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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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上海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上海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引言: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其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上海的环境资源,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政府机构和社会参与等方面介绍上海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情况。

一、法律法规上海市在环境保护方面秉持“依法治理”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为上海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政府机构上海市设立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上海市政府设立了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指导工作。

环境保护局还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此外,上海还专门成立了环境监测站和环境执法队伍,以确保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环境监测与评估上海市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和噪声等方面。

监测数据将会公开发布,供公众参考。

此外,上海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项目或重大改造项目进行评估,确保其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环境治理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环境质量。

首先,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引入新型清洁能源,控制工业废气排放等。

其次,加强了水污染治理,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加强了水源保护工作。

此外,上海还注重固体废物处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推动城市垃圾分类和降噪措施的实施。

五、社会参与上海市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能力。

同时,上海还设立了“环保热线”,接受公众的举报和投诉,以便第一时间处理环境问题。

此外,上海市还注重与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合作,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结论:上海市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近年来,上海市建设项目飞速发展,给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和便利。

然而,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上海市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和环境问题的凸显,上海市政府认识到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确保项目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能够有序进行,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相应制度。

二、申报审批流程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流程:项目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等。

1. 项目审查项目审查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的第一步。

申报单位需要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交项目建设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材料。

环保局会根据申报材料审核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境风险,并进行初步评估。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的重要环节。

申报单位需要聘请专业的环境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报告需详细描述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申报单位需要聘请专业的环境工程设计公司进行相应设计,并向环保局递交设计方案和试生产方案。

4.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落成后,申报单位需要向环保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进行现场验收。

环保局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

三、办事效率与措施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上海市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简化申报审批流程并优化服务。

1. 电子申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实现了电子化,申报单位可以通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申报,减少了繁琐的纸质材料提交和办事流程。

2. 信息共享上海市建立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的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减少了重复性的材料提交和办事程序。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不低于一万元”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以污染事故所造成直接损失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以污染事故所造成直接损失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环境造成轻微污染的,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且当即执行”、第三款“处以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上述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沪府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07〕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海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是上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力办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阶段。

与此同时,上海城市发展也步入了攻坚阶段,资源约束与环境承载力已经成为制约上海城市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当前的环境形势一、“十五”期间环保工作取得的进展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本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争做国内大城市还环境污染历史欠帐的模范和生态建设的模范”的要求,通过第一轮、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滚动实施,积极推动环境保护从传统污染治理向以环境优化发展的方向转变,使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再上新台阶,在全市国民经济持续保持两位数快速增长的同时,城市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向建设生态型城市的总体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进一步创新了环保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环境保护放在突出重要的战略位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沪环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10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3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公告第54号【颁布时间】2005-10-28 【失效时间】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已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1 政首长负责制。

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施行日期】198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8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自198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新的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是指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有害或不良影响(包括潜在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噪声、震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乡镇企业、工农联营的建设项目,按《上海市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条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

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必须遵守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六条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二)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三)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四)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上海市关于环保管理制度

上海市关于环保管理制度

上海市关于环保管理制度上海市环保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环保责任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环保职责。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三、环境影响评价1. 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环保审批文件。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污染排放管理1.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企业应定期对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建立污染排放档案。

五、环境风险防范1. 企业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 对于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应进行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和管理。

六、环境信息公开1. 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环境事故、环境管理等信息。

2. 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七、环境教育与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2. 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环保活动,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八、监督检查1. 上海市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模板示例,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定制和调整。

上海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06年-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06年-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06年-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沪府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06年-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2006年—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上海市2006年—2008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本市实施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

三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争做国内大城市还环境污染历史欠帐的模范和生态建设的模范”的要求,经过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共同努力,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完成,本市在大力推进水环境治理、大气环境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农业污染治理和绿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向建设生态型城市的总体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基础设施。

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49万立方米/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郊区城镇污水治理设施覆盖率提高了16%;中心城区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5900立方米/日;建成了吴淞工业区集中供热网;建成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二是进一步削减了污染排放总量。

万元GDP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了19%,万元GDP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了47%,农田化肥使用量削减了7万吨,化学农药使用量削减了735吨。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监管。

修订完善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了一批政府规章和环保标准;占全市水环境污染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安装了污水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对35家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实施了限期治理,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了15%。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沪环保评[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环保评〔2013〕14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强化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范环评咨询行为,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实施: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按照“国家名录”及本文规定的行业类别和环评分类管理要求,规范编制环评文件,不得随意提升或降低环评文件等级。

对于提交环评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要求补正。

二、未纳入“国家名录”的项目,原则上不需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本市常见的未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见附表。

三、列入“国家名录”的建设项目、如仅涉及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的改扩建,按照配套设施、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类型编制环评文件。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评相重复。

作为一个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含分步实施),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评,不再进行规划环评。

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上海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可以在形式和内容上予以简化:1、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开发的具体建设项目,如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按照“国家名录”做环评报告书的,可编制环评报告表。

