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思考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323-01摘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设立和运作不规范、偿债能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当前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融资约束机制,以防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关键词融资平台风险一、融资平台产生背景与相关政策发展(一)体制方面自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和地方呈现出财权上移、事权下移趋势。
1994 年以来,地方政府创收来源及其向地方政府提供的收入额大幅减少。
同时,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却没有发生变化。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尽管财政压力大大限制了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实体)创收的权力,但新制度没有直接叫停地方政府利用诸如国有投资集团公司等预算外实体进行融资的做法。
所以,地方融资的问题,根源还是在财税体制和行政体制上。
正是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合法的融资渠道少之又少,导致地方融资过于依赖银行贷款。
而要想改变这种现实,更是需要从机制、体制上下手,使地方政府融资在满足发展需要的同时,得到持续有效的约束和控制。
(二)法规方面1.催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政策法规1993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1993年4月)第3条,1995年《预算法》第二十八条都规定了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1994年分税制度改革后,地方政府在财力大大消弱,但是还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
使预算法禁止地方财政负债的“明规则”,被事实上的普遍负债这一“潜规则”强制替代。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就产生了。
它满足了向银行借款必须要有一个能独立行使民事责任的法人的要求,所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具有法人基础的,合法的独立法人。
2.促进融资平台发展的法律法规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12•【字号】川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4〕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12日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服务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为导向,聚焦审批服务、市场规则、政策落实等方面痛点难点堵点,着力强基补短、试点探索,不断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水平。
一、合力攻坚“高效办成一件事”(一)推动个人全生命周期“一件事”高效办理。
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重点做好新生儿出生、教育入学、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残疾人服务、退休等5个“一件事”。
逐个事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
〔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推动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高效办理。
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重点做好企业信息变更、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信用修复、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企业注销登记等8个“一件事”。
逐个事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
做好开办运输企业、开办餐饮店2个“一件事”国家试点示范工作,形成“一地创新、多地复用”经验做法。
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监管政策梳理一览(最新)
15 号)
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推动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
2司。规范融资
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 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
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挂钩。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妥
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资产,剥离融资平 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
2012 年 3 月 银监会
《关于加强 2012 年地方政府融资 融资平台再按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三种情 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形进行管理,严格降旧控新,严格平台退出管
(银监发〔2012〕12 号)
理,强化信贷约束。
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新增贷款应主要支
2013 年 4 月 银监会
是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
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 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全面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全
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投融资担保行为。进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2017 年 4 月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 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 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 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 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 50 号) 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
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担保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三是建立债券全
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原则,妥善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四是建 立债务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深化改
革破解风险难题,有效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6〕5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6〕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1日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财政部对2014年末政府债务风险情况进行了测算评估,我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部分地区债务风险较高,被列入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名单。
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防控政府债务风险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目标全省政府债务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举债方式规范、期限结构合理,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具体目标是:债务余额不超过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全省债务率指标控制在风险预警线内,风险预警地区和风险提示地区债务率指标逐步改善,存量政府债务力争3年内全部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二、具体措施(一)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协调。
各级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研究制定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
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并依据财政部门通报的风险预警结果,对所监管的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提示,控制向高风险地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债务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公安、司法、宣传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参与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等。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原则,坚持发展与规范、创新与监管并重,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金融发展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履职问责。
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制定金融发展扶持政策,保障地方金融工作经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接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经济新常态下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动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
加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接受转贷资金的银行机构应及时向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切实保障应急转贷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二、完善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落实好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损失,由省级财政按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助。
加快组建由省级财政出资,地方政府、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风险分担机制。
引导各级政府参股和控股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提升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三、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
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进程,引导企业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在“新三板”挂牌的,以及列入“创业板行动计划”且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全面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全面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全面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四川省金融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精神,推进我省企业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促进金融产业全面服务实体经济,引导我省七大优势产业、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借力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推动全面创新改革、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末,直接融资水平显著提高,社会融资结构明显优化,全省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不低于35%,在全国的排名与地区生产总值(GDP)排名基本保持一致,国民证券化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一)“一户一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实施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四年行动计划”。
自2017年起,每年改制比例不低于10%;到2020年末,力争实现全省约50%的规模以上企业完成改制,改制企业普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改制企业“一户一策”给予指导,积极支持企业加快改制步伐,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环境。
积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改制企业提供财务、投资及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根据当地企业改制和地方财力情况对完成改制的企业给予适当费用补助,并优先推荐改制完成企业到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国企托底性帮扶欠发达县域振兴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国企托底性帮扶欠发达县域振兴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23•【字号】川办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资国企托底性帮扶欠发达县域振兴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国企托底性帮扶欠发达县域振兴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3日国资国企托底性帮扶欠发达县域振兴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39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十条措施》,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更好支持欠发达县域振兴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全面开展国有企业带县三级联帮,以产业帮扶为主攻方向,统筹推进县域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优势资源开发,全力支持欠发达县域增强内生造血功能,提升县域综合实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原则。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综合考量欠发达县域功能定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发展规划,坚持企业擅长和地方所需紧密结合,以“一企一策”与“一县一方案”全面对接,推进企地市场化产业合作,助力欠发达县域走好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道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日四川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一)旅游领域。
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建设天府旅游名县,落实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
推动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和主题公园规范发展。
鼓励发展文化主题旅游饭店、民宿客栈等旅游住宿业。
实施《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9—2022年)》,补齐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短板。
加快建设攀西国际阳光康养旅游目的地。
清理简化水上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审批程序,培育发展水上旅游消费市场。
积极探索巡游车政府指导价,建立常态化出租汽车运价评估、论证和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文化领域。
在文化服务领域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
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川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川府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以来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落实省委“三保一优一防”(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优结构、防风险)重要要求,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过程,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坚决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坚持预算法定。
增强法治观念,严肃财经纪律,更加注重强化约束,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明确市(州)、县(市、区)和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坚持绩效导向。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意识,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健全绩效结果运用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5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一)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准确定位集中采购功能,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
对采购需求标准难以统一及非通用类货物和服务,或者采购量较小难以形成有效规模的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
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
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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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8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88号2010年12月16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61号),各地按要求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核实,全省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联席会议进行了审核。
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结合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原有融资项目(一)分类处置在建项目。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后续资金,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或采取项目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后续建设资金问题。
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要将其纳入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地方越权审批的须重新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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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川府办发电[2010]8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6
【实施日期】2010.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0]88号2010年12月1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61号),各地按要求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核实,全省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联席会议进行了审核。
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结合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原有融资项目
(一)分类处置在建项目。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后续资金,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或采取项目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后续建设资金问题。
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要将其纳入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地方越权审批的须重新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停止项目建设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从融资平台公司中剥离出来的项目和按照规范要求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应重新明确项目偿债来源和管理责任,制订妥善的处置方案。
(二)认真研究过渡办法。
在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过程中以及后续融资渠道建立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在建项目,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应协商制定妥善过渡办法。
后续融资暂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可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避免资金链断裂。
对公路建设、土地储备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经国务院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三)明确债务偿还责任。
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