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瘦肉精监管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原文)
我国肉类食品安全风险现状与对策
我国肉类食品安全风险现状与对策摘要:当前我国肉类食品安全整体趋稳向好,但影响肉类食品安全的深层原因仍然存在,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本文分析了我国肉类食品从养殖、加工到消费和流通的整个产业链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以及对比分析了国外肉类食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剖析了我国肉类食品安全的制约因素,并提出提高我国肉类食品安全的对策建议,期望通过加强风险监测、构建风险预警体系以及开展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安全风险专项整活动,提高我国肉类食品安全水平。
关键词:肉类;食品安全;风险;对策Abstract:Currently,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meat safety in China is getting better but still grim,for the underlying factors causing meat food safety risks still exis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ood safety problems and risks along the whole industry chain of meat products in China,including breeding,processing,consumption and circulation,and provid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with those in other countries,outlines the factors constraining meat safety in China,and proposes four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safety of Chinese meatproducts:strengthening risk monitoring,constructing early warning system,promoting meat safety risk communication and conducting food safety special rectification activities of meat adulteration driven by economic interests.Key words:meat;food safety;risk;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123(2015)11-0034-05doi:10.15922/ki.rlyj.2015.11.008我国肉类产量已经连续20多年稳居世界第一,是世界上有影响力的肉类生产大国。
关于“瘦肉精”介绍及监管措施
国 内外 的相 关科 学研 究表 明 , 肉精进 入 动物 体 瘦 内后 , 因其 半 衰 期 长 , 学 性 质 稳 定 , 化 烹调 时难 以破
坏 , 以, 所 人摄 入后 会在 体 内存 留时 问较 长 , 引起 心 可
参考 文献 :
[]葛杰 , 龚讷 , 1 鞠 王建, .兽医实验室质量 管理 的基 本要求 等 [. J 中国动物检疫 ,0 9 2 ( :41. ] 2 0 , 6 7 1.5 ) [ 2 ]农 业 部 .B 8 3 —0 3 高 致 病 性 禽流 感 诊 断 技 术 . G f 1 962 0
肉精 ” 毒和 1 中 1月广 东河 源 市 4 4人“ 肉精 ” 8 瘦 中毒 两起 重 大 事件 。而在 国外 , 欧共 体 己从 1 8 9 8年 开 始
查力度 , 厉打击 销售“ 肉精 ” 严 瘦 的不法 行 为。食 品药 品监 督部 门要加 大 药 品经 营企 业检 查 力度 ,严禁 企 业 生产 、 售“ 肉精 ” 销 瘦 。二 是 加 强屠 宰加 工 监 管 工
腺 类 神经 兴奋 剂 , 因其 具有 能 量 重分 配 作 用 , 剂量 大
使 用在饲 料 中可 以显著 增加动 物 的瘦 肉量 、 少饲 料 减
状 , 心率 失 常、 对 高血 压 、 青光 眼 、 尿病 、 糖 甲状 腺机 能 亢进 等疾病 的患者危 害 更大 。此外 , 还可 引起 代谢 紊 乱、 钾 降低 , 血 反复使 用会 产生 耐受 性 , 支气 管扩 张 对 作 用减 弱及 持续 时 间缩短 , 长期 食用 则可 能 导致染 色
体 基变 , 诱发 恶性 肿瘤 。 针聍 ‘ 肉精 ” 瘦 的残 留 问题 , 美 国食 品和药 物管 理局 (D 研 究表 明 , 用拟 交感 神 F A) 应 经 药者 或 对 药物 过 敏 者 ,要 比正 常健 康 个体 更 为 严
国内动物性食品药物残留的现状与应对措施
国内动物性食品药物残留的现状与应对措施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的进行,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动物食品安全一直是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最突出的是兽药残留问题。
兽药残留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隐患,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食用动物性食品而在体内蓄积残留的药物,将对身体造成严重的影响。
近年来,多次较大规模的“瘦肉精”中毒事件引起香港和内地有关部门极大的震动,使动物性食品安全重新成为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
对于我们兽医工作者来说,更要提高对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问题的认识,认真思考其产生的根源,从而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 我国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1滥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禁用药物如盐酸克伦特罗、β——激动剂、安眠酮和雌激素等,造成药物在肉、蛋、奶等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
药物残留严重超标,如氯霉素、孔雀石绿、红霉素、土霉素等药物。
1.2消费者对动物性食品防范意识不强目前在正规的市场上卖的大多都是经过宰前、宰后检疫,证明合格的“放心肉”,但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更多利益,通过各种途径把私宰猪肉运向市场,而且消费者防范意识不强很难辨别。
1.3政府部门对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力政府对基层畜牧兽医站的建设不够重视,投入不足,导致基层防疫检疫队伍参差不齐,人员经费难以保证,站内设备落后,无法完成越来越重的防疫检疫任务。
如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瘦肉精”中毒事件。
1.4兽医检疫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大多是学历不高,专业技能不强。
兽医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不强,导致对动物性食品的药物残留检疫工作的疏忽,容易出现漏检、误检的现象。
1.5国内兽药残留检验手段滞后近期上海发生的多起“瘦肉精”中毒事件,突出地反应了我国某些地区兽药残留检验手段严重滞后。
上海等地方现行的对猪肉流通领域的管理还是沿用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兽医卫生检疫规则,那时主要是针对猪的疫病、传染病,而没有把一些饲料添加物的残留作为强制性的检验范围。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商务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检总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中央编办2010年10月20日——结束——。
市场肉品监管情况汇报
市场肉品监管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市场肉品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目前的监管情况。
