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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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承运商管理规范
目的:为规范物流运输惩罚制度,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增加客户的满意度,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所有与我司合作的物流承运商。
内容:
1.随批资料
1.1丢失随批资料(不含质检报告,本条下同)
若承运商在承运我司发出的货物时,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造成随批资料丢失,则我司将对其处以1000元(含)以上罚款以示惩戒。
1.2丢失随批资料(含质检报告,本条下同)
若承运商在承运我司发出的货物时,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造成随批资料丢失,我司将对其处以1500元(含)以上罚款以示惩戒。
1.3送货之时随批资料丢失,当天将随批资料找到
若承运商在送货给客户之时随批资料丢失,然在当天之内将随批资料找回,则我司将酌情撤销原有的处罚,但是为了对为我司和客户造成的额外工作量,我司将对其处以300元罚款以示惩戒。
2.客户投诉
2.1承运商要求客户付款
若我司收到客户投诉并且经我司调查属实,承运商要求客户收货前向其缴纳运费,则该承运商必须将所收之运费全数归还客户,且我司将对其处以500元(含)以上罚款以示惩戒。
2.2客户投诉承运商不卸货(承运商未收取卸货费)
若我司收到客户投诉并且经我司调查属实,承运商送货之时称不负责卸货,要求客户自己卸货,我司将对其处以每票500元(含)以上的罚款。
2.3承运商收取卸货费但不卸货
若我司收到客户投诉并且经我司调查属实,承运商送货之时不卸货,但经我司调查核实,我司以付该票货物的卸货费,则我司将对该承运商处以该票卸货费10倍以上的罚款;若第二次出现此类投诉则处以该票卸货费20倍以上的罚款;若第三次出现此类投诉则处以该卸货费40倍以上的罚款;以此类推。
2.4送货时效长
2.4.1因送货时效较长造成客户投诉(未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若我司收到客户投诉,承运商送货时效较长(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下同)但与客户核实未对客户的造成经济损失,则我司将严格按照我司与承运商签订的《运输合同》违约责任中的规定对承运商进行相应的处罚。
2.4.2因送货时效较长造成客户投诉(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若我司收到客户投诉,承运商送货时效较长(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下同)且与客户核实对客户的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则我司除严格按照我司与承运商签订合同中的规定对承运商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将对该承运商处以客户损失相应的罚款,以示惩戒。
2.5分批次送货(需转车的大票除外)
2.5.1一天内分批次送货
若我司收到客户投诉本可以一次送完的货物承运商在一天之内分两次送货则处以200元(含)以上罚款;
若分三次送货则处以300元(含)以上罚款,以此类推。
2.5.2隔天分批次送货
若我司收到客户投诉本可以一次送完的货物,承运商在不同的日期进行送货,则我司将处以该承运商
500*相隔天数的罚款(如3月1号送一批货3月2号送一批货,则处以500*1=500的罚款;3月1号送
一批货3月3号送一批货则处以500*2=1000的罚款)
2.6服务态度恶劣
2.6.1态度一般恶劣
若我司收到客户投诉,承运商上在送货时态度恶劣,则我司将对该承运商处以500元(含)以上的罚款以示惩戒。
2.6.2态度非常恶劣
若我司收到客户投诉,承运商在送货时态度非常恶劣,则我司将对该承运商处以1000元(含)以上的罚款以示惩戒。
2.7串货
若我司收到客户投诉,物流承运商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造成串货现象,则我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处以该物流承运商承运货物建议零售价20%以上的罚款。
2.8货物损坏(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8.1若承运商在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损坏,则承运商需承担损坏货物的全部费用;若损坏货物的价值超过
5万元者,承运商除需赔偿损坏货物外,我司还将对其处以1000元(含)以上的罚款。
2.8.2 承运商有义务及时向我司反馈客户签收情况,如发生货损后未能及时上报超过一个月由我司客服、
客户反馈发现签收货损时,则我司将对该承运商处以500元的罚款以示惩戒。
2.9其他投诉
若我司收到客户关于其他方面的投诉,但投诉内容并不涉及上述内容,我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处以1000元的罚款,连续两次以上严重投诉我司有权直接取消该承运商对该客户的承运资格。
3.运输车辆
我司所发货物需全部由厢式货车进行运输,若经我司发现承运商采用敞篷车进行运输或送货,我司将对该承运商进行每票500元的罚款;若承运商未经我司允许采用敞篷车或平板挂车到我司提货,将对每辆车处以200元的罚款。
4.场内安全
4.1车辆限速
承运商车辆进入我司厂区含第三方物流仓库后必须严格遵守场内的限速要求(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
违者我司将处以500元(含)以上的罚款,若再次违反则罚款加倍;若因超速或车辆违规驾驶造成安全事故,责任由承运商自行承担。
4.2厂区吸烟
若我司发现承运商驻厂人员(包含临时入厂人员)在厂区含第三方物流仓库内吸烟,则处以2000元(含)以上罚款,且吸烟者今后不得再次进入装货区域。
4.3盗窃现象
若我司发现承运商驻厂人员(包含临时入厂人员)在厂区内盗窃我司财产(包括产品、固定资产等)处以2000元(含)以上罚款,且盗窃者今后不得再次进入我司厂区。
4.4损坏我司财产
若发现承运商驻厂人员(包含临时入厂人员)无意损坏我司财产(如卡板、叉车等)则需按照原价赔偿我司,若第二次损坏则按照原价赔偿且我司将视情况对其进行300元的罚款;若为故意损坏则按照原价的两倍赔偿我司且我司视情况对其进行1000元的罚款。
5.考核制度
储运将每月对各物流承运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车辆及时性、送货及时性、货损率及本条例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5.1及时交回
储运所给到各物流承运商的考核表需一周之内交回我司,若未及时交回则按照零分计入考核。
5.2平时考核分数
若某承运商连续3个月考核分数均为80分以下,则该承运商需停运整改5个工作日,整改期间不承运任何货物,整改后需向我司提交整改措施,经我司同意后方可继续承运。
5.3年度考核
若整年的每月考核平均成绩低于80分,将直接取消其承运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