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内涵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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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两个重要组织形式。

本文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进行比较和分析,探讨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以及对农村经济的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平等、自治、互助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经济组织。

它是农民自愿参与、积极参与、经营合作,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的农业生产方式的重要载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包括:1. 自愿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是农民自愿参与的结果,没有任何强迫和压力。

2. 平等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决策、利益分配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自治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自主决策和管理。

4. 互助共享: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享资源、技术和信息,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益和综合素质。

二、农业合作社的定义和特点农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基础,集体经济为主体,经济利益共享的组织形式。

它是农业生产中的一种经济合作形式,旨在将农民的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实现规模化经营和资源共享。

农业合作社的特点包括:1. 集体经济: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共同享有经营结果,通过集体经济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2. 经济利益共享: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共享经济利益。

3. 规模经营:农业合作社通过集中资源和资金,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4. 资源共享:农业合作社通过共享资源和技术,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的共同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在形式和目的上都是为了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经济收入。

它们都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具体来说,它们有以下共同点:1. 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都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而成立的。

2. 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都是以农民为基础,组成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这部法律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性质、任务、法人类型,规定了设立登记、成员资格、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

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相比,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有相似的组织机构和议事制度,有同样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

但是,两者在营利性质、组织类型、成员主体、财产权利、运营风险五个方面有根本区别。

一、营利性质不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组织,所有收入只能用于发展事业,不能在会员中分配,不以营利为目的。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盈余分配有以下规定: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并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交易量分配盈余,属于典型的营利性组织。

二、组织类型不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后成为社会团体法人,民政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以下规定: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等等。

这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支持。

农村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并以农民为主体,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组织名称,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同。

1、成立的目的不同。

农村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不管是那种形式,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也以服务为宗旨,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一种经济实体。

2、单位性质不同。

农村经济协会因为是农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所以农村经济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

3、登记管理机关不同。

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注册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别企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

因此,两者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等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4、对资产的处置不同。

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所有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承担的风险不同。

由于农村经济协会不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定支,会员因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而自愿主动交纳会员费。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农村社会组织与协会管理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农村社会组织与协会管理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的农村社会组织与协会管理农村社会组织是中国农村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对于推动乡村振兴、治理农村社会问题起着重要作用。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社会组织与协会的管理,为保障农村社会组织的良好运行,提高其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在农村社会组织与协会的管理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本文将围绕农村社会组织与协会管理展开讨论。

一、农村社会组织的分类与特点农村社会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农村基层党组织等多种形式。

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服务农民群众、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村社会组织的分类与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集经济、生产和服务于一体的组织形式。

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民合作社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集中农村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农民的组织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它以农产品生产、供应、销售等特定业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合作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3. 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级组织,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负责村庄的基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村民的利益诉求,推动乡村治理工作。

4. 农村基层党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农村社会组织。

它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动农村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力量。

二、农村社会组织与协会管理的重要性农村社会组织与协会的管理对于提高农村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至关重要。

农村社会组织与协会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乡村振兴:农村社会组织与协会管理的有效运行可以带动和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2. 维护农民权益:农村社会组织与协会的管理工作能够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的利益,协调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农学的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会

农学的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会

农学的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会在我们国家的农村地区,农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产业。

现代化的农业经营需要有一定规模,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才能获得稳定的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会成为了农业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由农民组建的、以经济合作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组织。

农业合作社通常以某种农作物或者某一产业为主要经营方向,由一些农民首先集资成立组建,并在这些人的基础上,发扬民主精神,不分阶级、民族、地域,坚持自愿原则、平等互助、民主管理,共同经营一定范围的土地、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农、副、渔、林、牧、电、加工、销售等多种经营业务。

农业合作社的主要优点就是可以实现规模经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同时,由于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组建而成,与借贷资金相比,它的融资成本通常会更低,这可以降低经营风险,从而提高农民的收益。

二、农业协会农业协会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例如农业生产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等。

这些组织通常是由政府或者农业部门发起组建,以提高农村地区的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现代化为目的。

农业协会的优点包括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服务,例如技术支持、市场信息、融资渠道等等,同时还可以促进农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竞争力。

此外,农业协会还可以促进农民的组织能力和自主性,培养农民的意识,增强农民的自信心。

三、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会的比较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会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特点,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

