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陕师校发[2003]29号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离)休及提前离岗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内各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离)休及提前离岗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7月4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二○○三年十月三十日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离)休及提前离岗工作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7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0]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离)休(一)正常退(离)休凡我校正式在编职工,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即:男职工(不分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干部(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都应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
退(离)休人员的待遇:1.根据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问题的通知》(陕人险发[1994]162号)规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指现行工资构成中30%的活津贴部分)之和全额发放。
2.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0]35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连续工龄)20年的,退休费比例按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工作一年,退休费比例增加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从第30年起,每工作一年,退休费比例增加2%;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3.教职工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包括一次性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离)休时按100%发给。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学校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实施范围:我校实行人事代理适用范围是校内少数专业紧缺岗位及特殊工作岗位,在学校已设定的空缺岗位上,补充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体范围包括:1、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生;2、公开招聘的具有相应岗位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要求的专业技术类岗位);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学校审定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1、首次聘用程序(1)计划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年度进人计划(含聘用人数、专业、拟聘岗位等内容)报人事处汇总、学校审核批准。
(2)人事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在校园网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考核审批: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拟承担工作岗位,会同人事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对应聘者的素质、能力与业务水平等进行规范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批。
(4)体检:拟聘用人员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5)公示。
(6)签订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经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证的相关合同。
(7)报到上岗:拟聘人员将人事档案转到学校指定的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后,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师范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转换用人机制,做好人事代理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XX市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只是劳动关系上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聘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因各种原因未续聘者,由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工作关系转回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
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是我校人事管理从内部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化的重要步骤,是实现人事聘用合同制的关键环节,也是解决目前我校人员超编的一个过渡办法。
对于逐步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职工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新体制,促进我校人事管理由单一、封闭的行政管理型模式向开放、综合和服务保障型模式转变,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三条人事代理后,学校与职工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现用人单位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分层次实施,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逐步扩大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人事代理范围:2006年以来来校工作的尚未获得XX省人事厅进人计划且未加入XX省事业编制的本科生、退伍战士和博士家属,以及因编制限制或其它原因来校工作的硕士或其他人员。
(二)我校委托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暂定以下内容:1.管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2.代办人事关系转移;3.代办辞退、辞职、辞聘、解聘人员保留原有身份的手续;4.代办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条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及待遇1.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期限、待遇等内容。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对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对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陕西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职务评聘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评聘标准,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工作在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功能,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人才队伍,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有利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人才集聚和成长的制度与环境。
(三)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培养学科带头人。
(四)有利于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促进标志性、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的产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全面增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五)有利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教辅和管理等人员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评聘原则第三条按需设岗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对申报晋升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业绩和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晋升。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校公开评聘工作的程序和任职条件,在一定范围公示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并在基层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评聘工作的公正性。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陕师人发[2005]25号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A类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校各处级单位,各附属单位:《陕西师范大学A类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二○○五年十月十三日陕西师范大学A类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根据《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精神,为保障人事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经学校研究并与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商一致,对我校A类人事代理人员医疗、养老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医疗保险⒈在我校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之前,A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医疗待遇与未实行人事代理的在编职工保持一致,即按我校现行政策享受公费医疗。
