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收回制度初探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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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回收管理制度

煤矿回收管理制度

煤矿回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矿回收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提高矿山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资源,现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回收管理工作。

三、管理目标1. 提高煤矿资源回收利用率,减少煤矿浪费;2. 规范煤矿回收管理程序,确保矿山安全生产;3. 加强煤矿回收管理监督,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责任1. 煤矿管理者负责全面实施煤矿回收管理制度;2. 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煤矿回收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3. 煤矿回收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落实煤矿回收管理制度。

五、管理措施1. 制定煤矿回收管理方案,明确回收目标和措施;2. 组织开展煤矿回收资源调查,掌握矿山资源情况;3. 制定煤矿回收资源利用方案,合理利用资源;4. 加强煤矿回收设备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5. 建立煤矿回收管理档案,便于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程序1. 制定煤矿回收管理制度计划,由煤矿管理者批准;2. 安排煤矿回收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3. 开展煤矿回收资源调查,编制资源调查报告;4. 制定煤矿回收资源利用方案,经煤矿管理者批准后执行;5. 加强对煤矿回收设备的维护和更新;6. 定期对煤矿回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七、管理监督1. 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煤矿回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2. 组织对煤矿回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3. 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回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八、管理评估1. 定期对煤矿回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回收管理情况;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率。

九、管理处罚1. 对违反煤矿回收管理制度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2. 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煤矿回收管理工作中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应及时修订管理制度;3. 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管理者所有。

以上即是煤矿回收管理制度,欢迎广大煤矿工作者遵守并执行。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正式)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1956-72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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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工作是事故多发环节,为切实搞好单体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回收的管理工作,保证回采安全,防止回采面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生产副井长担任。

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副井长担任。

组员: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和生产、技术、安全分管采煤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负责初采、初放及工作面回料期间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回收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四、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1、工作面回采前,生产井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面范围内的巷道及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移交生产。

2、开帮刷面必须挂线扶柱,装面棚柱不少于二排。

3、单体支柱面安装,应自下而上安装,若自上而下,必须有可靠的防倒防抽冒措施。

4、回采面严禁倒扒回采,顶板为中砂岩且边切眼顶不空不冒,采用3、4排管理顶板时,可反推两档,切眼顶空或有高冒点时,不准反推。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
是针对煤矿生产中矿柱使用后的管理和回收进行规范的制度。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矿柱回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回收责任:确定矿柱回收的责任部门或个人,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一般由煤矿的安全环保部门或专门设立的回收管理部门负责。

2. 回收计划:根据矿井情况和生产计划,制定矿柱回收的计划。

包括回收的时间、区域、数量等详细信息。

3. 回收方法:明确矿柱回收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这包括对矿柱的拆除、处理、运输等环节的规定,确保回收过程安全、环保。

4. 回收设备与人员:确定矿柱回收所需的设备和人员。

包括回收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员、操作人员等。

确保回收设备和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培训。

5. 回收监管:制定回收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包括安全检查、记录和汇报制度,确保回收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6. 回收奖惩机制:建立矿柱回收的奖惩机制,鼓励和激励矿方积极参与矿柱回收工作,同时对违反回收制度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7. 回收结果评估:对矿柱回收的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回收管理制度。

8. 法律法规遵从:制定和执行矿柱回收管理制度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回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矿柱回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制度可以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制定和执行科学的矿柱回收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煤矿的资源利用率,减少矿柱的堆积和环境污染,促进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资源回收管理制度

资源回收管理制度

资源回收管理制度
第1条为贯彻《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煤炭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开发,减少损失,提高资源回收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矿产资源法》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储量的计算、监督和管理。

第3条技术科在遵循国家有关煤矿的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采掘工程施工中要合理布置,涉及到边角煤的回收,不准留不必要的煤柱,要杜绝采肥弃瘦的设计出现。

第4条在工作面推进时,对导水、富水的断层要采取留设煤柱措施,严格控制煤柱尺寸,严禁任意扩大或缩小煤柱尺寸。

第5条生产区队在工作面生产时,杜绝任意丢煤现象,如因地质构造、水文等情况需丢煤时,要在技术科查看后并接到技术科下发的丢煤通知单方可。

第6条根据有关规定和生产实际,制定各种回采率设计指标,检查和分析其执行情况,将“三率”指标考核和浮煤验收纳入生产区队和相关科室责任制。

对回采率每10天测定一次,每月由技术科考核一次。

采面结束后,对生产情况、工作面回采率、损失率情况分析总结一次,并编制回采率分析报告和采后总结。

第7条建立健全各种储量台账,做到每月填写一次,图纸、台账、数字要准确一致。

按要求认真填报各种储量报表。

第8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科室对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范文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工作是事故多发环节,为切实搞好单体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回收的管理工作,保证回采安全,防止回采面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生产副井长担任。

