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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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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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和违律

婚断离等制度,形成于唐代,是礼法融合的产物。国家通过多种手段调整离婚,形成以七出为

基础、义绝为手段、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的体系,具有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的特点。离

婚制度的体系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极具域外影响力。同时反映出

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神,在离婚这一关系家庭与家族关系的问题上又不是绝对,而是从社

会生活出发,采取夫权与均衡男女关系的原则,形成中国传统离婚制度的民族特色与法律特质。

[关键词] 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兼顾与衡平

[作者] 郭成伟(1946 —),男,辽宁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研究方向法律史。崔兰琴(1970 —),女,河南新乡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研究方向法律史。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

郭成伟崔兰琴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等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该

离婚体系以七出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和违律为婚断离为补充,体现出综合性、适应性、典

型性合一的完整体系。四种离婚制度的结合充分体现制度的综合性与兼顾性的法律特质,这种离婚法

制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状况,极具典型性,对周边子法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以七出为基础

在古代的几种离婚制度中,七出是较早出现的,又被称作七去,这不仅构成了离婚制度的基本内

容,而且也奠定了古代离婚的基本语境。因此,古代离婚最初并不叫离婚,而是被称作“出”、“弃”、“休”等。以男方单方面休妻为主的七出离婚制度,构成了古代离婚制度的基础。

在目前可考的文献史料中,较为详细记载七出的是《大戴礼记·本命》。最初的称呼为“七去”,

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

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

与共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另外,何休在为《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做注时也论及该制度,他使用的名称为“七弃”,具体的

用语和次序与《大戴礼记》亦略微有所不同。“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也。⋯⋯无子弃,绝世也;

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背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9 3 ·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

〔1〕《周礼·天官·九嫔》。

〔2〕至于恶疾的具体内容,说法不一。《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注:“恶疾谓、聋、疠、秃、跛、伛。”也包括某些恶性传

染病。此“疠”病包括麻风病之类传染病,如《云梦秦简》:“今甲病,问申何以论?当迁疠所。”《淮南子》“恶疾”指“消”

疾而言。“消’即现代医学所说的糖尿病,当时是很难治的病症。《为政九要》曰:“恶疾,体臭者。”

不可奉宗庙也。”《孔子家语·本命解》仪礼疏所列各项亦与此相同,只是名称又改为“七去”而已。

可见,七出作为一种离婚制度至少在汉代已经普遍实行。子妇只要存在不顺从父母、无子、淫、

妒、有恶疾、多言以及盗窃等七种情形,皆属休弃之列,夫家可以理所当然地行使出妻之权,舆论也

不会对此有所指责。在复杂多变的家庭生活中,礼经为什么单单列举这七种情况作为休妻的条件呢?

礼经对此的解释较为相似:

第一,不顺父母去。对于子媳来说,不顺从父母就是“逆德”、“背德”,也就是不具有妇德。班超

的《女诫》中也曾提及妇女有四行,“女有四行,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妇德

是其中重要的一行。据《周礼》记载,官方设有专门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以教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1〕郑玄注:“妇德谓贞顺,妇言为辞令,妇容为婉娩,妇功为丝。”何为“妇德”?班昭的定义为“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既然贞专顺从是妇德的核心,那么不顺从父母肯定就是背德之行。

第二,无子去。妇女嫁为人妻,首要的功能就是传宗接代,履行生育职能。如果不能生出儿子,

就是断绝了夫家的香火传承、血脉延续,妇女不得不担起“无子”的“罪名”,夫家进行出妻被视为当然之举。

第三,淫去。妇女淫乱,就无法保证夫家血脉的纯正,有乱族之嫌,不能为夫家所容。

第四,妒去。虽然古代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但不排除纳妾。嫉妒之妇,无法容忍丈夫纳妾、嫖娼

等不忠行为,从而引起冲突,滋生矛盾,家庭无法和睦相处,故而妒妇在休弃之列。

第五,有恶疾去。恶疾是指较为严重的疾病,特别是麻风病之类的传染病。〔2〕考虑到祖先不食

不洁之物,有恶疾的妇女是不能和丈夫一同参与祭祀活动。“不可与共粢盛也”和“不可奉宗庙也”都属此意。

第六,口多言去。沉默是金,言多必失,而女子多言,更易无事生非。总而言之,多言的长舌之

妇,会离异亲情。

第七,盗窃去。妇女私自拥有夫家的财产,就被视为盗窃,违反了同居共财的大义。

从礼经对七出缘由的解释来看,其核心贯穿的是礼制的基本精神。礼是七出的根本,七出是礼制

的表象化,因此顺从父母、贞专有子、寡言不妒、不有私货等等,是礼教对已为人妇的女性设定的规范。具体来说,保有妇德,贞专顺从,孝敬舅姑,是礼对女性的基本要求。《礼记·内则》也有规定,“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笄总,衣绅,左佩纷、、刀砺、小、金燧,右佩箴、

管、线、纩,施,大,木燧,衿缨綦屦,以适父母舅姑之所。及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疾痛

苛痒,而敬抑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进盥,少者奉盘,长者奉水,请沃盥。盥卒,授巾。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从鸡叫头遍开始,媳妇就要起床梳理,带上各种服务用具到公婆处侍候盥洗、用饭,做到恭敬、温和,色柔、气怡,唯公婆的意志是从,“子妇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若饮食之,虽不耆,必尝而待。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加之事,人代之,己虽弗欲,姑与之而姑使之,而后复之。”即使公婆有过失也必须低声下气,轻柔劝谏,时刻不违孝敬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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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礼记·昏义》。

〔4〕《诗·大雅·瞻》。

〔5〕《礼记·内则》。

〔6〕《汉书·孔光传》。

的原则,“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舅姑没有命令,媳妇不敢退居私室休息,儿媳的去留命运取决于舅姑而非儿子,“子妇有勤劳之事,虽甚爱之,姑纵之,而宁数休之。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成妇的责任主要在于照顾舅姑、丈夫等家人的衣食起居。

结婚生子是礼制对婚姻的基本要求。按照礼制的定义,婚姻的功能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3〕而无论上祭祖宗,还是下传子孙,都需要男性继承人来完成。毫无疑问,无子婚姻肯定有悖于礼制的要求。寡言不妒是礼教中的理想女性的形象。“妇有长舌,维厉之阶。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4〕至于恶疾去妇的原因,礼经则纯粹从宗祖祭祀的角度考虑。盗窃也是因为子媳此举有违礼制的要求,“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5〕子妇任意拥有或处分家庭财产被看成盗窃。

七出之礼引入法律,据目前史料考证,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及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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