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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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 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 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 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条强制收治精神病人,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要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由申报入院的公 安机关或民政、卫生、残联等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 填写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审批表,附精神病人司法鉴定 书等有关材料。 (二)经精神病患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 强制医治决定书,各单位凭强制医治决定书将强制治 疗的对象送福康医院治疗。 (三)福康医院凭强制医治决定书接受精神病人。 (四)遇有紧急、特殊情况,需将病人立即强制收 治的,经县公安局领导签署意见,可直接送福康医院 收治,但必须及时做出司法鉴定、补办审批手续。
某县加强精神病患者监管工作实Biblioteka Baidu办法(试行)
第二条 成立县精神病患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精神病患者监管工作。县精神 病患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民政 局),负责精神病患者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 精神病患者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所在乡 (镇)的精神病患者监管工作,……。
(五)病人在住院期间加发现有内、外科并发症疾病 及其他需转院治疗的,凭福康医院转院通知书。由病 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通知病人所在村(居)、 单位或申报入院人为其办理转院手续。 (六)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治疗康复后,由申报入 院人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福康医院应出具出院证明, 同时发函通知县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民政 局及有关乡(镇)、村(居),以便跟踪了解病人出 院后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可由公安机关 责令精神病人所在村(居)、单位或监护人领回。 (七)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死亡的,由 福康医院出具死亡鉴定,病人所在村(居)或单位负 责做好善后事宜;查不清病人身源的,尸体由福康医 院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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