融资机制。
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建立长效的投融资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安全可靠、充足有效的资金支持,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合理有效的规则制度,如统一的价格规范及购房者信息完整性等,有助于更好地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六、积极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
完善透明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平台,切实提升房地产交易市场服务水平,加快信息传播,推动房地产市场更自由有序的发展。
七、加快推进房地产租赁市场建设。
政府和行业应加快建立良好的法律法规及税收制度,构建整体的房地产信息交互机制,并支持房地产租赁发展,推动房地产市场更加良性健康发展。
八、加大房地产低碳技术应用力度。
引领建筑行业新技术,加大激发低碳技术应用的力度,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引领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构建更加低碳建筑及环境系统。
九、完善房地产法规机制。
政府将结合现实,建立健全的完善的房地产政策制度,确保政策的公平公开,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
十、建立良好的房地产统计监测网络。
建立全局性的监测网络,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建立科学完善的统计监测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和热点。
十一、完善房地产市场行为规范机制。
建立有序的操作规范,以及高标准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规范常态化,建立健全的监管系统,有效防止房地产市场腐败行为。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教育宣传。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沈政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稳定住房价格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加土地供应,2017年我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不低于2016年水平。
选择人口密集、住房租赁需求较大的区域,出让规模适宜的住房租赁用地。
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方式出让土地,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地价扰乱市场预期。
(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二、加强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在售商品住房项目的价格监控指导。
对该区域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备案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在售项目中未售房源,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具体措施如下:1.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2.对2017年5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5月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备案均价;在5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
3.对2017年5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自批准预售之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备案均价。
4.对拒不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三、对本通知发布后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对备案价格不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2022年房地产16条新政逐条解读!

2022年房地产16条新政逐条解读!2022年房地产市场出台了16条新政。
下面我将逐条解读这些政策。
1. 限购令:针对购房者增加了限购政策。
这意味着购房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购买房产,如购房人的居住证明等。
2. 限贷政策:对购房者的贷款额度进行了限制,以控制过度借贷引发的风险。
3. 限售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限售,降低供给量,从而保持房价的稳定。
4. 多套住房税:对购房者拥有多套住房的情况征收高额税款,以抑制房产投机行为。
5. 租赁市场发展:加大对租赁市场的投资和规范,提供租房者更多的选择,并降低租房成本。
6. 防范房地产泡沫:加强监管,防范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降低风险。
7.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进行规划,避免大规模的土地浪费和滥用。
8. 住房建设补贴:提供住房建设补贴,鼓励开发商加大住房供应。
9. 建立购房者信用体系:建立购房者信用体系,对购房者进行诚信评估,提高购房者的诚信意识。
10.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力度: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更严格的监管,规范其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11. 推动房地产行业绿色发展:鼓励房地产行业推动绿色环保发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12. 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13. 配套建设:加大对房地产项目附属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14. 房地产税改革: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减少对房地产市场的过度依赖。
15. 加大土地供应:增加土地供应,增加住房供应量,稳定房价。
16. 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打击不当竞争和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这些政策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并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对购房者来说,需要了解这些政策,以便调整自己的购房计划。
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需要遵守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市场的稳定做出贡献。
沈阳房地产市场分析

沈阳房地产市场分析沈阳作为辽宁省的省会城市,拥有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底蕴,吸引了众多人们的关注和投资。
房地产市场作为其中最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首先,沈阳的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多年的调控和政策引导,使得市场呈现出相对稳定的态势。
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保持了明确的态度,通过限购政策、限售政策等手段,有效控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维护了市场的平稳运行。
这使得购房者和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增加,增加了置业的积极性。
其次,沈阳的房地产市场也得益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建的城市功能区、商业区、住宅区等的增加,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同时,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也使得购房者更加愿意在沈阳购房。
例如,地铁的建设不断完善,交通便利度提高,增加了购房者的居住舒适度和便利性。
再次,沈阳的房地产市场也得益于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
作为辽宁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沈阳吸引了大量的人才流入,不仅增加了购房者的数量,也带动了周边的商业和服务业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加促进了市场需求的增长,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然而,沈阳的房地产市场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市场竞争的加剧。
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开发商的数量也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种背景下,开发商需要更加注重产品品质与特色,提供更加优质的住房和服务,以吸引购房者的关注和选择。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更加理性和全面地考虑购房的需求和经济实力,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政府的政策引导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房地产市场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兼顾购房者的利益和权益。
政府需要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沈阳的房地产市场在政府的调控、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态势,并呈现出活跃的发展态势。
然而,市场竞争加剧和政策引导的完善仍然是当前需要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沈阳市房改细则