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副井长担任。

组员: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和生产、技术、安全分管采煤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负责初采、初放及工作面回料期间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回收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四、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1、工作面回采前,生产井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面范围内的巷道及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移交生产。

2、开帮刷面必须挂线扶柱,装面棚柱不少于二排。

3、单体支柱面安装,应自下而上安装,若自上而下,必须有可靠的防倒防抽冒措施。

4、回采面严禁倒扒回采,顶板为中砂岩且边切眼顶不空不冒,采用3、4排管理顶板时,可反推两档,切眼顶空或有高冒点时,不准反推。

5、从切眼刷面,进入煤壁第二排前,要采用手镐落煤或以炮助镐。

6、初次放顶前,生产井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会审,工程质量及安全措施落实达标后方可允许放顶。

7、初放期间,跟班干部现场指挥,小组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管理。

8、初放期间,采煤技术员要及时掌握采面顶板情况,作好初放记录,必要时要及时修改措施。

9、工作面初放、收尾由组长组织现场小组,每班不少于三人,调度室、安监科、采煤队带班队长跟班到点,现场交接,直至工作面收尾或初放结束方可结束小组活动。

10、各单位要专列记录台帐,跟班小组成员上井后要作好现场记录。

11、从切眼刷帮起,对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班班监测,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且采高不得大于柱子全高的____%。

12、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若悬顶跨度超过初次垮落步距时,必须加强支护并采取强放措施。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机构与职责
监督检查机构
应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初采初 放及回收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职责
监督检查部门应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对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 检查和评估。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法
内容
监督检查部门应对制度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 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初采初放及回收的程序 、标准、安全措施等。
制定安全措施,防止在回收过程中发生安全 事故或信息泄露。
在回收完成后,对回收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 ,确保物品安全、完整地移交给相关部门或
单位。
在回收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需对回收过程 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参与回收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05
监督检查与奖惩机制
方法
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查、专项调查等方式 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奖惩机制与实施细则
奖惩机制
应建立奖惩机制,对执行制度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 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惩罚。
实施细则
制定详细的奖惩实施细则,明确奖励和惩罚的具体内容 和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执行。
06
相关文件与附件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
2023-10-29
目录
• 制度概述 • 初采管理规定 • 初放管理规定 • 回收管理规定 • 监督检查与奖惩机制 • 相关文件与附件
01
制度概述
目的与意义
01
确保公司资源得到合理、有效 利用,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 业竞争力。
02
规范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 费。
在初放现场设置专门的监管人员,对初放 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 出现的安全问题。

煤矿综采队材料回收的管理制度

煤矿综采队材料回收的管理制度

煤矿综采队材料回收的管理制度煤矿综采队材料回收的管理制度为规范材料回收工作,实现我队增收节支,除降低成本,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加大材料回收的考核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职责划分:1、检修班对工作面回收的材料管理负责,具体由跟班队长指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检修班每天对生产班所回收的木托板进行统计,对木托板回收工作进行监督,并建立台帐。

3、生产班必须将工作面所有木托板进行回收,每周由负责材料管理的队干部进行核算,并按照制度提出奖惩意见。

要求风、机两巷上下帮的木托板。

4、检修班对回收的木托板进行管理,做好转帐工作,以防木托板丢失。

5、检修班勤杂组对所用材料及周转材料建立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并填写台帐。

6、勤杂组对井下使用及备用、回收的材料及周转材料挂牌管理,并如实填写内容。

7、生产班、检修班各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并做好配件领用交还记录,保证各配件的正常使用。