代理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时间从其到校之日算起。
⒉在我校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时,学校将统一为包括A类人事代理人员在内的在编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二、养老保险⒈学校A类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⒉根据我校有关规定,A类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工资中30%津贴部分、保留津补贴、保留地差四项之和;个人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为:教职工按本人养老金基数的8%缴纳,单位按职工本人养老金基数的22%予以补贴(取整)。
⒊按A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至我校的各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分别是:⑴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⑵从事业或企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者,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后,由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者,由个人负责补缴养老保险金至学校为其起薪的前一个月,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⑶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⒋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程序是:⑴学校按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有关规定,经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为我校A类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金开户手续;⑵人事处劳资科根据A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额,负责核算代理人员本人和学校应缴纳保险金的具体数额及变动情况,出具相应表格并及时通知财务处;⑶财务处基金科每月按规定将个人工资中代扣部分和单位应缴纳费用转入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账户;⑷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心如数缴纳我校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并出具有效收款票据。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为了加快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人事代理制是指学校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其人事、档案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解除合同者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人事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分层次逐步推进的原则。
人事代理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先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和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开始实施,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代理范围和内容。
(二)学校人事代理制实行聘用合同制原则。
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三)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学校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前已在岗(校)人员,按照已执行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以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等按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四)学校人事代理制将坚持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促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员分流出去,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达到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的目的。
二、人事代理的类型与范围(一)学校人事代理分A、B两种类型:1.A类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代理形式。
陕西师范大学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实施细则
陕西师范大学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11〕46号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职员队伍,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职员岗位设置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的规定精神,我校职员岗位设置三类八级十二档,即:高级职员类分为三至六级,分别是三级职员一档岗位、三级职员二档岗位,四级职员一档岗位、四级职员二档岗位,五级职员一档岗位、五级职员二档岗位,六级职员一档岗位、六级职员二档岗位;中级职员类分为七至八级,分别是七级职员岗位、八级职员岗位;初级职员类分为九至十级,分别是九级职员岗位、十级职员岗位。
首次聘用时,职员岗位总数按现有管理(职员)岗位人员的数量确定。
各级职员岗位数量如下:(一)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育部设置和聘任。
(二)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占学校设置的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1:2的比例掌握。
(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0%,其中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原则上按1:1的比例掌握。
(四)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其中九级和十级职员岗位数按人员现状确定。
二、职员聘用范围凡符合聘用条件且2010年1月1日后在岗的以下人员均可参加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
(一)在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以及直属和附属单位中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二)在一线直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选择职员系列的专职辅导员(包括院系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其以下人员)。
(三)会计、统计、审计、基建工程、档案及新闻中心等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职员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2.能够切实履行所聘任岗位的职责。
陕西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11]86号为了深化学校科研体制和用人机制改革,促进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教技[2010]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聘用人员的界定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聘用人员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科研任务及科研队项目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专项性、阶段性研究工作;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
适用本办法的科研项目包括: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
2.有工作需要,且对项目聘用人员的薪酬经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其它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及横向科研项目。
二、项目聘用人员的聘用管理原则1.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
项目组根据科研项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项目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双向选择。
2.择优聘用原则。
为了加快科研项目实施,提高科研项目研究水平,选聘项目聘用人员必须坚持宁缺勿滥、择优聘用的原则。
3.合约管理原则。
项目组对项目聘用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管理,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4.按劳取酬原则。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及项目聘用人员所承担任务的饱满程度、难易程度、技术含量和质量要求等,合理核定工资标准,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
