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
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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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中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相对复杂且变化多端。
在古代婚姻制度中,离婚是一个较为严肃的问题,因为婚姻在当时被认为是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基石,离婚被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伤害。
然而,古代婚姻制度并非绝对不允许离婚,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古代社会也承认并允许婚姻解除。
首先,古代婚姻制度中最常见的离婚原因是准确的三从四德观念。
根据这个观念,妇女在婚姻中必须顺从于丈夫、丈夫的父母以及儿子的妻子。
如果妇女不能达到这些要求,她可能会被丈夫或丈夫的家庭强制离婚。
相反地,如果丈夫无法养活妻子或在婚姻中犯有道德错误,妇女可以获得离婚的权利。
这种婚姻制度让男性在婚姻关系中拥有很大的优势,妇女的违反婚姻义务通常不能使其享受离婚权益。
其次,古代中国法律也允许婚姻中的双方达成协议并离婚。
尽管男性在协议中拥有更多的权力,但妇女也可以提出要求并以婚姻终止作为筹码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婚姻协议通常会涉及财产分割和婚姻解除后的抚养权和探望权等问题。
一些富裕家庭可能会利用这个机会来重新分配财产和家族权益,或者以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古代中国社会中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可以导致婚姻的解除。
例如,残疾或严重的疾病可能会让一个婚姻对双方都变得困难,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会协商离婚。
另外,如果婚姻中没有生育或没有男性后嗣,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离婚。
这种情况下,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离婚被认为是合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中国社会,尤其是明清时期,女性通常没有主动离婚的权利。
在这个时期,除非她们的丈夫因为一些原因罪行确凿被证明,否则女性基本上没有离婚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女性通常会通过家族的帮助,诉诸于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总结上述内容时,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是相对复杂的。
正如前文所述,离婚被看作是对家庭和社会的伤害,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但同时对于女性来说离婚的限制更多。
这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于家庭稳定的极度重视,离婚在当时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慎考虑。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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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一、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具有很强的封建特征。
婚姻多以家族利益为重,个人意愿较少考虑。
离婚制度也多以家族成员的意愿为重,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相对较弱。
离婚需要经过家族或宗法制度的审批,个人自由离婚的权利较少。
二、古代离婚制度的形式1.家族主导的离婚:在古代中国,婚姻是一种家族行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也是由家族成员决定的。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家族长老会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的离婚要求被家族接受,就会进行离婚仪式,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双方都要还嫁妆或聘礼,并需要举行葬礼,表示解除婚姻关系的终结。
2.罢妻制度:罢妻制度是古代中国婚姻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这一制度,丈夫可以随时解除婚姻关系,只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即可。
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家族势力较强、重男轻女的地区。
一旦妻子“被罢”,她就必须回到娘家,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地位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3.官方离婚: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离婚申请。
在明代,政府设立了婚姻离异的专门机构。
夫妻之间发生离婚纠纷时,可以向该机构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双方可以申请正式离婚。
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分割财产,并且双方都应按照约定支付赡养费。
三、离婚的限制古代中国对离婚有一定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的意愿被家族成员所主导,个人自由离婚的权利较少。
2.离婚需要通过家族或宗法制度的审批,一般需要家族长老和其他亲属的同意。
3.离婚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并遵守一定的离婚仪式。
这一制度主要是对婚姻关系的解决进行限制和控制。
四、离婚的社会影响古代中国的离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的自由度,但也减少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保障了家族的长久利益。
然而,这种制度也使得婚姻中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使得女性在离婚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这种制度还限制了个人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导致婚姻成为一种社会约束和道德责任。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以家族为单位,重视家族利益,个人自由离婚的权利相对较少。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及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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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及其变革在封建社会的早期,自由离婚的权利被逐渐限制。
宋代以前,男性有较大的离婚自由,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离婚。
然而,随着封建礼教的强化,尤其是宋代开始,妇女的地位下降,离婚权逐渐被剥夺。
此时,离婚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手续,需要向官府申请,双方亲友证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允许离婚。
而妇女则更加难以获得离婚的机会,婆家的不满足以及家暴都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明代是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
在明代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明代政权对离婚进行了一系列,减少了官府的干预,增加了离婚的自由度。
然而,尽管离婚制度松动,但仍存在很多限制。
明代仍然设立了离婚的条件,如通奸、虐待等,但这些条件相对宽松,对于妇女来说有了一定的保护。
清朝时期,离婚制度发生了一些变革。
清朝将离婚的权限交给了地方官府,离婚程序相对简化,一方可以提出三次离婚请求,只要双方同意即可离婚。
此外,女性有明确的离婚权,即“摘冠裳”,无需经过官司手续。
然而,虽然清代离婚制度变得相对宽松,但社会观念上对离婚仍抱有强烈的负面态度,离婚的人往往会受到社会的歧视。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在封建社会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男性相对有更大的离婚自由,而妇女则很难获得离婚的机会。
