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近期审查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解读以及说明书审查要点

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关键条款的解读 第七条 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医疗器械 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最小销售单元是指整机,不能是附件。 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环节的最终销售状态确定说明书放置的 位置。目的是为了让使用者能够获得说明书。 见官方网站的形式也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保证网站可随时 获取说明书。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 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的定义 1、说明书、标签的编制人→注册人/备案人。 2、体现了说明书、标签的地位和作用——产品的一个部分、 涵盖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 3、重要的技术文件!不是宣传资料!
IMC
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关键条款的解读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 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 械, 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IMC
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关键条款的解读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
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 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IMC
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关键条款的解读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 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 书和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 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使用文字规定 必须采用中文→内容以中文为准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包括用词、语序,特别是对于一些 外文翻译过来的,因国外语法与国内不同,存在病句等。 其他文种为文件→附加由企业自定→但要保持一致
罐式车辆产品《公告》管理要求

五、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危险品汽车列车中的牵引车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汽车生产企业可单独申报“危险品牵引车”产品, 或在牵引车合格证中的其他栏中注明:可用于牵引危险品半 挂车。
五、危险品半挂牵引车要求
关于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机函[2014] 188号)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管理,切实保障危险品运输半 挂列车安全性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 安全技术性能 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的通知》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经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 现将有关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公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 辅 助 制 动 装 置 、 前
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轮装备盘式制动器、
子午线轮胎
七、罐式危险品车辆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序号 标准/文件
适用项目
7 GB 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所有危险品车辆
结构要求》
8 GB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 爆炸品和剧毒化
二、罐式车辆品种划分
B 承压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 包含用压缩气体卸料的车辆);
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公称 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 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 标准沸点的液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 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 专用汽车或挂车。
序号 标准/文件
适用项目
1 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 实施 罐式危险品运输车紧急切 《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 断阀安装规定及装卸口、 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装卸阀门安装规定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鲁统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将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市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渠道。
(二)根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界定的基层单位范围,符合条件的基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四)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
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函办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六)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公告近期审查技术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位置要求除外) 注:对耐久性排放实测同时应提供该车催化转化器的载体体积和 各贵金属含量实测报告。 解释:新标准增加了对催化转化器测量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要 求,并在耐久排放 (V型试验)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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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3.申报“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IUPR”的国五轻型汽车,要求如下: (1)QC0819备案参数“轻型车OBD系统是否具备NOx监测和
IUPR”应填“是”。 (2)QI012备案参数应补充关于IUPR的文件,至少应包含附录二中
附件1至附件3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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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3)79项OBD检验报告应有相关的检验内容(包括催化器失效验证 的NOx判定、以及IUPR功能验证)。