沈阳市房改细则引言沈阳市房改细则是为了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合理调整住房供应和需求关系,促进住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沈阳市房改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为市民提供相关政策的理解和应用指南。
1. 房改目标沈阳市房改细则旨在实现以下目标:•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居民住房条件;•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稳定;•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质。
2. 住房保障2.1 公租房沈阳市将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提高公租房供应量。
公租房的分配将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并优先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2.2 保障性住房为了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沈阳市将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保障性住房将以租赁和购买两种方式供应,同时兼顾社会公益和经济可行性。
3. 住房市场调控3.1 房地产项目审批沈阳市将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管理,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2 限购和限售政策为了控制住房市场过热,沈阳市将实行限购和限售政策。
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沈阳市购房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居住年限和购房面积进行限制。
对于短期内购房再售者,将实行限售政策,限制其转让房屋的时间和价格。
3.3 房价监测和预警沈阳市将建立完善的房价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发布房价情况和市场预警信息,引导市民理性购房。
4. 土地利用管理4.1 健全土地供应机制沈阳市将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土地供应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通过拍卖、出让和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流转。
4.2 防止土地垄断和恶意炒作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垄断和恶意炒作,沈阳市将加强土地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5. 城市环境改善沈阳市将加大城市环境改善力度,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包括加强城市绿化和景观建设,改善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房地产政策16条

房地产政策16条一、落实住房保障政策,推进城乡住房条件均等化,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正常化运行。
1.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住房供应管理制度,完善房地产价格检测、信息发布、市场参与机制等。
2.建立健全完善的房地产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报表,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功能,及时披露实时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保证市场公平、公开、透明。
3.加强商品住宅市场供应的调控,实施住宅担保贷款募集及购房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办理高收入家庭住房贷款。
4.加强对商品住房市场和土地市场的监管,依法限制土地开发商违规控制土地,防止土地价格暴涨,有效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5.深化小型住房、公租房制度改革,加强公租房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小型住房投资和收益分配机制的改革。
6.完善村镇特色房屋抵押贷款制度,更好地服务农民自建住房,支持农民私自建房,有效缓解农村建筑和住房供应紧张局面。
7.支持社会力量加快建设租赁住房,推广社会化管理和运营模式,提供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8.对违规新建、翻建同时涉及住宅、商业空间的房屋,依法处罚,确保住宅用地以住宅为主,严禁违法建设、翻建商业空间。
9.加强废旧住宅改造和节能改造,继续推进改造货币化补贴政策,持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升人们的住房条件和生活品质。
10.完善小面积住房征收、征拆与补偿政策,改善公共福利住房征拆补偿政策,依法保障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1.建立重点深度贫困地区住房利用和保障机制,支持乡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住房承包制度。
12.完善首期款及过桥贷款管理制度,控制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投放量,防止对住房及房地产投资的不合理刺激。
1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统筹推进住房供给和社会保障住房的建设,以廉租房房源满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保障需求。
14.积极发展低成本社会住房,建立国有土地资源分类处置制度,完善住房补贴机制,为社会公益房屋建设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15.完善住房拆迁补偿标准,健全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合理的住房保护机制,保障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金融16条政策

房地产金融是指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业务和政策。
为了引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房地产金融政策。
下面是房地产金融的16条政策的相关参考内容:1.完善房地产金融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金融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加强对房地产金融体系的监管,防止房地产金融风险对整个经济的冲击。
2.优化住房消费金融政策:提供低息或利息补贴的贷款支持,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房,满足住房需求,同时促进消费和居民经济的发展。
3.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为符合购房条件的居民提供贷款支持,并适度放宽购房贷款的条件,降低购房门槛,增加购房者的融资便利性。
4.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监管,防止房地产交易资金被非法洗钱和挪用。
5.推动房地产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金融创新业务,如租赁金融、房地产债券、房地产投资基金等,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6.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制定合理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使其与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相适应,避免过度依赖房地产税收,防止房地产市场的异常波动。
7.调整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降低土地成本,减轻购房者负担。
8.引导房地产金融资本流向: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提高房地产金融资本的使用效率,避免房地产资本过度流向房地产市场。
9.加强房地产金融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房地产金融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风险,增强购房者和投资者的信心。
10.强化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建立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房地产金融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11.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提供租房贷款等金融产品,增加住房租赁供应,满足人们的多样化住房需求。
12.防范房地产市场投机和泡沫: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防范投机和泡沫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支持房地产十六条