一、监管政策。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肉品监管政策和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肉类及其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为肉品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二、监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肉品的监管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加强了对肉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包括加强抽检、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有效提升了肉品市场的监管水平。
然而,目前市场肉品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监管力度不够。
尽管监管政策和措施不断加强,但是在一些地方和环节,监管力度仍然不够,导致了一些不法经营行为的存在。
二、监管手段不够多样化。
目前的监管手段主要集中在抽检和处罚上,还缺乏一些新的监管技术和手段,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监管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
监管信息化水平不够高也是当前监管工作的一个短板,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对肉品流通的监管。
为了进一步提升市场肉品监管的水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
要加大对肉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肉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监管手段。
要完善监管手段,引入一些新的监管技术和手段,如DNA溯源技术、智能监控系统等,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
要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肉品流通的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对肉品流通全过程的监管。
四、加强监管协作。
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市场肉品监管工作的开展。
总之,市场肉品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手段,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管协作,推动市场肉品监管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希望各级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努力,为我国肉品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五篇)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五篇)第一篇: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及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
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和落实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
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
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瘦肉精的危害及其对策
法 生 产经 营 使用 盐 酸 克伦 特 罗 等药 品 的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治 了 一批 犯 罪 分 子 , 收 效 并 不 理 想 , 取 得 惩 但 未 突破性 进 展 。主要 有 以下 几个 方 面原 因。 养殖 生 产 者 唯利 是 图 ,瘦 肉精 的 生产 源 头 追 查 困 难 。据 统计 , 如果 要 养 殖 1头瘦 肉型 猪 , 育 种 开 从 始 , 成本 要 比普 通 猪 肉 高 出许 多 , 用 “ 肉精 ” 其 而 瘦 把 1头普 通 猪 变成 瘦 肉猪 , 只需 1 ~ O天时 问 , 02 成本 只要 8元 , 净 利 则 高 达 2 而 2元 , 润 率 为 2 5 ; 利 7 % 其 次 ,能 从瘦 肉精 中得 到 最 大 好 处 的还 不 光 是 养 猪 专 业户 , 而是 生产 经销 者 。 1 服用 瘦 肉精 的猪 1 克 头 千 可 以提 高 价格 06元 , 头 猪 按 10千 克算 ,养 殖 户 . l 0 能 多挣 6 钱 。而不 法分 子 每倒 卖 1 克瘦 肉精 至 0元 千 少 可 以挣 2 0多 元 。受 暴 利 驱 动 使 猪 贩 子 和 养殖 户 0 铤 而走 险 。同时 随着 国家 查禁 瘦 肉精 力度 的 加大 , 一
样 检测 , 防含 盐 酸 克伦 特 罗 的 肉 品上 市 , 严 确保 肉食 品安全 。猪贩 主 动购 买检 测 试板 , 生猪 收 购源 头 自 在
由于 盐 酸 克伦 特 罗 对 支气 管 平 滑 肌 ¥2受 体 具 有 兴奋 作 用 , 以 临床 上 常作 为 支 气管 解 痉 药 物 , 所 口
闷、 心悸 、 心慌 、 骨骼 肌 震 颤 、 四肢麻 木 等 一 系列 不 良
反 应 。对 心律 失 常 、 血 压 、 光 眼 、 高 青 糖尿 病 、 甲状 腺 机 能 亢进 、前 列 腺 肥 大 等疾 病 的患 者 有 较 大 的危 害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食品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
然而,近年来,瘦肉精等添加剂的使用问题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瘦肉精事件,从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和企业责任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
瘦肉精的概述瘦肉精(Ractopamine)是一种能够促进肌肉生长和减少脂肪积累的饲料添加剂,是生长激素类似物和β受体激动剂。
瘦肉精的使用滥用会出现一系列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
美国FDA正式批准瘦肉精的使用,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广泛使用。
然而在欧盟、日本、中国香港等地,瘦肉精都被禁止使用。
瘦肉精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引发心血管、神经和泌尿系统疾病等,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而猪肉、牛肉、鸡肉等食品中过量添加瘦肉精,也势必引起人类吃入过多瘦肉精而产生的健康问题。
我国瘦肉精使用及导致的问题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经过国家安全检验,才能投入使用。
但是由于追求利润,一些不法企业为了提高肉类的产量、增重和营养价值,采用了非法添加瘦肉精的方式。
2020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猪肉及其制品瘦肉精最高残留量标准》才正式将瘦肉精合法化,将猪肉及其制品中的瘦肉精残留标准控制在0.1毫克/千克以下。
但是,在此之前,因为瘦肉精滥用问题,我国也发生了多起瘦肉精事件。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2011年发生在上海的“猪肉草莓事件”和2016年发生在大连的“瘦肉精猪肉”事件。
“猪肉草莓事件”中,一些不法商贩在养殖猪的过程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而有些屠宰场为了追求效益而私自使用瘦肉精。
瘦肉精残留超标多倍的猪肉和草莓进入市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瘦肉精猪肉”事件也是因为猪肉中检测出了瘦肉精超标而引起关注。
