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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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申请表-上海环保局

审批申请表-上海环保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事务办理事项网上办事宣传手册(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上海市环保局二O一四年三月目录一、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2)二、网上申请表 (5)三、流程图 (7)四、网上申请相关文书 (8)网上申请通知单 (8)❖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您好,欢迎您在上海市环保局网站上申请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请您在填写申请表前,仔细阅读本告知单及相关办事指南.一、办理事项范围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10日前,活动结束后20日内。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相关运输检测文件与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五份)向双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顺序为先使用地再称出地),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双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外地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至本市使用的须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五份及所附资料;(2)作业现场所属区县环保局意见;(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异地移动作业活动的申请报告(包括本次作业基本情况、作业计划、工作现场环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等);(5)放射源贮存场所落实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6)工作人员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合格证明;(7)异地移动作业协议书或合同;(8)辐射工作单位运输、现场作业活动的安保方案;(9)执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和《关于加强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与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环保局,沪环保辐【2010】53号)中有关要求的辐射安全责任承诺书;(10)委托作业单位的现场安保方案;(11)事故应急措施(预案);(12)辐射监测仪器名录及现场辐射安全防护用品清单;(13)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经认真清理,确定共有15项行政许可事项。

这1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已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现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15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略)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四年七月八日附件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材料需进行如下方面的补充、修改:一、二、三、请你单位尽快完成上述修改补充工作,报我局重新审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我局收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环保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现决定不予受理。

原因如下:如果认为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材料接收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申请的相关材料收悉。

我局决定接收,对于需要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项目,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项目将以收件日期作为受理日期,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对你单位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沪环监测〔2020〕219 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沪环监测〔2020〕219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我局对《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该修订草案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你单位于11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同时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屠骏、宋钊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联系电话:(021)23115639、(021)24011718传真:(021)23115619电子邮箱:***********************************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3.《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编制说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信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7.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8.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9. 上海市水务局1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 上海市各区生态环境局12.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及会员单位13. 局内相关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法规处、辐射处、执法处、执法总队、监测中心、辐射站、环科院)附件2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环监测〔2019〕86号)、《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暨诉讼代表人姬某、暨诉讼代表人孙某等与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

暨诉讼代表人姬某、暨诉讼代表人孙某等与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

暨诉讼代表人姬某、暨诉讼代表人孙某等与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环保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环境保护【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沪03行终6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晓婕鲍浩沈莉萍【审理法官】朱晓婕鲍浩沈莉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姬常平;孙大中;王霞;凌琴;王喆;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当事人】姬常平孙大中王霞凌琴王喆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当事人-个人】姬常平孙大中王霞凌琴王喆【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利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利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利平沈伟民张磊【代理律所】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被告】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本院观点】根据《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十条及沪府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规定,本市非跨区县110kV输变电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已由市级环保部门下放至区县环保部门。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级别管辖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十条及沪府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规定,本市非跨区县110kV输变电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已由市级环保部门下放至区县环保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方初审(预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方初审(预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方初审(预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10•【文号】环函[2004]343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方初审(预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3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有关国家环保总局行政许可事项地方受理和核查问题的请示》(沪环保法〔2004〕31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地方环保部门初审(预审)的性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加工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其实施机关是国家环保总局。

因此,地方环保部门对依法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的预审或者初审,在性质上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许可项目,而是国家环保总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二、关于地方环保部门实施初审(预审)的有关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如果行政许可项目不在地方环保部门的职权范围之内,地方环保部门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沪环保评[2013]203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03号)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改革,落实环评审批中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工作,在2012年本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3年起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应体现科学性和公正性,遵循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由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委托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费用须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技术评估范围是由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受理审批或者审查的环评文件。

包括:1.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4.环保部门认为需进行评估的其他环评文件。

四、评估机构接受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环保部环评编制和技术评估的导则等要求,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环保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技术依据之一。

承担扩大试点期间评估工作的机构为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和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

五、评估机构接到委托后确定技术评估方案,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的环评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审查,并向委托技术评估的环保部门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应在30日内完成,其他文件的技术评估应在15日内完成。

监督环保局行政许可制度

监督环保局行政许可制度

监督环保局行政许可制度背景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其中包括了一系列的环保行政许可制度。