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进步,离婚制度逐渐得到了,女性的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然而,尽管离婚制度发生了变革,但在社会观念和道德观念上离婚仍受到很大的限制,离婚仍然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国的离婚制度继续进行了一系列的,进一步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古代妇女的七出和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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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妇女的七出和七去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
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
七出和七去的内容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
七去的内容如下: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
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
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三、“淫”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妒”指妻子好忌妒。
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
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
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古代男女结婚和离婚礼仪制度样的
![古代男女结婚和离婚礼仪制度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cd832fef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f0.png)
古代男女结婚和离婚礼仪制度样的中国古代婚姻的标准是“门当户对”。
西周时制止贵族跟平民通婚,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门第等级森严,士族与庶族之间制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阳满氏,被弹劾为“惟利是求”,并拟“禁锢终身”。
门当户对的婚姻士族制度在隋唐时逐渐消失,“门当户对”逐渐成为古代婚姻的重要风俗。
从封建社会早期的“门当户对”制度演变而来了“良贱不婚”。
“良贱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某类人的身份或是职业会受到歧视,户籍上被编为“贱籍”,比方娼女、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是不能与“贱籍”人通婚的,否那么会受到刑事处分。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门当户对”、“良贱不婚”都是指“娶妻”,而非指“纳妾”。
纵然是“秦淮八艳”的董小宛貌美如仙,也只能做妾。
古代婚姻制度成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
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
在家庭中,只有妻子与丈夫有相对平等的权利。
如丈夫先亡,妻子便要守节。
妻子早亡,丈夫在精神上守节。
丧妻之后,男子再娶妻,称作“继室”或“续弦”。
第一任妻子称作“原配”。
墓穴之中的棺木,祠堂之中的牌位,正位只能是丈夫和原配妻子,继室只能居于偏位。
“夫妻本是同林鸟”,男女结为夫妻,就要白头偕老。
在封建社会,离婚主要按照“七出”。
出妻即男子强迫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即“七出”。
根据《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
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
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
妒忌,男子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
假如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
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
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
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
简述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简述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e8675c5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c0.png)
简述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在我国古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最初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普通通过家庭协议或者家族裁判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殊是封建制度的确立,我国的离婚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化,呈现出多种形态。
一、隋唐时期的离婚制度隋唐时期的离婚制度十分宽松,夫妻双方可以双方商议后离婚,只需写下协议书并由官府公证即可离婚。
此外,妻子也可以向官府申请离婚,只要理由充分,官府即会裁决离婚。
隋唐时期的离婚制度相对宽松,符合当时社会的需要,但也使得离婚失去了一定的严肃性,随着社会的逐渐进步,离婚的门坎也逐渐提高。
二、宋代的离婚制度宋代的离婚制度具有一定的严格性,官府惟独在以下情况下才会裁决离婚:一是丈夫因重罪坐牢或者因故障失去行动能力;二是妻子出轨,与他人私奔。
宋代离婚制度的提高,遏制了部份人滥用离婚的情况,但依然存在不少缺陷。
三、明清时期的离婚制度明清时期的离婚制度以官府审理为主,在这个时期离婚所需的条件更加严格,离婚需要向官府申请,官府会对申请进行审理,惟独在确有充分理由时才会批准离婚。
此外,官府还会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法律制度来考虑离婚的合法性。
明清时期的离婚制度保障了妇女的利益,有效遏制了男性滥用离婚的乱象。
总结: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发展过程及其特点。
随着国家制度的逐步完善,离婚制度也逐渐趋于规范化,从宽松到严格,逐渐扭转了封建家长制度的不合理之处。
通过对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回顾,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对照现代离婚制度的优缺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现代法律制度。
1、本文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制度、古代、隋唐、宋代、明清、官府、夫妻双方、商议、协议书、公证、申请、裁决、重罪、行动能力、出轨、私奔、审理、风俗习惯、传统法律制度、女性利益、男性滥用离婚。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官府:指古代的官方机关或者公共场所。
公证:指官府进行的书面证明。
古代离婚的法律规定(3篇)
![古代离婚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88bd58c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40.png)
第1篇在我国古代,离婚被视为一种社会和家庭问题,因此,各朝各代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离婚行为。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俗、道德观念,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视。
以下将详细探讨古代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先秦时期的离婚制度1. 婚姻自由在先秦时期,婚姻自由观念尚未形成,离婚制度较为宽松。
根据《周礼》记载,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但须征得家族长辈的同意。
《礼记》中也提到:“夫妇有别,夫妇之道,男女之别也。
”这表明,离婚需要遵循一定的礼制。
2. 离婚条件在先秦时期,离婚的条件较为宽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不和: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均可提出离婚。
(2)家庭贫困:如果家庭贫困,无法维持生计,夫妻双方也可提出离婚。
(3)妻子不守妇道:如果妻子不守妇道,如淫乱、通奸等,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4)妻子生子不祥:如果妻子生下的孩子不祥,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二、汉代离婚制度1. 离婚条件汉代离婚条件相对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不和: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均可提出离婚。
(2)妻子不守妇道:如果妻子不守妇道,如淫乱、通奸等,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3)妻子生子不祥:如果妻子生下的孩子不祥,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4)丈夫犯罪:如果丈夫犯罪,妻子有权提出离婚。