农业合作社侧重于农民的集体经营,而农业协会则更注重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

农业合作社更强调农民的自主性和自治能力,而农业协会则更加着重于组织、协调和引导。

同时,农业协会更多地由政府或者农业部门发起,而农业合作社则是由农民自主组建。

综上所述,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会都是提高农村地区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今社会下,在农业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办与登记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在《中华⼈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章总则第⼆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的内容:⼀⽅⾯,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者,⾃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者,⾃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上交易等服务。

相关知识点《农业法》中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如9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的⼟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责任:如94条:有下列⾏为之⼀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违法⾏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刑事责任:如111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的⼯作⼈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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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中的一些名词解释

乡土中国中的一些名词解释

乡土中国中的一些名词解释中国是一个拥有辽阔乡村地域的国家,这些乡村地域孕育了丰富多样的乡土文化。

乡土中国的名词诸如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农民合作社等,不仅仅是农村经济组织的名词,更是贯穿着农民与土地、农业发展之间复杂关系的体现。

本文将从多个层面对乡土中国中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形式。

它意味着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由个体所有。

这种所有制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发展道路的特点。

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核心是土地的公有性质。

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可以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存在,使得乡村地区的土地资源能够得到高效利用,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环境。

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在农民之间交易、流转的行为。

在县域乡土中国中,土地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农民的土地经营效益。

通过流转,不仅可以实现规模化生产,还可以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生产力水平。

同时,土地流转还有助于优化农村土地布局,实现农田整治和农业结构调整。

然而,土地流转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

比如,流转市场的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一些农民在流转过程中难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因此,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引导,确保土地流转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不产生不利影响。

三、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通过统一经营管理和共同利益分配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在乡土中国中,农民合作社在发展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农民合作社可以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同时,农民合作社还可以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技术培训和就业机会,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生活品质。

然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修改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修改版]

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协会是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主要区别为:一是性质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是个经济实体,它直接与社员签订购销合同,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对外以法人主体参加市场竞争,以赢利为目的。

协会是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农产品行业来划分,一般不搞经济实体,主要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营销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二是参加者不同,合作社的参加者一般为个体农民。

协会的参加者一般为企业,工作人员,少数为个体农民。

三是职责职能不同,合作社是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的实际业务服务,一般不承担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

协会主要是协调和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一般可接受政府委托,代行一部分管理职能。

四是利益分配原则不同,合作社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各项原则,协会则没有盈利返还等原则。

五是连结程度、代表利益不同,合作社是一个紧密联系的经济实体,而协会则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社团组织。

代表这个行业的部门利益,对政府或对国外,要维护本行业利益。

六是追求的目的不同,合作社是个企业,是要追求经济利益的,只是对内不赚社员的钱,而协会是非盈利组织,实际上一般不搞业务经营,服务时只收取代理费,对成员没有利润返还和利润分配的问题。

第二篇: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得如火如荼,有许多农户想要成立专业合作社,可是没有搞清楚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协会与合作社基本知识

农民协会与合作社基本知识

農民協會與合作社基本知識1.協會章程的基本框架及基本內容協會的章程是規範協會的行為、保障協會正常運行的基本規則。

協會對外經營受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約束,而在協會內部則是通過建立和完善協會章程進行約束和保護。

合作社章程通過明確合作社的組織性質、組織形式、財產關係、管理結構等,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1、總則2、會員權利與義務3、組織機構4、財務及經濟盈利分配5、附則說明:1.“總則”部分規定協會的基本宗旨、原則,協會的名稱,辦公地址,經營範圍等。

2.“會員”部分規定加入協會會員的資格和入會的條件、會員在協會中的權利與義務。

會員的資格,應根據實際情況從年齡、能力、文化水準、資金、認同感、地域等方面作出限定;並且規定會員在協會中有什麼樣的權利和義務。

什麼時候、誰有權可以要求召開會員大會?什麼時候可以提起對管理者的罷免要求?怎麼去實現民主管理、監督的權利等方面都必須作出明確的規定。

特別是在經濟性協會中,對於不同的資金投入者,所應有的分紅、投票等方面的權利必須有明確的規定。

3.“組織機構”部分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設置,規定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產生及罷免的辦法;召開會員大會的條件;他們之間的關係;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所應設定的人數(比如: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4名),設定什麼職位(比如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3名),必須多少票數通過才能產生(比如:得票必須超過參加投票會員數的1/2才能當選)等;同時必須對他們各自的職權範圍進行明確的規定;並且必須明確規定如何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進行權力約束等。