5.合理流动原则。
项目聘用人员实行开放、流动的聘用模式,建立结构合理、能进能出、稳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专职科研队伍。
三、项目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品行端正、政治思想品德优良,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以优秀应届毕业生为主。
3.具备所聘科研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科研能力(具体条件由项目组自行掌握)。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工作对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教学工作的导向作用,使广大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更加注重工作质量、注重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努力适应学校建设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学校决定对现行《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6]16号)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具体修改和补充意见如下:一、提高对教学科研人员晋升高级职务科研项目的要求㈠晋升正高必须有主持科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
具体对教师系列任职条件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科研要求”中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教学科研型教师:⒈对文科教师晋升教授增加“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其他部委项目1项且本人任现职以来校外获得的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或主持到校经费3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或承担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40万元以上”的要求,并作为一项必备条件。
⒉将理工科教师晋升教授条件2“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调整为“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基金面上项目1项;或任现职以来累计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150万元以上”,并作为一项必备条件。
▲科研为主型教师:⒊将文科教师晋升教授条件3中“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人,二等奖前2人)”调整为“累计主持国家部委科研项目2项(其中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部委科研项目2项且本人近五年自校外获得的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主持到校经费4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或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60万元;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且以第一人身份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1项。
”⒋将理工科教师晋升教授条件3中“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调整为“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基金面上项目2项;或主持累计到校经费30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或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500万元以上”。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保障高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中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岗位管理、考核管理和培训管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第四条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评审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岗位职责、招聘人数等;(二)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三)高校组织面试、考核;(四)确定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按照岗位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学校声誉;(四)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八条高校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事代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培训与晋升第十一条高校应当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需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的晋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进行。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人事代理合同:(一)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的;(二)人事代理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经教育不改的;(三)因工作需要,学校决定调整岗位或裁减人员,且无合适人员替代的。
XX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模板】(2)
**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燕大校字[2005]94号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运用市场机制调配人力资源,促进人才交流,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的社会化,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范围1、新进校本科学历的专任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除外)。
2、新进校的学生辅导员、教辅人员、职员、科研人员和工勤人员。
二、管理办法1、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秦皇岛市人才交流中心,其人事档案由该中心管理。
2、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每个聘期为1-5年,首次聘期为1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
合同期满,根据岗位设置,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
3、聘期内,学校依照规章制度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聘期内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由学校负责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4、聘期内,由学校负责工资调整、工龄认定和出具有关人事方面的证明材料。
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计划生育等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负责管理。
5、聘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由学校支付。
6、人事代理人员退休后进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聘用程序1、学校在编制内设置聘用岗位。
2、首次应聘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后续聘期的聘用工作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人事处负责办理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手续。
四、有关待遇1、聘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津补贴等待遇与学校同类人员相同或事先协商确定。
2、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及非学历培养、培训等,与校内同类人员享有同样权利。
3、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统一考核。
4、人事代理人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项目,其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扣缴。
5、学校不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校有住房。
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中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扣缴。
五、合同内容1、聘任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学校和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5、合同变更和中止条件;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处理办法;7、其它双方达成的约定。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
(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
(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
(五)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社会保险。
