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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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报告要求
(一)放射科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患沟通部。(二)医患沟通部经核实后通知医务部,医务部立即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一般、重大、特大级别的认定。(三)医务部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并如实向院长和分管副院长汇报,经院长批示后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厅医政处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四)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医患
沟通部或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立即通报医务部,医务部核实后按照本制度报告:
1. 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
2.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 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情况。
(五)医务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医患沟通部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将补充、修正的相关内容报至医务部,由医务部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向卫生厅医政处进行补充报告。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放射科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医患沟通部、治安部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二)责任科室及时填写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见附表),上报至医患沟通部。
(三)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工作,医务部、医患沟通部做好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如实提供事件有关情况,
医务部及时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院鼓励科室积极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对于主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科室及医务工作者非但不追究责任,对于积极上报的科室年终给予奖励。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医务部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查找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医务部按照规
定向卫生厅医政处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分为三级:
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