这种不合规的做法不仅让消费者产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疑虑,而且也损害了行业的声誉。
瘦肉精事件的发生,对于食品安全与质量监管,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问题提出了严峻考验,也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背景中国自2002年开始禁止在养殖中使用瘦肉精,因为瘦肉精是一种禁药,用于促进猪、牛和羊等动物的肌肉生长。
然而,由于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等原因,一些非法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继续将瘦肉精添加到畜禽饲料中,导致瘦肉精事件频发。
瘦肉精事件的影响瘦肉精事件的影响非常严重,它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还有很大的经济损失。
在2011年,一系列瘦肉精事件的发生导致了包括香港在内的国外市场对中国肉类产品的进口限制,这对中国肉类产品出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此外,瘦肉精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瘦肉精事件的原因瘦肉精事件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利益驱动部分养殖户和经销商因为考虑到经济利益而非法使用瘦肉精。
规制不严一些有关部门并未严格执行对瘦肉精的禁止,或者在执行上存在漏洞,使得瘦肉精的使用得以滋生和泛滥。
规范缺失一些养殖户和经销商缺乏对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或者缺乏正确的规范,并且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因此不会意识到非法使用瘦肉精的危害。
对瘦肉精事件的治理中国政府对瘦肉精事件采取了多种手段来治理:制定和加强法律法规国家相继颁布了《动物性食品中禁用瘦肉精国家标准》和《劣药破案办案技术规范》,加强了对瘦肉精的禁止,加强了监管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处。
扩大检测范围中国对进口的动物性产品和国内的食品产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测,尤其是对出口到香港和其他国家的产品进行了严格的筛查。
加强宣传中国通过各种渠道对养殖户和消费者进行宣传和教育,增强了人们对瘦肉精事件的认识和警惕性。
瘦肉精事件的启示瘦肉精事件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同时也给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些启示: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打击食品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增加公众参与政府应该加强沟通,与广大民众、媒体和专家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让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加强规范和管理养殖户和经销商应该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积极宣传和遵守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瘦肉精事件的发生。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瘦肉精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瘦肉精养猪为例摘要:近几年,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市场暴露出一些重大安全隐患,2000年8月上海两家公司的37名员工在食用猪肝后导致“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中毒。
2001年1月浙江余杭先后有60多人因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中毒。
2001 年以来,广东、浙江、北京、上海等地相继发生人“瘦肉精”中毒事件。
我国食品安全,结合最近我国发生的多宗重大食品安全卫生案例以瘦肉精为例分析目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从瘦肉精的危害到瘦肉精流入市场的渠道来分析:通过各方面的调查研究,总结如何去避免这些不该发生的卫生事故,如何加大管理与监督力度,以及整改先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及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同时提高各食品企业的社会道德意识,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建设。
其中最终目的是要对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长远治理与监督。
关键词:食品安全;瘦肉精;生猪肉目前,我国食品质量以瘦肉精养猪为例安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是目前影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包括致病微生物污染、农药化肥污染、工业“三废”污染等。
2、加工和销售过程污染问题饲料和动物源性食品加工过程污染也是造成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
饲料加工过程中,使用饲料添加剂或保存不善带来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加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物也会造成动物源性食品污染。
另外,物源性食品在运输、储藏、销售过程中由于保存不当而腐败变质,造成污染。
我们看看现在中国猪肉屠宰业的现状,分析一下中国鲜猪肉品的现状。
中国人均年猪肉消费量从1990年的20公斤上升到2006年的39.6公斤,16年间几乎翻了一番(中国肉类协会07年公布的数据)。
按照全国12亿人口算,06年,中国猪肉消费达到4752万吨。
随着近几年生活水平的飞速提高,我们猪肉消费也得到较大的提升,2010年初步估计,中国猪肉消费总量为11000万吨,双汇2010年鲜猪肉销量为80万吨,占据市场份额的0.7%,加上雨润、金锣等10多家大企业冷鲜肉的份额仅占到2%左右。
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行动背景近年来,瘦肉精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我们必须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行动目标(1)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确保不留死角。
(2)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3)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3.行动步骤(1)宣传发动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2)排查整治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具体措施如下:①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添加行为。
②对养殖场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使用情况。
③对肉品销售市场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残留。
(3)打击处理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对发现的瘦肉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具体措施如下:①对涉及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②对涉及瘦肉精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③对涉及瘦肉精违法行为的养殖场,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4.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行动顺利进行。