,同时应按GB 18352.5-2013指定的循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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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解释: 5.3.5.1.3条:对于点燃式汽车,若与已按照5.3.5.1.2进行 了整车耐久性试验的车型相比,试验车辆仅污染控制装置的变化 超出了6.3规定的扩展条件,制造厂可使用G.3.2所述的标准台架 循环(SBC)进行耐久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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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2.在GB 18352.5-2013中有关炭罐和催化器的检测要求,将两个零部 件按新强制性项目进行检测,单独出具报告,并将报告分别放在 燃油蒸发(03项)及耐久性(77项)内。 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 力的实测报告;对耐久性排放实测同时应提供该车催化器的载体 体积和各贵金属含量实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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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b)炭罐检验:(新增项目) 与蒸发排放视同条件中有关炭罐的要求相同; 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BWC)的申报值相同。 注: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10.30
•【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49号
•【施行日期】2024.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4年第49号
关于发布《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
健食品
集中换证审查要点》的公告
《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已经2024年10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0月30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第五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1. 简介车辆产品公告是指车辆制造商向消费者公开宣传其车辆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的文档。
为了保证车辆产品公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需要进行技术审查。
本文档旨在定义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以确保车辆产品公告的真实、合规和可靠。
2. 技术审查要求2.1 技术参数的准确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中的技术参数需要准确反映车辆产品的实际情况,确保消费者能够真实了解车辆的性能和特点。
制造商应确保所公布的技术参数与车辆实际测试数据保持一致,并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
2.2 性能指标的可比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中的性能指标应具备可比性,以便消费者进行跨品牌或跨车型的比较。
制造商应遵从统一的测试方法和标准,确保所公布的性能指标能够与其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
2.3 公告原文的清晰度要求车辆产品公告应当使用易于理解和清晰明了的语言表述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或具有误导性的表述。
制造商应尽量避免使用技术术语,或者在使用时提供相应的解释说明,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公告内容。
2.4 公告的可访问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应在制造商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并且要求网站的易访问性。
消费者能够轻松找到和阅读公告内容,以满足购买决策和产品比较的需要。
2.5 公告的真实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应真实反映车辆的技术性能和特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夸大其词。
制造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故意隐瞒或歪曲车辆的实际情况。
2.6 审查的独立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的技术审查应由独立第三方进行,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审查机构或个人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专业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并遵从行业自律规范。
3. 技术审查流程3.1 提交公告材料制造商需要向审查机构提交车辆产品公告的相关材料,包括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测试数据等。
3.2 技术审查审查机构对提交的车辆产品公告进行技术审查,包括验证技术参数的准确性、性能指标的可比性、公告原文的清晰度、公告的可访问性等。
工信部车辆公告

工信部车辆公告篇一:工信部联产业【2021】632号车辆公告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公安部工信部联产业【202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
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Ⅱ、Ⅲ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公告发布前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公告发布前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概述:公告是一种重要的信息传达方式,广泛应用于企业、政府机构和学校等组织。
为了确保公告的准确、及时且有效地传达给目标受众,发布前的准备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公告发布前的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公告的成功发布。
一、搜集信息在进行公告发布前,首要任务是搜集所需信息。
信息的收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内部调研:与相关部门或人员沟通,了解与公告相关的具体细节,例如发布时间、发布渠道以及目标受众等。
2. 外部研究: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及市场环境等因素,以确保公告内容的合规性和针对性。
3. 数据收集:通过调查问卷、统计数据等方式收集信息,以强化公告内容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二、制定发布计划发布计划的制定是确保公告顺利发布的关键步骤。
以下是发布计划的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1. 确定发布时间:根据公告的紧急程度和目标受众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发布时间,避开其他重要事件或峰值期。
2. 选择发布渠道:根据目标受众的特点和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发布渠道,例如企业内部通讯、社交媒体平台或新闻发布渠道等。
3. 安排发布人员:确定发布公告的责任人,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执行力。
4. 制定发布流程:明确公告的审批流程、修改流程和发布流程,以确保公告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5. 预留充足的时间:给予足够的时间进行公告的准备工作,例如文字编辑、设计排版、相关配图的制作等。
三、撰写公告内容公告内容的撰写对于传达准确信息至关重要。
以下是撰写公告内容的注意事项:1. 简明扼要:公告内容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的叙述和复杂的专业术语。
2. 清晰表达:采用直观的语言和结构,使读者能够准确理解公告内容。
3. 重点突出:合理安排信息的重要性,通过段落分隔或使用粗体、斜体等方式,突出重点信息,增强读者的易读性和留存度。
