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快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若干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沪府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4日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为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发展目标统筹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统筹推广应用与设施配套,统筹生产发展与回收利用,统筹政府支持与企业投入,到2025年:(一)产业规模国内领先。
本地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20万辆;新能源汽车产值突破3500亿元,占全市汽车制造业产值35%以上。
(二)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
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燃料电池、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车规级芯片、车用操作系统、新型电子电气架构等网联化与智能化核心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形成完整供应链。
(三)绿色交通能源体系加速实现。
个人新增购置车辆中纯电动汽车占比超过50%。
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党政机关公务车辆、中心城区载货汽车、邮政用车全面使用新能源汽车,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环卫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超过80%,网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占比超过50%,重型载货车辆、工程车辆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明显提升。
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总量突破1万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加快推进桃浦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加快推进桃浦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沪府办〔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加快推进桃浦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5〕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加快推进桃浦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4日加快推进桃浦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桃浦地区(核心区北至沪嘉高速,南至金昌路,东至铁路南何支线,西至外环线,规划面积约4.2平方公里)作为全市重要的区域性枢纽点,其转型发展对带动提升上海西部和西北部地区城市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和发展政策,加快推进桃浦地区“脱胎换骨”的调整转型,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战略定位1.功能定位。
坚持产城深度融合,实现宜业、宜居一体化发展。
坚持低碳绿色生态,营造优质宜居、健康宜人环境。
坚持城市设计人性化,充分体现小尺度、高密度、智能化要求。
努力把桃浦地区打造成为上海西北中心城区具有引领性的现代化城区,建成具有集聚和辐射力的科技智慧城,使之成为城市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典范。
2.产业定位。
坚持产业功能与城市功能协调融合,全面发展科技和现代服务经济,重点围绕智慧安防、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文化休闲等领域,聚焦高端环节,引入优势资源,集聚创新要素,提升产业能级,努力把桃浦地区建设成为总部经济主导、“四新”特征显著、“智慧、智能、智力”集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主要目标第一阶段:到2017年,桃浦地区调整转型取得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沪府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7日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特色产业园区创新突破、示范引领作用,强化特色产业集聚和产业生态培育,打造高质量发展重要功能载体,构筑面向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优势,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着力提升特色产业园区发展能级和竞争力。
聚焦特色产业方向,提升产业特色化和品牌化,布局和发展先导产业、重点产业、新赛道产业和未来产业。
打造特优园区主体,优化园区平台主体开发运营机制,加大专业化、综合性配套供给。
营造特强产业生态,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价值链融合发展,促进项目、资源要素耦合共生,推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到2026年,全市特色产业园区达到60个左右,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500家左右,国家级和市级创新研发机构达到360家以上,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元。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集群化发展强化行动抓好标志性产业链布局。
实施一批补链固链强链重点项目,培育集成电路、创新药和高端医疗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民用航空等标志性产业链10条以上,创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打造特色产业地标。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2年)各有关单位:为整顿和规范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的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开展本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本市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本市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市场,基本杜绝本市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清理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对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远程监管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校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沪府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九日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为加快“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下称“国务院19号文”)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回顾“十一五”期间,上海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港口吞吐能力大幅提升,集疏运体系不断完善,公路建设进展顺利,航空枢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航运服务业发展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
国务院1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由注重基础设施建设转入提升基础设施能力与发展服务软环境并举的阶段。
1.国际航运主业快速发展上海港年货物吞吐量从“十五”期末的4.45亿吨增长到2010年的6.5亿吨,其中集装箱吞吐量从1808万标准箱增长到2907万标准箱。
自2005年以来连续5年货物吞吐量排名世界第一,201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排名世界第一。
国际著名航运企业云集上海,全球排名前20的班轮公司均有分支机构入驻上海。
在上海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包括国际航线船舶和特案免税登记船舶)从“十五”期末的223艘、总吨位493万吨,增长到2010年的356艘、总吨位869万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3日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现就促进本市外贸回稳向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一)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优化完善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现有外贸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加快外贸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协同作用,结合专项资金使用配置信贷资源。
完善进口贴息政策,鼓励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下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设备给予贴息。
鼓励本市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对重点外向型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生产设备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二)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在扩大业务规模和符合风险对价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外贸企业成本压力。
对高新技术、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点自主品牌出口企业,逐步降低保单续转费率水平。
对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承保质量较好的客户续转以及重点领域(如机电、汽车整车(零配件)、船舶、高新技术、纺织、轻工、医药、农产品)首次投保的新客户,给予费率下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沪府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沪府发〔2011〕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上海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贯彻好、实施好《纲要》,对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更好地落实《纲要》,经市委同意,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区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原则实现《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必须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同时,各级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合力,保障《纲要》顺利实施。