金融支持房地产十六条一、引言房地产业一直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对经济增长、就业和财政收入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金融支持房地产十六条。
本文将深入研究这十六条政策内容,并分析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作用。
二、背景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泡沫风险、投资过热、高房价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推出了金融支持房地产十六条政策,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三、十六条政策内容1. 加强金融机构对房地产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降低利率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房地产相关融资渠道,支持房地产企业的发展。
2. 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首次购房者的贷款申请,降低首付比例要求。
•鼓励银行向个人提供住房租赁贷款,以支持租赁市场的发展。
3.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督。
•对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4. 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
•鼓励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和数量。
5. 优化房地产企业融资环境•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加强对房地产企业融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管,防范风险。
6.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支持•减免房地产企业相关税费,降低企业负担。
•鼓励房地产企业按时缴纳税费,提高税收合规性。
7. 鼓励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房地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
•鼓励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升级。
8. 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促进市场平稳、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防范市场风险和泡沫。
四、政策影响和作用金融支持房地产十六条政策的出台,对于房地产市场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16条新政能否托底楼市?

16条新政能否托底楼市新政策措施表明,当前楼市不仅是放松,而且更是激励。
本文纲要一、由20条优化措施到16条新政二、16项举措都有哪些重点亮点三、未来展望一、由20条优化措施到16条新政11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其中明确: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将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 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
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只在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时间较长等疫情底数不清时开展。
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并将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对入境人员,将“7天集中隔离+3 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在20条优化措施之后,各地都在都有跟进。
比如北京解除长期滞留京外人员弹窗购票限制,上海也优化了相关措施!还有成立整治“层层加码''工作专班,让大家都充满了期待。
但与此同时,各地疫情都明显扩散, 全国单日已经1万+ 了。
不说广州、重庆的严峻性,连北京这几天明显出现了扩散。
今天0时-15时新增170例,防控难度确实加大了!时代的一粒灰尘,落在每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不过在尘土飞扬的时代,就没有人再关心每一粒尘埃都落在了谁的头上。
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做好准备吧。
与此同时,央行与银保监会放大招!金融16条措施支持房地产,释放“救市”信号。
央行、银保监会出手,出台十六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重点内容包括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等。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cba1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ad.png)
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二000年二月十七日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和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的价格行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公有住宅出售价格、房租标准、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建设收费、中介收费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
第四条房地产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管理部门是我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主要管理部门。
市财政、建委、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第六条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宗地评估价格为依据,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
基准地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事前委托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评估出让底价,由市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共同确认。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价格,可按有关规定自主交易。
第九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新形势下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和谐发展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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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第 1 卷 2
表 1 20 09年 l 1 月商 品房 供应量 、 售量 一 1 销 及其 同 比增长率
花 税等 相关税 费 ,提 升 了转让 方 的售房 意愿 ; 对 购 买 存量 普 通住 房 的相关 手 续 费给 予 减半 收取 的优 惠 , 强 了购 房者 的信 心 , 增 促使 存 量住 宅 交 易呈 现爆 发性增 长 。另外 , 随着 新政 截止 日的到 来, 部分 购房者 充分利 用机 遇 , 紧交 易 , 抓 致使 沈 阳 市存 量房 市 场 交易 量 在 年底 也 出现 了大 幅上 升。 然而 , 随着 存量房 、 量住宅 市场 的需求 量暴 存
20 10年 4月
沈 阳 建 筑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a o h n a gJaz u U ies y( o il ce c ) or l fS e yn inh nvri S ca in e n t S
Apr .
2 0 01
第 1 第 2期 2卷
Vo 1 1.2.No 2 .
文 章编 号 :6 3—18 ( 0 0 0 17 3 7 2 1 )2—0 8 17—0 4
新 形 势 下 沈 阳 市 房 地 产 市 场 和 谐 发 展 政 策 建 议
张沈生 , 鸣, 高 张雪姣
(沈 阳建 筑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 宁 沈 阳 10 6 ) 辽 118
市 场相 关政 策 的和谐 ,包 括 适 时 的土地 政 策 、 合
直处 于 短缺 状态 , 6月 和 9月 份受 房 交会 影 除
响供应 量 较大 之外 , 他月 份 商 品房供 应量 均 小 其 于需 求量 ( 表 1 , 见 )并且与 2 0 年 同期相 比,0 9 08 2 0 年 l 1 月 商 品房 供 应 总 量 同 比下 降 l.3 。 一 1 87 %
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措施