4. 考虑受众需求:根据不同受众的特点和需求,调整公告内容的表达方式和重点,提高受众的接受度和理解度。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与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下列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要紧技术根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与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存,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要紧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与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根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与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与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关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表达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关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使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关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同意与普通载货车使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与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与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关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能够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务必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公告书之汽车公告

公告书之汽车公告汽车公告【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_公告_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受理
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 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受理 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 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 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技术性审查,必要时会进行现场核查。审 查的结果会统一反馈给企业,企业可以从 网上下载专家技术审查结果。如果企业对 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申 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中心, 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机中心审查通过的产品,汇总后报 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核及发布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同意准入 的产品,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形 式公布。 审核不同意准入的产品,由中机中心 通知企业。 二、《公告》企业管理 范围 新增企业准入,含现有企业新增生产 地址、新增产品类别和跨市、县迁址等。 企业在完成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完 成项目建设,具备生产条件的可申请准 入。具体备案要求按照工信部[2009]93号 文《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变更企业许可包括:企业名称、控股
新建企业申请准入时,需提交的材料 包括:一、企业申请准入的请示;二、企 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 人、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和注 册商标等),车辆产品技术来源和特性, 企业具备的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 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生产一致性 保证能力;三、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企业申请变更许可时,需提交的材料 包括:一、企业申请变更许可的请示;
2009.06
27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解读以及说明书审查要点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解读以及说明书审查要点主讲:医疗器械审评认证科郭嘉杰2016年4月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关键条款的解读。
2.说明书的注册审查,说明书变化申请的流程介绍及与变更注册的区分。
3. 注册资料中说明书及标签常见问题的剖析,结合例子。
4. 总局近期发布的通知公告的研读。
5. 对注册申请人的几点建议。
目录 CONTENTS历 史 沿 革2002年1月4日,国家药监局公布《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局令第30号)有专用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格式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对标签和包装标识有了更详细的规定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作用:《规定》共十九条,规范了作为特殊商品的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对避免广告和其他商业宣传的虚假性,确保向使用者传递正确、可靠的安全操作和产品性能信息,对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框架:目的、范围、原则性要求、具体要求、禁用要求、办理流程、处罚的顺序进行描述。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004年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新版规定将“包装标识”删除。
1.与国际接轨。
国际上普遍采用Labeling一词,即标签,并没有包装标识的概念。
2. 修订过程中难以形成清晰、明确界限的定义。
于是进行合并和统一。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和标明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豫人社办〔2020〕 81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职称改革和经济社会建设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对《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4]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条件第五章附则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支撑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相分离。