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判实务 24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
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
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
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
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
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
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而引发。
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分享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不可能将所有涉及诉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
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陕西西安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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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运营成本。
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或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出发,分析具体的对策措施。
1.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方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请求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而另一方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导致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 技术难度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等等。
这些技术难题给造价鉴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才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3. 证据不足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着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给鉴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很难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发布标准规范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让各方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2. 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技术难题,可以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资质认证、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为了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 ————————————————————————————————日期:ﻩ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随之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保证。
ﻫﻫ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ﻫ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ﻫ (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ﻫ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
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
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渐降温,建筑领域企业利润降低,企业生存压力不断加大,建筑行业合同纠纷问题较为突出。
在建筑工程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纠纷占比较大,因此,加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
标签: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司法鉴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存在低价竞标、变更确认手续缺少、范本合同不标准等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还会增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增加工程建设成本开支。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最为常见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案件处理方法和手段,它可以较好地为司法机构提供较为科学的解决依据。
但是建设工程本身具有较为特殊的特性,因而仍需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规范。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近年来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纠纷问题频发,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工程款项。
例如业主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拖欠严重;工程竣工结算时业主方和施工方的工程价相差较大。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纠纷案件当中,造价纠纷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为几十万甚至几千万。
在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纠纷当中,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凭着起诉价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不能得到法庭的信服。
因此,要经过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才能够成为“法律凭证”。
在造价纠纷案件中,证据决定纠纷案件输赢的关键。
因此只有经过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才能够作为法庭证据,才可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二、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讨(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或标准问题在诉讼中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首先要解决的是采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问题。
实务中,我国各类专业鉴定机构采用的工程造价鉴定方法,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各级行政区域建设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区单位工程估价表》,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注:这些文件即是本文前面所说的专业技术方法,也称行业统一定额)。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建筑工程造价可能因多方因素导致一些纠纷,如果纠纷没有能够及时解决,必然会对建筑工程以及多方主体的利益造成影响。
这就需要针对工程造价展开司法鉴定,结合实际发现,司法鉴定面临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分析,立足于法律角度总结有利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可行对策,一方面帮助解决造价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今后提高司法鉴定规范性以及整体水平探索可行路径。
关键词:建筑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处理专业性问题必须经过鉴定,这就需要法定鉴定部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若无法确定鉴定部门,该项工作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制定鉴定部门。
总体而言,开启司法鉴定程序主体为法院,在不考虑司法鉴定委托、指派的前提下,主体仅为法院,而非提起诉讼当事方或参与者。
结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除了法院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作为主体。
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必须要在举证期限范围内。
司法鉴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在期限内没有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正当理由,或是无法提供材料,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干扰,法院最终也不能根据得出的鉴定结果认定结论,有关人员必须承担不举证带来的后果。
从此方面分析可见,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主动提出个人权利相关的内容。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方能将当事人作为主体,建议为当事人赋予鉴定程序启动主体相关权利,而法院则是在审查环节进行形式层面的审查。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同意,随后当事人双方需要经过协商,明确选择具备专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负责司法鉴定工作。
如果双方协商存在异议,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确定。
从此方面分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之后方可正式启动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在现代化社会环境下,城镇建筑物与日俱增,而项目施工的复杂程度在逐渐增加,使得建筑工程在后期很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更是如此。
工程造价鉴定能够为工程造价提供准确依据,从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在造价合同纠纷发生后,造价司法鉴定是必要的,深入办理案件纠纷,根据认定所得的结果,启动调解工作。
这就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有较高认识与把握,并且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能够有效地开展鉴定活动。
因此,本文首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进行探讨,并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做出分析,以此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鉴定机构的调查活动并不等于法庭调查,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在启动鉴定后,如果表述含混、片面性或矛盾性,双方须同时明确。
鉴定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询问和记录之后,才得以将整个造价争议过程呈现出来,并对其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从而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行为。
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纠纷有了更全面的把握,双方还需同时接触,交流后的理解,整理为书面材料,这是最后认定所需参照的依据,并成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关键部分,能确保最后获得的鉴定结果是公平的。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当今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在实践上还面临着不足之处,对鉴定结果有一定影响,还将给司法鉴定带来较大困难。
在当前的建筑行业发展过程当中,由于造价司法鉴定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鉴定程序无法得到有效开展。
如申请认定后,当事人应当负相应举证责任,并且一般由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直接接触,申请鉴定,才能正式开始司法程序。
事实上,这一过程须由法院处理,且审理同意才会正式产生法律效应。
若是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批准其提交鉴定请求而拒绝起诉,则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此时法院也难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2012年4月5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
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
