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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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 及常州市补充规定
主讲:常州规划设计院 严玲 白婉萍 2008.1


概述
1.编制原则
• • • • • • • •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原则 便于操作的原则 利益公平的原则 全省兼顾的原则 最不利控制的原则 力求引导的原则 保障环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概述
3 建筑管理
3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 3.1.1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 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 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 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 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 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 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 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2.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 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 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套标准, 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 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 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 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 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 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 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10号批准1995年8月30日苏府[1995]9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新加坡城币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园区近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开发建设的7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在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园区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负责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三)参与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四)查处园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五)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交办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园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园区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园区内的所有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等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园区编制城市规划遵循下列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二)科学预测园区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创造园区城市特色;(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和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保障园区的有序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规划目标与原则苏州工业园区的城市规划目标明确,旨在打造一个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的创新型园区。

为实现这一目标,遵循了一系列原则。

首先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确保园区的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

在土地利用上,合理规划工业、商业、居住等不同功能区域,避免无序扩张和资源浪费。

其次是以人为本原则。

关注居民的需求和生活品质,规划中注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如学校、医院、公园等,以提供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再者是统筹协调原则。

协调园区内各个方面的发展,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实现各要素之间的平衡与协同。

同时,加强与周边区域的衔接,形成有机的整体。

二、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苏州工业园区进行了精细的划分。

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将土地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工业用地集中布局在特定区域,便于形成产业集群,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减少对其他区域的影响。

对于商业用地,注重其布局的合理性,与居住区域和交通枢纽相结合,方便居民消费和商业活动的开展。

居住用地的规划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同时,注重居住环境的营造,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保证充足的采光和通风。

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涵盖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全面的公共服务。

三、道路交通规划良好的道路交通系统是园区发展的重要支撑。

苏州工业园区构建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交通网络。

主干道宽敞畅通,连接园区内各个重要区域,提高交通的通达性。

次干道和支路分布合理,方便居民出行和车辆分流。

公共交通得到了优先发展,地铁、公交等线路覆盖广泛,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同时,规划了充足的停车场和停车设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修改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修改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总则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住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3.3.1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江苏省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中,指标核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

指标核定规则的制定,旨在合理分配城市用地资源,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指标核定规则要求对城市用地进行分类。

根据城市规划的不同需求,将城市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不同类别。

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每个类别进行指标核定,保证城市发展的多样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在指标核定过程中,应严格进行因地制宜的原则。

不同地区的城市发展水平和用地需求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指标核定时,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避免一刀切的政策制定,使规划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指标核定规则强调城市规划的适度开放原则。

苏州市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因此,在制定指标核定规则时,必须充分考虑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需要,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现代城市的需求,推进城市的现代化发展。

第四,指标核定规则要求合理控制城市用地的总量和密度。

城市用地是有限的资源,必须合理分配和利用。

在指标核定过程中,要重点考虑用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城市用地的总量和密度,避免用地过度开发和浪费现象的发生,保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指标核定规则还应强调城市规划的可持续性原则。

城市规划不仅仅是为了当前的发展需求,更重要的是为了未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指标核定规则要求对城市规划进行长远考虑,合理安排城市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江苏省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中的指标核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核定规则,才能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指标核定规则的制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遵循因地制宜、适度开放、合理控制、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城市用地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苏州⼯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苏州⼯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第⼀章总则第⼆章⽤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章附则附录⼀特定区域范围附录⼆居住建筑满窗⽇照计算规则第⼀章总则第⼀条(⽬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条(适⽤范围)本规定适⽤于苏州⼯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和建设⽤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地,保护景观和⽣态资源、改善⼈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型公共绿地、滨⽔地区等在⼟地使⽤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

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另⾏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章⽤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地分类)园区内建设⽤地按主要⽤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地分类和代号表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地的使⽤和建设项⽬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地使⽤兼容性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地适建性的相关规定执⾏。

(精编)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版

(精编)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版

(精编)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版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新增城市用地类别代号,新增城市用地,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中类,小类,类别名称,Rx,,宿舍、公寓用地,单独占地的宿舍、公寓用地,Rxx,学生公寓用地,单独占地或位于地块用地边缘能够单独划出的学生宿舍用地,Rxl,老年公寓用地,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设施用地,Rxj,酒店式公寓用地,由专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酒店服务式公寓,Rxd,单身职工宿舍用地,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区,包含小型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结合便利中心集中布置Rc,,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单独占地的居住小区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cz,小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cj,小区级教育设施用地,单独占地的中小学、幼托等居住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Cb,,商办混合用地,商业办公混合用地Cr,,商住混合用地,商业居住混合用地Mx,,创新型产业用地,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或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用地BD,,白地,在短期内不能明确性质的用地或综合性用地HD,,灰地,需逐步“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详细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详细规划

苏州⼯业园区详细规划⽬录第⼀章总则 (2)第⼆章规划依据、原则、发展⽬标 (2)第三章⼟地利⽤ (2)第⼀节总体⼟地利⽤分配2第⼆节⼟地利⽤细分4第四章指标体系和要素控制 (5)第五章综合交通规划 (7)第六章绿地、河湖系统 (10)第七章城市设计导则 (12)第⼋章分⽚区控制和建设指导 (14)第⼀节中⼼区控制和建设指导14第⼆节居住区控制和建设指导16第三节⼯业区控制和建设指导20第四节软件园控制和建设指导24第九章专项规划 (26)第⼀节市政公⽤⼯程规划26第⼆节综合防灾规划34附件⼀:论证意见附件⼆:规划背景XX新区⼆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第⼀章总则第 1 条为贯彻总体规划,适应XX新区发展的需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园区建设合理有序,特制定本规划。

