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使用管理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 焦雅辉
2005年12月13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卫 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使用进行管理。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 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 检查记录。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 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 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 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 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 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 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配套文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 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印鉴卡》 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
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
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印鉴卡》,将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 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 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 批发企业通报。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 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 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 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 行政区来自百度文库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 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 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 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 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 超过7日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 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 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 内使用。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 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 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 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 构开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 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 组成: 前记、正文、后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 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 “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 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 “精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 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 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 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 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 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
《印鉴卡》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 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 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 《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 家中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 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 诊或者随诊一次。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 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 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 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 诊疗科目;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 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的执业医师;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 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