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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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
耗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标准化管理
【发文字号】署加发[2003]1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3.01.07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加发[2003]18号)
外经贸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6-2002,以下简称《标准》)下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包括结转深加工)合同。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三、2003年3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6-2002)及编制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HDB/SH006-2002)及编制说明
(商品编号:27101110、27101120、27101911、27101912、27101919、27101921、27101922、27101929、27101999、27132000、27071000、27072000、27073000、27131100、27131200、27139000、27111990、27101991、27101993、27101994、27122000、27129010、2712909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原油(商品编号:27090000)为原料加工生产石脑油(商品编号:27101120)、汽油(商品编号:27101110)、煤油(商品编号:27101911、27101912、27101919)、柴油(商品编号:27101921)及其它产品〔包括5-7号燃料油(商品编号:27101922)、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商品编号:27101929)、重油(商品编号:27101999)、石油沥青(商品编号:27132000)、粗苯类(商品编号:27071000、27072000、27073000)、石油焦(商品编号:27131100、27131200、27139000)、液化气(商品编号:27111990)、润滑油(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油基础油(商品编号:27101993)和石蜡(商品编号:27101994、27122000、27129010、27129090)〕的加工贸易单耗(复出口收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原油加工生产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复出口收率:指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耗用单位重量(千克)的原油(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的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的数量(千克),以百分数(%)表示。
本标准的单耗是指原油炼制产品的复出口收率。
工艺损耗: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实际耗用,且不能物化在石脑油、
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原油(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千克),以百分数(%)表示。
3、复出口收率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品质的原油。
3.2 成品品质规格
本标准对复出口产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合同对其品质、规格的认定。
3.3 复出口收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