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措施1.建立金融支持房地产开发的有效机制:完善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信托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融资等多种金融支持形式,加大对住房需求者的贷款支持力度。
2.引导金融机构投向房地产开发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领域进行投资,以提高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活力。
3.放宽金融贷款条件:放宽贷款条件,以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融资需求。
4.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综合评价,以便金融机构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能力。
5.利用金融工具引导房地产开发:利用信托、资管、票据等金融工具,引导房地产开发,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活动。
6.推出房地产抵押贷款政策:推出支持房地产开发的抵押贷款政策,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活动。
7.尊重房地产企业有效投资行为:尊重房地产企业有效投资行为,避免过度和不必要的监管,以支持房地产企业进行规范投资和合理投资。
8.支持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发展房地产:支持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发展房地产,提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意愿。
9.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增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增资来扩大生产规模,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10.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股票: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来扩大其融资规模,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11.金融机构参与房地产咨询服务:加强金融机构参与房地产咨询服务,以提高房地产投资的安全性。
12.金融机构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以提高房地产开发的效率。
13.金融机构参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立金融机构参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机制,以提高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效率。
14.支持地方政府建立房地产金融市场:支持地方政府建立房地产金融市场,以支持房地产投资活动。
15.改善房地产行情调查服务:加强房地产行情调查服务,以提供投资者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及时信息,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2016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力争实现同比增长10%,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利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
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
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
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对动工开发期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对新建小区亟需先行配套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开发企业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扣。
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
楼市金融十六条原文

楼市金融十六条原文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过度的房地产投资和市场泡沫所带来的风险也逐渐显现。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就包括了“楼市金融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
一、加强金融监管,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
二、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融资,严禁非法集资。
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融资的监管,严禁违规融资。
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融资的监管,严禁虚假申报、违规融资。
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严禁违规代理银行贷款。
六、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严禁虚假房源信息、捏造交易价格等违规行为。
七、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资金流转的监管,严禁虚假交易、阴阳合同等违规行为。
八、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严禁违规收取服务费、虚假收费等违规行为。
九、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夸大房产价值等违规行为。
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管,严禁哄抬房价、恶意炒作等违规行为。
十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资金来源的监管,严禁非法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
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应和房屋建设的监管,严禁违规用地、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规行为。
十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监管,严禁逃税、偷税等违规行为。
十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质量监管,严禁使用劣质建材、违法建设等违规行为。
十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评估监管,严禁虚假评估、评估过高等违规行为。
十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监管,严禁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
以上就是“楼市金融十六条”的全部内容。
这些条款的发布,旨在通过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然而,尽管有了这些规定,但是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房地产企业通过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手段来吸引购房者,从而牟取高额利润;一些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虚假房源信息、捏造交易价格等手段来骗取服务费;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则通过违规融资、非法集资等手段来获取资金等等。
沈阳市房产管理条例

沈阳市都市房产治理第一章总因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都市房产的治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及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市都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产交易,实施房产治理,适用本。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都市房产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都市房产实施统一治理和监督。
区、县〔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房产治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房产行政治理部门做好房产治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保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产权利人必须遵守、,不得利用房产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房产行政治理部门实施房产治理,必须严格执行、,坚持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因此。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治理第六条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取得、转让、变更房屋产权或设定房产抵押权、典权,当事人必须在的期限内向房产行政治理部门申请登记。
经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权利人应登报声明,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无异议的,由登记机关予以补发。
第八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他项权利登记;〔五〕注销登记。
第九条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土地使用权证实;〔二〕建设工程许可证。
〔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实;〔四〕具有合法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房屋,还应提交交款收据或经办银行出具的收款证实。
第十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接着、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缘故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生效的文书、交易批准文件等申请转移登记。
房地产金融十六条原文