8、检修班及时将回收的轨道、钢管、枕木等与运转队移交清楚。

9、检修班及时将回收的道夹板、螺栓、道钉、单体支柱等移交运输组并由运转队,必须如数填写台帐。

10、负责材料管理的队干部每周进行一次核算,对检修班回收的道夹板、螺栓、道钉进行统计,并按照制度提出奖惩意见。

11、检修班负责井下的阻车器、导绳轮的管理工作,不得有损坏、丢失、失效现象,并及时将不用的阻车器、导绳轮回收,同时填写台帐。

12、检修班负责风、机两巷单体支柱、n型梁、工字钢等的回收,并按标准化的要求码放整齐,同时负责对生产班单体支柱、n型梁、工字钢的使用进行监督,发现损坏的支护材料,必须及时向负责材料管理的队干汇报,以便及时落实责任。

13、回收的材料必须是完好的或可修复有再复用价值的,否则不在回收任务中计数。

14、如材料需在井下借调使用时:(1 )钢管由通风队人员和机电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在现场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

(2)轻轨由运输队和机电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在现场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

矿井资源回采管理制度

矿井资源回采管理制度

矿井资源回采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生产矿井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及煤矿标准化关于资源回采及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储量管理,提高回采率。

2.矿长对矿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生产科负责本矿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从设计方面负责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并且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3.煤矿生产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不违反开采程序,如开采下分层,破坏上分层,开采下阶段破坏上阶段。

4.减少阶段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及大巷煤柱,力争多回收煤炭资源。

5.按比例要求开采薄煤层,严格控制顶煤、底煤、浮煤和三角煤的不合理丢失,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块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合理开采地下资源,减少损失和保证各类损失率指标达到要求。

采区回采率小于97%。

6.加强矿井地质储量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生产补充勘探,查明井田深部和外围的资源赋存情况,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井服务年限。

7.对采煤队的回采率,由生产技术科进行定期考核,储量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生产矿井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本着对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原则,进行业务监督,并负责计算和上报有关的数据和图纸,起草储量报损、注销、转入、转出、地损的文件,对储量工作实行科学、严肃的管理。

8.严格按照《规定》划分和计算矿井的三个煤量及采区回采率,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9.对于月末“三量”、“回采率”报表,年末储量报表和储量计算图要及时填绘和上报。

月初及时填写各类储量台帐、图纸、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字迹工整。

10.经常深入现场监督地下资源合理开采,立即了解和掌握矿井各类损失情况,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编写全矿井回采率分析报告和总结。

11.对回采工作面停采位置,应同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留设煤柱线,至收尾前到现场监督调查丢煤情况,并填写丢煤通知单,对不合理的丢煤从技术上提出意见和要求,如实反映储量损失情况,向各级领导汇报。

煤矿井下材料回收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材料回收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材料回收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材料回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井下材料的回收管理,减少材料浪费,降低生产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凡由矿负责投入使用的材料,各施工队必须认真爱护和加强管理,不得发生丢失和人为破坏,造成材料浪费。

2、对由矿负责投入的材料,实行每月清点制度,以考核各队使用管理情况,凡发生丢失和人为损坏的,一律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追加材料损失总额20~50%的罚款。

3、每一工程(含零星工程)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并运出投入材料,严禁丢弃的现场,造成材料损失,并同时影响文明生产。

凡检查发现未对剩余材料进行回收的,责令立即回收,否则,按损失材料费加清运人工费合计,对使用区队进行扣减。

4、对废旧金属材料和检修更换下来的坑木,一律实行回收利用,严禁丢弃井下或被私拿出矿。

否则,一律按材料价值的两倍进行罚款。

其中,金属材料的投入量与回收量考核,由材料供应科负责落实;电缆钩、风水管的投入量与回收量,由机电科负责考核;风筒、压风自救装置、安全管理牌板的投入量与回收量,由安全科负责考核;如责任科室未认真进行考核的,严格追究失职责任。

- 1 -。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2]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2]

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的初采初放及回收管理流程,有效管理企业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保障企业的经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对初采初放及回收进行管理的所有环节和岗位。

三、管理标准1. 初采初放管理1.1. 初采活动必须具备合法采矿权许可证或者其他采矿权合法拥有证明,禁止非法采矿活动。

1.2. 企业必须制定明确的初采规划和采矿方案,并严格执行。

1.3. 采矿现场必须设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警示标识,并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

1.4. 初采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1.5. 采矿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采取非法手段或违规行为。

2. 初放管理2.1. 初放活动之前,必须对采矿物品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初采物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

