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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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版)
一、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但未列入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
(二)以下地区和企业(不包括浦东新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
1. 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 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 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4. 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5. 在沪中央企业大型生产基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在本市实施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6. 由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不含金山、奉贤两个分区)、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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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下重点行业(不包括浦东新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
1. 生产性项目
1.1 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再生金属冶炼、钢铁加工(仅限钢铁冶炼部分)、电石、铁合金、焦炭、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1.2 新建石化、化工项目,但不包括肥料制造,涂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饲料、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剂等,日用化学品制造,化学品物理分离、混合、复配、分装项目等。
1.3 新建水泥制造项目。
1.4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1.5 新建船舶制造和船舶维修项目。
1.6 铅酸蓄电池制造项目,但不包括铅酸蓄电池装配项目。
2. 能源
2.1 火力发电(包括热电)。
2.2 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油库。
2.3 气库(不含加油站的气库):地下气库。
3. 交通运输
3.1 新扩改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和改扩建运输机场项目(不含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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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新建涉及危险品的码头。
3.3 跨区域的道路、铁路、轨道交通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
4.1 新建水库。
4.2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4.3 污废水集中处理:污水日处理能力新增50万吨及以上。
4.4 新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经营项目,但不包括单独收集、贮存的项目。
4.5 大型主题公园。
5. 涉密的建设项目
6. 辐射相关
6.1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Ⅰ、Ⅱ、Ⅲ类)、非密封源、Ⅰ类射线装置及其退役。
6.2 220千伏及其以上送(输)变电工程。
二、在自贸试验区区域(28.78平方公里),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在浦东新区区域内(除自贸试验区区域外),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或者市政府确认由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浦东新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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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市环保局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承担区域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承担区域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上海市环保局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四、市环保局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由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六、本目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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