(2)加强协调配合。
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3)加强执法力量。
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5.实施时间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6.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瘦肉精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严密排查。
对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3)严厉打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好了,这就是我的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希望这次行动能够取得圆满成功,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贡献。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共5篇)
“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共5篇)第一篇:“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小结(2012年1月10日)自央视曝光河南省“瘦肉精”事件后,全市上下高度重视,积极研究部署应对措施,全面落实生猪“瘦肉精”的监管措施。
在省农委的统一部署下,于3月25日-5月25日期间开展了为期二个月的“瘦肉精”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同时要求将“瘦肉精”整治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始终。
现将整治工作情况小结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测经费。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农委《某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委成立了以分管副主任某某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活动的协调和组织等工作。
各地也都成立了领导小组,保证组织到位,领导到位。
2011年,市财政共下拨专项检测经费100万元,工作经费10万元,为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各县(市、区)也拨了相应的检测工作经费。
二、精心制定方案,工作周密部署。
3月23日,市农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把好“三关”,即外堵关、检疫关、检测关。
3月25日,市农委召开全市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落实省视频会议精神,同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全面部署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三、明确工作责任,实行专项考核。
市农委还与各县市区农委签定了瘦肉精监管工作责任状。
为保障“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畅通,及时了解各地行动进度,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做好月报以及半年和全年总结的报送。
市农委将瘦肉精专项整治列入畜牧兽医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对于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突出重点环节,整治序时推进。
我市全力推进“瘦肉精”整治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了饲料生产经营和生猪养殖、收购、贩运等环节监管,依法开展生猪“瘦肉精”监督监测,确保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放心,社会稳定。
瘦肉精整治工作总结_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瘦肉精整治工作总结_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瘦肉精整治工作总结瘦肉精是一种兽药,它可以促进动物的肌肉生长,提高肉质和肉质产量。
由于瘦肉精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我国实施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该工作旨在加强对兽药使用的监管,严禁非法添加瘦肉精,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在过去一年的瘦肉精整治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行动。
我们加强了对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对其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审查,确保其生产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规。
我们还建立了兽药使用登记和监控制度,通过对兽药使用的记录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非法使用瘦肉精的情况。
我们加强了对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管,确保其在养殖过程中不添加瘦肉精。
我们对养殖场进行了巡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和整改。
对于屠宰场,我们加强了对屠宰过程的监管,严禁屠宰带有禁用药物的动物,并对屠宰后的肉品进行抽检。
我们加强了信息宣传工作,提高了公众对瘦肉精危害的认识。
我们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传播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正确选择食品。
我们还加强了对餐饮行业和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控制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我们的努力,瘦肉精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共查处了多起非法使用瘦肉精的案件,惩处了相关人员,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整改。
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大了对瘦肉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由于瘦肉精的检测方法和技术不够完善,我们难以准确判断食品中是否含有瘦肉精。
一些不法商家和个人利用技术和手段逃避监管,非法添加瘦肉精。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科研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瘦肉精整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我们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我们将继续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提高技术水平,加大打击力度,努力达到瘦肉精零添加的目标,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从双汇“瘦肉精”事件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从双汇“瘦肉精”事件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第一篇:从双汇“瘦肉精”事件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从双汇“瘦肉精”事件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从安徽劣质奶粉事件(大头娃娃事件)、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到今年的染色馒头、瘦肉精、豆浆用粉冲调事件,轰动一时,引起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上至中央,下至百姓,无不为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气愤和担忧。