2.2. 对初放物品必须进行合理分类,依据质量、性质、用途等因素划分相应的存放区域,并设立明显的标识。

2.3. 初放物品必须进行合理包装,并附上明确的标签和说明书,确保安全和易于辨认。

2.4. 初放物品的存放必须配备适当的温度、湿度和储存条件,保证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2.5. 初放物品的操作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

3. 回收管理3.1. 回收流程必须按照明确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回收的物品可追溯和安全。

3.2. 回收物品必须进行合理分类和分拣,依据质量、性质、用途等因素进行相应的处理。

3.3. 对易受损的回收物品,必须进行特殊包装和储存在指定的区域,确保安全和环境污染的防止。

3.4. 回收物品必须经过审核和鉴定,确保回收物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5. 回收物品的处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四、考核标准1. 初采初放管理考核1.1.对于初采环节,考核指标包括采矿权证明的合法性、初采规划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1.2.对于初放环节,考核指标包括初采物品的检测和鉴定情况、分类和包装的合理性、存放条件的符合程度等。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范文(2篇)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范文(2篇)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范文1、矿柱回采要严格按回采设计要求施工。

2、回采矿柱,尽量采用充填法。

3、回采顺序应采用后退式。

4、回采前要形成两个行人出口,以方便人员退出作业现场。

5、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任何巷道。

6、所有项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7、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8、用爆破法回采矿柱时,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项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9、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10、回采设计中要预算出地质矿量、品位、采出矿量、损失率和贫化率。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柱回收管理工作,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柱回收工作,包括矿柱的回收、存储、加工和利用等环节。

第三条矿柱回收管理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安全环保。

第四条回收的矿柱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回收管理工作应遵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低碳经济型的原则。

第六条回收管理工作应注重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矿柱回收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回收管理工作应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投资者、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应当积极参与矿柱回收管理工作,共同推动绿色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矿柱回收管理的主管机构为地方政府,负责矿柱回收管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监督。

第十条矿柱回收管理的执行机构为矿柱回收管理部门,负责矿柱回收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矿柱回收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岗位和人员,负责矿柱回收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矿柱回收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矿柱回收管理部门应监督矿柱回收企业的工作,对其进行评估和考核。

矿井材料回收领用管理制度.docx

矿井材料回收领用管理制度.docx

材料回收领用管理制度1、各区队回收的设备物资升井后报库房回收材料负责人验收、清点、分类,并由双方填写升井《物资、设备移交清单》。

2、材料负责人验收后的回收物资设备连同《物资、设备移交清单》一并交给库房。

3、对废III物资设备由所属区队分类送到不同的地点,材料负责人监督,并由机电运输室建立台帐。

4、能利用的物资设备,分类整齐的摆放到指定地点。

5、经修复能再利用的物资设备送交机电队维修,维修后由机电运输室验收复用。

6、经机电运输室检验不能修复利用的物资,报矿主管领导批准,送到矿井指定地点。

7、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区队再利用废旧物资。

区队领用物资要首先领用回收复用材料物资。

8、再利用的废旧材料物资可计入其完成降本增效指标任务。

9、各区队升井后的材料、设备,不及时报库房回收材料负责人验收也不及时按要求分类摆放到指定地点的对区队负责人一次考核200元。

10、升井的材料、设备不及时调往指定地点的,一次考核所属区队200元。

11、对于不服从库房材料负责人管理的区队一次考核区队负责人200元。

12、机电队不能按时完成送交维修设备的,每台件对区队负责人考核50元。

13、员工利用休息时间从井下回收的材料可直接交材料管理员验收后,签字登记,月底汇总上报综合办,经矿领导审批后,可按矿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14、区队不回收物资材料的,查到一件考核100元。

15、井下回收的材料、物资设备升井后,能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并能及时运往指定地点、整齐摆放的区队运料班组,月底根据具体情况给于50元一200元的奖励。

16、根据生产技术室下达的当月生产计划中回收项目规定,对回采工作面能够回收、复用的材料,可根据生产实际,每十天回收清点一次,由材料管理员与区队负责人办理材料回收登记手续。

17、各生产区队相应建立回收奖惩制度,将节支降耗的指标分解到班组和个人,定期考核,杜绝浪费,激发勤俭节约工作积极性。

18、对于交旧领新的项目,综机配件必须交旧领新,各单位电钳工配备的工具,按矿井规定时间更换,期间需配备工具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范文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范文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范文1. 管理目的和背景矿柱是矿山开采过程中保持矿山稳定的重要要素,合理回收利用矿柱能有效降低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为了规范和统一矿柱回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矿柱回收管理工作。