环保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在环境管理领域中,针对某些需要许可的环境行为或活动,环保部门依法对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许可的管理模式。

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环保局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

监督环保局行政许可制度的目的监督环保局行政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效率性,同时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环保局在行政许可制度中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

监督环保局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企业或个人需要进行某种环境行为或活动时,需要向环保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在申请之前,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则发放行政许可证。

行政许可管理发放行政许可相关证明之后,环保局需要对企业或个人的行为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该过程中,需要确保许可证的合法有效,并防止行为或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行政许可检查环保局对已经发放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或个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保证环境保护要求等。

行政许可监督针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环保局进行监督。

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或个人,环保局需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监督环保局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监督环保局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在于,对于环保行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可以保证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效率性,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结语监督环保局行政许可制度是保障环保行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环保局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只有加强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督,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推动环保行业的发展。

200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200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200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2004年12月200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2004年12月31日引言本年报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编制的200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咨询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政府支出和收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的说明和指标统计表。

我局政府网站/或浦东新区门户网站/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科技信息管理中心,联系电话:28282875。

一概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我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为此,专门配备了3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

截至2004年底,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审议通过了《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事项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规定了局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局环境科技信息中心为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针对局职能和行业特征,细化了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严格规定了不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批程序,切实贯彻“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得到有效保障。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我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手册》,明确了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处理程序与职责、文明服务要求及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徐府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2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于2016年6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6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徐汇区委、徐汇区人民政府《徐汇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徐委〔2015〕9号)精神,设置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负责其中由区环保部门发放Ⅳ类、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

(二)加强的职责1.环保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责。

2.空气污染防治与监管职责。

3.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4.环保执法监管和污染源管理职责。

5.环境监测与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战略;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参与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本区环境保护整治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局三类事项办理情况

环境保护局三类事项办理情况

环境保护局三类事项办理情况一、环保局三类事项(一)我局共有行政许可事项五项,分别为: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许可、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5年后才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重新审批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3、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一款4、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转)的审批许可依据:《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5、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一项: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我局对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行政监管。

二、三类事项办理情况2012年,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40个,排污许可证办理11个。

(截止目前)我们的做法具体有如下几点:(一)办理时限:围绕服务承诺事项,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定了限时办结制度,积极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项目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从规定的60日、30日、15日缩短为15日、10日、5日),不存在超时限办理、推诿拖延、效率低下等问题。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告第15号——电子废物名录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告第15号——电子废物名录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告第15号——电子废物名录管理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
•【字号】第1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环保局公告
第15号
电子废物名录管理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经审查,下列单位符合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和临时名录条件,现予以公告,并将定期调整。

我局(电子废物名录管理)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单位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单
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沪环保办〔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办〔2015〕19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市电子政务网上办事工作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局开通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申请服务,实行环境事务网上申请、查询和反馈办理结果。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实行网上申请的事项本次实施网上申请的事项为我局审查的8项环境事务(见附件1)。

今后事项范围如涉及调整的,另行通知。

二、网上申请渠道申请人通过我局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提出申请。

“网上办事大厅”是我局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环境事务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具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提交申请和预约,结果反馈,网上投诉等功能。

三、网上办理工作流程具体流程见网上办理操作规程(附件2)各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其他渠道,对我局网上申请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附件:1.第二批开通网上申请的环境事务名单2.上海市环保局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办理操作规程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1第二批开通网上申请的环境事务名单序号事项名称1 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后备案2 放射性同位素转出后备案3 废旧放射源送贮后备案4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5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后备案6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后备案7 放射性同位素市内转移使用备案8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启运前备案附件2上海市环保局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办理操作规程按照本市电子政务网上办事工作要求,根据我局环境事务审查相关规定,制作本规程。

一、网上申请平台申请人通过我局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提出环境事务申请。

二、网上办理工作流程1.申请人注册或登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沪环评〔2022〕97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稳经济、扩内需的决策部署,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上海经济恢复与重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环评保障,在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同时,持续巩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加强统筹协调,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环保监管,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能源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项目落地见效,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环评事前服务(一)建立环评管理台账。

按照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三本台账”管理要求,依托国家、市级、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的重大项目,形成我市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积极服务重大项目落地。

