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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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不得有偷税、抗税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塑造企业诚信纳税形象。
第四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1.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2. 股份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对各子公司开展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填
报和保管进行监督与审查。
3. 股份公司税务管理岗负责解决应以股份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负责所在地区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政策变化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各子公司,必要时还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 各子公司税务管理岗负责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机关进行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税务机关指出的涉税问题均应及时向股份公司财务部做书面汇报。
5. 各子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部门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税务管理岗人员若对税收政策不清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或向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咨询,涉及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税务检查,免税事项及新税种认定要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审批。
6. 税务管理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组织实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参与制定或审核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
(3)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税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及各种税务证件年审;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管理工作;购买、开具、核销及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各种发票。
(5)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及各种税款申报、缴纳。当月收到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应在当月扫描、认证完毕,不应遗漏或丢失。
(6)各种税款申报、缴纳;编制计提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7)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8)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9)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发挥税务管理的效益。
第六条任何税务事项的申报、计缴、报备必须有书面原始凭证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公司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第八条税务登记管理
1. 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换证登记以及年审工作均由所在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办理,其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并报所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2. 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
新设子公司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财务部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 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财务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 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 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7. 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15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补办税务登记。
8.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单位,其财务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9. 公司税务登记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财务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10. 公司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