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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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申报AAAA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申报AAAA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申报AAAA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05.13•【文号】中税协发[2011]046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申报AAAA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自2010年以来,共有6家税务师事务所申报AAAAA级事务所、10家税务师事务所申报AAAA级事务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着申报时间过晚、申报资料不全、申报程序较乱等问题,影响了等级认定工作的效率。

为保障AAAA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各项程序,确保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质量,现将申报AAAA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按时原则上一个年度开展两次AAAA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参加上半年等级认定的,通过初审后务必于4月15日前上报中税协;参加下半年等级认定的,通过初审后务必于9月15日前上报中税协。

二、申报资料要齐全申报AAAAA、AAAA级的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上报,不得缺项。

整合重组的税务师事务所向中税协申报AAAAA或AAAA级,首先上报整合重组材料,待审核同意后再报送申报AAAAA或AAAA级资料,并附整合重组协议和限期完成经营业务整体转移承诺书。

三、申报程序要完整申报AAAA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申报资料务必先报地方税协,经过地方税协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地方税协按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要求上报中税协。

整合重组的税务师事务所申报AAAAA或AAAA级,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申报资料须经当地税协和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送母公司或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协和管理中心,与初审后的母公司或总公司申报资料一并由母公司或总公司所在地税协上报中税协。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 一、纳税人(目标客户)的税收风险对鉴证业务的影响 •
税收政策体系 越来越繁杂
企业交易行为 越来越复杂
税收征管措施 越来越严格
企业税务 问题 越来
越多变
风险源-经营性风险
• (一)纳税人税收问题多变的正面影响
• 纳税人面临多变的涉税问题,对涉税业务的需求增加,对 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着正面的作用,为行业的做大做强 提供了业务支撑。
•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注意事项
•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发起人(出资人)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厘清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
• 按照章程规定,协会是注册税务师的自律性组织,对注册 税务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协会理事会设立行业自律检查 及惩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并 提出惩戒建议;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协会对个人会员 的惩戒种类可分为:
• 1、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事务所受罚案例的思考
• 企业提起复议后,复议委员会认为税务师事务所曾出具过 鉴证,遂撤销了对企业的处罚决定,改为对中介机构进行 处罚。
• 思考:1、纳税人是否通过购买鉴证服务规避完全规避涉 税风险或将涉税风险转嫁给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2、事务所是否应该受罚,如果受罚,应该如何处罚?
厘清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 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税协发[2018]6号
【发布部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8.03.05
【实施日期】201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做好2018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质量,推动事务所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中税协发[2017]023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程序
(一)新申请等级及单独授牌分支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报送等级认定材料。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对申请4A级、5A级的事务所及申请单独授牌的分支机构进行实地审核;各地方注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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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A类纳税户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11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A类纳税户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11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A类纳税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A类纳税户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113号1997年3月20日)各分局: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各分局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实施分类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户ABC分类扣分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电脑选案有重点地进行纳税检查。

通过综合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纳税检查等多方面的情况,经市局计算机中心统一稽检,由电脑自动评(扣)分,已于1997年1月1日产生了第一批ABC分类纳税户,现就加强对A类纳税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证书发放及编号问题1、对评定出的A类纳税户,由各征收分局负责打印、发放证书(证书式样见附件一,各征收分局在3月底以前到市局征管处领取证书,并在4月底以前完成发放工作);对评定出的B、C类纳税户,不发证书。

证书发放后,由纳税人统一保管。

2、ABC类纳税户每年由计算机稽核一次,每两年由计算机稽核综合评定类别。

重新评定ABC类纳税户时,对取消A类纳税户资格的,由主管征收分局收回证书。

3、证书的编号,一律使用7个号码,其中前两位为区域编号,后五位为分局发证书顺序号。

01、02、03、04、05、06分别为罗湖、福田、南山、蛇口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编号。

如罗湖征收分局第一个领取A类证书纳税户的证书编号为深地税证字第0100001号。

关于跟踪管理问题。

1、对评定出的A类纳税户,除群众举报案件外,原则上两年检查一次,主管检查分局每年对50%的A 类纳税户进行检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规程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市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各区局、直属机构如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市局制定(经市局授权除外)。

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修订稿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修订稿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并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根据申请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 级、AAAA级、AAAAA级。

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并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中税协负责AAAA 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由地方税协协助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中税协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

第五条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享有执业信誉。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中税协认定的等级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税协认定的等级本省适用,跨省执业的由执业所在地税协确认其适用性。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中税协负责制定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中税协负责制定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及业绩认定标准和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子公司或分公司颁发牌匾的业绩标准,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调整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

地方税协负责制定本地区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相关标准报中税协备案。

第八条等级审核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申请A级、AA级、AAA级认定,向中税协申请AAAA级、AAAAA级认定。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复印件(再次申请,无变化可不提供);(三)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四)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五)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六)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七)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统计表;(八)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九)内部管理制度(再次申请可只提供变化部分的制度);(十)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3);(十一)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
理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深司[2002]1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2.09.09
【实施日期】1997.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1日)废止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
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深司[2002]11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深司[1997]42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自1993年实行律师体制改革以来,全市律师事务所除少数国资所归区司法局管理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深国税发[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10]85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加强新形势下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企业是指,根据资产、收入和纳税规模以及特定行业等条件确定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各区分局大企业。

