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2012-9-2 ⼀、交易参与⼈(⼀)出借⼈条件:1. 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2.不存在被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3.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记录;4.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融通意见稿将可以借出股票的机构分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保险、信托、社保基⾦、企业年⾦、其他法⼈机构⼋⼤类。
出借⼈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不能⽀付等不利后果。
不存在被禁⽌或限制进⼊证券市场或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且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均可以充当出借⼈,将所持证券交给证券⾦融公司,然后再由证券⾦融公司交给券商,开展融券活动。
(⼆)借出途径1.直接借出: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申请交易权限且具备相应的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2.委托借出:未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
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在委托借出⾥,客户需要会员,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符合条件的客户需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书》。
⼆、标的证券与期限(⼀)标的证券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期限1.固定期限制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
虽然原则上不许展期,但除182天合约外,其他期限档次的合约借⼊⼈都可以申请展期。
2.期限起始⽇和归还⽇起始⽇:⾃成交之⽇起按⾃然⽇计算。
归还⽇:归还⽇为到期⽇的下⼀⽇;归还⽇为⾮交易⽇的,顺延⾄下⼀个交易⽇;归还⽇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该证券的复牌⽇;三、费率(⼀)交易类型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费率报价每⼀交易⽇开市前,借⼊⼈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有借⼊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各期限的证券借⼊费率(以下简称“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其证券出借、转融券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和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可以按本规定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以及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的,由出借人、借入人按本规定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协商确定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
第四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证券出借、转融券业务,并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证券出借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六条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七条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一)无限售流通股;(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八条出借人的股票已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不得用于出借。
科创板大股东 融券交易规则
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摘要:I.科创板概述- 定义- 目的II.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 定义- 相关规定- 交易时间- 交易数量- 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III.融券交易的影响- 对大股东的影响- 对市场的影响IV.结论正文:I.科创板概述科创板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一个新的股票交易板块,旨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这些企业通常具有高风险、高成长、高收益的特点,需要更加灵活的融资和交易机制。
科创板的设立,旨在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II.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是指大股东通过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然后在市场上进行卖出的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方式可以帮助大股东实现快速套现,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流动性。
根据相关规定,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交易时间:大股东在进行融券交易时,需要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规定。
具体来说,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 交易数量:大股东在进行融券交易时,需要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量规定。
具体来说,每个交易日累计卖出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1%。
- 交易价格:大股东在进行融券交易时,需要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规定。
具体来说,融券交易的价格应当不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
- 信息披露:大股东在进行融券交易时,需要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
具体来说,大股东需要在交易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融券交易的计划。
III.融券交易的影响融券交易对大股东和市场都有一定的影响。
- 对大股东的影响:融券交易可以帮助大股东快速套现,实现资金的周转。
同时,融券交易也可以为大股东提供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他们在股价下跌时降低风险。
- 对市场的影响:融券交易可以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流动性,增加市场的活跃度。
同时,融券交易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帮助他们实现更多的收益。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三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第五条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
科创板与注册制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对照
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网下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第七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 第六条【出借标的范围】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
证券范围一致。
致。
第八条 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
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 第三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 第二条【适用范围】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其证券出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 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顺序调整A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 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顺序调整B
第二十条 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科创板转融券申报指令应 第二十一条【转融券申报数量】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转融
根据上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多边净额结 简称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证券出借以多边
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与转融券业务(100分)
单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下列有关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均衡发展,引入更高效的多空平衡机制,提供市场流动性,制度安排
上采取了一系列优化措施
B.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C.上交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D.对科创板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采用盘中申报、盘后一次性按比例撮
合成交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1题,每题 20分)
1 . 下列可作为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人的有()。
A.公募基金
B.社保基金
C.保险资金
D.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3题,每题 20分)
1 .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0天的区间内协商
确定。
我的答案:错
2 . 通过约定申报或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单笔申报数量应为100股(份)
的整数倍。
我的答案:对
3 . 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
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现有业务规则不一致的,继续适用现有业务规则。
我的答案:错。
关于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相关规则科创板投教专栏
关于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相关规则科创板投教专栏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期联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怎样的?《实施细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为依据,集中对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出借环节的差异化安排作出规定。
《实施细则》与前述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继续适用前述业务规则。
《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机制安排包括哪些内容?一是明确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名单由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证金融)确定并公布。
二是扩大券源。
一方面,推动落实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落实《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三是提高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效率。
市场主体可通过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四是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业务成本。
