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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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第三章绿色发展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 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 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前言
随着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关注的热点之一。

作为每个人都需要关注和注意的问题,作业环境保护也是不容忽视的。

在这里,我们针对作业环境保护问题,制定了相关的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通过这些条例的落实,我们相信能够更好地保护作业环境,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健康。

条例内容
第一条作业场所保洁
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无尘、无垃圾,并且保持适当通风。

合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保证安全。

同时,要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垃圾分类。

第二条操作工具保养
操作工具定期保养,做到干净、整齐、完好。

利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确保操作工具无细菌和病毒污染,做到立刻消毒、立刻清洁。

第三条作业人员卫生
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要定期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做到清洁卫生,避免细菌感染。

进入作业区域前应当穿好防护装备,做到安全作业。

第四条废弃物处理
作业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分类,送到指定的位置进行妥善处理。

不能将废弃物随意抛弃,做到废弃物“分类处理、妥善处理、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应急预案
在作业环境中,应当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做到“有备而来”。

在作业环境中出现意外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处理、快速应对,减少损失。

结尾
以上便是我们提出的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通过这些条例的落实,我们相信能够更好的保护作业环境,让大家的工作环境更加安全、卫生、健康。

当然,大家应该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注意卫生,更好地保护环境和健康。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一、引言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作业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劳动力规模的不断扩大,作业环境保护愈发显得重要。

本文将以我国现行作业环境保护条例为基础,探讨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责任主体、监督机制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二、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劳动环境权益,如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健康安全相符合的作业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作业环境安全的基本要求,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预防职业病的措施和法律责任,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劳动者在作业环境中受到职业病的危害。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作业环境作为环境的一部分,也受到该法的保护。

三、作业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为了更好地保护作业环境,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例如:•“十三五”规划中将加大作业环境保护力度作为重要任务,确保作业环境达到国家标准。

•国家将加大对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的监管力度,推动企业改善和优化作业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审计,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提高作业环境管理水平。

四、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作业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用人单位应提供与健康安全相符合的作业环境,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同时,用人单位还有责任落实预防职业病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健康安全相符合的作业环境,同时要充分发挥自己的防护意识,积极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范本1:正式、规范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本条例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依法给予罚款,并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表2. 环境污染物排放监测报表样本3. 制定环保计划指南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指通过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2. 环境污染物:指在自然环境中存在且能对环境质量造成危害的物质或因子。

3. 环境影响评价:指在制定计划、政策和项目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范本2:简洁、随意风格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的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等。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本条例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五、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附件1: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表附件2:环境污染物排放监测报表样本附件3:制定环保计划指南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2、环境污染物:在自然环境中存在且能对环境质量造成危害的物质或因素。

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规定样本(2篇)

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规定样本(2篇)

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规定样本1、目的为确保工厂建设维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建设维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高处作业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4.1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类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特殊高处作业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5.2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____小时;5.3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5.4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5.5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5.6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5.7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5.8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____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

6高处作业基本要求6.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汽车修理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汽车修理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XXX修理厂
汽车修理作业环境保护条例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 /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

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 化处理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 管,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推进电磁辐 射污染防治等。
噪声污染防治
加强噪声源监管和治理,推动城市声 环境质量改善,加强交通噪声治理等 。
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及实践
04
成果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环境影响评价与公众参与机
05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介绍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指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 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主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
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 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 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及实施情
03

污染防治制度概述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了覆 盖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要素 的污染防治制度。
公众参与途径和方式探讨
1 2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公众参与的途径
包括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方 式。
3
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
建立公众参与的反馈机制,对公众意见进行归纳 整理,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企业。

管道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暂行规定.doc

管道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暂行规定.doc

管道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达到股份公司对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的要求,促进管道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道工程的环境保护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单位必须接受项目经理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三条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

各工程项目部、施工单位要设立环保领导小组,编制HSE例卷、详细规定等有关内容;各作业队应有环保监督员,明确职责,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制订环保实施细则或措施并进行施工过程的环境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队每一管道工程项目必须在施工作业前制定出环境保护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根据管道沿线环境特点、施工作业内容和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境评价报告表要求制定。

第六条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的培训。

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1.国家和施工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及项目经理部的要求。

2.实施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及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3.对环境有影响的因素(工业废弃物、废液、生活污物等)。

4.附近土地和水域利用情况;当地文化背景、民族风俗习惯及保护区域。

5.可能遇到的野生动物和水生动物的保护。

6.减少、收集和处理废弃物的方法。

7.危险品、燃料、机油、施工材料、设备的管理和存放。

8.项目经理部提供的环境保护资料。

第三章施工作业现场的环境管理第七条施工人员应做到文明施工,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行为发生。

第八条施工单位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环境管理,其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环保管理规定和施工项目特点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选择专用公路时,如发生损毁林木、灌木、农作物、草原,需经项目经理部和监理单位认可,避免不必要的砍伐和毁坏;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湿地、水产养殖区。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