事故曝光后,我们不禁要问,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在世界最多人口的中国,在倡导着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着想的社会主义阵营,为什么连普通百姓吃饭这样的基本生存问题都无安全保障?又谈何“中华民族的振兴”“创建和谐社会”呢?在近十年的众多食品安全事故中,今年央视315曝光的双汇“瘦肉精”事件格外扎眼,反应的问题别具代表性。
2011年3月.15日,央视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播出了一期《“健美猪”真相》的特别节目,披露了河南济源双汇公司使用瘦肉精猪肉的事实。
“双汇”品牌部分肉制品中涉嫌含有“瘦肉精”,这一消息爆出后,迅速掀起轩然大波。
三月十五日当天午后“双汇发展”封跌停,又因重大事项自16日起连续停牌,双汇上演“滑特卢”市值5天蒸发170亿。
一时间肉制品业内担心该事件引发消费者恐慌,造成对整个行业食品安全的不信任,甚至演变成如三聚氰胺般的行业“地震”。
(简单介绍“瘦肉精”,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
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
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更大。
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河南“瘦肉精”事件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第一时间开展案件侦破,最终一条完整的“瘦肉精”地下产业链条浮出水面。
加工源头(犯罪嫌疑人于湖北襄阳合谋研制生产)→主要销售窝点→次级分销窝点(不法兽药店主和生猪购销人)→“瘦肉精”使用者(生猪饲养户)→加精猪流向地(屠宰点和肉制品加工厂),其中的肉制品加工厂就包括济源双汇公司,最终流向消费者的餐桌。
养殖场瘦肉精监管指导方案
养殖场瘦肉精监管指导方案一、瘦肉精监管背景及重要性瘦肉精,一种能够促进动物生长、减少脂肪的饲料添加剂,曾一度被广泛应用于养殖业。
然而,瘦肉精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逐渐被认识到,我国政府也明令禁止瘦肉精的使用。
因此,加强对养殖场瘦肉精的监管,确保肉类食品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二、监管目标1.全面禁止瘦肉精在养殖场的使用。
2.确保养殖场肉类产品安全,防止瘦肉精残留。
3.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管体系,提高养殖场管理水平。
三、监管措施1.宣传培训(1)开展瘦肉精危害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户对瘦肉精的认识。
(2)组织养殖户参加瘦肉精监管培训,掌握瘦肉精检测方法。
2.监测预警(1)建立瘦肉精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对养殖场进行监测。
(2)对疑似含有瘦肉精的饲料、添加剂进行抽检,确保源头安全。
3.日常监管(1)加强对养殖场瘦肉精使用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养殖场饲料、添加剂来源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瘦肉精流入。
4.处罚措施(1)对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等。
(2)对涉及瘦肉精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彻查,依法追究责任。
四、监管实施步骤1.制定瘦肉精监管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2.开展瘦肉精宣传培训,提高养殖户认识。
3.建立瘦肉精监测预警系统,实施定期监测。
4.加强瘦肉精日常监管,确保养殖场安全。
5.对发现问题的养殖场进行整改,落实处罚措施。
五、监管效果评估1.评估养殖场瘦肉精使用情况,了解监管效果。
2.收集养殖户意见,改进监管措施。
3.分析监管数据,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瘦肉精监管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养殖场、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管体系,加强宣传培训、监测预警、日常监管和处罚措施,我们相信,一定能够确保肉类食品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在这个充满挑战的时代,我们有责任也有信心,为养殖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创美好未来!注意事项:1.确保宣传到位有时候,养殖户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了解瘦肉精的危害。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近年来,我国瘦肉精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瘦肉精是一种被广泛使用于畜牧业中的饲料添加剂,可以促进肉类生长,提高产量和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瘦肉精过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其使用在很多国家都受到了限制。
在我国,瘦肉精事件已经多次发生,给人民群众和畜牧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本文将从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和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
事件的发生原因瘦肉精事件的发生有很多原因,其中包括制度不健全、监管失职、行业利益驱动等因素。
首先,我国瘦肉精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监管责任不够明确,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
其次,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监管瘦肉精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违规行为和利益共享,导致瘦肉精被广泛使用。
此外,养殖业是一个较为庞大的行业,行业内部的私利和利益驱动也是瘦肉精问题多发的原因之一。
事件对我国的影响瘦肉精事件对我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瘦肉精等添加剂对食品安全产生一定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不断增加。
2.养殖业的信誉受损。
由于瘦肉精事件多发,消费者对养殖业的信任度不断降低,对从业人员的质疑和监管的严格要求也不断提升。
3.影响我国与国际间的贸易关系。
如果我国在瘦肉精管理上不能得到明确和有效的规定,就会影响其他国家对我国的贸易信任和国际形象。
应对措施针对目前瘦肉精事件多发的问题,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包括:1.加强瘦肉精管理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使其更具实际可操作性。
2.明确监管责任和流程,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使监管更加科学严密和高效。
3.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养殖行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自觉遏制瘦肉精的使用。