2011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14686亿元,其中在省外完成产值733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65亿元,实现利润415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5488万平方米;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有15家。
浙江省作为建筑大省、建筑强省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浙江建设”的品牌效应进一步凸显。
与此同时,从全国范围看,国内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混乱等薄弱环节,加之竞争激烈,违规开发项目、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报价、超资质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者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楼倒倒”等事件时有发生;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资金链条吃紧引发投资不足,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远远超出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层面,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纠纷矛盾不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大量涌入法院。
据统计,我省法院2005年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682件,2006年受理2757件;2007年受理2866件;2008年受理3738件;2009年受理4070件;2010年受理2927件;2011年受理2523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内容是什么
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若⼲疑难问题的解答的内容是什么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浙江省⾼院民事审判第⼀庭经深⼊调研,并⼴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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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若⼲疑难问题的解答的内容是什么浙江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若⼲疑难问题的解答》⼀、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建设⼯程施⼯合同的承包⼈与其下属分⽀机构或在册职⼯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机构或职⼯施⼯,并在资⾦、技术、设备、⼈⼒等⽅⾯给予⽀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施⼯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效的,不予⽀持。
⼆、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的效⼒发包⼈未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效;但在⼀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未取得建设⽤地使⽤权证或建筑⼯程施⼯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程施⼯合同的效⼒。
三、如何认定当事⼈就⼯程价款计价⽅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建设⼯程施⼯合同约定的⼯程价款的确定⽅法虽然与建设⼯程计价依据不⼀致,但并不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建设⼯程施⼯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条件下⼯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效。
五、如何认定开⼯时间建设⼯程施⼯合同的开⼯时间以开⼯通知或开⼯报告为依据。
民事审判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建设 工程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 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否准许?
合同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确,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 但建设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工程造价进行 了结算,并对结算结果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在履行 付款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一方当事人 又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除外。
第一部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
七、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材料应如 何处理?
委托司法鉴定的,合议庭应当组织双方 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证据材料比较少 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材料比 较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认、或者不予确认、 部分确认的书面质证意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 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对证据效力 发生疑问的,合议庭有责任根据证据规则作出 相应解释。
第一部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
四、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 院是否可依职权对工程造价或工程质量进行司 法鉴定?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 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 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 构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启动 司法鉴定程序,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审过程中,发现遗漏鉴定,需要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的,二审合议庭应对司法鉴定的目的、 方法等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分析。确实需要进行 司法鉴定的,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长或 庭长批准,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 定程序。鉴定程序确实需要在二审启动的,合 议庭讨论后,报主管院长或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知识和若干要点
核心内容
5. 从业机构及人员管理
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2月19日修订。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核心 内容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 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 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建设工程造价 基础知识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及 计量、计价依据及工 程造价专业工作规范
从业机构及人员管理
对鉴定人的审查
1. 几个重要术语或概念
01
隐蔽工程
02
永久性工程和措 施性工程
03
地方材料
基础、轻质隔墙中的轻钢龙骨、 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等等。 工程量的确认对技术文件类证 据(设计图、施工记录)的依 赖很高。
➢ 法院在判决中能够按照法庭认定的事实,针对不同的情形采信相应最合适的造价鉴定 金额;有时在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结 果仍然能够支持新的法律适用情形。
1. 避免以鉴代审,提供多种法律适用情形下的鉴定结果
鉴定规范中的13个“委托人认定”、19个“委托人决定”和26个 “委托人判断(使用)”
01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公布的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造价咨询收入排名公告
工程造价咨
询业内对鉴
定机构的评
02
价
03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公布的年度云南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6. 对鉴定人的审查
⑴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的年度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三等七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间等级发生 变化者,信用评价等级以最新评价等级为准; 信用等级证书期满前,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参评企业取得信用等级一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 评价结果可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及对策.pdf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提升,建筑业也随之迅猛发展,因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其引发的各主体间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为审理此类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解决纠纷案件,使案件作出公平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
本文试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解决对策。
关键词:造价;鉴定;问题;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规范的司法鉴定可以对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出专业的鉴别和判断,给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有效的判断使用材料,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解决诉讼双方的矛盾。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其主要工作有:接受法院委托、收集鉴定资料(包括争议双方法庭质证资料、庭审记录、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等)、现场勘验、整理变更签证、工程计量、工程计价、法院组织相关各方召开协调会形成纪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
在目前司法鉴定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及人员对造价鉴定本质认识不到位,仅仅作为一项常规的结算审核工作来完成,法律认识不到位,混淆了工程造价审核与造价鉴定的概念;同时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专业技能不强、责任心不够、工作不认真,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质量、没有维护好争议双方利益,使争议双方矛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1.1鉴定资料依据不完整,手续不完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由于存在工程质量、工期、索赔价款等争议问题,往往项目实际已经投入使用,而竣工验收报告、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都没有履行签字手续,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完善在进行司法鉴定项目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在鉴定资料不完备的情况下,无法开展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能给出合理的鉴定意见。
对策:①组织相关各方补充完善,作为司法鉴定依据。
如在某法院委托的某道路司法鉴定的案例中涉及老旧路拆除工作量的签证中,只有申报人的签字而没有现场监理及甲方的签字,鉴定机构仅依据该份签证进行司法鉴定依据就不充分,这就要求甲乙双方就该份签证的完整性进行补充完善,才能作为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的依据,从而也使得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得到体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常见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工程造价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然而,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时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常见问题进行逐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鉴定方法不科学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是保证鉴定结果准确的基础。