房地产金融十六条原文据媒体和一些金融机构、房企透露的信息,央行、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一份《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提出了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16条措施。
具体包括,支持开发贷、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鼓励信托等资管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对于相关金融监管风控机制放宽,以及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加大对租赁住房融资支持等。
“金融16条”这些政策,加上此前交易商协会有关鼓励民营房企发行债券的“第二支箭”,明显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被市场认为是对稳定房市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
不过,目前央行还没有正式对外公布这一政策,使得这一新政策的意图与之前各项政策有不同的独特之处。
此次16条政策主要集中在对房企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包括银行信贷和非银金融等房地产企业和项目融资支持,与此前有关个人房贷利率和贷款比例下调等终端消费金融支持一起,共同加大了信贷的“第一支箭”政策力度。
整体而言,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特别是缓解房企流动性困难有很大的帮助。
在安邦智库(ANBOUND)的研究人员看来,新的政策,主要还是起到稳市场、保主体的作用,意义在于维稳和防风险,而不在于对房地产市场的鼓励和刺激。
这从文件出台的低调态度可以反映出来。
本次文件提到,一是对央国企和民企一视同仁,有助于目前处于困境的大部分民营房企恢复,恢复市场的流动;第二是对于即将到期的贷款进行展期1年,帮助房企缓解流动性压力,对于很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的房地产项目正常进行具有很大的帮助;第三是鼓励信托支持房企。
尤其是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的大背景下,这有利于缓解信托产品不断“暴雷”的窘境,对信托行业顺利转型有利,避免深陷其中的信托行业垮掉,也使得房企风险不会因此而加剧。
需要指出的是,之所以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支持政策力度不断加大,问题还是在于房地产市场的不断下行。
新的数据也显示,今年1—10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13945亿元,同比下降8.8%;其中,住宅投资86520亿元,下降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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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刺激房地产市场16项政策一、鼓励被征收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被征收居民自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对新购置住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购房成交面积中超过部分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解读:根据《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重新购置住房享受有关契税政策的操作办法》(沈财农税〔2005〕176号)有关拆迁补偿免征契税的规定:“对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该规定包含两层含义:原文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对新购置住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是对购房成交价格中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契税税率为新购置住房应缴契税税率。
如新购置住房超过144平方米,则契税税率为4%。
例如:今年6月份,张先生一处面积为8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获得拆迁补偿款80万元。
今年年底前,张先生新购置一套面积为150平方米的住房,成交价格为120万元。
其应缴契税额为:1.对拆迁补偿款80万元免征契税;2.对超出拆迁补偿款的40万元征税;3.150平方米住房对应的契税税率4%;4.张先生应缴税款为40万元×4%=16000元。
如果张先生购置的这套住房恰好为此次房交会期间的参展楼盘,那么按照此次房交会期间的优惠政策,张先生虽然仍然要缴纳16000元的契税,但其所购住房超过补偿面积部分(70平方米)还可获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与新购住房相对应,即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张先生可以获得购房补贴150元/平方米×70平方米=10500元,这样张先生买这套房子相当于仅缴纳了16000元-10500元=5500元的契税,比原政策优惠很多。
二、对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成交总价款的50%,余款可视地块交付进度在一年内付清;土地成交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于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按实际开工面积进行缴纳。
解读:本条涉及土地出让金缴付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上包含两个内容。
其中第一款“对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成交总价款的50%,余款可视地块交付进度在一年内付清;土地成交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于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此款为有关土地出让金缴付比例和期限的新政。
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要求,“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我市新政策是把土地转让项目依据转让总额划分为5000万元以上和5000万元以下两个档次。
对于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付款须在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成交总价款的50%,且不低于5000万元,余款可视地块交付进度在一年内付清,而对于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必须在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此规定相当于抬高了土地出让金的首付款门槛,不低于5000万元。
而对5000元以下的小项目来说,则加大了一次性缴交的力度。
此举有利于引进有实力的大企业,有利于优化建设工程质量,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按实际开工面积进行缴纳。
”此款为城市基础配套费如何缴交的新政。
根据2013年《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建房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其中翻建和扩建按增加面积)计费,费用从建筑工程投资中列支。
”新政策将原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计费”调整为“可按实际开工面积进行缴纳”。
此举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利于减轻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在市、区两级政府举办房交会期间,给予参展楼盘购房补贴。
对居民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补贴;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贴;144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补贴。
