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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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1.1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对环境影响评价意义进行论述。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推行,收到了明显效果。如下: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新污染的两项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在保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为,评价结果证明虽然投资效果好,但由于布局不合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而影响长远发展的项目,就不能同意建设,必须另选地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可以对开发建设项目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控制新污染。第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步骤和程序都贯穿在基本建设各个阶段,使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建设管理都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从而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第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于具备较齐全的实验测试条件,容易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工程设计单位由于熟悉国内外该类工程项目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能有针对性地提出综合治理对策,做到技术、经济上的可行、合理;而管理单位则熟悉各种法规,就便于组织协调和监督。

实践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l)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改革。在传统的经济发展中,往往考虑直接的、眼前的经济效益,没有或很少考虑环境效益,有时甚至为获取局部的暂时的效益,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结果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对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认识的提高和深化,有助于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2)环境影响评价为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在传统的发展中,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由于缺乏社会的、经济的、特别是环境的综合分析评价,盲目性很大,往往造成畸形发展,出现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和污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掌握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容量,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才能符合客观规律并切实可行。(3)环境影响评价是为建设项目制定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按行科学管理的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获得应将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破坏限制在什么范围和程度才能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信息和资料,据此,提出既符合环境效益又符合经济效益的环境保护对策,并在项目设计中体现。使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建立在较科学可靠的基础上,同时也为环境管理提供了依据。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积极施措,推行这一制度,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都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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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任务的由来

以完成毕业论文、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为目的

为总结在校期间学习成果,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培养环境工程专业学生利用所学的环境影响评价理论和污染控制理论,系统的掌握声环境影响评价方法,锻炼其对环境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学生通过查阅文献、请教老师及讨论的方式解决疑难问题,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设计工作。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

列出论文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2 总论

2.1 编制依据

2.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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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5月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列举所用到的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1.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国家环保总局发〔2003〕94号《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3)《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18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6)国务院发[2005]22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

(7)国发[2005]39号文《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8)国环发[2005]152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9)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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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12月2日);

(11)国家环保部【2010】7号文《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1.3地方法规、规章

(1)《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1.12.7修订);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

(3)《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4.4.21);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

(5)《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6)《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鲁政发[2006]29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9号文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72号);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的通知》(鲁环发[2007]147号);

(10)《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山东省环境保护局鲁环发[2007]131号文);

(11)《关于对环保突出问题处理应掌握的主要原则》(鲁环发[2007]178号文件);

(12)《济宁生态市建设规划》;

(13)《济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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