2. 离婚程序汉代离婚程序较为简单,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离婚事宜。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官府提出诉讼。
官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三、唐宋时期的离婚制度1. 离婚条件唐宋时期离婚条件相对宽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不和: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均可提出离婚。
(2)妻子不守妇道:如果妻子不守妇道,如淫乱、通奸等,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3)妻子生子不祥:如果妻子生下的孩子不祥,丈夫有权提出离婚。
(4)丈夫犯罪:如果丈夫犯罪,妻子有权提出离婚。
2. 离婚程序唐宋时期离婚程序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夫妻双方协商:夫妻双方首先协商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1255f4af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97.png)
谐理念,减少因离婚带来的社会矛盾。
03
道德约束作用
古代离婚制度中,道德约束是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社会中,应加
强道德建设,强化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避免因个人情感或私利
而轻率离婚。
对现代家庭和谐的影响
减少家庭矛盾
借鉴古代离婚制度中重视家庭和 谐的理念,可以减少因离婚带来 的家庭矛盾,避免家庭成员因离
06
结论
结论
古代离婚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强调夫妻之间的恩爱、忠诚和家庭和睦。儒家思想 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扶持和信任,离婚会被视为违背道德和伦理的行为。
离婚法律制度不健全
中国古代离婚法律制度相对简单,主要依据道德规范和传统习惯来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 虽然有一些法律条文对离婚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法 律保障。
夏商周时期的离婚制度
离婚概念
在夏商周时期,离婚的概念并 不明确,夫妻双方若感情不合 ,一般通过“休妻”方式结束
婚姻关系。
七出之条
这一时期,男子可以依据“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 、多言、窃盗)为理由休妻,但需 经过父母和族长的同意。
和离制度
虽然离婚概念模糊,但也有夫妻双 方自愿和离的情形,不过这需要双 方协商并得到家族的认可。
离婚的法律后果
财产分割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离婚后男方可以另娶,女方可以再嫁,但男方要返还女方的嫁妆,女方则不能带走 男方的财产。如《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 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一般随男方生活,女方无抚养权。但女方有严重疾病或品行不端等情形时,男方不得提 出离异。如《晋律·户律》规定:“夫有恶行,妻不得离异者……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一纸休书将你出”:古代离婚的形式
![“一纸休书将你出”:古代离婚的形式](https://img.taocdn.com/s3/m/92740220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b5.png)
“一纸休书将你出”:古代离婚的形式按照中国古代关于离婚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形式可分为休妻、弃夫、和离三类。
休妻中国古代社会离婚的主要形式就是休妻。
休妻又分为任意型休妻和强制型休妻。
任意型休妻是只需男方一方的意志表示即可成立,女方是否同意离婚在所不问。
男方要想休掉妻子,先写休书一封,表明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妻子就可以再嫁。
当然,也有妻子得到休书之后返回娘家的情况。
强制型休妻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了的离婚条件,由官府判定离婚,也就是“律断”。
从法律的角度看,它是强制性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它所遵循的原则却是不告不究,主动权掌握在丈夫手上。
除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一般触犯律文的民事纠纷,司法官总是以“和”为重。
“律断”的离婚类型主要有三种,即“七出”“义绝”和“违律为婚”。
“七出”(也称“七去”“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
后来被历朝沿用,尽管条文顺序各代略有调整,但是基本内容几乎完全一致。
具体内容如下: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多言、盗窃、妒忌、恶疾。
从上述“七出”法的各项内容来看,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这五项或许妻子主观上有过错,而无子、恶疾两项则非人力能够控制,所以古人也认为因为这两种原因就出妻太不合情理,太不符合儒家所提倡的仁义之道。
清朝曾有人激烈地抨击这一律文,他说谁不想身体健康、子孙满堂,恶疾和无子这种事情谁愿意摊上呀,摊上这样的事情本来就够倒霉的了,还要被休弃,太残忍了!有的人故意假托这是圣人的意思,这简直是污蔑圣人呀!古代社会为了预防世人援引“七出”之条随意出妻,特意在“七出”之外又规定了限制条件,即“三不去”。
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1b83169168884868762d6b4.png)
首先,古代“和离”注重保障男性权利,而 现代协议离婚平等地保障男女双方权利。 其次,“和离”以保护家庭为主,协议离 婚以注重个人意愿为主。 “和离”的法律手续仍是以夫方片面文书 (“放妻”)方式出现,与今日离婚协议书 以男女平等方式出现有所不同。
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既有契合又有区别 从作用上看,均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中国古代的 离婚制度贯彻了家族主义精神,无论是“七出三不 去”,还是“义绝”、“和离”,都体现了封建统 治者对家族社会的关切。虽然立法者构建了较为完 善的离婚法律制度,但无论从礼教还是法律乃至人 们的观念,并不轻言解除。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 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提升,虽然越来越多的家庭 走向了解体,但是协议离婚注重双方同意,尊重个 人自由,并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相对于诉讼 离婚更是显得平和得多。
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从价值目标上看,均注重对人性的追求。自古 至今,人们对幸福、自由的追求都不曾改变过。 古代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成立 条件之一,旨在维护父权和男尊女卑的封建家 庭纲常伦理,但和离制度的确立使古代婚姻关 系的解除具有了某些程度的灵活性和人情味, 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所关注。而现代协议离 婚则是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注重感情,保 护双方追求自由幸福生活,被人们称为一种自 由、合理的离婚方式。
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和离制度
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和离制度
概念: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 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
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 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 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唐朝离婚制度
![唐朝离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19dc856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e5.png)
唐朝离婚制度
唐朝离婚制度是古代中国婚姻制度之一,唐朝时期的离婚制度与现代有所不同。
当时的离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协议离婚,二是单方面提出离婚。
双方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商议达成一致,依法解除婚约。
这种情况下,要保证离婚协议合法、公平,需要有亲友作证并且要将协议书交给县城官府备案。
单方面提出离婚则是指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
此时,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向官府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
