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述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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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刚才法庭的调查、举证,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廖XX与被告黄XX、被告XX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两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廖XX借到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月利息按百分之贰点五计(每月支付),借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计”,该借条载明的借款人“XXX有限公司、黄水木”及其两被告的盖章。该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建设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明确清楚。两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系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两被告应返还借款150万元及借款利息。

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约定:需归还时提早一个月通知,原告于2014年2月份就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即两被告应于2014年3月份向原告归还借款1500000元及其尚欠未支付利息,但被告并未按约定给予履行偿还借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通知若干意见>》的规定和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损失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予以采纳。谢谢!

陈述人: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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