第四条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目标是:针对大企业的经营特点为其提供务实、便捷、灵活的纳税服务,实施相对集中、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指导和帮助大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五条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一)集中统一规范。

在国地税分管范围不变、分税种管理为主不变、日常事务属地管理不变的前提下,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实行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一个“窗口”对外和管理内容、方法的规范统一。

各区(分)局原则上应对大企业实行集中管理,由征管力量较强的税源管理科室负责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深化信息管税。

以我局已经具有的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数据和功能,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深化数据应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深府办[2013]2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5日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源控管,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委托征收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

第四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牵头、单位协作、信息共享、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税收征管保障措施。

第六条市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市税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市经贸信息、科技创新、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卫生人口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保障、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管、房屋租赁管理、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市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二章信息共享与协作第七条市政府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

有关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将本办法规定的涉税信息及时提供给市税务部门。

有关单位依法查询税收信息的,市税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及时提供。

第八条市税务部门需要有关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涉税信息共享协议》,约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10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联合办证业务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现将经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证业务规程》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附件《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8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证业务规程一、联合办证业务范围联合办证业务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

二、联合办证业务规则(一)设立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向受理单位申请设立税务登记,按统一要求提供或交验有关证件、资料。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深财规[2015]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5〕5号)为促进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和变更备案工作,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5年4月2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和变更备案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申请人在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前,应当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设立分所无需查重)。

(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市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三)市财政部门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市财政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4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经市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批复文件及执业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批复文件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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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考评办法.doc

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考评办法.doc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把我省注税行业做大做强,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XX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事务所.第三条实行自愿参评原则。

设立一周年以上的事务所方能申请参评.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分五级,即A级、AA级、AAA 级、AAAA级、AAAAA级。

省税协负责评定A级、AA级、AAA级。

AAAA级、AAAAA级由中税协负责认定。

本办法适用于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的评定.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采用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集团化模式管理的,可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申请等级评定,也可向我省税协申请等级评定,向我省申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评标准第六条考评标准包括:执业资质及经营规模,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管理及其它工作完成情况(见附件1).第七条按等级评定年度上一年度的年经营收入和注册税务师人数分别申报不同的等级。

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注册税务师5人以上的可申报A级;年经营收入400万元以上,注册税务师7人以上的可申报AA级;年经营收入800万元以上,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的可申报AAA级。

第八条实行百分制考核,按照评定标准的细化项目进行评分.符合申报条件,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方能评为相应等级.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85分以上的降低一个等级。

第三章考评程序第九条事务所等级评定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市、州税管中心(协会联络站)进行初审。

(一)参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州税管中心(协会联络站)报送参评资料。

(二)市、州税管中心(协会联络站)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

对申报事务所做实地综合考评;2.走访委托人或向委托人发放调查问卷(见附件2),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3。

征求当地税务机关意见;4.写出考评报告;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市场税征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25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市场税征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25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市场税征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市场税征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255号1995年7月1日)名分局:现将《深圳市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试行办法为了规范电子、通讯、钟表、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布料等专业市场(以下简称专业市场)的管理,使之能适应新税制的要求,并遏制贩卖和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按照“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新税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深圳市专业市场内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均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建立征管手册。

二、对在专业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定期定额和开票征税相结合的征收办法。

(一)定期定额征税:根据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采取业户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办法,事前评定一定时期(季度或半年评定一次)月不含税销售收入,按月征收。

(不包括专业市场开票专柜的开票部分)。

有条件的,可由税务、工商、市场管理等部门组成评税组,审查业户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最后由税务部门核定其月销售收入。

(二)开票征税: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业务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可到专业市场的开票专柜开票。

开票专柜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按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税款缴纳:专业市场内各个柜台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以及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代征的增值税,由市场管理机构每月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代缴。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审批办法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
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
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
税务师事务所
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01 发展
03 审批办法 05 执业规范
目录
02 背景介绍 04 暂行办法 06 等级认定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 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税务师事 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与其他国家相比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代理的 工商企业尚不足10%,而个人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代理的几乎没有。随着税收制度的逐步完善,税收 规模和纳税人数量的不断扩大、国外大型跨国公司和我国企业的发展、公民纳税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国涉 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需求必将逐步增长。预计行业收入将达100亿。
咨询与分歧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所委派的执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 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
1.委派方式和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标准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 这些文件针对的事项包括: (1)将业务简要情况告知业务人员,使业务人员了解工作目标: (2)保证执业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3)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4)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5)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6)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的有效实施。 2.项目负责人

深圳市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深圳市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深圳市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加快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总机构住所在深圳市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跨市)(以下简称事务所)AAA级认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二章评定工作机构第四条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成立AAA 级事务所的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深圳市AAA 级事务所的认定工作。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注税管理中心、注册税务师代表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定工作组。