4.“財務及經濟盈利分配”部分規定協會的財務制度原則、協會的資金來源、及會員所要交納的會費,使用方向以及協會盈餘的基本分配原則、分配比例及程式,財務是否公開、多久公開一次,對管理者為協會活動所花費的費用是否報銷、如何報銷等等,都必須作出非常詳細具體的規定。

特別是經濟類協會,這部分規定的越詳盡具體越好,甚至有必要出臺更具體的財務管理細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及其基本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及其基本原则

2018年 第3期中国农民合作社普法园地4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及其基本原则■ 文 / 施春风无论是农民想要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国家想要鼓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只有准确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和外延,农民才能明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形式的比较优势,从而决定是否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政府及有关部门才能在林林总总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甄别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予以支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它既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一般企业法人。

为了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实践中有很多农民合作组织,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服务内容和方式上各有特点,有的已经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调整其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其他诸如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及以提供专业技术中介指导服务、行业自律服务、文化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合作组织都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保证了其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期,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局面将长期存在,传统的农民概念也在发生变化,农民的身份概念将逐渐淡化,职业农民的概念将会逐渐被人们接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都是农民。

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群众中逐渐兴起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优势与不足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农业合作社的概念和发展历程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合,按照合作原则合作经营的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劳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农业合作社可以由贫困农民、土地资源集中的农户、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等共同组建。

中国的农业合作社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党和国家对农业合作化进行了大力宣传和推动。

农业合作社在大规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整合了农村经济资源,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生产目标,基于职业特点和经营需求,按照合作的原则共同经营某一农业或农村经济领域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

与传统农业合作社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重职业化分工,更加强调专业化经营。

例如,养殖专业合作社、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等。

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门技术和经验,通过合作共同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三、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1.经济效益显著:农业合作社能够整合农村资源,规模经营,减少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2.技术支持有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备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能够互相学习、借鉴,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3.市场开拓能力强:农业合作社能够借助合作社的品牌和规模,扩大销售市场,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4.社会资源整合:合作社的成立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获得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有力条件。

四、农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足1.组织管理水平不高:部分农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管理层面存在问题,导致组织运营不够高效。

2.农民素质有待提高:部分农民在经营、管理和创新能力方面较为薄弱,需要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

论发展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论发展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 发展 的 基本 情况 和 问题
我 国农业专业协会 和农 产品行业协会 大体 上开 始于 2 0世纪 8 0年代 末 9 代初 , 0年 与我 国农 村商 品经济 由小规模 向较 大规模转 变的历史过 程相一 致 。据农 业部 统计 , 2 0 到 0 3年 底 , 国共有农 民专业协 会 10万 全 5 个, 其中围绕“ 菜篮 子” 兴办 的协会 占总数的 2 %, 区域的专业协会 20 5 跨 0 0个 ,0 1 %的协 会办有 经济实体 。另 据有关资料 , 从纵 向层次 上看 , 目前 国家级 的协 会有 4 家 , 8 省一级 的有 4 0多家 , 0 县一级的有 1 万多家 。从 地 域分布 上看 , 东部地 区、 中部地 区 、 西部地 区现有农 产 品行业协 会分 别 占全 国总数 的 6 %、0 1 %。总的 0 3 %、 0 来看 , 起步 晚 , 发展速 度较快 。 但 成效 明显 , 但规 模不 足 。 产业分 布 和区域分 布虽 然有一定 水平 , 产业 间和 但
效价 表现 。 反对某些员工 的过度信 任和重用 , 来是对这 个别员工 的正激 励 , 这实际 上是为 了一 个小 相 看起 但 集 团的利益侵犯 了一个更大集 团的利益 , 既违反 了管理的绝对性原则 , 又表现 了对多数下属 的不 信任。同时 ,
对 这个别员工也不一定 有益 , 因为一个有 自尊心的员工 , 他一 定把 自己定位于为公 司工 作 , 而不是仅仅为领导 个人办事 。 结束语 : 激励 作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 的核心 , 在企业 管理 中发挥着越 来越重要 的作用 。只有管理 者真 正 做到将工作 的重点放在 了知识的载体——员工身 上 , 更多地 考虑如 何创造使员 工发挥 知识 、 术 、 技 管理 、 潜能 的环境 , 考虑员工的 内在需求 , 消除激励对员工积极性 、 创造 性起 反作用 的不利 因素 , 才能使激 励在 企业管理 中发挥其积极 的作用 , 管理者 才能正确把握激励 的“ 。 度”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合作社与农协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合作社与农协发展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合作社与农协发展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发展是实现国家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农村合作社和农村协会(农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农村合作社和农协的背景、作用、发展和未来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村合作社的背景和作用农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起源于上世纪初的农村革命运动。

