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商管理制度-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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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商管理制度
一、目的
1.1 为了公司运输线路的畅通,提升承运商服务质量,保证服务达到承诺标准,提高公司公关形象,特拟定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2.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运营管理部所有合格承运商。
三、具体管理办法及考核方式
3.1 运输服务
a) 承运商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状况时需立即通报公司运营管理部,并在派送单上或收条上记录下来;
b) 随时接受公司发运员及客户在途信息查询,回答信息真实准确;
c) 接单后应该与客户联系,通知客户到货的大概时间以及收货事项。
考核办法:
结算月内对信息反馈不及时三次者,以100元每次作为处罚,超过五次以上以每次200元作为处罚;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解除合作关系。
3.2 货物损毁、变质、污染、丢失
a)货物运输途中或交付给客户发现破损、变质、污染须立即告知运营管理部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客户出具货物损坏、变质、污染的证明(如照片、客户签收单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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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商的故意行为,则承运商处于重大过失;
c)由于污染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运商承担。
考核办法:
a)丢失、短少的货物,承运商按货值(销售的货物按市场零售价,非销售的货物按我公司财务部门记载的价格)全额赔付;
b)由于承运商原因导致货物变质、污染、损坏致使收货人拒收的,承运商除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付外,另自行承担损失货物的运输费用;
c)月累计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交货单累计1次以上,公司对该承运商予以警告;月变质、污染、损坏交货单累计在2次以上,进入公司整改名单,由公司与承运商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公司方面对其整改结果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公司将对承运商进行调整,必要时公司对其终止合作关系;
3.3 客户满意度
a) 承运商必须按公司运营管理部指令与预到货通知后的时间要求,严格控制内部运作,达到收货方满意;
b) 在途延迟须通知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与客户。因收货方要求延迟送货且在交货单上注明原因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经公司确认的延迟除外;
c) 承运商必须按《产品装箱单》所指定收货地址将货物交付给指定收货方;
d) 月均运输准确率100%。
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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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承运商逾期到货导致我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含拒收)造成的损失,承运商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
b)因承运商送错地址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立即以可行的最快方式纠正错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c)若事件发生后投诉没有反馈到公司前,承运商已经及时处理,弥补了收货方的损失,最终收货方不予投诉,可减免处罚。
3.4 紧急运输服务
a)当公司遇到紧急发运事件时,承运商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物流内部调度,若无法办理或者由不可抗力的因素,须及时向公司运营管理部反应,与运营管理部共同协商解决。
b)承运商员工在紧急发运配送途中,如遇到任何问题(气候,道路封锁等)必须立即联系客户,提前告知客户货物可能晚到的原因以及预计到货时间,然后再通知我公司运营管理部共同做好沟通工作。
c)紧急运输配送的流程必须与普通运输配送一致,即送货单,收条,产品检验报告都必须齐全。
3.5 客户投诉
a)客户投诉是指经我公司物流确认的收货方或委托方的书面投诉或口头投诉;
b)若因承运商原因,造成投诉,按具体情节处以该单运费总额至该单货值总额(销售的货物按市场零售价,非销售的货物按我公司财务部门记载的价格)处罚;若经承运商及时处理,最终得到客户认可,可减免处罚。
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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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承运商月投诉累计超过1次(不含1次)之上,除按投诉产生原因进行考核外,每增加一次投诉处罚300元,另外,情节恶劣公司解除该承运商的运输合同;
b)月投诉超过3次以上,情况恶劣者,解除合同。
3.6 收条签回
a)承运商在返回收条时提供收条签收单给物流内勤,以证明双方确认无
误。收条返回时间按照市内收条在第二个工作日返回,市外十五日返回;
b)收条返回率100%。
考核办法:
a)若当月有未返回的收条,不结算当月运输费用,未按照工作日返回收条的,按照每张每晚一天进行100元的处罚;丢失的无法收回的收条按照该笔运费金额的50%进行处罚。
b)对于当月无法返回的收条,承运商将以《未返回收条确认函》形式建立书面记录,盖章后交公司备案,如因未回单引起经济纠纷,承运商承担全部责任。
3.7 遵章守纪
a)承运商员工必须遵守我公司的规章制度;
b)承运商员工服务应当达到我公司服务规范的要求;
考核办法:
a)按公司相关安全环保制度进行处罚。
3.8 诚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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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商必须如实反应运输过程中的真实情况,不得刻意隐瞒运输事实或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提供虚假的运输单据与签收信息。
考核办法:
承运商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若有故意隐瞒或做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处予壹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并且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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