如果官府认定对方有过错,就可以批准离婚。
唐朝离婚制度虽然比现代的离婚制度要繁琐,但也保护了妇女和家庭的权益。
离婚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查,避免了随意离婚的情况出现。
在唐朝时期,离婚并没有被普遍认为是一件可耻的事情,而是一种解决婚姻矛盾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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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离婚规章制度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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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2 ·[摘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要紧包括七出、义绝、和离和违律婚断离等制度,形成于唐代,是礼法融合的产物。
国家通过多种手段调整离婚,形成以七出为基础、义绝为手段、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的体系,具有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的特点。
离婚制度的体系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极具域外阻碍力。
同时反映出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神,在离婚这一关系家庭与家族关系的问题上又不是绝对,而是从社会生活动身,采取夫权与均衡男女关系的原则,形成中国传统离婚制度的民族特色与法律特质。
[关键词] 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兼顾与衡平[作者] 郭成伟(1946 —),男,辽宁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史。
崔兰琴(1970 —),女,河南新乡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郭成伟崔兰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要紧包括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等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该离婚体系以七出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和违律为婚断离为补充,体现出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合一的完整体系。
四种离婚制度的结合充分体现制度的综合性与兼顾性的法律特质,这种离婚法制适应了社会的进展状况,极具典型性,对周边子法域产生了深远的阻碍。
一、以七出为基础在古代的几种离婚制度中,七出是较早出现的,又被称作七去,这不仅构成了离婚制度的差不多内容,而且也奠定了古代离婚的差不多语境。
因此,古代离婚最初并不叫离婚,而是被称作“出”、“弃”、“休”等。
以男方单方面休妻为主的七出离婚制度,构成了古代离婚制度的基础。
在目前可考的文献史料中,较为详细记载七出的是《大戴礼记·本命》。
最初的称呼为“七去”,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8a9a72d915f804d2b16c174.png)
2.审查 • 第十三条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 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 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 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 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 证。
• 第十二条 •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 •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三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古代离婚制度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 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 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 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 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 丧三年。 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 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 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 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 婚。 一、两项特殊规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 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 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的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 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的,应准予离婚。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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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
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
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
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
到了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强化,在相关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过在夫逃亡时,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
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看来,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
“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
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
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
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
在离婚书末尾,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
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
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尽量好聚好散。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三从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
据《白居易集》记载,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
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
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
所以,应先将饭给父亲吃,丈夫在其后。
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