合作社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新的发展,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农村合作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合作社可以促进农民产业升级和增收。

通过合作社,农民可以集中自己的资源和经验,合理规划种植和养殖,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农民增收。

第二,农村合作社可以促进农民就业创业。

合作社可以提供就业机会,让农民通过各种形式的劳动参与到农业生产和经营中,从而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

第三,农村合作社可以促进产业协作和合作创新。

通过合作社,农民可以进行产业协作,共同开展经济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第四,农村合作社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合作社可以配合政府的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和技术支持力度,推动农村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实现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在过去几十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根据统计,截至2020年,全国农村合作社已经超过1000万家,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

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作社的类型多样。

合作社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多种形式,能够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

第二,合作社的经营领域广泛。

合作社的经营领域涵盖农业、农村工业、农村服务等多个领域,能够实现多元化经营。

第三,合作社的经营规模逐渐扩大。

随着合作社的发展,许多合作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第四,合作社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合作社在农业科技、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创新能力逐渐增强,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

农村社会组织知识点总结

农村社会组织知识点总结

农村社会组织知识点总结一、概念农村社会组织是指在农村地区开展各种社会活动、提供社会服务和管理农村事务的非政府组织。

它们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组织农民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协调农村社会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类型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以经济合作为主要目的、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

它具有农村经济组织的特点,是农民自愿参加、自愿退股的组织形式。

2. 农民合作社: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导的资产合作社,在农村地区组织和引导农民参加基层经济组织的合作。

3. 农村互助组织:是指在农村地区组织农民进行相互帮助和协作的组织形式,成员之间以亲属、邻里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相联系。

4. 农村社区组织:是以村庄或自然村为基础,通过建立社区自治、参与农村事务管理和农民自治参与管理的农村社会组织。

5. 农村妇女组织:是以妇女为主体,以家庭妇女为基本成员,根据不同需要而建立的农村妇女自愿组织,旨在协助农村妇女解决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6. 农民艺术团体:是由农村文艺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农民业余文艺团体,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

7. 农村义务教育组织:是在农村地区组织设立的以义务教育为内容的社会组织,旨在推动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8. 农村文化体育组织:是指在农村地区组织和开展文化、体育、科技、卫生等活动的社会团体,旨在丰富农村居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的全面素质。

三、功能1. 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组织能够组织农民合作,引导农民科学种植,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

2. 服务农民生活:农村社会组织能够为农民提供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等服务,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3. 维护农民权益:农村社会组织能够代表农民群体维护自身权益,使农民发声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4. 培养爱国爱乡意识:农村社会组织能够引导农民参与农村建设,培养爱国爱乡意识,推动乡村振兴。

5.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农村社会组织能够调解农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稳定农村社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培训提纲知识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培训提纲知识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培训提纲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1.合作社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解决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户组成的市场主体。

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其基本方式是生产在农户,管理服务和销售在合作社。

2.合作社成员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合作社,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退出合作社;可以加入本村组的合作社,也可以参加其他乡村组的合作社,关键看产业的关联性和接受合作社的服务。

同时,加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出资的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资金使用费或者一定的盈余分红。

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3.专业特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是指专业合作,即同类农产品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

比如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就是围绕水稻种植提供的购买种子、机耕、育秧、插秧、购买肥料农药、收割、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提供服务,取得比分户经营更好的经济效益。