3. 管理原则(1) 合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矿柱回收管理。

(2) 安全原则:确保矿柱回收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 高效原则:提高矿柱回收的效率,降低成本,优化矿山开采效益。

4. 主要内容(1) 矿柱回收计划的制定根据矿山开采进度和矿柱回收需求,制定矿柱回收计划,明确回收目标和时间节点。

(2) 矿柱回收的技术要求在进行矿柱回收施工时,应采用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技术,确保回收过程中的安全和高效。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3) 矿柱回收监测管理对矿柱回收过程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和机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矿柱回收成果评估对矿柱回收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回收过程和效果,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5) 矿柱回收信息管理对矿柱回收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系统,确保信息的保存和利用。

(6) 矿柱回收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矿柱回收管理制度或导致回收不合格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以确保管理规范和严肃性。

5. 实施与监督(1) 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矿柱回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矿山企业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矿柱回收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柱回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促进制度的落实和改进。

6. 效果评估和改进(1) 对矿柱回收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2) 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的矿柱回收经验和技术,提高矿柱回收的效率和质量。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2篇)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2篇)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1、矿柱回采要严格按回采设计要求施工。

2、回采矿柱,尽量采用充填法。

3、回采顺序应采用后退式。

4、回采前要形成两个行人出口,以方便人员退出作业现场。

5、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任何巷道。

6、所有项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7、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8、用爆破法回采矿柱时,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项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9、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10、回采设计中要预算出地质矿量、品位、采出矿量、损失率和贫化率。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管理和利用矿柱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个人在矿业活动中回收利用矿柱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矿柱:在矿山采矿过程中形成的未被开采的岩石柱体,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潜在利用价值。

2. 回收利用:对矿柱进行再利用或再加工,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根据矿柱的特性与价值,制定科学合理的回收利用方案。

2. 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利用。

3. 优先性原则:优先选择和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要求的矿柱回收利用项目。

4. 环境友好原则:环境保护是矿柱回收利用的前提和基础,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矿柱回收利用行为第五条报备制度对于产生大量矿柱的矿山,应按照规定进行矿柱回收利用项目报备。

报备内容应包括矿柱的规模、特性、利用方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六条管理要求1. 矿柱回收利用项目应采用先进、适宜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工艺流程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矿柱回收管理制度范文1. 管理目的和背景矿柱是矿山开采过程中保持矿山稳定的重要要素,合理回收利用矿柱能有效降低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为了规范和统一矿柱回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矿柱回收管理工作。

3. 管理原则(1) 合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矿柱回收管理。

(2) 安全原则:确保矿柱回收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 高效原则:提高矿柱回收的效率,降低成本,优化矿山开采效益。

4. 主要内容(1) 矿柱回收计划的制定根据矿山开采进度和矿柱回收需求,制定矿柱回收计划,明确回收目标和时间节点。

(2) 矿柱回收的技术要求在进行矿柱回收施工时,应采用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技术,确保回收过程中的安全和高效。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3) 矿柱回收监测管理对矿柱回收过程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和机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 矿柱回收成果评估对矿柱回收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回收过程和效果,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5) 矿柱回收信息管理对矿柱回收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系统,确保信息的保存和利用。

(6) 矿柱回收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矿柱回收管理制度或导致回收不合格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以确保管理规范和严肃性。

5. 实施与监督(1) 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矿柱回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矿山企业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矿柱回收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柱回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促进制度的落实和改进。

6. 效果评估和改进(1) 对矿柱回收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2) 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的矿柱回收经验和技术,提高矿柱回收的效率和质量。

XX煤矿回收管理办法

XX煤矿回收管理办法

XX煤矿回收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XX煤矿回收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XX煤矿回收管理办法
一、矿所属区域的废旧物质, 由矿鉴定、各队指派专人回收, 如数交矿入库, 矿回收组每月交供应部一次, 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作价变卖, 一经查处没收所得并给予开除处理。