环保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环境保护,包括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进展。

第五条倡导绿色生产,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二章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第六条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应当构建从源头控制到整体预防、从系统规划到技术支撑、从应急处置到后续监测的体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应急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环境风险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环境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第十条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环境风险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风险,减少损害。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环境风险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建立健全超标排放监管机制,对超标排放实施严格处罚。

第十四条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和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应用。

第十五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第十六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水质预警信息。

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正式样本

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623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正式样本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我公司于将在本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规范所有施工安全行为,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一)、管理目标消灭重伤及死亡事故,做到“建筑工程安全,施工人员安全,影响区域内安全”。

(二)、管理制度1、配备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及管理、组织召集和主持每周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天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并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的监督执行把关。

2、建立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坚决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经常性地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加强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民工、不准上岗。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的人员戴安全帽。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环保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环保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环保相关制度文件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四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对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措施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在发生环境保护事故或者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四、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环境保护设施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保护事故应急预案的。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作业环境的安全风险,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承包商。

第三条安全管理目标:确保作业环境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科学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依法管理。

第五条安全责任:公司全体员工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安全管理分工: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宣教:通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意识。

第八条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奖惩机制,奖励安全表现突出的员工,并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条安全核查: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核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第十条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2.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3. 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执行;5. 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6. 事故调查和分析。

第十一条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1. 制定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各种作业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2. 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和防护设施,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3. 定期检查并修复存在的作业环境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1. 制定与作业环境安全相关的操作规程,明确各类作业人员的责任和要求;2. 对每个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并确保其理解和执行;3. 发现作业人员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安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 确保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并维护维修;2. 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设备使用培训,强调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的重要性。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执行:1. 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事故报告、事故处理程序等;2. 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制定详细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2010)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2010)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2010)重庆环境保护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全民共治、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和应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是指通过规划、防治、管理等综合措施,保护、改善和恢复自然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工作。

第二章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第四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布局和调整工业、交通、城镇及农村建设,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扩散。

第五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因子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条重庆市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和低碳技术,控制工业和交通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

第七条重庆市要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资源,严禁随意排放污水,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第八条重庆市要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促进废物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严禁非法倾倒和乱排废物。

......(以下内容省略,根据条例内容展开详细描述)附件:1. 重庆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2. 重庆市环境监测报告样本3.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通过规划、防治、管理等综合措施,保护、改善和恢复自然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工作。

2. 环境监测:对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因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的活动。

3. 污染防治: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预防、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行为。

4. 废物资源化:将废物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的过程。

5. 非法倾倒:未经许可擅自将废物倾倒、堆放或埋藏的行为。

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环保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de)各种天然(de)和经过人工改造(de)自然因素(de)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de)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de)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de)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de)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de)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de)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de)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de)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de)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de)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de)宣传,营造保护环境(de)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de)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de)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de)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de)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de)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de)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de)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de)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de)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de)意见.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de)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de)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de)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de)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de)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de)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de)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de)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de)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de)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de)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de)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de)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de)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de)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de)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de)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de)跨行政区域(de)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de)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de)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de)发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de)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de),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de)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de),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de)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d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de)资料.实施现场检查(de)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d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de)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de)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de)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de)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de)重点区域、流域(de)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de)各种类型(de)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de)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de)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de)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de)破坏.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de)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de)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de)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de)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de)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de)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de)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de)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de)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de)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de)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de)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de)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de)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de)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de)损害.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de)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de)疾病.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de)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de)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de)产生.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de)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de)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de)环境影响评价文件(de)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d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de)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de)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de)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de)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de)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d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de),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de)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de)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de)环境质量目标(de)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de)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d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de)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de),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de)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de)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de)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de)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de)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de)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de)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de)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de)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de)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de)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de)处置工作.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de)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de)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de)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de)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de)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de)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de)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de)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de)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de)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de),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de),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de),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de)机关应当对举报人(de)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de)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de)行为,符合下列条件(de)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de)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de)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de)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de),依法作出处罚决定(de)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de)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de)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de)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de)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de)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de)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de)按日连续处罚(de)违法行为(de)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d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de),报经有批准权(de)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de),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de),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de),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de),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de);(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de);(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de)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de);(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de)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de).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de),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de)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de)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de)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de),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de)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de)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de)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de),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de),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de)决定.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de)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de),对直接负责(de)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de),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de);。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吉林市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合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涵盖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

第三条吉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提高环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环境保护催促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维护公众利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条吉林市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预防控制制度,实施源头减排,控制进口固体废物,降低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七条吉林市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

第八条吉林市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水资源节约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九条吉林市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加强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和土壤酸化等问题的管理,促进土壤健康。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吉林市环境保护规划附件2:环境监测报告样本附件3: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颁布的法律,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2.生态文明建设: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注重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和行动。

3.环境污染防治:指对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控制和管理,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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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8894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正式
样本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
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
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
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
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
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
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
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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