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标准化评审工作规范(最终版)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规则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评审依据 (1)4工作程序 (2)5接受任务 (2)6评审准备 (3)7实施评审 (4)7.1首次会议 (4)7.2获取现场信息 (5)7.3对标评审 (5)7.4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6)7.5复查整改情况 (6)7.6准备评审结论 (6)7.7末次会议 (7)8 编制评审报告 (7)8.1企业基本情况 (7)8.2文件评审综述 (9)8.3法律法规符合性综述 (10)8.4现场评审综述(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有效性、安全责任制体系、安全文化、风险管理、安全生产条件、直接作业环节管理等) (10)8.5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概述及纠正要求 (12)8.6评审结论及等级推荐意见 (12)8.7建议 (12)8.8附表 (13)8.9 附件 (14)8.10附图 (14)9 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 (15)10 评审技术支持与保障 (15)附表 (16)附件1 评审工作组构成及分 (16)附件2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7)附件3评审计划 (17)附件4 标准化评审要素检查表 (19)附件4-1法律、法规和标准评审表 (19)附件4-2 机构和职责评审表 (21)附件4-3 风险管理评审表 (2)附件4-4 管理制度评审表 (16)附件4-5 培训教育评审表 (20)附件4-6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评审表 (28)附件4-7 作业安全评审评表 (46)附件4-8 职业健康评审表 (52)附件4-9 危险化学品管理评审表 (58)附件4-10 事故与应急评审表 (67)附件4-11 检查与自查表 (78)附件4-12 山西省补充要求评审表 (82)附件5 评审抽样比例(参考) (88)附件6首次会议签到表 (89)附件7 标准化评审首(末)次会议记录 (91)附件8标准化评审工作确认表 (92)附件9标准化评审扣分项清单 (94)附件10 标准化评审结果汇总表 (95)附件11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 (96)1、目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补充要求及评审标准》(以下简称《山西补充评审标准》及《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安监管三字〔2011〕51号),规范山西省危险化学品评审单位的评审活动,制定本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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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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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一、近期发布的文件及相应标准的更新 二、新增及重要申报要求 三、2015版同一型号、同一型式部分条款简介 四、《公告》产品审查下一步工作重点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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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近期发布的文件及相应标准的更新
(一)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事项审批流程及技术规范的通知
29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后防护装置距离车辆最后端距离相同或减小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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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驾驶员前方视野 驾驶员前方180°范围内可能影响视野的外部和内部形状和布置; 前风窗玻璃的外形、尺寸及其安装方式相同; 座椅水平调节范围相同或均大于158mm; 座椅靠背角相同。
36 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 影响视野的车辆内部和外部的布置相同;
GB13057-2014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 《公告》内M2,M3类的Ⅱ级、Ⅲ级及B级客车中前向安装的乘 客座椅
GB29753-2013冷藏车安全要求 已定型汽车整车或二类底盘基础上改装,装备机械制冷机组, 道路运输易腐食品与生物制品的冷藏车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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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项:
除罐式半挂车外的其它半挂车产品,58项侧翻不允许采用模拟算法,必需 实测。
对于罐式车产品,不允许安装水箱用于冷却制动系统。
对于有保温层的罐式车辆,则提供佐证材料或按照罐体最大外形尺寸核算 罐体容积。
对于罐体为异型罐的罐式车产品(如V型罐、W型罐),在其它栏标注的 罐体尺寸应包括罐体长(含封头)、封头尺寸,最大截面处尺寸。
GB 11551-2014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2016年9月3日)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500kg的N1类汽车,以及多用途货车要符合 该标准要求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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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信体系建设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管理体系,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 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要求所制定。
遮阳帘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遮阳帘生产企业; 同材料; 同结构; 同工艺; 同厚度;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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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B 32086-2015《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
其它内部悬挂材料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其它内部悬挂材料生产企业; 同材料; 同结构; 同工艺; 同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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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新增及重要申报要求
医疗废物转运车定型报告应按GB19217-2003要求进行专 项性能检验。
对于驾驶室准乘人数为3人的产品,其驾驶室宽度应大于 1900mm,当驾驶室宽度小于1900mm时,应在佐证材料 提供设计图纸,证明驾驶室内部宽度符合1650mm要求。
对于安装有空调制冷机组的医疗废物转运车产品,应按照 冷藏车要求检验A7项。
在技术审查中出现的各类与诚信相关问题, 诚信相关类型暂分 为“预警,失信,黑名单及其它”。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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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查中相关的诚信问题举例说明:
侵犯其它企业知识产权; 申报没有生产资质的车型; 提的问题不改即反馈,或者好几条问题,每次反馈仅修改一 条; 申报方案时提供不相关报告; 同一车型申报几个型号; 用别的企业的车型图片进行申报; 在检测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造成检测报告失实; 通过变更扩展申报不符合要求,以规避公示的情况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
新增
2016-07-01 执行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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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新/新增标准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1) GB 18408-2015《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