二、新工作面投产前, 由材料员、队长对边眼上、下巷道的各类坑代产品、设备进行清点分类, 建立好台帐, 交该队队长鉴字按责任管理。

投产后, 每月进行清点, 按回收率98%考核, 丢失按50%考核到人。

三、停采面搬家及报废巷道, 由矿指派专人回收, 坑代用品回收率必须达98%以上, 支护材料回收率90%以上, 否则按其价值50%考核到人。

四、回收组所回出的工字钢、变形报废的运出交供应部, 其他在井下复用的由各队长签字进入台账。

五、回收地面库房建立台账, 凡领用复用材料, 如道钉、夹板、螺栓等必须由队长签字方可领用, 月底进入该队材料成本。

六、各队回收出来的废旧物质可以修复的由回收组送矿机厂修理复用, 进入地面库房并登记台账。

煤矿资源回收管理制度

煤矿资源回收管理制度

资源回收管理制度
1、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制止吃肥丢瘦,乱挖滥采等严重浪费资源行为发生,加强煤炭回收管理,努力提高煤炭回收率,较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必须加强地质工作,进一步查清地质、水文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为保证水平采区、工作面接替和合理布局提供可靠地质资料。

3、积极采用提高煤炭回收率的有效经验和办法,努力减少设计损失,对已批准的储量范围内个别煤层及边缘块段,如设计规定不予开采的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其含量在设计中独立出来,并按照规定,参与全矿井和采区的设计损失率计算。

4、采区回采率必须列入经营承包范围和年度计划的主要考核指标,并作为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考核条件。

5、由技术科负责完成矿年度下达的回采率指标和提高回采率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设计部门保证从设计参数上达到技术政策要求,地测科具体负责回采率的验算和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门具体负责回采率年度计划指标的下达和检查工作。

6、坚持正规开采,积极推广应用提高煤炭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合理布局,正规开采。

7、采区回采率必须与经济指标挂钩,完不成当年矿下达的回采指标的扣发技术科全年奖金的5%。

8、采区回采率是否完成指标,应从地测科提供的报表数据为准,对有意虚报采区回采率的单位或个人,按为完成回采率指标进行处理。

矿坑回收动态管理制度范本

矿坑回收动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坑回收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矿坑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坑回收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节约资源,综合利用;3. 安全生产,保障环境;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矿坑回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坑回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矿坑回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矿坑回收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矿坑回收计划;3. 监督检查矿坑回收工作;4. 处理矿坑回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设立矿坑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矿坑回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矿坑回收管理办公室职责:1. 负责矿坑回收计划的编制和实施;2. 组织开展矿坑回收技术培训;3. 监督检查矿坑回收工作;4. 收集、整理、分析矿坑回收数据;5. 向矿坑回收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三章矿坑回收计划第八条矿坑回收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矿坑基本情况;2. 回收目标;3. 回收方法;4. 回收进度;5. 质量要求;6. 安全措施;7. 费用预算;8. 责任人。

第九条矿坑回收计划应经矿坑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矿坑回收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回收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矿坑回收实施第十一条矿坑回收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矿坑回收实施方案;2. 组织施工;3. 监督检查;4. 质量验收;5. 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矿坑回收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回收工艺流程;2. 施工组织;3. 质量控制;4. 安全保障;5. 环境保护;6. 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三条矿坑回收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回收计划的执行情况;2. 回收质量的控制;3. 回收进度;4. 安全生产;5. 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矿坑回收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矿坑回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矿坑回收管理领导小组。

收回矿业权的实施方案

收回矿业权的实施方案

收回矿业权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资源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要求,政府部门对矿业权的管理越发严格。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政府可能需要收回矿业权,以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因此,制定收回矿业权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收回矿业权的必要性1.保护环境:一些矿业开发存在环境破坏问题,收回矿业权可以有效遏制环境污染。

2.合理利用资源:一些矿业项目未能按照规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导致资源浪费,收回矿业权可以重新规划资源利用。

3.维护公共利益:一些矿业项目可能影响当地居民生活,收回矿业权可以保障当地居民的权益。

三、收回矿业权的具体实施方案1.制定收回标准:明确收回矿业权的标准和条件,包括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量。

2.征求意见:在收回矿业权之前,应当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包括矿业企业、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等。

3.合法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收回矿业权的程序,包括公示、听证等环节,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4.补偿安置:对于受到收回矿业权影响的矿业企业和相关人员,应当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

5.监督管理:建立收回矿业权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收回后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四、收回矿业权的效果评估1.环境效果:对收回矿业权后的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包括水质、空气质量、土壤污染等方面。