然而,现实中常常出现鉴定方法不科学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收集不完善:鉴定依赖于大量的数据,如果数据收集不完善,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偏差。
对策:应当加强数据收集的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可以通过专业的调研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收集,以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
2. 鉴定方法简化:一些鉴定机构或专家可能会采用简化的鉴定方法,以减少工作量或者提高效率,这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
对策:应当对科学的鉴定方法进行推广和宣传,提醒鉴定机构和专家在实施鉴定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问题二:鉴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鉴定人员培养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1. 专业知识水平不够:由于工程造价领域的知识体系庞杂,有些鉴定人员在某些专业领域的知识掌握不够充分。
对策:应加强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岗位培训、举办专业论坛等方式来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
2. 马虎态度和不公正行为:一些鉴定人员可能存在马虎态度或者不公正行为,这会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对策: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信誉体系。
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其遵守鉴定规范和行为准则。
问题三:其他因素干扰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还会存在一些其他因素的干扰,这些因素有时会对鉴定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审判实务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
它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技术细节以及各方的利益,对于案件的公正裁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通常源于当事人之间对于工程造价存在争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双方可能对工程量、工程质量、计价方式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无法就工程造价达成一致。
此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向法院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确定合理的造价金额。
然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是鉴定机构的选择。
鉴定机构的资质、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一些鉴定机构可能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经验,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偏差。
因此,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严格审查其资质和信誉,确保其具备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能力。
其次,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影响鉴定结果的重要因素。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大量的工程资料,如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变更通知、签证单等。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就会导致鉴定结果的错误。
因此,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如实提供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再者,鉴定标准和方法的选择也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
不同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造价结论。
例如,对于工程量的计算,是采用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对于材料价格的确定,是采用市场价格还是信息指导价等。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选择合理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并在鉴定报告中予以说明。
另外,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鉴定人员可能因为专业知识不足或者职业道德缺失,在鉴定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违规行为。
比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偏袒一方当事人等。
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中立和客观。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标准)。
同时由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做到认证过程的程序合理公正,才能保证得出公正的结论。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启动,依据,认证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首先看司法鉴定的概念,依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作出如下界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是又是不明确的。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一般原则:1.公正原则;2.合法原则;3.独立原则(二)特别原则:1.从约原则;2.取舍原则;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处理方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处理方法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或仲裁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或仲裁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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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造价鉴定的立法现状(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或仲裁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或仲裁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工程造价鉴定还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如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及个人委托工程造价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本文所论及的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是狭义的,即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的造价鉴定。
其中,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为司法鉴定之一种类型,而仲裁机构委托的造价鉴定与司法鉴定类似。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立法现状由于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为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因此法律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也适用于造价鉴定。
由于造价鉴定仅为众多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因此目前的法律没有对造价鉴定进行专门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关部委的规章及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文件对造价鉴定有所涉及。
这些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大的规定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中,该法2012年修订版对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内容是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只有在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之后,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
(20110105)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编者按: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房屋买卖、物业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统一裁判尺度,我庭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经全市两级法院研讨、论证,并与杭州仲裁委员会、杭州市律师协会沟通,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认识。
现将相关意见整理汇总如下,供审判实践参考。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合同效力认定1、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答: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即:(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已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如何区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挂靠与内部承包?对于建设单位内部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是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该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一方以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而挂靠则是指实际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该实际施工主体与被挂靠企业间并不存在隶属或管理关系,构成独立主体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如果挂靠单位并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关系无效。
因此,二者区分主要应从合同当事人间是否有劳动或隶属管理关系,承包工程所需资金、材料、技术是否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等进行判断。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的答复范文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的答复范文一、前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对于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的答复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二、理论分析1.1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的概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质疑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基于对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方面的质疑,也可能是由于当事人自身利益诉求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
1.2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的原因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不足。
在某些情况下,鉴定机构可能由于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其无法准确、全面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从而产生异议。
(2)鉴定程序不规范。
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进而引发异议。
(3)鉴定依据不充分。
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有充分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
如果鉴定依据不充分,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从而产生异议。