(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
(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
(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
(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
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
(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
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
(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
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
(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
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为实现按聘约管理,加强对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人事行政关系隶属于各学院(系、部、中心、馆)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的内容、等次及测评标准(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德:主要考核其政治觉悟、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及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公益活动的情况;考核其社会公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平;考核其对待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责任感、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考核其严于律己、身体力行、为人师表的情况;考核其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和团结同志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包括基础文化素质、专业理论功底、教学方法与艺术、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创新意识与开拓精神,以及必备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人际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其完成本职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考核其对待工作的认真细致程度;考核其出勤率、按时上下课、上下班等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职岗位上所做出的主要成绩和对学校事业发展的贡献。
包括教师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及效果、效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验室建设或图书资料建设或档案资料建设以及服务育人等方面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及效果、效益。
(二)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测评得分在85分以上者为优秀;84-60分者为称职;59-40分者为基本称职;39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考核对象的13%以内。
若年度考核测评结果得分在85分以上的人数大于13%,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参照测评结果的排名顺序并经过综合分析研究来决定优秀等次的人选。
陕西师范大学首次职员职认定与聘用实施细则(参考Word)
陕西师范大学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11〕46号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职员队伍,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职员岗位设置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的规定精神,我校职员岗位设置三类八级十二档,即:高级职员类分为三至六级,分别是三级职员一档岗位、三级职员二档岗位,四级职员一档岗位、四级职员二档岗位,五级职员一档岗位、五级职员二档岗位,六级职员一档岗位、六级职员二档岗位;中级职员类分为七至八级,分别是七级职员岗位、八级职员岗位;初级职员类分为九至十级,分别是九级职员岗位、十级职员岗位。
首次聘用时,职员岗位总数按现有管理(职员)岗位人员的数量确定。
各级职员岗位数量如下:(一)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育部设置和聘任。
(二)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占学校设置的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1:2的比例掌握。
(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0%,其中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原则上按1:1的比例掌握。
(四)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为 15%,其中九级和十级职员岗位数按人员现状确定。
二、职员聘用范围凡符合聘用条件且2010年1月1日后在岗的以下人员均可参加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
(一)在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以及直属和附属单位中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二)在一线直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选择职员系列的专职辅导员(包括院系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其以下人员)。
(三)会计、统计、审计、基建工程、档案及新闻中心等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职员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2.能够切实履行所聘任岗位的职责。
陕西师范大学面向校内外公开选拔专职辅导员及学生处和校团委工作人员启事
根据《陕西师范⼤学学⽣思想政治⼯作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和《陕西师范⼤学辅导员选留暂⾏办法》,经⼈事处同意,现决定在校内外应届博⼠、硕⼠毕业⽣中为我校选拔专职辅导员及学⽣处和校团委⼯作⼈员。
⼀、选拔计划岗位学历要求招聘名额编制聘⽤⽅式专职辅导员博⼠ 10 政⼯⼈事代理硕⼠ 4学⽣处管理岗博⼠或硕⼠ 3 ⾏政⼈事代理校团委管理岗博⼠或硕⼠ 1⼈事代理⽅式详见《陕西师范⼤学⼈事代理⼯作暂⾏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
⼆、选拔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针、政策,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定的马列理论素养,政治⽴场坚定。
2.应聘者应为具有博⼠学位或具有硕⼠学位的应届毕业⽣。
3.热爱学⽣⼯作,具有⾼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创新精神。
4.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思想品质,能以⾝作则,为⼈师表。
5.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和语⾔、⽂字表达能⼒,能承担⼀定的科研任务,综合素质⾼。
6.中共党员。
7. 本科和研究⽣阶段均就读于“211⼯程”院校或重点专业院校。
8. 硕⼠研究⽣年龄不超过26周岁,博⼠研究⽣年龄不超过30周岁。
9. 应聘学⽣处或校团委管理岗位者,还应具备附件2所列条件。
三、选拔⽅法和程序本次选拔采取个⼈报名或单位推荐,笔试、⾯试等⽅法相结合的形式,由陕西师范⼤学党委学⼯部和⼈事处统⼀组织实施,具体流程是: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试→专业评议(博⼠)→确定⼈选并公⽰。
四、报名办法凡有志从事⾼校辅导员⼯作或学⽣管理⼯作且符合选拔条件的校内外应届博⼠、硕⼠毕业⽣均可报名。
报名时须持本⼈⾃荐书、“陕西师范⼤学辅导员(管理⼈员)选拔申请表”、学习成绩单(须加盖学校印章)、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复印件及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报名资料请⾃⾏备份,恕不退还。
五、报名⽅式报名时间:2009年4⽉9⽇⾄25⽇报名地点:陕西师范⼤学学⽣处教育管理科(长安校区校务楼401室)联系⼈:冯⽼师联系⽅式:029-******** 85310323校外报名采取邮寄和传真两种⽅式,邮寄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陕西师范⼤学学⽣处,邮编:710062;传真:029-********(报名表必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学校印章后⽅可邮寄或传真,邮寄截⽌⽇期以邮件到达⽇期邮戳为准)。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为了加快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人事代理制是指学校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其人事、档案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解除合同者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人事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分层次逐步推进的原则。
人事代理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先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和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开始实施,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代理范围和内容。
(二)学校人事代理制实行聘用合同制原则。