主要原则是:(一)区分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
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主要由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重点分解政府在完成约束性指标、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规划实施等方面的任务。
(三)明确部门和区县责任。
统筹考虑各级政府的职责,重点将《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将部分目标和任务同时分解到相关区县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沪府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9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市重大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工程促投资、稳增长、惠民生、补短板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城市发展战略定位,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有效促进重大工程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为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总体思路坚持规划引领、问题导向,加大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一库、二计划、五优化”工作机制。
“一库”,即建立“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库”,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规划方案成熟度,提升重大工程建设水平。
“二计划”,即编制“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推进三年计划”和“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完善市重大工程正式项目生成机制,加快项目征收腾地工作。
“五优化”,即加快项目审批办理,优化项目启动、立项、规划土地、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采取提前、交叉、并联等方式,力争项目尽早开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沪府发[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沪府发〔2013〕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
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本市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与国际先进水平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交通出行服务需求相比还有差距。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努力满足市民群众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人口集聚,资源能源相对匮乏。
若采用以小汽车为主的发展模式,将占用更多土地,消耗更多能源,产生更多污染,使城市土地、能源、环境问题更趋严峻。
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引导城市发展模式转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实现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上海城市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履行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在要求。
公共交通作为市民群众的主要出行方式,是城市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要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强化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以新一轮《上海市交通白皮书》为引领,以全方位提高服务水平为突破口,不断提高公共交通运营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群众享有公平、普遍、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使广大市民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
(三)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矛盾的唯一选择。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沪府办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以下简称《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重大部署,是进一步提升长江三角洲地区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战略安排,有利于上海应对复杂多变国际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发展、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上海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区域协调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为更好地贯彻《区域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围绕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着力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打造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着力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一)注重引导性。
加强《区域规划》与本市“十二五”规划的衔接,把国家对长三角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等落实到“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各专项规划中,确保国家的战略意图得到充分体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2016年4月29日)沪府办发 2016 16号各区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交通委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科委㊁市财政局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自用㊁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 桩随车走㊁按需配置 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 合建为主㊁单建为辅 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㊁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 需求支撑㊁重在示范 原则示范建设.申请市㊁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㊁运营服务㊁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㊁建设标准㊁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2.开放共享.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3.承担公共服务.4.电能可计量.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㊁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三)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 企业平台 ),应符合以下要求: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 充换电企业 ),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2 (2016年第10期)(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2.充换电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并出具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凭证.3.充换电企业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4.充换电企业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5.企业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6.接入充电桩规模不少于1000个.(四)本办法所扶持的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 市级平台 ),应履行以下职责:1.立场公正,自身不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与充换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2.具备公共政策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制定实施财政㊁监管等政策提供服务和支撑.3.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4.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第二条㊀(支持方式和标准)(一)鼓励电力等企业发挥技术㊁管理㊁资金㊁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换电企业.对其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对专用㊁公用充换电设备,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换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直流充换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交流充换电设施补贴上限标准600元/千瓦300元/千瓦㊀㊀2.对专用㊁公用充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度电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公交㊁环卫等特定行业专用充换电设施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0.1元/千瓦时0.2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 年1000千瓦时/千瓦 年㊀㊀3.对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㊁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对设备投资(不含光伏发电)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暂不设千瓦补贴上限.4.对充换电企业在沪建设的企业平台,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二)按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模式,组建市级平台,承建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交通委㊁市财政局通过方案竞标方式择优选择,由市交通委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授牌成立.