4.增加公众意识和安全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和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结语瘦肉精事件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国家形象的建设。
在应对瘦肉精问题上,政府、行业人员和消费者均应该发挥建设性的作用,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养殖业的发展。
瘦肉精的危害及防制对策
临床上 口服或肌肉注射后能选择性的松弛支气 管 平 滑肌 , 于治 疗 哮 喘病 。在 2 纪 8 用 O世 O年代 初 , 美 国某 家 公 司 意外 发 现 , 将高 于治 疗 剂量 5 l 0倍 以
上 盐 酸克 伦 特 罗应 用 于 动物 , 有 增 加蛋 白质 、 少 具 减 脂 肪 沉积 的作用 。这 一新 发 现被 一 些 国家 应 用 于养
在买药 时要先看其有效成分 ,尽量选用价低质 优的药物 。对于一些名字奇特 、 自称疗效神奇 、 能治 多 种疾病 的药 物要 慎 用 。
9 对 消毒重视 不够
部 分养 殖 场 户 门 口不 设立 消毒 池 ,有 些有 消 毒 池 的 也是形 同虚 设 ,不 是 池 内长期 无 消 毒 液就 是 虽 有 消毒 液却 长期 不更 换 , 没起 到真 正 消毒 的作用 。还 有 的养 殖 场 户经 常使 用 同种 消毒 剂 , 引起抗 药性 。 易
( 接第 97页 ) 物好 。有些 药 只 是换 了商 品 名 而 上 . 0 已, 此类药物 的成分还是普通常规药物 , 价格却 比常
识 淡薄 , 的甚 至根 本 没有 这 方 面 的概 念 , 加 上 一 有 再
用药的价格高出许多 , 无形中增加了养殖成本 。也有 的新 药疗 效 确实 好 ,但 那 些 常规 用 药便 能治 疗 的疾 病并 不需 要使 用 新药 。不仅 增加 了养 殖成 本 , 而且新
药使用 后 , 普通 的药物使 用起来就很难 达到预期效 果 。
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高额利润 , 怂恿一些养殖户使用 禁 用兽药 , 对人 类及 畜禽 的健康 造成 重大 损害 。
养 殖户 范 , 杜绝违规 违禁药物 在食 品动物 中的使用 。 国 坚决 对 家 明令 禁止 的兽 药坚决不 用 , 并严格 执行休药期 制度 。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范文4篇
我国瘦肉精事件总结范文4篇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取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瘦肉精总结范文1止“瘦肉精”生猪流入我市,防止含“瘦肉精”畜产品流入市场,切以来,我局根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部门的指示精神,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工作中,我们突出抓了以下5个方面:一、搞好宣传培训,增强防范意识为提高广大畜禽养殖户和消费者对“瘦肉精”的危害和在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将承担的严重后果的认识,增强对“瘦肉精”的防范意识,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我们先后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瘦肉精”相关知识的宣传。
一是转发学习上级文件。
先后转发学习了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发〔20XX〕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青牧发〔20XX〕38号)、《关于印发《养殖及相关环节“瘦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转发鲁牧监发〔20XX〕1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紧急通知》(青牧发〔20XX〕50号)等一系列文件。
二是举办“瘦肉精”知识培训班。
先后举办了由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负责人参加的“瘦肉精”知识培训班,对“瘦肉精”的性质、危害和违法使用将承担的责任与后果进行了系统学习。
三是开展现场咨询。
20XX年以来,我局先后3次在城区繁华路段,开展“瘦肉精”相关知识宣传。
主要宣传“瘦肉精”的性质、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将承担的后果等。
共发放宣传材料6000余份,现场咨询人员460多人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是发放《告知书》、印发明白纸、张贴宣传通告等。
先后印发《“瘦肉精”相关知识》明白纸24600份、《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1000份,发放、张贴《关于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行为的通告》等宣传材料47200份。
五是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
“瘦肉精”重出江湖,监管不能放松
20214养猪 SWINE PRODUCTION(3)“ 瘦 肉 精 ”重 出 江 湖,监 管 不 能 放 松刘国信(山西省阳城县畜牧局,山西 晋城 048100) 中图分类号:S8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1957(2021)03-0004-03收稿日期:2021-03-26作者简介:刘国信(1962-),男,山西阳城人,高级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及动物检疫等工作.E-mail:*******************今年“3·15”晚会,央视曝光了河北青县不少养羊场户违禁使用“瘦肉精”饲养肉羊,逃避监管流入河南郑州等地的新闻,使“瘦肉精”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将“瘦肉精”列为禁用品实施严格监管,但在养殖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的行为仍然屡禁不绝。
那么,“瘦肉精”究竟包括哪些成分?它对人体健康有多大危害?为何在养殖生产中屡禁不止?如何进一步强化监管?这些问题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1 “瘦肉精”重出江湖3月15日,是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央视2021年“3·15”晚会,对号称“养羊大县”的河北省青县养羊产业中违法添加瘦肉精的问题进行了曝光。
河北青县是重要的养羊基地,每年出栏肉羊70多万只,但养殖户为了增加出肉率、多卖钱,在养羊过程中往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已成公开的“秘密”。
事实上,“瘦肉精重出江湖”的说法并不准确。
据央视报道,有饲料推销员表示,使用瘦肉精喂羊的做法在当地“差不多有10年了”。
巧合的是,“瘦肉精”一词被广大消费者知悉,正源于10年前央视3·15晚会上的曝光。
近年来,有关部门也不时通报,在畜禽类食用农产品中屡次检出瘦肉精成分。
那么,何为“瘦肉精”?养殖者为什么热衷使用?“瘦肉精”是人们对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类物质的特定俗称。
其实,这些药物既非兽药,也非饲料添加剂,而是人工合成的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β-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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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瘦肉精”监管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路平,肖肖,张衍海,王玉东,曲志娜,王娟,赵思俊,徐天刚,郑增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266032)摘要:近年来,违法使用“瘦肉精”情况屡禁不止,为确保我国动物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文分析了我国“瘦肉精”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我国“瘦肉精”问题的对策,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关键词:瘦肉精:监管:对策1 背景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统称,任何能够抑制动物脂肪生成,促进瘦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称为“瘦肉精”。