解读:居民购房可以享受购房补贴,但对购房补贴是有严格限制的:一是时间限制,只能是在市、区政府举办的房交会期间。
二是楼盘限制,只能是参展楼盘可以享受购房补贴,不参展的楼盘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三是标准限制,对居民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补贴;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贴;144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补贴。
这里还要进一步回答这样几个疑问:第一个疑问,给予购房补贴是不是刺激购房人买房?昨天我市发布冬季房交会“十六项优惠政策”以后,有媒体认为,这次政府推出的“十六项优惠政策”,特别是给予购房补贴政策,目的是要用购房补贴来刺激买房者买房。
对于这种政策理解,我们认为存在很大偏差。
第一,实施购房补贴的时间很短,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政府举办的房交会期间,仅仅适用于参展楼盘,从短期来看,也就是本月的14日-16日这三天,在短短三天时间里,又对有限的楼盘,不可能产生很强的刺激效果。
第二,购房补贴的标准很低,可以说是象征性的补贴,据我们测算,每平方米补贴三五十元,最高的一百五十元,相当于契税的一半,相对于每平方米六七千元的房价来说,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微不足道,谁也不会为了一平方米省几十块钱就头脑一热去买每平方米几千块钱的房子,因此我们给予购房补贴够不上市场刺激政策,最多算是政府的一个姿态。
第二个疑问,既然不是为了刺激市场,那为什么还要给补贴?在房交会期间,给予参展楼盘一定的购房补贴,首先是出于活跃房交会的考虑,房交会是我市房产惠民的传统盛会,对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来说,它如同一次节日的盛会,在房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至3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至55万元。
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房的家庭,执行贷款购房首付比例20%的政策。
解读:此条第一款为提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至3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至55万元。
第二款为支持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房贷款。
贷款购房首付比例为20%。
八、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放宽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
解读:此条为,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该条款为我市的创新性条款。
新政策将原来“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放宽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调整为“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放宽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
九、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实行家庭自住房情况申报制,由贷款人自行申报住房套数。
解读:此条为,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但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有两个条件:一是首套房贷款必须结清;二是购买的住房必须为普通商品住房。
同时,允许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自行申报购房套数,这样可以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对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在“五证”齐全情况下,取消楼盘未封顶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限制。
解读:根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沈住公发[2007]24号)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必须达到房屋主体结构封顶,未封顶的房屋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放宽了“楼盘未封顶”的限制,但是要达到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企业信誉好,二是“五证”齐全。
“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一、对外地职工来沈购房的提供贷款支持。
解读:略。
十二、进一步缩短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限。
公积金个人贷款缩短至8个工作日,存量住房和组合贷款缩短至10个工作日。
解读:略。
十三、降低社保费收费标准并加快返还。
社保费由原来按工程总造价3.07%计取调整为2%,返还方式由季度返还改为按月返还。
解读: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沈建发〔2010〕61号)中关于社保费计取标准和返还方式的规定,社保费计取标准为“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社保费返还方式为“对进入市财政专户的社保费,由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按相关审批程序,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拨付,每季度拨付一次。
”新政策降低了社保费计取标准,由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调整为2%;加快了返还速度,由季度返还改为按月返还。
十四、提高安措费的拨付比例,当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目前拨付安措费总额的50%调整为100%。
解读:根据《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沈建发〔2010〕126号)中关于安措费拨付的规定:“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工程手续完备,具备条件开工时,建筑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
(二)建筑施工单位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工程量的50%时,建筑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剩余的安措费;未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成指定银行不予解付安措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使用。
”新政策提高了安措费的拨付比例,即当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安措费拨付总额由目前的50%调整为全额拨付。
十五、对两年内建设工程没有质量问题的国家特级资质施工企业、采取现代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开发和施工企业及上一年度获得我市建设行业评定的“AAA”级信誉等级开发企业,具有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实行质保金信誉联保制,由企业出具承诺书,同时集中缴纳信誉担保金500万元,不再按施工项目单独计取。
加快结存质保金的返还力度,提高返还效率。
解读: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发〔2012〕42号)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预留的规定“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
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