政府对市级平台早期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1.支持市级平台加快建设,对2016 2020年间,市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 P 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5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2.为支持市级平台初期运营,对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42(2016年第10期)补贴(补贴比例见下表),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2016年2017-2018年运营补贴比例50%30%㊀㊀第三条㊀(配套政策)(一)充换电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1.电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中,为新能源公交车提供服务的,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分时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价格;其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 铁合金㊁烧碱(含离子膜)用电 价格.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㊁居民住宅小区㊁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2.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2016年7月1日前,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电服务费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以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二)电网企业为电动汽车提供优质㊁便捷的配套服务.1.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 95598 供电服务热线等,做好宣传㊁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2.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㊁电梯㊁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3.对单独报装㊁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业扩费.(三)支持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1.受市交通委㊁市发展改革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市级平台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报市质量技监局批准后执行.对接数据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充电导航㊁状态查询㊁电量监控有关的基本数据,另一类为与充电预约㊁费用结算有关的运营数据.2.为实现信息共享㊁方便电动汽车用户便捷地查询到充换电设施信息,充换电企业应按要求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确保市级平台A P P 与企业平台A P P 的对接应用.市级平台应加强技术力量支撑,对充换电设施接入率进行全过程管理.3.对充换电设施接入率与充换电设施补贴挂钩的情况进行考核.充换电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开始享受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已建充换电设施应在市级平台投运后1个月内,接入基本数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4.鼓励市级平台与充换电企业开展基于运营数据的商务合作,具体合作模式依双方协议确定.(四)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1.支持 互联网+充换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引入特许经营㊁众筹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对不具备企业平台建设能力的中小型充换电企业,鼓励其与有企业平台的充换电企业或市级平台合作,协商接入运营数据,并在协议中约定设施安全等责任.数据接入企业应加强充换电设52 (2016年第10期)施接入管理,确保所接入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㊁建设标准㊁设计规范.2.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在不影响本单位安全管理㊁停车管理等管理秩序,优先满足本单位职工㊁人员充电及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专用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㊁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等相关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及后续维修更新养护㊁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鼓励建立合理反映各方 权㊁责㊁利 的商业合作模式.3.对早期建成的㊁不符合现行标准而无法投入使用的充换电设施,鼓励充换电企业按国家和地方现行充换电设施产品及安全标准进行改造,充换电设施改造可享受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建成后运营可享受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政策.(五)对充换电设施给予规划土地㊁项目核准政策支持.1.个人在自有停车库㊁停车位㊁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㊁土地㊁施工许可手续.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换电设施.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㊁土地㊁施工许可手续.对用地规模不突破主体项目原用地规模的充换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划参数确定㊁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3.对技术水平高㊁示范效应强㊁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独立用地且符合已批准城乡规划的充换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上可予支持,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单建项目应按集约化㊁少占地的原则设计.4.对充电桩和采用合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政府补贴的,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需单独征地的充换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核准.国家充换电设施项目管理规定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六)对自用㊁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列入年度计划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涉及的电力排管工程,经综合平衡后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㊁改建㊁扩建的城市道路㊁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㊁公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㊁区(县)城市道路㊁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用按实收取(不按沪建交 2011 513号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七)加强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拓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对拥有良好诚信记录的充换电企业,支持其申报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第四条㊀(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㊁市交通委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科委㊁市财政局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推进办 )设在市交通委.充换电企业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推进办上报下一年度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包括拟建设施台数㊁地址㊁设备投资㊁拟申请补贴金额等内容.(二)市推进办会同相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并下达全市年度建设计划.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按计划推进实施,定期向市推进办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10期)62(三)对符合政府补贴扶持范围的项目,市交通委初审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印发充换电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㊀(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程序)(一)申请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的充换电企业,应填写«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申请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补贴的单位,应填写«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㊁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以上申请表可在市级平台网站上下载.(二)充换电企业在项目(含企业平台)建成投产后,将«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申请表»和«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㊁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级平台,并提交以下资料: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㊁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2.项目信息报备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单独征地项目).3.电费凭证.4.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市级平台每季度汇总设备投资(运营)补贴材料,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将汇总的材料㊁市级平台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及运营补贴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三)市级平台申报补贴的,在将«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㊁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市发展改革委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1.