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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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减少灾害损失。
2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相关等级响应。
2.1
死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倒塌房屋达到一定数量。
2.2 发生5.0
一定数量。
2.3
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相关等级响应。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相关等级响应。
2.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3.2
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3.3
急救助工作,省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4 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3.5
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等若干应急工作组。
各工作组按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
预算。
4.1.2 省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
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4.1.3
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
复重建。
4.2 物资准备
4.2.1
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4.2.2
我省管理部分为重点,衣被等以省本级自购为主。
4.2.3
资为重点。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4.3.2 省、市、县三级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
4.3.3
县三级救灾通信网络。
4.3.4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08〕101
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救灾设备和装备主要包括车辆、船、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以及海事卫星电话、
定位仪器等设备。
4.4.3 救灾应急期间,省减灾委和省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4.5.2
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4.5.3
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4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5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
4.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助机制。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急避难场所。各种应急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
4.8 救灾技术准备
4.8.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
支撑系统建设。
4.8.2
灾工作的科技含量。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4.9.1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4.9.2
动。
4.9.3 省每年组织1—2次设区市和县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各设区市每年至少组织1
者组织的培训。
4.9.4
急响应能力。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灾害监测与报告
5.1.1
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提出灾情预警。
5.1.2
害可能发生地通报。省减灾办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
县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2.1
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5.2.2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
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
和民政部。设区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
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
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设区市民政部门上报,
区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