2.资源利用效果:对收回矿业权后的资源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资源保护等方面。

3.社会效果:对收回矿业权对当地社会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就业情况、居民生活状况等方面。

五、收回矿业权的经验总结1.及时调整政策:根据收回矿业权的实际效果和问题,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不断完善收回机制。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矿业企业和当地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其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意识。

3.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对矿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矿业开发活动。

六、结语收回矿业权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和资源管理举措,需要政府部门、矿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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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收回制度初探王宗玉黄宁孙晓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对于采矿权的收回制度,法律上还存在着空白,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些恶性事件的产生。

本文首先明确了采矿权的性质,然后从经济法和环境法的视角出发探讨了采矿权收回的主要情形、收回制度中的权利义务结构以及收回制度的落实途径,以期初步构建采矿权收回的实体性制度。

关键词:采矿权收回采矿权出让合同引言陕北地区油田在十几年前被称为“鸡肋”。

这块油田地点分散,储量小,油层低渗透,埋藏浅,属于低效油田。

1994年4月,中石油与陕西省政府签订协议,划定一定的区域由陕北各地方政府组织开发石油。

由于各县钻采公司亏损严重,无力组织开采,地方政府出台了“谁投资谁受益”的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者以联营形式进入石油开采。

大量资金涌入后,石油工业快速发展起来。

90年代后期,中石油勘探发现,陕甘宁盆地油气储藏量为190亿吨,9万平方公里陕北斜坡占到其中80%。

1999年,世界油价上涨,昔日的“鸡肋”也变成了美餐。

在这种情况下,中石油与陕西经贸委展开了一场油田“争夺战”。

2003年初,在中央没有明确表态的情况下,陕北地方政府采取了突然袭击的方式,“先接管,后清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收回了油井。

在油田被收回之初,地方政府未给农民投资者任何补偿;后来在北京学者、律师的关注与呼吁下,才提出给予油井价值20%的补偿,补偿按产量计算,采油设备及采出来未及交售的原油均不在补偿之列。

陕北油田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政府在采矿权收回方面的任意性,而就我国现行的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来看,法律除了规定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几种情形之外,对采矿权收回基本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这类恶性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的缺位所造成的。

为此,本文主要探讨采矿权收回的实体性制度之构建,以求能在理论上对现实作出一定的回应。

一、前提性问题——对采矿权的定性采矿权作为矿业权的一种(矿业权还包括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学界对采矿权的定性问题始终存在着争议,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采矿权的性质主要出现过行政许可说、发现权说、债权说和物权说等四种学说,随着采矿权内容的逐渐明晰,物权说目前基本已经成为学界的主流学说。

对于物权说,又有用益物权说和准物权说。

前者认为采矿权是在矿产所有权基础上对矿产资源这一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王利明教授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就将采矿权明确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中;后者则认为,鉴于采矿权的物权属性及其客体不特定性、权利构成的复合性等,采矿权应当属于一种准物权,国家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准物权。

无论是用益物权说,还是准物权说,其共性在于都认为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他物权。

承认矿业权的这种性质,对于实践是有重要意义的,而作为本文探讨的基础,矿业权之他物权性的意义主要在于使产权及其效力得以明晰。

一方面,由于体现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合同是以静态的财产权为基础的,因此从静态意义上明确这一特殊的财产权,是后文讨论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基础;另一方面,在法律效力上,他物权的效力是要优于母权的,由于采矿权是由矿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因此采矿权的效力要优先于矿产资源所有权,这就要求政府不得任意以“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为借口来收回采矿权。

二、采矿权收回的情形采矿权收回情形作为采矿权收回制度的核心部分,对其探讨必须从采矿权乃至整个矿产资源法体系的性质和理念出发。

对于采矿权,一方面,在采矿权的有偿出让中,政府与采矿权申请人是通过平等协商来进行采矿权的出让的,出让方不能利用行政职能强迫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双方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另一方面,采矿权出让,特别是采矿权的收回(尤其是其中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不可避免地体现了政府的意志,反映的是行政职权作用于他人权益的法律形式。

同时,由于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在讨论相关问题时需要更多地考虑有关的公共利益。