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㊁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2.A P P 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凭证.3.市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凭证.4.上年度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㊁运行分析报告.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国家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的单位.第六条㊀(部门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印发年度投资计划,加强政策执行指导与监管,负责充换电设施项目核准与涉及国家能源局管理权限事项的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二)市交通委承担市推进办的工作,负责推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市级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㊁审批㊁规划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掘路修复费核收等工作.(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大型掘路计划的审批及小型掘路计划的指导工作,在具备道路停车条件的地方,组织推进利用道路照明灯杆建设充电设施等工作;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充换电站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充换电站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72 (2016年第10期)(五)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专项审计.(六)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对社会资本开放充换电设施建设市场,搞好属地协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出台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七)华东能源监管局㊁市经济信息化委㊁市科委㊁市环保局㊁市质量技监局㊁市消防局㊁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换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第七条㊀(附则)(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如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4月6日㊀㊀㊀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㊀㊀㊀㊀2016年第10期(总第370期)㊀㊀㊀㊀㊀㊀㊀5月20日出版主管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刷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印中心网㊀㊀址:w w w.s h a n g h a i.g o v.c 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 N31G1854/D。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把上海建设成为开放型、多功能、产业结构合理、科学技术先进、具有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全面贯彻执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推行以发展房地产业为核心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实行房屋、土地商品化经营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完善城市的整体功能,增强城市自我发展能力。
现就上海实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经科学论证,确定城市建设近期发展目标,编制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开发区(包括住宅区、工业区、旧城改适区和对外开放区等)的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正确部署开发区及相关社会分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妥善安排建设进度。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贯彻实施。
(二)开发区的结构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
详细规划除极少数特殊地区外,均由各区为主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开发区的规划不仅要确定开发区的规模、布局和内容,而且要安排好与开发区相关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系统工程的规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3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4【实施日期】2011.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若干意见住宅产业化是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方式建造住宅。
推进住宅产业化有利于提高住宅建设的劳动生产率,促进住宅设计、建造的精细化,提升住宅的整体质量和节能减排水平,推动住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是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世博理念、放大世博效应,加快本市住宅建造方式的转变,实现住宅建筑的模数化、标准化,住宅建造的工业化,住宅生产协作的社会化,走出一条环境污染少、能源消耗低、科技含量高、综合性能好的产业发展新路,促进本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200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
先在局部进行装配式住宅生产方式试点,时机成熟后在一定区域内推广。
分阶段、分步骤解决设计模数化和材料部品化,逐步形成适应本市特点的装配整体式住宅体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四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7]2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四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四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7日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四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现提出加快推进本市“四新”(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增强“四新”经济发展活力,强化“四新”经济带动效应为主攻方向;以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全面联动,完善“四新”经济创新链为主要抓手;以促进一、二、三产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培育“四新”经济新动能为主要支撑。
以释放经济新动能,稳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为根本出发点,更加重视小微企业的扶持,更加注重研发、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的投入,强化良好营商和生活环境的营造。
(二)发展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把分类解决“四新”经济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完善问题发现、收集、梳理、筛选和处理机制,针对重点,攻关难点,着力突破“四新”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
二是坚持管理创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沪府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意见(沪府发〔201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中央关于加快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发展思路和总体目标(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是上海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上海实现调结构、促转型的有效途径。
有利于上海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经济国际化水平;有利于上海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上海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加快调整经济结构,顺利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有利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协调推进,使上海早日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有利于促进贸易平衡,缓解贸易摩擦,进一步优化贸易环境,帮助企业提高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实现良性发展。
(二)发展思路。
提高市场开放程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吸引中外贸易主体集聚;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要素通畅流动,提高贸易效率;加快建设以要素市场和消费服务市场为重点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带动作用;加快营造国际一流的商贸发展环境,使上海成为交易机会多、综合成本低、市场秩序好、消费者近悦远来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现代服务业发达,万商云集,服务长三角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与我国经济贸易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贸易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制订的《上海市2007-2009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制订的《上海市2007-2009年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7]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10【实施日期】2007.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制订的《上海市2007-2009年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交通局制订的《上海市2007-2009年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十日上海市2007-2009年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三年行动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十部门关于优先发展上海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4号)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上海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加快还清交通发展滞后的历史欠账,公共交通投资逐年增加,建成了一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极大地改善了市民“出行难”;公交行业加大改革力度,深入推进体制、机制、票制改革,积极探索“行业公益性、运作市场化”的发展新路,城市公共交通整体服务能力与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二、解决好上海交通问题的任务依然艰巨上海作为一个人口多、地域小的特大型城市,交通问题是城市发展中的永恒主题和难题。