目前,能够实现此类功能的物质主要是一类叫做β-受体激动剂(也称β-兴奋剂)的药物,其中较常见的有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和莱克多巴胺。
近年来,其它瘦肉精也开始被用于促进动物生长,如马布特罗、溟布特罗、塞布特罗、塞曼特罗、马布特罗、特布他林等。
人们认为高脂肪食物是引发心脏病的元凶之一,尤其在发达国家,消费者拒绝消费富含脂肪的肉类。
这样一来,动物饲养(经营)者甚至科技人员不得不寻求某些同化物质(AnabOlic substance)来实现动物营养再分配,减少脂肪生成,促进蛋白质合成,以避免肉类脂肪含量过高而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
盐酸克伦特罗就是在此背景下,被美国等发达国家最先开发出来的一种物质。
β-受体激动剂在减少动物肌肉脂肪组织的同时,可增加肌肉蛋白含量,而月-饲喂了此类物质的动物,其肉类更容易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但是,此类物质会在动物组织中残留,尤以肝脏等内脏器官残留较高,人类消费后可出现肌肉振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尤其对高血压、心脏病、青光眼、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和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人,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1998年5月,我国香港首次报道,因食用内地饲喂有盐酸克伦特罗的供港猪内脏,造成17人中毒事件;1998年,广东高明市也发生了7例因喝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肺汤而造成中毒;1999年浙江嘉兴市发生57人“瘦肉精”中毒事件;2009年广州发生46人因瘦肉精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2011年河南省和江苏省发生济源双汇了“瘦肉补”事件。
近年来,因食用被“瘦肉精”污染的食物导致中毒的事件屡有发生,且后果极其严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为了保证畜产品质安全,保护人类健康,许多国家都禁止在食源性动物的生产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
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肉品中的盐酸克伦特罗残留作为必检项目,欧盟也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类药物。
我国虽然于2000年提出禁止使用“瘦肉精”类药物,但在畜牧业生产中“瘦肉精”的使用仍屡禁不止。
2 监管现状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瘦肉精问题,主要从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建立标准体系和加强监管措施入手,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2.1 法律法规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2006年9月20日,农业部就加强瘦肉精整治工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饲料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法。
对在饲料和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的违法分子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7年3月,农业部发文严令禁止β-旨上腺素能激动剂在动物生产中应用。
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2001年6月13日,农业部联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文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决定在全范围内严厉查处此类产品的非法滥用,并在一些盐酸克伦特罗泛滥的重点地区进行专项检查。
2000年12月,农业部着手实施“饲料安全工程”,进一步完善了饲料监测体系,逐步改善国家、部和省级饲料质检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饲料监测体系的检测水品。
2000年4月,农业部和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紧急通知》,特别指出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非法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的企业,以及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要求畜牧兽医及饲料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不得以科研名义变相推广盐酸克伦特罗等禁用药。
目前。
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也出台—厂地方规章,为“瘦肉精”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2 标准2001年3月12日,我国发布了《饲料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强制性标准,为依法惩处不法分子和违规企业提供了技术支撑。
2003年8月11日,我国发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的国家标准,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检测方法,为我国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监控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农业部等有关部委先后组织制修订动物组织、尿液、饲料等中“瘦肉精”检测技术标准15个。
自2005年以来,农业部以部公告的形式对快速筛选试剂盒、胶体金试纸条实施审查、备案制度。
2.3 监管措施农业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对‘瘦肉精”实施监管。
一是建立企业生猪质量机制,明确企业是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是全国范围内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农业部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饲料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并于2001年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将“瘦肉精”监测作为动物产品监控的重点。
三是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2003年以来,农业部连续9年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非法使用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
四是加人违法使用“瘦肉精”查处力度。
坚决查处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行为,加强对猪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违法犯罪分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责任追究。