《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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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分析在中国古代的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有休妻、和离、义绝三种离婚制度,下面是的一篇相关,跟一起来看看这三种离婚形式背后的文化内涵吧。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家族祭祖续嗣的需要远胜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幸福与否的考量.在婚礼家庭制度上,重点贯彻的是对夫权的维护.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有人称之为"专权离婚主义",即与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相适应,男性一方(包括夫家和丈夫本人)在解除婚姻之时,享有较多的权利,而女性一方(妻子本人)解除婚姻的权利那么受到严格限制,甚至某种程度上讲,几乎被完全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与文化上和制度上的"男性中心"相适应的,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在婚姻制度中的必然反映.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离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休妻、义绝、和离,具体分析如下.1.历代法律对休妻的相关规定.休妻(出妻)是逼迫妻子离婚的意思.《孟子·离娄下》":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孟子本人即出妻,《荀子·解蔽》":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强矣."杨倞注":孟子恶其败德而出其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这一词汇到唐以前方才出现,但其根本内容那么几乎完全源自于载于汉《大戴礼记》中的"七去"(又作"七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2.男性方的绝对优势.只要有"七出"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甚至,有的休妻理由在今天看来颇有些"无厘头".比方汉代着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休妻的原因: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龟兹攻疏勒,恐惧不敢前,因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超闻之,叹曰":身非曾参而有三至之谗,恐见疑于当时矣."遂去其妻.后汉书·卷四十七·班梁列传中说:班超仅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便休妻.事实上,不仅夫本人可以找出"无厘头"的`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悦,纵使夫妻二人相亲相爱、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权决定将婚姻解除.正如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所描述,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刘兰芝不但"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才貌双全,并且"女行无偏斜",但终因婆母不悦":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而导致遣归的结果.3.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唐代立法中,对于出妻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出妻必须理由充分,并且须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补偿.《唐律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假设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唐律疏议》释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而且,唐代法律有严守"三不去"的规定,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而遭到休弃的,要杖责丈夫一百",并追还合"---令其复婚.元、明、清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与"三不去",根本内容和唐宋时代一致.如果妻子没有做应出或者义绝的行为,丈夫无理出妻的,那么应该承当相应的刑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夫者,妻之天也"(《唐律·名例》"十恶"条《疏议》),礼法通行的标准,夫的地位优于妻."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那么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如唐律明确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上述种种,均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男尊女卑的"夫为妻纲",一直被沿袭至清代,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至今仍有影响.正如费孝通先生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很严格地把夫妇关系弄的'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对于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很少加以严格的拘束"[1]149."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是对妻子为家族利益作出奉献的一种肯定,其本质目的绝非为了维护女性地位,而是表达了对宗法的伦理秩序的维护.1.义绝制度的内容.义绝是一项强制离婚制度.义绝作为一项强制离婚制度,在汉代即已形成,但是经历了从"礼"到"律"的过程,何时入律,无法考证,可以确定的是,首次完备是在《唐律疏议》之中.义绝这种强制离婚制度,实际上是官府的权力对当事人婚姻的干预,只要夫妻之间发生了可以"义绝"的法定事由,那么不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由官府判定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的一方,出现了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或者旁系尊亲,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出现了相互殴打、通奸、杀人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判定"义绝".《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规定倘假设出现上述情况,夫妇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大明律》规定了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的条件.唐宋律中并无此项规定,该项内容至元律中开始出现,即丈夫出现了承受他人钱财,纵容、逼迫妻子为娼的情况,那么法律判定女子离婚.由此可见,《大明律》支持为者在遭到丈夫胁迫与人通奸或遭遇殴打折伤时,有权主动诉诸法律,以摆脱丈夫施加的身心折磨.上述规定使妻的人身平安与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较之唐宋,是一大进步.2.制度的实质.义绝制度更是维护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中国的婚姻在两个家族之间发生奸等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义"的核心在于,强调家庭伦理秩序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的根底性作用,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置于整个家族的全体之中去考量.因此,发生了"义绝"中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并未自动解除婚姻的,官府就要决定强制解除婚姻,甚至对当事人给予处分.这是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价值追求,由官府对当事人的婚姻进行的直接干预."强制离婚"制度为古代中国所独有,这种公权力对私权的僭越是被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完全承受和认可的.在中国古代,维持封建伦理秩序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否可以维持封建伦理决定着婚姻是否存续,为此,几乎不考虑当事人意愿,夫妻必须离异,这充分表达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1.和离:看上去很美.在隋之以前,和离这种现象,事实上有"习惯"存在,法律上并无"成法"规定,并且在各个朝代称呼不同.直至唐代,和离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方才完成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实质转型.在封建时代,受礼制束缚的"和离"制度,其中不仅表达着《周易》中的"非讼"思想,并且深受儒家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直接反映在唐律律文之中[2]1.《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假设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在《唐律疏议》中解释道"假设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即,唐律中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由此离婚,法律不做追究.敦煌出土文献中发现"和离"的文书《放妻书》":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假设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宫之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太平广记·纪闻》中记载":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雒县令……逢年妻,中垂郑防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上述事例中,夫妻离婚的原因是"情志不合",即是唐律中规定的"和离".