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

耗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标准化管理

【发文字号】署加发[2003]1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3.01.07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加发[2003]18号)

外经贸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6-2002,以下简称《标准》)下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包括结转深加工)合同。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三、2003年3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6-2002)及编制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HDB/SH006-2002)及编制说明

(商品编号:27101110、27101120、27101911、27101912、27101919、27101921、27101922、27101929、27101999、27132000、27071000、27072000、27073000、27131100、27131200、27139000、27111990、27101991、27101993、27101994、27122000、27129010、2712909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原油(商品编号:27090000)为原料加工生产石脑油(商品编号:27101120)、汽油(商品编号:27101110)、煤油(商品编号:27101911、27101912、27101919)、柴油(商品编号:27101921)及其它产品〔包括5-7号燃料油(商品编号:27101922)、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商品编号:27101929)、重油(商品编号:27101999)、石油沥青(商品编号:27132000)、粗苯类(商品编号:27071000、27072000、27073000)、石油焦(商品编号:27131100、27131200、27139000)、液化气(商品编号:27111990)、润滑油(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油基础油(商品编号:27101993)和石蜡(商品编号:27101994、27122000、27129010、27129090)〕的加工贸易单耗(复出口收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原油加工生产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复出口收率:指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耗用单位重量(千克)的原油(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的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的数量(千克),以百分数(%)表示。

本标准的单耗是指原油炼制产品的复出口收率。

工艺损耗: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实际耗用,且不能物化在石脑油、

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原油(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千克),以百分数(%)表示。

3、复出口收率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品质的原油。

3.2 成品品质规格

本标准对复出口产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合同对其品质、规格的认定。

3.3 复出口收率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