为提升出借人和借入人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意愿,满足参与者双方多样化需求,在科创板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期限确定机制,并降低保证金比例及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解读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解读关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和沪深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XX年x月x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布《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发布了三个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上交所发布《上交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中登公司发布《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这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一、业务简述转融通业务包括转*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沪深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出借沪深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其中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即证券公司代理符合要求的客户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目前,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华泰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信证券11家证券公司已陆续与证金公司签署转融通业务合同,开立了相关资金与证券账户,开始进行担保品划转,并提交了开展转*业务和授信额度的申请,证金公司按照授信申请和评估工作流程,已确定11家证券公司的转*授信额度,并已将业务资金划入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登公司与转*业务相关的清算交收系统和保证金委托管理系统已启用二、法规解读《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的解读11、资格获取按照《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规定“具有*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2、业务开展平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3、转融通申报时间与费率按照《规则》规定转融通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其中:转*业务证券公司转*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转*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三个档次转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上海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深圳市场转融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天五个档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费率,根据转融通标的证券供求情况等因素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券费率4、申报指令相关要求转*业务和转融券业务都又分为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两种方式,其中:转*业务每笔申报金额应当为万元的整数倍;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单一证券公司当日各期限档次转*申报总额不超过5亿元,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市场情况或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申报条件,并可根据资金头寸和风险管理需要调整当日拟出借资金总量转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每笔申报数量应当为股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万股5、展期的方式证券公司申请转融通交易展期的,至少应当在归还日之前3个交易日提出,经证金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同,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天期的转融券交易不得展期转融通交易2归还日顺延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后合计自然日天数支付转融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金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证券公司收取转融券费用 6、保证金的管理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征信情况对证券公司设置不同档次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最高为50%,最低为20%证金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需要,调整保证金比例的档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委托结算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当日终证券公司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时,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后的2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证金公司将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按日收取未补足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另外,《规则》还对清算与交收、权益处理、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本文中不再详述沪深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 1、出借人和借入人的管理出借人a) 持有、租用沪深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持有、租用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可以在取得沪深交易所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参与证券出借交易b) 未持有、租用沪深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参与证券出借交易但须符合下列条件:“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借入人沪深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2、业务开展平台沪深交易所通过各自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和证券借出人提供服务33、证券公司申请开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权限证券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应当提交相应文件分别向沪深交易所申请交易权限,但并未规定证券公司需要取得*融券业务资格4、标的证券与期限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沪深交易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天共5个档次沪深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5、交易方式及费率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每一交易日开市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沪深交易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交易成交之日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30个自然日以下的,借入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但应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科创板证券出借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转融通 规则
转融通规则转融通是指利用资金市场上的转移通道,将投资者的资金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以达到资金的融通和配置的目的。
转融通规则是指在进行转融通操作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从转融通规则的背景、基本原则、操作要点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转融通规则的背景转融通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和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转融通操作,投资者可以借助资金市场的机制,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高效市场,实现资金的融通和配置,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
二、转融通规则的基本原则转融通规则的制定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转融通操作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首先是市场化原则,即转融通操作应当在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
其次是风险可控原则,即转融通操作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再次是公平公正原则,即转融通操作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类投资者,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转融通操作的要点在进行转融通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是合规性要求,即投资者在进行转融通操作之前,必须符合相关的合规要求,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
其次是资金使用要求,即转融通操作的资金只能用于符合规定的投资范围,不能违规使用。
再次是资金流转要求,即转融通操作的资金流转必须符合规定的流程和程序,不能出现资金流转不规范的情况。
最后是风险控制要求,即投资者在进行转融通操作时,必须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投资的稳健。
四、转融通操作的风险控制转融通操作涉及到一定的风险,需要投资者在操作过程中加以控制。
首先是信用风险,即转融通方面的交易对手可能出现违约情况,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受损。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投资者需要选择信用良好的交易对手,并建立健全的交易合作机制。
其次是流动性风险,即转融通操作的资金可能难以及时变现,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回笼。
科创板大股东 融券交易规则
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一、背景介绍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新兴板块,旨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作为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融券交易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可以帮助大股东进行股票质押融资,提供流动性和风险管理。
本文将介绍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的相关规则,包括融券交易的定义、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融券交易的定义融券交易是指大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将这些股票卖出,再按约定时间回购。
融券交易可以提供大股东资金周转和风险管理的渠道。
三、融券交易的操作流程1.大股东与证券公司签订融券协议:大股东与证券公司协商签订融券协议,约定融券数量、利率、回购期限等相关事项。
2.大股东将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大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作为融券交易的担保品。
3.证券公司将股票卖出:证券公司将融券股票卖出市场,获取资金。
4.大股东支付利息:大股东按约定利率向证券公司支付融券股票的利息。
5.回购融券股票:在约定的回购期限内,证券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融券股票,并将股票归还给大股东。
四、融券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融券交易虽然为大股东提供了一种便利的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科创板设立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1.融券额度限制:科创板设定了大股东融券的额度限制,限制大股东融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票的一定比例。
2.融券利率调整:科创板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可以调整融券利率,以控制融券交易的风险。
3.强制平仓机制:如果融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达到一定比例的折算率,证券公司有权要求大股东追加担保品或进行强制平仓。
4.风险提示:证券公司在与大股东签订融券协议前,会向大股东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其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五、融券交易的优势和风险融券交易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风险。
优势: - 提供了大股东便捷的融资渠道,增加了流动性。
- 可以提前解锁股票价值,实现资金周转。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
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融资工具,可以帮助投资者获取更多的资金收益。
那么,科创板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科创板企业在上市后,需要满足一定的流动性要求,也就是需要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支持其股票的交易。
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为科创板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其次,科创板企业在上市后,通常会面临着一定的融资压力。