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大明律》亦对和离做了规定":假设犯义绝应离不离者,亦杖八十.假设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在以对女性充分关注的视角下研究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时候,见到温情脉脉的《放妻书》,让我们在"吃人的礼教"缝隙间体味到了难得的和谐.夫妻双方可以平等离婚,并且丈夫还会对妻子的再嫁送上祝福.2.学术争议.学界一般认为"和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主自由的"协议离婚"的形式,其实质上相当于当今的两愿离婚.这一认识是不够科学的.在家族主义或宗法的伦常的影响下,古代可能存在夫妻个人完全自主协商、自由合意的两愿离婚制度[3]53.显然,中国古代的"和离",较之今日的自主自由离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3.和离制度的实质.和离的现实性.《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疏议》解释说":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假设有心乖唱和,意在别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室家之敬,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蹔(暂)去,不同此罪."在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妻妾假设要离去,必须经丈夫同意,并不能主动要求将婚姻解除,更不能未经同意,擅自背夫逃走或者与他人结婚.尽管《唐律疏义》在和离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但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总体而言未能防止儒家宗族礼教纲常的制约."唐代妻妾只能在丈夫同意下离去,虽言和离,形同男子之单意离婚."[4]298归根结底,和离制度的存在总算给了当事人一点自主的空间.[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xx.[2]曹景雯.唐代和离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xx.[3]范依畴.中国古代的"和离"不是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J].政法论坛,xx(1).[4]李瑞轩,李冰.从"和离"离婚制度看《唐律疏义》的历史独特性与先进性[J].法制与社会.xx(4).。
古代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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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离婚制度古代离婚制度是人们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旨在允许夫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结束婚姻关系。
在古代社会,离婚制度的设立受到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区存在差异。
本文将就古代离婚制度的一般概况、原因和程序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古代离婚制度的概况在古代社会,离婚制度存在于各个文明古国中,如中国、古代罗马、古希腊等。
然而,古代离婚制度的实行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便捷和普遍。
相反,古代社会对于离婚持有很严格的态度,并将婚姻视为道德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因此,离婚不仅需要夫妻之间的同意,还需要专门的法律程序来确认和认可离婚。
二、离婚的原因古代离婚制度的原因主要包括种种因素,如不育、无法相容、通奸、虐待等。
其中,不育是古代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对于男方来说,若妻子不能生育,就可能面临被娶妾的处境。
不相容也是离婚的常见原因,夫妻之间性格不合、家庭背景冲突等因素可能导致婚姻破裂。
此外,通奸和虐待行为同样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总的来说,在古代社会,只有在极端情况下,离婚才会被允许。
三、古代离婚程序在古代社会,离婚的程序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起诉、仲裁和宣判等环节。
夫妻双方可以向专门的官员提出离婚申请,或者通过调解官寻求婚姻纠纷的解决。
仲裁过程中,官员会对双方的理由、证据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离婚宣判后,夫妻将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并根据司法程序来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相关问题。
四、地区差异与法律限制古代离婚制度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例如,在古代中国的离婚制度中,男性有较大的自由度,能够发起离婚的权利更多,而女性则受到社会性别观念的限制,离婚权利受到较大的限制。
而在古代罗马,男女在离婚权利上相对平等。
此外,不同的地区和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离婚程序和限制,例如,古代希腊寡妇离婚权较高。
总结起来,古代离婚制度在不同的文明古国中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古代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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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离婚制度中国古代婚姻的意义是两个人的相处,是为庙堂服务,是为了传宗接代。
可见,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牺牲的保护是婚姻的重要目的。
在古代,离婚是针对两个人的友谊,也就是着眼于两个家庭的破裂而不是夫妻感情的破裂。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不使用离婚这个词。
取而代之的是离婚、遗弃、离婚等术语。
中国古代离婚的主要形式包括:(一)七出在中国古代,男人离婚有七种原因,称为“七教”。
包括:不顺从父母,无子女,淫荡,嫉妒,恶毒,多嘴多舌,盗窃(中国古代妇女没有处置家庭财产的权利,所以只要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盗窃。
)七出法是丈夫未经政府同意与妻子离婚的法定理由。
同时,古代婚姻制度为了维护封建道德,规定了丈夫不与妻子离婚的三个法定理由,客观上维护了妇女的权利,即所谓的“三不”:不劳而获、丧三年以上、穷贱未富。
即妻子无家可归,无所依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务三年的,不能休息;我结婚的时候,老公家贫穷卑微,我和老公同甘共苦,但后来富得不能再富了。
但“三不去”原则并不适用于七害。
(二)义绝义肯定是刑事附带民事的一个法律后果。
如果夫妻之间,一方亲属与另一方亲属之间,或者双方某些亲属之间发生刑事案件,如打架、杀人、通奸等。
,这些都是法律所指的,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无论愿不愿意都必须离婚,违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和离和合离婚是我国封建社会允许夫妻自愿协议离婚的一项法律制度。
但由于男尊女卑思想的束缚,所谓的离婚,多是协议离婚或释放妻子,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离开妻子的原因,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
(三)呈诉离婚制度所谓诉请离婚,就是在特定原因发生时,由诉讼决定的离婚。
根据封建法律,如果妻子的丈夫在逃,丈夫已经在逃三年,丈夫强迫妻子卖淫,男方欺骗、强奸妻子,男女双方都可以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中国风俗史之离婚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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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口舌,就会挑拨兄弟间的亲情。“四 德”对“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沉静 寡言,“言不贵多而贵当”。父权制家 庭忌讳妻妇多言,主要因为怕外来的 妻妇会离间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特别 是兄弟间的关系,导致家庭不和甚至 瓦解。
• 盗窃(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而 是家内),是不义的行为,而且也违 反了小辈妇女(“子妇”)不应拥有财 产的原则。
钗头凤 唐婉
世情薄,人情恶, 雨送黄昏花易落。 晓风干,泪痕残, 欲笺心事,独语斜阑。 难!难!难! 人成各,今非昨, 病魂常似秋千索。 角声寒,夜阑珊, 怕人寻问,咽泪装欢。 瞒,瞒,瞒!