其中,国家重大项目指列入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三本台账”管理的项目。

市重大项目指列入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

利用外资项目指列入上海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的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并动态更新市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格式样张见附件1),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定期跟踪调度环评审批进度。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建立区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

(二)健全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水务、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海事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 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义务,如实回答询问。

2023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2023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主项)子项实施机关业务办理项1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家级权限)生态环境部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家级权限)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家级权限)生态环境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家级权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3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生态环境部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境影响评价审批境影响评价审批(国家级权限)民用核设施(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铀矿冶、电磁辐射、核技术利用等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限)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国家级权限)生态环境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国家级权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省级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省级权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县级权限)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县级权限)5排污许可排污许可(省级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省级权限)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省级权限)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省级权限)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省级权限)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审批部门可以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省级权限)排污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设区的市级权限)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审批部门可以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设区的市级权限)6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国家级权限)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江河、湖泊新建排污口审批(国家级权限)江河、湖泊改建排污口审批(国家级权限)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国家级权限)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江河、湖泊新建排污口审批(省级权限)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省级权限)江河、湖泊改建排污口审批(省级权限)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省级权限)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江河、湖泊新建排污口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江河、湖泊改建排污口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县级权限)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江河、湖泊新建排污口审批(县级权限)江河、湖泊改建排污口审批(县级权限)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县级权限)7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无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新办证)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延期)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变更)8临时性海洋倾倒区设置审批无生态环境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设置审批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无生态环境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10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国家级权限)生态环境部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国家级权限)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省级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省级权限)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县级权限)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县级权限)11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生态环境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新办)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变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12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无生态环境部会同科技部、外交部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批准函申请)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批准函变更申请)1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无生态环境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首次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登记证变更)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重新登记)14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无生态环境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1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省级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境部门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16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省级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省级权限)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17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无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新办)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变更)18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无生态环境部申请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重新申请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19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国家级权限)生态环境部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国家级权限)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省级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省级权限)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设区的市级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限)2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无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首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申请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换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注销21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无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22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国家级权限)生态环境部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国家级权限)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省级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省级权限)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县级权限)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县级权限)2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无生态环境部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延续申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变更申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销注册2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无生态环境部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申请格认定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延续申请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变更申请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注销执照25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认定无生态环境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变更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延续申请境外单位焊接人员资格核准26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认定无生态环境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变更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延续申请境外单位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27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无生态环境部核准民用核材料许可证申请28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无生态环境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29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无生态环境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首次取证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变更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延续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注销30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生态环境部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注册登记首次申请办理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注册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变更申请办理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重新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注销注册31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无生态环境部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首次申请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延续32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许可无生态环境部核设施许可证首次申请(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核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建造、运行)核设施营运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调整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运行限值和文件,经批准的与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申请核设施迁移、转让或营运单位变更申请核设施定期安全评价33辐射安全许可辐射安全许可(国家级权限)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国家级权限)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国家级权限)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国家级权限)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国家级权限)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国家级权限)辐射安全许可(省级权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省级权限)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省级权限)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省级权限)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省级权限)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省级权限)辐射安全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设区的市级权限)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设区的市级权限)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设区的市级权限)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3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无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35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无生态环境部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36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许可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单位许可生态环境部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首次申请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延续的重新申请许可证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贮存单位许可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首次申请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延续的重新申请许可证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许可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首次申请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延续的重新申请许可证37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生态环境部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除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外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除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外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38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审批无生态环境部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首次申请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重新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申请变更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39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无生态环境部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首次申请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型号申请变更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40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无生态环境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首次申请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41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生态环境部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申请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运抵境内或途经境内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运抵境内或途经境内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运抵境内或途经境内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运抵境内或途经境内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申请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沪环保防[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40号)各区县环保局:2012年,我局对各区县提交的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办理案卷进行抽查,检查出部分区县未按规范办理。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审批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行为,统一内环线以外地区与内环线以内文明施工重点地区的规范化办理要求,现就有关办理要求通知如下:一、窗口办理要有序规范一是杜绝当天申请、当天审批、当天施工的现象。

区县环保局应督促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夜间施工申请,正式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做出许可决定,并提前1天上网公示。