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融资工具,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科创板市场,为科创板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虽然可以为科创板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谨慎选择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总之,科创板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科创板企业可以通过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获得流动性支持和融资渠道,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获得更多的资金收益。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规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规则概述什么是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在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允许下,以其自有资金或向他人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后出借给借方融资的活动。
该业务允许投资者将其证券进行质押,并获得借款以增加投资净值。
相关规则说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资格要求•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主体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借方在参与该业务前必须满足信用、财务、合规等方面的要求;2. 出借标的范围•出借标的包括上市公司A股、B股、H股、新三板股票等;•部分证券公司还可以提供其他标的,如债券、基金等;3. 质押比例•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质押比例一般在50%至80%之间,一部分证券公司可适度调整;4. 利率及费用•借方需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费用;•借方还需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如申请费、服务费、展期费等;5. 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需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合理设定质押比例、进行风险评估等;•借方需按时归还借款,如逾期,证券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实例解释说明以一名投资者甲为例,他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希望将该股票进行质押并获得借款。
投资者甲选择了一家合规的证券公司作为借款方,并按照规定办理了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甲按照规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质押给了借款方。
根据质押比例规则,证券公司核算甲股票价值后,向甲发放了一定比例(如70%)的借款。
甲需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费用,并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
在该业务进行期间,甲继续享有质押股票所代表的权益,并可以参与该股票的红利派发。
然而,若甲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或其他违约情况发生,证券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通过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可以利用自有的证券进行融资,增加其投资资金,实现更多的投资机会。
以上是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规则的简要说明和一个实例的解释。
转融通 政策汇总
转融通政策汇总
转融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允许中证金融将从战略投资者借入的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
其开展融券等业务。
2.允许自主协商期限、费率,并可协商灵活展期和提前了结。
3.实现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成交,允许证券公司将实时借入的证券
提供给其客户开展融券交易。
4.调整单笔转融券申报的上下限数量,统一沪深市场转融券申报、
撤单时间。
5.为扩展证券公司转融通借入证券的用途,如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
等,预留制度空间。
此外,从关联规则来看,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文内容,调整后纳入《转融通业务规则》,上述两份规则同时废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中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关于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机构账户注册申请表等;(七)结算参与人批复文件;(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科创板大股东 融券交易规则
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
科创板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创新试验区之一,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支持高成
长潜力企业的发展,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被制定出台。
首先,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允许大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作为抵押物,借
入资金进行融资。
这样一来,大股东可以将其股份价值变现,以满足其资金需求,同时也为股票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流动性。
其次,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对大股东的融资行为进行了合理限制。
例如,规定了大股东融资额度的上限,以避免过度融资带来的风险。
同时,规则还明确了融资利率、期限等相关要求,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性。
另外,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对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进行了监管。
规则要求
大股东在融资期间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市场披露与其融资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大股东融资的情况。
总的来说,科创板大股东融券交易规则的出台为科创板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
有力支持。
这一规则旨在为大股东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同时也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促进了科创板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和交易活力。
创业板 转融通 规则
创业板转融通规则创业板转融通规则是指在创业板市场上,投资者可以将创业板股票作为融资标的,进行融资交易的规则和制度。
转融通是股票交易市场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能够提高市场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转融通规则的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
通过转融通,投资者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创业板股票进行质押,获得资金来进行其他投资或者融资需求。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投资者资金需求的问题,提高投资者的融资效率。
转融通的实施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首先,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资金实力和投资经验等。
其次,投资者需要选择合适的创业板股票进行质押,且质押比例有一定的限制。
此外,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在转融通交易中,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的交易流程和规则。
首先,投资者需要通过券商进行融资申请,包括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然后,券商会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审核其资格和质押的创业板股票。
最后,融资成功后,投资者可以利用获得的资金进行其他投资或者融资需求。
转融通规则的实施对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转融通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促进创业板股票的交易活跃度。
其次,转融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满足他们的投资和融资需求。
最后,转融通可以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
创业板转融通规则的实施对于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转融通,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选择,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同时,转融通也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资格和风险意识,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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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但应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科创板证券出借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
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第七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八条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九条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战略投资者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上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口头或者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上交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约定申报当日有效。
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上交所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四条当日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五条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出借人在开展科创板证券出借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上交所可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科创板证券出借服务。
第三章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本细则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
借出期限届满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
该部分股票归还至战略投资者后,继续按战略投资者获配取得的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科创板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接受借入人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指令未成交的,借入人可在15:00前撤销。
第二十二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费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借入人申报的费率=出借人申报的费率+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二)借入人申报的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准执行。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
前款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对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撮合成交,生成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上交所。
上交所接受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
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当日有效。
对科创板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采用盘中申报、盘后一次性按比例撮合成交,中国结算日终根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证券划转。
第二十六条上交所接受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的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后,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确认,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反馈调整结果。
前款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要素包括: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单元代码、借入人证券账户、借入人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划转方向、划转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