(二)义绝
义绝是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 、杀、奸罪,及妻谋害夫的情形。 由于这是破坏伦常,所以构成离婚 的要件。法律上对义绝强制执行, 有义绝的事实而不离婚也有罪,这 与“七出”的执行权在夫不同。
三、离婚
古代离婚又称为“弃”、“出”、 “休”、“出妻”、“休妻”、“放妻”、 “遣妻”、“逐妻”、“黜妻”等。一般 认为这是一种单向性的离婚。离婚是男子 的特权。 离婚大体分为强迫性离婚和协议性离婚两 种类型。强迫性离婚又分“七出”与“义 绝”两种情况。
(一)“七出”与“三不去”
所谓“七出”,是礼法之中规定的丈夫可以 将妻子赶出家门的七种理由。
4、江西建昌府:“出嫁妇女常恃外族之势挟制 其夫,为父兄者不以名节为重,多方扛帮袒 护,至于不再醮不已。”(董沛《晦暗斋笔语》卷1
)
(四)小结:男子可以任意休妻?
——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卦)。(《易·序卦下》)
——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管子· 小匡篇》) ——夫妇以义合,义绝则离之。今士大夫有出
《大戴礼·本命》:
妇有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 ,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妬,为其乱家也 。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zi祭品)盛也。口多 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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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2 ·[摘要]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和违律婚断离等制度,形成于唐代,是礼法融合的产物。
国家通过多种手段调整离婚,形成以七出为基础、义绝为手段、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的体系,具有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的特点。
离婚制度的体系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极具域外影响力。
同时反映出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神,在离婚这一关系家庭与家族关系的问题上又不是绝对,而是从社会生活出发,采取夫权与均衡男女关系的原则,形成中国传统离婚制度的民族特色与法律特质。
[关键词] 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兼顾与衡平[作者] 郭成伟(1946 —),男,辽宁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史。
崔兰琴(1970 —),女,河南新乡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郭成伟崔兰琴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和离、违律婚断离等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该离婚体系以七出为基础,以义绝为手段,以和离和违律为婚断离为补充,体现出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合一的完整体系。
四种离婚制度的结合充分体现制度的综合性与兼顾性的法律特质,这种离婚法制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状况,极具典型性,对周边子法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以七出为基础在古代的几种离婚制度中,七出是较早出现的,又被称作七去,这不仅构成了离婚制度的基本内容,而且也奠定了古代离婚的基本语境。
因此,古代离婚最初并不叫离婚,而是被称作“出”、“弃”、“休”等。
以男方单方面休妻为主的七出离婚制度,构成了古代离婚制度的基础。
在目前可考的文献史料中,较为详细记载七出的是《大戴礼记·本命》。
最初的称呼为“七去”,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另外,何休在为《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做注时也论及该制度,他使用的名称为“七弃”,具体的用语和次序与《大戴礼记》亦略微有所不同。
“妇人有七弃,五不娶、三不去也。
⋯⋯无子弃,绝世也;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背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9 3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1〕《周礼·天官·九嫔》。
〔2〕至于恶疾的具体内容,说法不一。
《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注:“恶疾谓、聋、疠、秃、跛、伛。
”也包括某些恶性传染病。
此“疠”病包括麻风病之类传染病,如《云梦秦简》:“今甲病,问申何以论?当迁疠所。
”《淮南子》“恶疾”指“消”疾而言。
“消’即现代医学所说的糖尿病,当时是很难治的病症。
《为政九要》曰:“恶疾,体臭者。
”不可奉宗庙也。
”《孔子家语·本命解》仪礼疏所列各项亦与此相同,只是名称又改为“七去”而已。
可见,七出作为一种离婚制度至少在汉代已经普遍实行。
子妇只要存在不顺从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以及盗窃等七种情形,皆属休弃之列,夫家可以理所当然地行使出妻之权,舆论也不会对此有所指责。
在复杂多变的家庭生活中,礼经为什么单单列举这七种情况作为休妻的条件呢?礼经对此的解释较为相似:第一,不顺父母去。
对于子媳来说,不顺从父母就是“逆德”、“背德”,也就是不具有妇德。
班超的《女诫》中也曾提及妇女有四行,“女有四行,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
”妇德是其中重要的一行。
据《周礼》记载,官方设有专门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以教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1〕郑玄注:“妇德谓贞顺,妇言为辞令,妇容为婉娩,妇功为丝。
”何为“妇德”?班昭的定义为“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
”既然贞专顺从是妇德的核心,那么不顺从父母肯定就是背德之行。
第二,无子去。
妇女嫁为人妻,首要的功能就是传宗接代,履行生育职能。