按4.4、4.6条款规定。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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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 32087-2015《轻型汽车牵引装置》 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同、减少,或增大不超过5%; 牵引装置生产企业相同; 牵引装置数量相同或增加; 牵引装置材料相同或加强; 牵引装置位置相同; 牵引装置结构型式相同; 牵引装置与车身连接方式相同。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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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型式判定的变化
1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常温下冷起动) 怠速启停Ⅰ型,油耗两个项目涉及。
带或者不带怠速启停的车,怠速、油耗项目不能视同。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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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正面安全气囊和安全带约束系统相同或优化(车型约束系统有优化, 例如安全配置增加了安全带限力功能、预张紧限力功能或安全气囊, 并提供该款配置车型正面碰撞安全性能优化的证明材料)。 佐证材料包括: ①提供正面安全气囊和安全带约束系统相同或优化的台车试验数据 或整车碰撞试验数据(包括人体损伤数据及录像); ②企业承诺书。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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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半挂车如果运输罐箱必需在其它栏注明为非危险品罐箱。
对于运输危险品的半挂车产品,应在其他栏注明“采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 运输半挂车的牵引车”。
铝合金罐式运输车需要提供铝罐体车辆生产或制造许可证,在备案参数 QI027项中申报。
罐式车侧翻试验报告中应注明试验采用介质。
用二类底盘改装后额定载客人数大于等于10人的专用客厢式车辆 ,应按照轻型客车标准检验客车的相关项目。
客车教练车应符合相应客车的各项规定。
专用车及挂车产品都应采用GB/T 17350-2009的标准产品 名称或已经备案的专用车名称。
申报中应注意厢式货车装载空间和装载质量的比例应合理 。对于货物装载密度(载质量/货箱容积)过小的厢式越野 货车或栏板越野货车,企业需提供合理的佐证说明。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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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时装备污水罐和清水罐两个独立罐体的清洗吸污车,要求企业在佐 证材料中提供两个罐体装载能力的控制策略说明,并在定型报告中检测罐 体装载专项功能。同时装备污水罐和清水罐两个独立罐体的清洗吸污车, 其他栏需注明两罐不能同时满载,否则按2个罐体容积核实载质量。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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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5版同一型号、同一型式部分条款简介
(一)同一型号判定中的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审查过程中,发现同一型号会被认为在同一车型型号下相关《公告》 参数符合同一型号判定即可,这仅是同一型号判定原则的一部分。在 适用范围中还包括产品的变更,也要符合这个原则。比如N类,O类车 辆的最大设计总质量根据同一型号判定原则,仅能有1个,因此最大 设计总质量就不能变更,如果变更则不符合同一型号判定。
对于采用全轮驱动的车辆应申报油耗,并满足GB305102014商用车油耗标准规定。
发动机与油耗的对应关系需在其他栏注明。
根据运油车、加油车技术条件,运油车、加油车运输介质 应为轻质燃油(如汽油、柴油、煤油)。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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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车、检测车、流动服务车等专用汽车应按照GB/T17350等标 准的定义,具备相应专用功能,申报同时提供佐证说明材料。
47 汽车制动系统 悬架型式相同(钢板弹簧/空气弹簧,非独立/独立) 空载轴荷前轴荷/后轴荷之比相同或减少
58 侧翻稳定角 整车质心高度相同或降低,或增加不超过5%; 注:对N、O类车辆质心相同,不同上装,提供佐证材料证明侧倾稳定 性相同。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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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汽车标记 同一产品型号车型检验一次。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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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车辆整备质量的变化也要符合该原则,现以一个N类车辆的整备 质量变化举例:
项目 整备质量(kg)
原值 9000,9500, 9750,9850
后值 9100,9780,9950,9990
同一型号判定规定,N类车辆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 1.1倍以下),该变更,最大值与变化前最小值相差超过10%(1.11倍), 依据同一型号判定的产品变更原则,该产品变更不符合同一型号。
85 汽车轮胎 有CCC证书的轮胎备案CCC证书; 无CCC证书的轮胎按4.4、4.6条款规定。
86 LPG/NG钢瓶 钢瓶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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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告》产品审查近期工作重点
(一)清理: GB12676-2014商用车和挂车汽车制动系统
《公告》内M2,M3,及N类机动车辆和O类挂车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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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与技术审查相关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调整审批流程,取消产品检测方案审批环节; 二、调整技术规范,取消不必要的产品检测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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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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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新/新增汽车强制性标准情况
序号
标准号
1 GB 18408-2015 2 GB 32087-2015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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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B 32086-2015《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
窗帘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窗帘生产企业; 同材料; 同结构; 同工艺; 同厚度;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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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GB 32086-2015《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
2019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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