具体的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评批复中予以明确。

2、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凡不涉及排放工艺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具体建设项目,如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原定做环评报告书的,可编制环评报告表。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代建筑、是指本市范围内自一八四0年至一九四九年期间建造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建筑(包括建筑群,下同):(一)在近代中国城市建设史或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具有建筑史料价值的建筑物和中国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二)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物;(三)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反映上海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街区。

第三条优秀近代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分为以下三个保护级别:(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三)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

第四条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管理。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属于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建筑,由市建委和市文管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实施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实施情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沪环保评〔2016〕349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349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项目变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市具体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请在相关工作中予以落实。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原沪环保评〔2014〕314号废止。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0月8日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市主要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参照本指南附件1、附件2进行认定。

二、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对存在重大变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获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5.27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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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环保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1997-07-22【生效时间】1997-07-22【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为了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手续,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我们编写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简称《办事制度》)。

《办事制度》简要地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

我们希望《办事制度》在给建设单位办事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和提高我们“秉公审批、依法监督”的水平,更好地为上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和内容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府发[1988]5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依据。

附录一列出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主要环境标准目录,供查阅。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住宅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内资、合资、独资、合作等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在不同阶段的内容主要有:1. 项目建议书阶段: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环保部分,确定立项初步意见。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有关环保内容。

3. 初步设计阶段:审查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4. 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5. 施工阶段: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6. 试生产阶段: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转)申请报告,核发试生产(运转)审核通知单。

7. 竣工验收阶段:审查竣工验收报告,核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单。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过程(一)、基本程序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如图所示。

(二)、申报要求、审批内容和结果1. 项目建议书阶段A. 建设单位(1) 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意向、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图(市区1:500,郊区1:2000)。

(2)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环保部门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文。

并根据环保规定,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简称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B. 环保部门(1) 受理建设单位申报,并查验申报材料。

凡材料全、符合规范的,予以正式受理。

为了方便建设单位的材料准备,将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各阶段送审文件清单》(见附录三),各阶段的申报材料以《送审文件清单》为准。

(2) 审查项目建议书中环保内容,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的初步意见。

(3) 根据项目的性质、内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必要时通过现场踏勘确定),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

C. 审查时限环保部门在收齐材料后,一般在二周内提出立项的初步意见和要求。

D. 说明和要求(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简要说明。

(2) 环境影响评价分成二种形式,即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应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但是,投资虽小,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也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分大纲和报告书二个阶段,即先编制工作大纲,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再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本市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环评单位有28家,(详见附录二)。

2. 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阶段A. 建设单位(1) 向环保部门申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总平面图、经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先由评价单位编制工作大纲,由建设单位报环保部门审批;在环保部门的批复下达后,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预审后上报环保部门审批。

(3)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预审后上报环保部门审批。

B. 环保部门(1)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大纲及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发文。

如对报告书预审意见有较大的异议,可对报告书重新组织评审。

(2) 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签发审批意见。

(3) 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内容。

C. 审批时限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大纲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含预审意见)之日起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表(含预审意见)在二周内签署审批意见。

D. 说明和要求(1)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必须控制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内,且达到《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

(2)为保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进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保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有: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控制污染的对策措施;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3)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经国家环保局或市环保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3. 初步设计阶段A. 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及其附图(一般应在初步设计审查会一周前送达)。

如果有环保设施专题审查的,还需提供专题审查意见。

B. 环保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并出具审查意见。

C. 审查时限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D. 说明和要求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必须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环境保护篇(章)的主要内容是:*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浓度或总量及排放方式;* 防治污染设施的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污染防治措施;* 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算等。

4. 施工图设计阶段A. 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有关环保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等材料和经主管部门预审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表》(上述表、单由环保部门在前一阶段预发给建设单位)。

如果需委托处理的,应提供废物委托处理协议(包括废水、污水、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B. 环保部门(1) 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的环保设施、措施落实情况。

(2) 核发《上海市基建、技措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环保部门接到经主管部门预审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和其他送审文件、图纸后一个月内核发《“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C. 审查时限D. 说明和要求(1) 对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送审,首次申报材料应有总体设计基本资料。

环保部门分期核发《“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2) 建设单位凭环保部门核发的《“三同时”审核通知单》可向建筑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执照。

(3) 建设单位领到建筑执照后,应按照施工图进行工程施工。

在施工时,应按照“三同时”审核要求,将各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

(4) 在项目施工期间,环保部门将委托环境监理部门到现场进行环境监理。

检查、监督工程施工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

(5) 建设单位自接到《上海市基建、技措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到建筑执照的,该《“三同时”审核通知单》自动失效,应重新办理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手续。

5. 试生产阶段A. 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试生产(运转)书面申请,同时应附上一份《上海市基建、技措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复印件。

B. 环保部门(1) 现场查验试生产(运转)应具备的条件。

(2) 核发《上海市环保局试生产审查通知单》。

(3) 发放《上海市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C. 审查时限环保部门接到试生产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并经现场检查后,二周内给予答复。

D. 说明和要求(1)环保部门核发试生产批复时,一般准予2-6个月试生产期限。

当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已到,负荷未达到设计纲领的70%而无法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延长试生产时间的书面报告,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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