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二OO八年六月)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市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本导则参编单位: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标识程序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5.1 基础项5.2 规定项5.3 选择项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6.1 基础项6.2 规定项6.3 选择项7.测评方法8.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8.1 基础项8.2 规定项8.3 选择项9.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9.1 基础项9.2 规定项9.3 选择项10.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附录A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附录B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附录C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附录D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附录E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1.总则1.0.1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DGTJ08-2078-2010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 交 通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上 海 市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 (23) AppendixA暋SummarizedTableofEnergyEfficiency
EvaluationforResidentialBuildings ……… (25) AppendixB暋SummarizedTableofEnergyEfficiency
民 用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标 准
上
海
市
建
筑
建
材
业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市
暋
场 管
暋
理
总
站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evaluation andlabelingofcivilbuildings DG/TJ08-2078-2010 J11788-2011
根据室内 CO2 浓度 检 测 值 增 加 或 减 少 新 风 量,使 CO2 浓 度 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3
3暋基本规定
3灡0灡1暋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应 分 别 进 行 能 效 测 评 。 3灡0灡2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分 为 建 筑 能 效 理 论 值 测 评 标 识 和 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两个部分。 3灡0灡3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应采 用 经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标 识 管 理 部 门 认可的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 3灡0灡4暋 民 用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内 容 包 括 基 础 项 、规 定 项 与 选 择 项 。 3灡0灡5暋基础项测评使用的性能 参 数 以 施 工 过 程 中 进 场 复 验 报 告 为 主 ,辅 以 现 场 抽 查 的 检 测 数 据 。 3灡0灡6暋规定 项 和 选 择 项 测 评 使 用 的 性 能 参 数 应 以 现 场 抽 查 为 主 ,并 辅 以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施 工 设 计 审 查 文 件 和 检 测 报 告 。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1号――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1号――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8.1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1号
•【施行日期】2014.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11号)
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
经评审,核定国鑫大厦等45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现予公布。
附件:2014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13日。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能效标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和能源消耗量,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标识活动分为自行标识和测评标识两种。
自行标识是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所建建筑物耗能量进行告知的活动;测评标识是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对其所建建筑物进行能效标识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标识通过公示建筑能耗主要信息,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建建筑能耗水平,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并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提供依据。
是加强建筑用能的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水平的必要手段。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
第六条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主要职责是:(一)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二)按照《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为建筑能效标识和能耗审计提供依据;(三)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颁发建筑能效证书和标志;(四)按年度向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机构提交建筑能效标识工作报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建筑能效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三)建筑能效标识结果的公示;(四)建筑能效标识争议的处理;(五)对从事建筑能效标识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六)统一监制《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和建筑能效标志。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200809
丹麦
法国 丹麦
建筑能效标识借鉴
美国
能源之星” “能源之星”建筑标识
1998年开始实施“能源之星”(Energy Star)建 年开始实施“能源之星” 年开始实施 ) 筑标识,对于新建的住宅建筑,必须比1993年的国 筑标识,对于新建的住宅建筑,必须比 年的国 家能源标准节能30%或者比各州的能源标准节能 家能源标准节能 或者比各州的能源标准节能 15%才能获得此标识,到2003年末,已经有 万栋 才能获得此标识, 年末, 才能获得此标识 年末 已经有22万栋 建筑每年采用“能源之星” 建筑每年采用“能源之星”建筑标识
建筑能效标识借鉴
欧盟
丹麦: 丹麦:建筑能耗标识体系
丹麦是欧洲开展能耗标识最早的国家, 丹麦是欧洲开展能耗标识最早的国家,1993年丹麦 年丹麦 针对公共建筑的供热能耗开展了标识。 针对公共建筑的供热能耗开展了标识。 目前丹麦开展的能耗标识体系是1996年丹麦理工学 目前丹麦开展的能耗标识体系是1996年丹麦理工学 院建立的EM体系,它通过建立建筑物的热模拟程序, 体系, 院建立的 体系 它通过建立建筑物的热模拟程序, 得到建筑物的全年耗能指标 全年耗能指标, 得到建筑物的全年耗能指标,并与类似的建筑物比 供购房者参考。这种标识为强制执行, 较,供购房者参考。这种标识为强制执行,每套住 宅的标识费用为300-450欧元。 欧元。 宅的标识费用为 欧元
适用于城镇新建和改造住宅的性能评价 不是单纯的评优标准,而是反映住宅的综合性能水平, 不是单纯的评优标准,而是反映住宅的综合性能水平,体现节 能、节地、节水、节材等产业技术政策。 节地、节水、节材等产业技术政策。 住宅性能分为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 住宅性能分为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 久性能五个方面,根据综合性能的高低,将住宅分为A、B两 久性能五个方面,根据综合性能的高低,将住宅分为 、 两 个等级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建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测评机构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标准和对国家级测评机构进行认定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评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省级测评机构的认定管理。
第四条国家级测评机构的设置依照全国气候区划分,在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南、东南、中南7个地区各设1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建设规模、技术经济条件等实际,确定省级测评机构的认定数量,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域测评机构数量不应多于3个。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一)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国家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
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另发)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住建部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住建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住建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是指依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标准》(JGJ/T288-2012)等相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效率进行测评后所授予的一种标识。
该标识能够反映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为使用者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量的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高能效的建筑。
通过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可以提高建筑节能的透明度,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同时,该标识也是建筑节能改造、节能评估、节能监察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的测评,可以为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确定节能的重点和方向,提高节能改造的针对性和效果。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建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两级设置。
具体办法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制度,促进低能耗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我省建筑节能不断取得实效,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细则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和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负责组建省建筑节能专家委员会,负责省级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管理,颁发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牌和证书。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申报的建筑进行初审。
第七条省建筑节能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建筑节能专家办),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建筑节能技术支持,承担建立云南省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的相关工作,并承担能效测评标识的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科外[2008]1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6.11
【实施日期】2008.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豫建科外〔2008〕19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附件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
1 / 1。
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正>鄂建设规[2009]6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进一步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页数】3页(P.28-30) 【关键词】建筑能效测评;实施细则;标识制度;标识管理;能效标识;城乡建设厅;测评机构;用能系统;资源节约;所有
【作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2.67
【相关文献】
1.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J],
2.湖北省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J],
3.建筑能效测评——进一步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培训I交流及研讨会在蓉召开 [J],
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两级设置。
具体办法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
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关建筑能效测评单位
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第十条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
具体样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申请及发放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通过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二)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通过该建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能效测评标识。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该标识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
第十四条建筑能效测评收费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重
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并承担所发生的测评费用。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第十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的;
(三)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能效测评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并依据资料进行处理;
(二)另行指定能效测评机构实施仲裁,并依据仲裁结果进行处理;
(三)经查实,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
经查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
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标识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