同时,这些环节也可以自主决定是自己经营,还是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

这个专业性的规定应该是考虑合作社刚起步,有利于合作并取得好的效益,具体是否是同类,是否专业,主要由合作社自己决定,目标是看合作起来是否有利。

一、农业合作社的不同涵义

一、农业合作社的不同涵义

二、农业合作社的原则
(一)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
1.自愿与开放的社员 2.社员民主管理 3.社员经济参与 4.自主和自立 5.教育、培训与信息 6.合作社间的合作 7.关注社会
二、农业合作社的原则 (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经营目标的 双重性服务 性与盈利性 的相统一
经营结构双 层次性约定 统一经营与 分散经营相 结合
管理民主性 自主与自愿 的有效结合
一、农业合作社的不同涵义
(二)合作社的企业观点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突出强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 立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等 于说合作社是企业,在互助的基础上为社员提供服 务,阐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与股份制企业相区别 的企业。
一、农业合作社的不同涵义 (二)合作社的企业观点
一、农业合作社的不同涵义 (一)合作社的社会制度观点
德国经济学家戈龙费尔德认为合作社是中小经营者 基于自己意志的结合;由于共同对私有经济利益的 追求,以实现社会政策目标。 这种制度,在其活动的范围内,排斥自由市场经济。 他把合作社看成是一种在追求私人利益的同时,实 现社会政策目标的经济制度。
一、农业合作社的不同涵义
农业合作社是:
社会制度 事业单位 协会 非营利机构 企业
一、农业合作社的不同涵义
(一)合作社的社会制度观点
德国经济学家李弗曼(R.Liefmann)认为合作社是 以共同经营业务的方法,并以促进或改善社员家计 或生产经济为目的的经济制度。 这种说法是把合作社当作一种制度看,包括的范围 很广。

农业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

农业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

农业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农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增长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民合作社逐渐成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形式。

在农业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两者又有所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以专业化经营为目标的农业合作组织。

它以共同经营、共同利益为原则,通过资金和劳动力的合作,实现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依赖农户自有土地和劳动力,通过资本和技术的引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可以共同采购农资,通过集中购销降低成本;共同使用农机具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益;共同开展农产品加工,增加附加值;共同销售农产品,拓宽销售渠道。

通过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市场信息,帮助他们提高生产和销售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还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主组织起来,共同合作经营的农业经济组织。

它是农民自愿加入,平等互利、共同管理和发展的经济活动组织。

农业合作社以农民的土地、劳动力和资金为基础,通过集体化的经营方式,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共同利益。

农业合作社在农民群体中起到很好的组织和服务作用,通过共同经营,农民可以分享生产的收益,降低成本,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农业合作社还可以通过规模经营,引入现代农业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品质。

同时,农业合作社也可以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市场信息,促进农民的专业化经营和农产品的品牌化销售。

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在推动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以专业化经营为目标,通过资金和劳动力的合作,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主组织起来的经济活动组织,通过农民的土地、劳动力和资金共同合作经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合作社基本特征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

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

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

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

三、合作社成立的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四、设立的程序1. 发起筹备2. 制定合作社章程3. 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4. 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5. 组建工作机制6. 登记、注册五、组织活动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六、合作社章程(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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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内涵和区别
相关政策2010-01-26 19:53:39 阅读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从这一含义可以看出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改变农民最敏感的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农户自主经营权;二是专业性强,大多以专业生产为基础;三是以服务为宗旨;四是民主管理,入退自由;五是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独立自主;六是实行赢余返还,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农民专业协会(简称农协会),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织成立的一种“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群众性技术经济合作组织。

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利益为纽带,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推广科技、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农协会按其功能和作用有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形态;按组织形态划分,可分为技术交流型、技术服务型、技术经济实体型(含股份制实体型协会)三种类型。

其中,技术交流型协会属于初级形态,以技术、信息交流为主要活动形式,在会员之间进行技术、信息交流,传授实用技术,以提高生产水平,增加收益。

处于中级形态的技术服务型协会,主要为会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统一引进良种,为会员提供生产资料,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帮助会员联系产品销售渠道、提供市场信息等。

处于高级形态的技术。

经济实体型协会,主要是通过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实体,为会员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系列化服务,统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专业生产经营,获取规模效益。

它的特点、组织模式和所应遵循的原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是一致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高层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经济实体型的农协会才具有这一条件,据中国科协2005年调查统计,全国目前共有各级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1.7万个,会员达1012.8万人,已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主要组织形式。

因此,从目前全国来说,农民专业协会所涵盖的范围更广,适用性更强。

2、法律依据和登记管理机关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协会是依据《社团管理条例》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3、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为了满足共同的需要而组建的企业。

既然是企业,就要以企业的规则去运作。

农民专业协会的运行机制更具灵活性和多样性,其组织模式和经营方式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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