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三)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学校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前已在岗(校)人员,按照已执行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以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等按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四)学校人事代理制将坚持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臵的原则。
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促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员分流出去,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达到合理配臵学校人力资源的目的。
二、人事代理的类型与范围(一)学校人事代理分A、B两种类型:1.A类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代理形式。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员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学校用人制度的一种尝试,是学校事业编制以外用人的一种补充形式。
人事代理人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自主公开招聘,进行合同管理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政府人事代理机构。
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第四条人事代理受聘人员(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与学校(甲方)建立劳动契约关系,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不再续约者,劳动契约关系同时终止。
第二章人事代理对象、岗位与基本条件第五条人事代理对象2023年1月1日起,校本部下列两类人员实行人事代理:1.除领导干部任职、政策性安置人员、高层次人才(《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所规定五个层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下同)和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入编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人员外,经学校同意公开招聘的所有工作人员。
2.按照《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第六条人事代理岗位校本部实行人事代理具体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七条人事代理岗位基本条件(一)专任教师岗位1.必须具备双一流大学、双一流学科专业及原985、211或国(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
3.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
(二)教学辅助岗位1.必须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4.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
5.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
(三)管理岗位1.必须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6.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
7.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
(四)辅导员岗位1.必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本科学历仅限于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
2012年陕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公开招聘管理人员
陕西师范⼤学科学技术处公开招聘管理⼈员公告根据陕西师范⼤学《关于2012年⼈员补充⼯作的意见》(陕师校发[2012]4号)⽂件精神,因⼯作需要,科学技术处⾯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科研管理⼈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岗位设置科研基地管理岗:1名。
主要负责学校现有各类科研基地平台的建设、验收、评估等管理⼯作;负责新建科研基地培育、申报及建设⼯作;负责学校科技统计及其它⼯作。
⼆、基本条件1、具有较⾼的政治素质,热爱管理⼯作,有较强的策划、组织和协调能⼒,有较强的⼯作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2、具有硕⼠研究⽣及以上学历,理⼯科专业背景,本科、研究⽣毕业学校原则上是“211⼯程”或“985”⾼校。
3、具有较强的语⾔表达能⼒、写作能⼒和计算机应⽤能⼒。
4、硕⼠研究⽣年龄不超过28岁,博⼠研究⽣年龄不超过32岁。
5、⾝⼼健康。
三、应聘须知被聘⽤者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实⾏A类⼈事代理。
有关⼈事代理的详细规定,请登陆陕西师范⼤学⼈事处站查阅《陕西师范⼤学⼈事代理⼯作暂⾏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件。
四、招聘程序及时间安排1、2012年2⽉29⽇,发布公告,公布招聘岗位。
2、2012年3⽉5-30⽇,应聘⼈员报名。
符合应聘条件的⼈员下载填写《陕西师范⼤学科学技术处应聘申请表》,并于2012年3⽉30⽇下午4:00前送交⾄科技处办公室(陕西师范⼤学长安校区<600路终点站>校务楼420室),同时须提供本⼈学历、学位、外语⽔平、计算机⽔平、获奖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发表论⽂刊物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退还,复印件留存。
3、2012年3⽉31⽇⾄4⽉10⽇,资格审查,并安排笔试、⾯试。
笔试、⾯试时间地点另⾏通知。
4、2012年4⽉16-20⽇,对拟聘⼈员进⾏公⽰。
5、2012年4⽉25⽇,拟聘⼈选名单提交学校审批。
联系⼈:王⼩英、张艳联系电话:************、85310341地址:陕西师范⼤学长安校区(600路终点站)科学技术处(校务楼420室)E-mail:************.cn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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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为了加快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人事代理制是指学校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其人事、档案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解除合同者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人事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分层次逐步推进的原则。
人事代理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先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和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开始实施,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代理范围和内容。
(二)学校人事代理制实行聘用合同制原则。
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三)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学校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前已在岗(校)人员,按照已执行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以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等按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四)学校人事代理制将坚持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促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员分流出去,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达到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的目的。
二、人事代理的类型与范围(一)学校人事代理分A、B两种类型:1.A类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代理形式。
2.B类人事代理:是指不占用学校正式编制,各单位自行面向社会人才市场聘用人员的代理形式,其人员不纳入我校教职工名册及统计数据。
对于B类代理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可在学校正式编制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按A类人事代理办理。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从2005年起,学校人事代理人员范围暂定为新进校的下列人员:1.常规补充的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2.接收或招聘录用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具有博士以下学位各类毕业生;3.按照现行政策,调入学校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人员;4.接收安置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复转军人、随军家属;5.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人事代理的内容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校人才中心”)和校内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别为各层次人事代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代理机构1.管理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2.代办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3.为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保留其原工作身份的手续;4.办理人事关系转移;5.办理用人单位与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及劳动争议的调解;6.办理代理人员户籍、党团组织关系的迁转;7.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二)校人才中心1.代理人员入校前的审核和办理报到手续;2.与校内用人单位签订二级人事代理协议书;3.根据代理机构授权管理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时间从校财务提取人事代理费支付代理机构,向代理机构提供被代理人员名册,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4.对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需求信息;5.办理并支付A类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单位规定)、社会保险(学校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6.根据工作需要及代理人员表现和业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为其办理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资的确定与晋升、业务培训及出国事宜;7.为代理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确定岗位职责;8.负责与代理机构联系并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
