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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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陕师校发[2005]14号

为了加快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

人事代理制是指学校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其人事、档案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解除合同者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人事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分层次逐步推进的原则。人事代理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先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和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开始实施,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代理范围和内容。

(二)学校人事代理制实行聘用合同制原则。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三)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学校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前已在岗(校)人员,按照已执行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以后新进校的非

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等按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四)学校人事代理制将坚持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促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员分流出去,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达到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的目的。

二、人事代理的类型与范围

(一)学校人事代理分A、B两种类型:

1.A类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代理形式。

2.B类人事代理:是指不占用学校正式编制,各单位自行面向社会人才市场聘用人员的代理形式,其人员不纳入我校教职工名册及统计数据。

对于B类代理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可在学校正式编制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按A类人事代理办理。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

从2005年起,学校人事代理人员范围暂定为新进校的下列人员:

1.常规补充的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2.接收或招聘录用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具有博士以下学位各类毕业生;

3.按照现行政策,调入学校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人员;

4.接收安置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复转军人、随军家属;

5.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人事代理的内容

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校人才中心”)和校内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别为各层次人事代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代理机构

1.管理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为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保留其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4.办理人事关系转移;

5.办理用人单位与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及劳动争议的调解;

6.办理代理人员户籍、党团组织关系的迁转;

7.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二)校人才中心

1.代理人员入校前的审核和办理报到手续;

2.与校内用人单位签订二级人事代理协议书;

3.根据代理机构授权管理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时间从校财务提取人事代理费支付代理机构,向代理机构提供被代理人员名册,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对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需求信息;

5.办理并支付A类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单位规定)、社会保险(学校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6.根据工作需要及代理人员表现和业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为其办理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资的确定与晋升、业务培训及出国事宜;

7.为代理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确定岗位职责;

8.负责与代理机构联系并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

(三)用人单位

1.负责代理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并支付B类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单位规定)、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3.根据用人单位及工作岗位的需要,对合同期满的代理人员按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同意可继续签订合同书,并由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校人才中心备案;

4.对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因各种原因终止、解除合同的B类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

5.为代理人员建立考核、技术档案;

6.接转代理人员党、团、工会等临时关系。

(四)代理人员

1.代理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查等。不得在合同期内自行联系出国、调动、辞职等事宜;

2.享受用人单位的相关工资、福利及医疗劳保待遇等。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房改按上级部署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在合同期内如代理人员被公派出国者,或配偶在国外学习出国探亲者,或经学校同意因私出国者须向学校缴纳按期回国保证金。保证金包含违约金和培养费。其中,违约金是指聘用合同期未满,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学校的费用,培养费是指合同期内,代理人员由陕西师范大学出资参加培训的费用。

四、代理人员的管理

(一)A类代理人员的管理

1.代理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陕西师范大学聘用合同书》,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聘期内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生变化,聘用双方可重新约定聘用形式。

学校聘用代理人员两个聘期之后,再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优秀者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2.合同的解除

⑴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

①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病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③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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