第三章参评资格第五条事务所申报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时间。

事务所成立满三年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二)遵纪守法。

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无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情况,无偷税行为;按时足额提取职业风险金。

(三)执业规范.近两年年检合格且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理(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事务所暂不参加申报当年的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四)执业人数。

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含分支机构)不得少于10名.(五)收入规模。

上年度经营收入(含跨市并经所在地协会证明已缴纳会费的分支机构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经营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六)办公条件。

有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和会议室;法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七)内部管理.业务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员工培训等制度完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财法[2014]1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14
【实施日期】2014.07.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财法〔2014〕17号)
各有关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实际,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

为使非营利组织能及时获得免税资格认定,将深圳市国家税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窗口免税资格资料受理时间明确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财税〔2014〕13号文的要求,除财。

广东省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试行)

广东省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试行)

广东省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税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加快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总机构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除外)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跨省)(以下简称事务所)AAA级等级认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事务所的等级,根据考核结果,资质合格者评定为AAA级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章条件和资格第五条事务所AAA级等级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AAA级等级认定的事务所总机构必须在本省成立满三年;(二)前三年年检合格,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且被有关部门处理;(三)前三年足额缴清会费;(四)前三年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不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问题;(五)事务所申报AAA级等级认定以报备系统报备的涉税鉴证业务收入和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注册资本金实际数为基数;(六)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认定标准与内容第六条事务所AAA级认定标准具体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争先创优等五个方面(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事务所申请AAA级等级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执业资质的要求(本项总分值满分10分,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评分):(一)事务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业务开展符合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具体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的要求(本项2分);(二)事务所事项变更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本项2分);(三)符合分所设立和管理的规定,没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设立分支机构,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本项2分);(四)无执业注册税务师同时在2个(含)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现象,无在职税务人员以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执业的情况(本项2分);(五)没有其他违反执业资质方面的问题(本项2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2013年第16期(总第832期)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府公报> 2013年政府公报> 2013年第16期(总第832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号:深地税告〔2013〕5号[内容纠错]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19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和临时税务登记户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报告银行帐号、税务认定情况和停(复)业登记;(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包括: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包括发票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缴销情况,税控装置使用情况和防伪税控系统保管情况;(四)纳税申报情况,包括按期纳税申报情况、按期申报准确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五)税款缴纳情况,包括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和陈欠清理情况;(六)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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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税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加快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总机构住所在深圳市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跨市)(以下简称事务所)AAA级认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评定工作机构
第四条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成立AAA 级事务所的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深圳市AAA级事务所的认定工作。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注税管理中心、注册税务师代表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定工作组。

第三章参评资格
第五条事务所申报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成立时间。

事务所成立满三年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二)遵纪守法。

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无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情况,无偷税行为;按时足额提取职业风险金。

(三)执业规范。

近两年年检合格且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理(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事务所暂不参加申报当年的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

(四)执业人数。

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含分支机构)不得少于10名。

(五)收入规模。

上年度经营收入(含跨市并经所在地协会证明已缴纳会费的分支机构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经营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六)办公条件。

有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和会议室;法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七)内部管理。

业务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员工培训等制度完善。

(八)专业形象。

在行业内享有较高诚信度,在客户群内享有较高的满意度。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由各事务所自愿申报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

第七条事务所申报AAA级事务所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相关年度会计报表。

(四)相关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者税务机关的年度纳税证明。

(五)市税协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八条在申报期限截止后,工作委员会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逐一评定。

(一)资料审核。

对自愿申报的事务所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事务所申报资料中的数据应以在注税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所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二)场地核查。

对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三)行业内诚信度调查。

调查内容为事务所遵守行业自律的情况,调查面向协会所有团体会员展开。

采用座谈会、行业内诚信度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见附件2)。

(四)客户满意度调查。

在已备案的涉税鉴证报告中,随机抽取每家事务所同等数量的客户,采用座谈会、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见附件3)。

(五)出具评定报告。

评定工作组按照工作程序出具评定报告。

(六)公示。

工作委员会对评定工作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初审,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七)市税协会长办公会议对事务所申报评定情况进行终审。

(八)公告。

将审议通过的AAA级事务所认定名单以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六章AAA等级事务所的管理
第九条AAA级事务所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向获得AAA级称号的事务所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AAA级事务所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税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市税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深圳市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申请表
附件2:行业内诚信度调查问卷
附件3: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1:
深圳市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申请表
附件2:
行业内诚信度调查问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做好本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深圳市AAA 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评定程序,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现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行业内诚信度调查,请配合填写该份调查问卷,并签名盖章。

你所填的内容将受到严格保密。

感谢你所对本行业发展的支持!
附件3:
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
公司:
为了做好本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深圳市AAA 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评定程序,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现对申报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请配合填写该份调查问卷,并签名盖章。

贵公司填的内容将受到严格保密,感谢贵公司对深圳市注税行业发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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