可见,采矿权其实是一种公私因素交融的权利,或者说是公法化的私权;而矿产资源法也体现了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实践证明,传统的民法或行政法都无法有效地对这类现象进行有效地规范,无法平衡协调好公与私的关系,因此必须从经济法和环境法的视角出发,运用其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综合调整等原则和方法来对采矿权收回的情形进行应然性的探讨。

(一)因吊销采矿许可证而收回采矿权的情形吊销采矿许可证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我国《矿产资源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且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将采矿证倒卖牟利的;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和四十四条)。

在1998年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以下三种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

然而,这些规定一方面不甚完整,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制度;另一方面则是特别性规定较多,很多应当进行一般性适用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只规定于某特定的矿产领域(如煤矿)。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矿产资源立法中,在以下情形中可以一般性地考虑适用吊销采矿许可证这一处罚方式:1.劳动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这是基于我国矿产开采技术落后,安全意识淡薄的国情而应当规定的。

矿产开采过程中一般都会直接涉及到人身安全,加强对劳动安全的监督和保障,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从现行的规定来看,我国只是在煤矿领域强调了这一安全性要求,应该将这一要求一般性地适用于各类矿产资源的开采。

当然,这也需要设定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条件的标准以供参照执行。

2.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也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

如果说第一种情形是属于事前的控制,那么这一情形则属于事后的处罚。

在矿产资源法中规定这一情形可以与刑法中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相衔接,构建一个完整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处罚体系。

3.在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自然环境这是从增强采矿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出发而应当规定的。

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应在采矿权法律法规中对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保护环境、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等义务及其应达到的标准作具体规定,使其在技术上能够量化,在监督中便于操作,在环境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时吊销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

这样可以减少采矿权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进行逆向选择的动机,从而使道德风险和矿产资源开发的负面效应得到控制,使采矿权成为有益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物权”。

4.其他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前述几种列举的可以考虑适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是鉴于我国的现实国情而应当强调的。

其他相关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比如通过贿赂获得采矿许可证、走私矿产品以及法律已有规定的如倒卖采矿许可证等行为,都可以纳入到适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当中来。

在立法上如何规定则涉及到对整个社会形势的把握、政策的选择以及立法技术的问题。

吊销采矿许可证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方式,在吊销原采矿权人的许可证后,法律应当规定原采矿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关于这一点,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有规定:“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设定吊销许可证的情形更多的是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并注意平衡协调各方的利益,这也反映了经济法和环境法的产生的缘由及其生命力之所在。

吊销采矿许可证作为一项公权力,其设定和行使应当严格遵循法定和控权的原则,故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不得另外约定政府(出让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二)非因吊销采矿许可证而收回采矿权的情形由于现行法律对于采矿权收回的规定主要只涉及吊销许可证这类处罚性质的方式,非处罚性的收回则基本属于法律的空白区域,前述陕北油田事件也正是由于非处罚性的采矿权收回而导致的,因而对这方面的探讨更加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照已有的自然资源立法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期满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采矿权为有期他物权。

采矿许可证一般都规定有一定的采矿期限,如果期限届满则需要办理延续登记。

如《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以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准;需要延长服务年限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然而,现行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发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形时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针对这方面,笔者认为,具体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间和续期申请期间由各部门或地方依照实际情况规定,但对期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时的处理方式则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在此情形下,一般是由有关机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要求原采矿权人停止开采;由于原采矿人已经没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进行开采,并不是吊销其许可证,而是应当依照无证开采进行处理。

2.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政府征收的主要理由,这是各国的通例,而在采矿权收回的事由中,公共利益也应当是一个法定理由。

“公共利益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失”。

这种所谓的“外部界限”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由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同时考虑到在我国强调行政控权的需要,因此建议在相关立法中采用列举+一般性原则的方式,即列举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和种类,并且规定在这些列举情形外符合一般性原则的情形下也可以收回采矿权。

考虑到我国征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建议可以将国家建设(如基础设施的建设)、产业政策、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如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群、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文化古迹等)等作为列举的内容。

至于一般性的兜底原则,则可以从公共利益的用途出发来规定,即收回行为必须是最终增进了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这类情形必须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收回后的补偿问题,这也是关系到政府和被收回人利益关系的关键性问题,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采矿权收回的具体原因、被收回矿产的未来收益、被收回人的投入等。

至于补偿的原则,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发展趋势以及矿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相当补偿原则应当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即对于采矿权收回的补偿应分不同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采矿权的,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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