虽然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高强度投入、大规模建设、全方位改革,上海出行难问题得到很大缓解,但是并没有根本解决。
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人口大量导入和道路资源有限,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交通问题越来越突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制订的《金山区关于加快推进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制订的《金山区关于加快推进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金府办[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制订的《金山区关于加快推进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办〔2010〕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经委制订的《金山区关于加快推进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金山区关于加快推进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和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加快提升我区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优化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环境,发挥汽车产业对金山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产业链长、关联度高、就业面广、消费拉动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高速发展,形成了多品种、全系列的各类整车和零部件生产及配套体系,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明显提升,2009年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产销大国。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汽车市场受到了严重冲击,发达国家汽车市场严重萎缩,正面临新一轮汽车产业重组调整期。
而中国的汽车市场在启动内需的政策驱动下,逆势上行,正面临新一轮发展黄金机遇期。
金山区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以整车制造为特征的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形成了一定规模。
2009年,我区汽车及零部件规模以上企业有49家,完成总产值54.84亿元,占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工业产值比重的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沪府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环境,鼓励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期限和条件)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具备下列条件的老旧汽车淘汰更新,适用本办法:200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上牌,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淘汰(包括报废或转出本市,下同)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且在本市更新购买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客车或货车,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
本市公交汽电车辆的淘汰更新,按照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市用于补贴老旧汽车淘汰更新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补贴标准)对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按照汽车类型和注册时间确定补贴标准。
汽车类型分大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货车、小型客车、轻型货车及微型客货车。
汽车注册时间分1998年及以前、1999年至2000年、2001年至200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五部门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五部门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5•【字号】沪府办[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五部门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2]63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计委、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五日关于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为高起点、高质量地推进试点城镇建设,积极探索建设的运作机制和开发模式,现就确保试点城镇高质量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一)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
城镇总体规划完成以后,区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规划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城市设计导则,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当前,要先完成先行启动区域的规划设计工作。
要加强城镇总体规划与各专业规划的衔接与深化,按照总体规划的设计思路和理念,高水平地编制居住、空间环境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的详细规划。
对城镇核心区域要加强整体理念设计,实施成片开发,塑造好经典的城镇特色风貌,全面提升城镇功能和土地级差。
要对居民动迁用房进行统一规划和集中布局,使其在建筑风格上与城镇整体风貌相协调。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
已经启动的试点城镇,要按照市计委制订的《关于上海市试点城镇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组建办法》(沪计区县(2002)010号)的要求,尽快完成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为保证规划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应请参与前期总体规划中标的国外设计公司及有关专家继续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审和论证。
要分季度召开专家委员会评审会,集中对试点城镇规划范围内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沪府办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完善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措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五、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六、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
七、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八、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
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快上海国际汽车城
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0500101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2]3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15
【实施日期】200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快
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计委《关于加快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建设上海国际汽车城,是市委、市政府根据上海“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确立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对优化本市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现提出关于加快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通过对现有政策资源整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降低开发成本,加快上海汽车城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进程,形成与上海国际汽车城相适应的一流硬件条件。
(二)通过争取国家鼓励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聚焦,鼓励本市汽车整车与零部件研发生产、汽车展示博览、汽车贸易与物流、汽车科普教育与汽车服务、汽车文化体育与休闲旅游等与汽车产业相关的项目向上海国际汽车城集聚。
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建成上海国际汽车城。
二、汽车研发与生产
(一)对入驻上海国际汽车城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产学研联合体,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按照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规定,予以享受有关优惠与扶持政策。
(二)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中,相关的汽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水平升级和检测认证技术创新的项目,经市经委认定后,可享受本市技改贴息或“国产化基金”的重点扶持政策。
(三)对入驻上海国际汽车城的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和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自用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等,由上海海关按科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