3 存在主要问题3.1 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目前,《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饲料及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到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商务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
一是我国“瘦肉精”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责权不清,管理体制混乱:二是层层监管,反而出现了层层漏斗;三是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严重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3.2 机构、人员、经费亟待加强一是国家、省、市、县四级均没有成立专职的“瘦肉精”监管机构。
二是没有专职从事“瘦肉精”监管和检测人员,且监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三是实施“瘦肉精”监管过程中,缺少执法经费和检测经费,只能开展突击性监督检查,无法保证监管的常态化。
3.3 检测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由于人员和经费原因,在屠宰环节实施“瘦肉精”检测主要使用胶体金试纸条和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和检测试剂盒质量良莠不齐,容易出现漏检或样品假阴性情况。
在欠发达地区,缺少质谱仪不能及时对筛选出来的阳性样品进行确证,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处理“瘦肉精”疑似事件。
4 对策“瘦肉精”监管工作要围绕农业部党组提出的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为十二五兽医事业起好步,开好局。
狠抓落实,采取各项措施有效落实,进—步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扎实做好“瘦肉精”监管各项工作。
4.1 现顺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瘦肉精”问题已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其监管难度打、链条长。
各级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工作,同时与商务、公安、食药、质检、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临管合力,确保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一是加强与食药部门协商,逐步取消“瘦肉精”药物生产销售;二是与公安部门加强案件信息交流,建立“瘦肉精”违法案件公安提前介入机制建设;三是与商务部门协调,做好屠宰场管理工作,确保监管环节的无缝对接。
4.2 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着力从监管机构、人员和经费入手,夯实“瘦肉精”监管工作基础。
一是建立我国“瘦肉精”监管体系,成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瘦肉精”监管机构:二是解决专职“瘦肉精”监管和检测人员编制。
三是“瘦肉精”执法、检测和运转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增加必要的检测设备。
4.3 进一步加大“瘦肉精”监督执法力度一是强化生猪养殖重点地区排查工作,扩大瘦肉精监测覆盖面和抽检频率,严格屠宰环节监管,确保出栏生猪质量安全。
二是要建立最严格的产地准出和销区准入制度,生猪屠宰前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
三是加强协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强化生猪养殖重点地区排查工作,扩大“瘦肉精”监管覆盖面和抽检频率。
4.4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一是突出监管实效。
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有效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二是继续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三是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考核规范。
四是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目标管理规范、管理与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4.5 强化“瘦肉精”源头管理,加强宣传引导监管部门要狠抓源头管理,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实行养殖投入品登记制度,规范养殖行为。
同时,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瘦肉精”的危害,并加强对屠宰企业和生猪经纪人的宣传培训。
使其充分认识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参考又献:[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法释[2002]26号.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08-16.[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71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49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2006-04-29.[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9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2009-02-28.[5]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Z].农业部令[2010]6号.北京:农业部,2010-01-21.[6]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Z].国务院令[2004]404号.北京:国务院,2004-04-09.[7]农业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Z].农业部令[2002]22号.北京:农业部,2010-10-31.[8]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Z].农业部令[2001]6号.北京:农业部,2001-12-10.[9]农业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Z].农业部令[2002]11号.北京:农业部,2002-03-19.[10]农业部.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Z].农牧发[1997]3号.北京:农业部,1997-05-28.[11]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Z].农牧发[2001]14号.北京:农业部,2001-06-13.[12] 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紧急通知[Z].农牧发[2000]4号.北京:农业部,2000-04.[13] NY438-2001.饲料中盐酸克伦特罗(β-兴奋剂)的测定[S].北京:农业部,2001.[14] GB/T5009.192-2003.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S].北京: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3[1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Z].国务院令[2001]327号.北京:国务院,2001-11-29.[16]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Z].国务院令[2008]525号.北京:国务院,200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