如果不能生出儿子,就是断绝了夫家的香火传承、血脉延续,妇女不得不担起“无子”的“罪名”,夫家进行出妻被视为当然之举。
第三,淫去。
妇女淫乱,就无法保证夫家血脉的纯正,有乱族之嫌,不能为夫家所容。
第四,妒去。
虽然古代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但不排除纳妾。
嫉妒之妇,无法容忍丈夫纳妾、嫖娼等不忠行为,从而引起冲突,滋生矛盾,家庭无法和睦相处,故而妒妇在休弃之列。
第五,有恶疾去。
恶疾是指较为严重的疾病,特别是麻风病之类的传染病。
〔2〕考虑到祖先不食不洁之物,有恶疾的妇女是不能和丈夫一同参与祭祀活动。
“不可与共粢盛也”和“不可奉宗庙也”都属此意。
第六,口多言去。
沉默是金,言多必失,而女子多言,更易无事生非。
总而言之,多言的长舌之妇,会离异亲情。
第七,盗窃去。
妇女私自拥有夫家的财产,就被视为盗窃,违反了同居共财的大义。
从礼经对七出缘由的解释来看,其核心贯穿的是礼制的基本精神。
礼是七出的根本,七出是礼制的表象化,因此顺从父母、贞专有子、寡言不妒、不有私货等等,是礼教对已为人妇的女性设定的规范。
具体来说,保有妇德,贞专顺从,孝敬舅姑,是礼对女性的基本要求。
《礼记·内则》也有规定,“妇事舅姑,如事父母。
鸡初鸣,咸盥漱,栉笄总,衣绅,左佩纷、、刀砺、小、金燧,右佩箴、管、线、纩,施,大,木燧,衿缨綦屦,以适父母舅姑之所。
及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
疾痛苛痒,而敬抑搔之。
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
进盥,少者奉盘,长者奉水,请沃盥。
盥卒,授巾。
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
”从鸡叫头遍开始,媳妇就要起床梳理,带上各种服务用具到公婆处侍候盥洗、用饭,做到恭敬、温和,色柔、气怡,唯公婆的意志是从,“子妇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
若饮食之,虽不耆,必尝而待。
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
加之事,人代之,己虽弗欲,姑与之而姑使之,而后复之。
”即使公婆有过失也必须低声下气,轻柔劝谏,时刻不违孝敬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总第18 期)·9 4 ·〔3〕《礼记·昏义》。
〔4〕《诗·大雅·瞻》。
〔5〕《礼记·内则》。
〔6〕《汉书·孔光传》。
的原则,“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
谏若不入,起敬起孝。
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
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舅姑没有命令,媳妇不敢退居私室休息,儿媳的去留命运取决于舅姑而非儿子,“子妇有勤劳之事,虽甚爱之,姑纵之,而宁数休之。
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
”成妇的责任主要在于照顾舅姑、丈夫等家人的衣食起居。
结婚生子是礼制对婚姻的基本要求。
按照礼制的定义,婚姻的功能在于“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3〕而无论上祭祖宗,还是下传子孙,都需要男性继承人来完成。
毫无疑问,无子婚姻肯定有悖于礼制的要求。
寡言不妒是礼教中的理想女性的形象。
“妇有长舌,维厉之阶。
乱匪降自天,生自妇人。
”〔4〕至于恶疾去妇的原因,礼经则纯粹从宗祖祭祀的角度考虑。
盗窃也是因为子媳此举有违礼制的要求,“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5〕子妇任意拥有或处分家庭财产被看成盗窃。
七出之礼引入法律,据目前史料考证,始见于唐代。
《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及疏议有曰:“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
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而出之者,杖一百。
并追还合。
”由此可见,唐律在维护夫权的前提下,考虑到伦常礼教的要求,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实施了兼顾的原则,即在七出之后,又规定了“三不去”,从而使该离则离,不该离则采取和的方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这项补充规定又表明,三不去同样是相对的,即有恶疾和犯奸行为的妇女是不包括在内的。
中国古代法定离婚制度以七出为出发点,说明法定离婚制度是建筑在伦理道德的基础上。
伦理道德是七出的基础,婚姻以道德为支撑形成国家本位,忠孝廉耻等观念得以强化,七出最早体现为家族伦理的礼治精神,同时也反映出传统离婚制度兼顾妇女利益的精神。
二、以义绝为手段七出是离婚制度的基础,义绝则为解决婚姻双方冲突的手段。
正所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6〕义绝是中国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
一旦婚姻中出现了伤害夫妇之义的行为,诸如夫妻一方对对方亲属实施侵害或双方亲属之间发生侵害行为,就意味着夫妇之义已经断绝,婚姻就应该解体,即夫妻必须离婚。
一旦出现法律所列举的义绝情况,当事人不主动离婚的话,国家权力就会及时进行干预,强制离婚。
即便此时夫妻关系还在维持,甚至夫妻关系还很恩爱,但由于“义”被破坏了,支持婚姻的条件或纽带不存在了,那么这婚姻就要解除了。
否则,法律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并且一旦判决离婚,以后再不能结合。
义绝作为一种观念起源于何时已经无法考证,从汉代流传的“有义则和,无义则离”来看,至少义绝在汉代已经被广泛接受。
刘向所撰《列女传》中已有义绝之礼,“黎庄夫人者,卫侯之女,黎庄公·9 5 ··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7〕《大明律·刑律五》诉讼门。
〔8〕陈顾远著:《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年版,第244 页。
之夫人也。
既往而不同欲,所务者异,未尝得见,甚不得意。
其傅母闵夫人贤,公反不纳,怜其失意,又恐其已见遣,而不以时去,谓夫人曰:‘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今不得意,胡不去乎?’《汉书·孔光传》则开始有义绝之说,时值淳于长坐大逆诛,“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欲杀之,名不正,不当坐。
’有诏,‘光议是’。
”但在法典中开始出现,据目前的史料考证是在唐律中。
《唐律·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及疏议曰:“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