(三)用人单位1.负责代理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2.负责办理并支付B类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单位规定)、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3.根据用人单位及工作岗位的需要,对合同期满的代理人员按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同意可继续签订合同书,并由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校人才中心备案;4.对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因各种原因终止、解除合同的B类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5.为代理人员建立考核、技术档案;6.接转代理人员党、团、工会等临时关系。
(四)代理人员1.代理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查等。
不得在合同期内自行联系出国、调动、辞职等事宜;2.享受用人单位的相关工资、福利及医疗劳保待遇等。
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房改按上级部署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3.在合同期内如代理人员被公派出国者,或配偶在国外学习出国探亲者,或经学校同意因私出国者须向学校缴纳按期回国保证金。
保证金包含违约金和培养费。
其中,违约金是指聘用合同期未满,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学校的费用,培养费是指合同期内,代理人员由陕西师范大学出资参加培训的费用。
四、代理人员的管理(一)A类代理人员的管理1.代理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陕西师范大学聘用合同书》,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聘期内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生变化,聘用双方可重新约定聘用形式。
学校聘用代理人员两个聘期之后,再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优秀者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2.合同的解除⑴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①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病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③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④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⑵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①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③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⑥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⑦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有实刑的;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⑶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得解除合同:①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②因工(公)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④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⑤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待遇随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
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人员可以通知学校解除合同:①在见习期内或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③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④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⑤依法服兵役的。
⑸合同解除程序:①按本款⑴、⑵、⑷解除合同的,经学校同意后,校人才中心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回代理机构;②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校人事处。
未能与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一致的,不得擅自离岗。
违反者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报校人事处同意后,由校人才中心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回代理机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⑴合同期限届满;⑵合同期内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⑶合同期内代理人员死亡;⑷代理人员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用人单位与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代理人员应于20日内到校人才中心办理转往代理机构的有关手续。
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视为违约,用人单位报校人事处同意后,由校人才中心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回代理机构,用人单位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续签合同双方应提前30日办理有关手续,于合同期满20日前将续签合同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5.违约及其处理⑴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期未满,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数额按年计算,每年1万元(工作不满1整年的,按未满服务期1整年计算)。
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签订其他合同的,其赔偿按学校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及所签订合同条款办理。
⑵根据本规定第四部分(一)2⑵所列情况解除合同,或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均属因代理人员个人原因解除合同;⑶违反本规定第四部分(一)2⑶之规定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属用人单位违约,代理人员不承担责任;⑷合同期内代理人员被公派出国或出国探亲逾期不归的,保证金不予退回;⑸代理人员违约解除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移时,应缴纳违约金。
不缴纳违约金擅自离岗者,由用人单位经校人才中心将代理人员关系转回代理机构,用人单位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6.因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或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二)B类代理人员的管理1.B类代理人员不办理入校报到手续,不进入学校职工名册;2.B类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3.B类代理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办法由用人单位参照学校A类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自行制订;4.B类代理人员前三个聘期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5.B类代理人员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违约责任和劳动争议的处理可参照A类代理人员的办法执行。
五、代理人员的待遇(一)A类代理人员的待遇1.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2.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其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聘,子女上学等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3.代理人员在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前的聘期内,可在校内租借公有住房或享受租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