二是杜绝超范围、超量限审批的现象。

做出许可决定的主体应按照建筑工地相对于内环线的位置严格区分,内环线内由市环保局审批,内环线外由区县环保局审批。

原则上,夜间施工审批1次不超过3天,再次审批须有24小时以上间隔。

非特殊情况,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不得超过15天。

二、许可文书要形式统一一是避免许可文书一表到底,内外不分。

区县环保局应以文书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并向施工单位出具《许可决定书》。

施工单位填写的《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作为申请文书内部留存。

二是避免许可过程性文书缺漏。

区县环保局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出具《收文回执》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签章,正式受理需出具《受理决定书》,《许可决定书》送达后需出具《文书送达回证》。

三、审批环节要严格把关一是把好夜间施工总量控制关。

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工地的夜间施工总天数不超过安质监部门对整个工程量的核定天数,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超过15天,需提供安质监部门专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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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事宣传手册(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上海市环保局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目录一、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2)二、网上申请表 (9)三、流程图 (13)四、网上申请相关文书 (14)网上申请通知单 (14)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 (16)网上申请权限告知单 (17)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您好,欢迎您在上海市环保局网站上申请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请您在填写申请表前,仔细阅读本告知单及相关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范围本网站接收全市销售、使用II类、Ⅲ类放射源(包括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生产II类、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在不同区(县)同时拥有固定使用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的申请。

二、办事条件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医用短寿命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其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操作γ射线探伤装置的工作人员,以及该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及相关技术服务活动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安全培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有放射性标识等警示设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2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牙片机的口腔诊所可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配置1台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11)从事γ探伤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还应当满足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4)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5)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7)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销售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应有2台以上直读式的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的辐射剂量报警仪,以及2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销售Ⅳ、Ⅴ类放射源的,应有1台以上直读式的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的辐射剂量报警仪,以及1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还应配备1台以上的表面污染监测仪。

(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0)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1台以上的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1台防护剂量巡测仪等。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网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自动生成,可自行打印后提交我局受理窗口);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已有或拟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台帐明细登记表),并附电子版本;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5、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环保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培训机构出具);6、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7、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8、“三废”处理设施明细表或处理预案;9、满足许可证申领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四、网上办事流程1、申请人登录“上海环境”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阅读本告知单。

2、填写“网上申请表”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获取网上申请号。

3、“网上办事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予以回复:申请材料齐全的,发送“网上申请通知单”;申请人凭“网上申请通知单”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发送“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申请人可以凭网上申请号补充提交网上申请材料;因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通过网络补充提交材料的,也可以按照“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的要求向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不属于我局受理权限的,发送“网上申请权限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五、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对填报内容和上传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签名或盖章的,应由责任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扫描为电子文本。

2、“网上申请通知单”不作为我局行政许可受理凭证。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需要按照“网上申请通知单”或者“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的要求,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申请人逾期未至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网上申请通知单”、“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自动失效。

3、“网上申请通知单”、“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有效期内,同一申请人对同个申请项目只能进行一次网上申请。

4、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注册密码和网上申请号。

项目受理后,申请人可以凭网上申请号在“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审批进展及结果。

我已阅读本告知单。

同意本条款不同意本条款网上申请表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许可证申请(新申请单位及重新申请许可证的持证单位)□许可证变更(注: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持证单位。

)□许可证延续(注: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

)□许可证补发(注:因故遗失许可证的持证单位。

)填表说明:①申请单位填写完毕本表中-至八项内容后,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选择A、B、C、D四项继续填写。

A、B、C、D四项可复选。

如申请单位实际情况涵盖A、B、C、D四项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则应填写所有涵盖项内容。

②如填写的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中有相同选项则均需填写,但纸质版只需提交一份。

许可证变更所需材料许可证延续所需材料许可证补发所需材料许可证注销所需材料流程图申请人工作人员网上申请相关文书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上申请通知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在重新注册后另行提出网上申请。

因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通过网络补充提交材料的,也可以按照本通知单的要求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全部书面申请材料。

3、本告知书仅作为网上申请便民告示,不作为我局行政许可收文及受理凭证。

上海市环保局网上办事大厅年月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上申请权限告知单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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