(4)当事人自身利益诉求。
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例如,施工单位可能会认为鉴定结果对其不利,从而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可能会认为鉴定结果对其有利,也可能提出异议。
2.1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的处理原则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
在处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时,应确保整个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让当事人充分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以便对其提出的意见或质疑进行充分的辩解和说明。
(2)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在处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异议时,应尊重事实和法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进行处理,确保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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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判实务240谈专业实务话题说执业感悟共识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经审委会讨论审议,2016年11月9日,重庆高院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可能出现的25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解答包括鉴定程序启动,鉴定事项、鉴定方法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报告的作出和采信四个部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 〕260 号一、鉴定程序的启动1 .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3)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成本及酬金的。
(4)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5)建设工程未完工,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已完工程造价的。
(6)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7)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形。
2 .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文件,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结算文件无效、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3 .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如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应当仅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但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与当事人无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可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不可分,客观上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整体鉴定的除外。
工程造价是否可分,由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作出认定。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专业机构咨询。
4 .当事人逾期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5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是否准许予以审查时,应当在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对鉴定事项是否明确、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鉴定是否具有可行性、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如何确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6 .当事人未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确需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根据举证规则向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其提出鉴定申请。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举证规则,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7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人民法院是否采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的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采信,但该咨询意见经质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对该咨询意见可以予以采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不予采信,且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确需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根据举证规则向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其提出鉴定申请。
8 .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了咨询意见,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进行司法鉴定的,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了咨询意见,经质证后,人民法院认为该咨询意见客观、真实、鉴定程序合法的,应当予以采信。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当事人与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等情形,该咨询意见确不应被采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规则确定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
一方当事人认为双方共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存在算术性错误、个别鉴定资料采信不当等瑕疵而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咨询意见可以补正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正。
难以补正的,应当对该当事人提起的司法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9 .一审中未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进行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在一审中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准许而未准许,或者一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而未释明,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由一审法院进行鉴定。
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当事人拒不选择鉴定机构、拒不交纳鉴定费用、拒不提交完整的鉴定资料等,导致一审法院未能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二审中进行鉴定,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二、鉴定事项、鉴定方法的确定10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事项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性的,应当指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鉴定事项,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以及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拒不变更鉴定事项的后果后,当事人仍拒不变更的,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不予准许,并根据举证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鉴定事项;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1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方法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计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签证单等确定。
建设工程的计价,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1)固定总价合同中,需要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确定工程造价。
(2)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工程、变更工程均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或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单价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外的新增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3)合同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或者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下浮一定比例计价的,从其约定。
(4)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的调整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虽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但未对计价原则以及价格调整方式作出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5)合同未对工程的计价原则作出约定的,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价。
(6)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1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鉴定人变更鉴定方法;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仍应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1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问题作出认定的,应当如何处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应当对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人在鉴定中认为需要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法律性问题作出认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
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作出认定后,应当书面答复鉴定人。
人民法院认为暂时难以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文的理解、证据的采信等法律性问题作出认定,需要在庭审后结合其他证据作出综合认定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具多种鉴定意见或者将有争议的事项予以单列。
三、鉴定依据的确定14 .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应当如何确定?鉴定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应当与鉴定单位共同确定需要提交的鉴定资料,并形成鉴定资料清单。
鉴定资料清单应当载明鉴定资料的名称、提交主体等内容,鉴定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应当与鉴定事项存在关联性。
鉴定资料清单形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
鉴定资料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原则上应当根据鉴定资料清单确定。
15 .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清单载明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对鉴定资料清单载明的提交范围、提交主体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当事人认为需要提交鉴定资料清单外的资料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与鉴定事项不具备关联性的,人民法院可在质证后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