第 2 条规划范围第 3 条“XX新区⼆三区”是指XX新区中新合作区的第⼆区、第三区两区,即本规划范围,位于⾦鸡湖东岸、青秋浦以西,北⾄娄江、南⾄斜塘河,共58.46平⽅公⾥。

第 4 条任何单位、团体和个⼈在本规划范围内的⼀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规划⽂本和图则配套使⽤,具有同等法律效⼒。

第 5 条规划范围内的⼯程设计与建设除执⾏本规划外,尚需符合国家、江苏省现⾏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 6 条本规划⾃XX市⼈民政府批准之⽇起执⾏。

由XX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 7 条若需对本规划进⾏局部调整或重⼤变更,应按法定程序进⾏。

第⼆章规划依据、原则、发展⽬标第 8 条规划依据1.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 《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5.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 《XX新区第⼆三区总体规划》(1995)7. 《中国-新加坡XX新区⼆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报告》(1995)8. 《中国-新加坡XX新区三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初步报告》(1996)第 9 条规划原则1. 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市场体制与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相结合。

6月7日起!园区建筑容积率新规将执行

6月7日起!园区建筑容积率新规将执行

6月7日起!园区建筑容积率新规将执行5月18日园区发布新规定——1. 超高部分按2-3倍计算2. 超出规定范围全额计入容积率3. 不上人闷顶不计入容积率需满足三个条件4. 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将不得设置外挑式飘窗本修订内容自2018 年6 月7 日起执行,6 月7 日之前经规划部门审定的项目,可按原规则执行;6 月7 日之前未经规划部门审定的项目,按本规则执行;6 月7 日后申报方案变更的建设工程,仅局部调整的,可按原规定执行;有重大调整的(如涉及户型、布局调整),应符合修订内容要求。

1. 超高部分按2-3计算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苏园规(2014)30号》文件中容积率计算等若干修订条款2018年版规定: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如剧院、影斤、宴会大斤、运动场馆、大堂、中庭等共享空间),需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除此之外,按以下规定执行:1.1 住宅层高大于3.9 米、不大于5.4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 米,增加1.0 系数计容。

1.0 倍 : 层高≤ 3.9 米2.0 倍 :3.9 米<层高≤ 5.4 米3.0 倍:5.4 米<层高≤ 6.9 米1.2 酒店式公寓的层高:层高大于4.2 米、不大于5.4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若层高超过5.4 米时,层高每增加1.5 米,增加1.0 系数。

1.0 倍 : 层高≤ 4.2 米2.0 倍 : 4.2 米<层高≤ 5.4 米3.0 倍 : 5.4 米<层高≤ 6.9 米1.3 办公、工业研发的层高:一般不超过4.5 米。

层高大于4.5 米、不大于6.0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 米,增加1.0 系数。

1.0 倍 : 层高≤ 4.5 米2.0 倍 : 4.5 米<层高≤ 6.0 米3.0 倍 : 6.0 米<层高≤ 7.5 米1.4 商业的层高:层高大于6.0 米、不大于8.0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2.0 米,增加1.0 系数。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08修改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08修改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解析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解析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2-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3-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第一节规划编制第一条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二条规划编制的内容及要求第三条规划编制方案报审第二节规划实施第一条规划实施的程序第二条规划实施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限第三条规划实施报告第三章规划设施第一节规划设施选址原则第一条规划设施选址的条件第二条规划设施选址的原则第二节规划设施设计第二条规划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及其程序第三节规划设施竣工验收第四章建筑设计第一节建筑物的选址第一条建筑物选址的条件第二条建筑物选址的原则第二节建筑设计的程序及内容要求第一条建筑设计的程序第二条建筑设计的内容要求1. 基础设施设计2. 建筑主体设计3. 室内设计4. 环境美化设计第三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的程序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第五章规划管理与监督第一节规划管理第一条规划管理机构设立及职责第二节规划监督及检查第一条规划监督及检查内容第二条规划监督及检查结果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第二条本规定的施行时间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编制:是指城市在进行发展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步骤,以科学、合理、可行的方式,对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区域规划、配套设施、环境建设、基础设施等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规划,从而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

规划设施:是指城市在进行规划时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步骤,对需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内容进行科学的选址原则和设计方案,从而为城市的居民提供便利和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建筑设计:是指对建筑物进行选址和设计方案制定的过程。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暂无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1. 规划编制不当导致相关利益人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可采取行政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2. 规划实施程序违规或管理机构职责失误导致项目无法建设或建设质量不高的问题,可采取行政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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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建设强度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园区特定区域、重要节点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旧区更新地区的开发、改造等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强度确需突破本规定要求的,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建设地块管理)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定建筑规模建设,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

因开发建设需要,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确需调整合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地块合并后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地块合并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九条(建筑退线)(一)建筑缓冲带距离控制建筑缓冲带是指主体建筑物(一般以建筑外墙为参照)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水域规划边线之间的控制区,其中包括绿化缓冲带和间距缓冲带。

绿化缓冲带只能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示牌、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

间距缓冲带中可建设停车场、车道、人行道、路肩和篷盖,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点、警卫室、小型变配电设施、雨水提升泵站、自来水增压泵站等设施。

表3.1 建筑缓冲带控制距离(二)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控制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第十条(建筑间距)(一)建筑间距控制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

(二)CBD区域内的建筑按非居住建筑计算建筑间距,若CBD 区域外有受其遮挡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该受遮挡建筑须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日照要求。

(三)东环路地区内的新建建筑,若周边有受其遮挡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该受遮挡建筑须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日照要求。

(四)酒店式公寓按非居住建筑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出入口)(一)地块周边有一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

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00米。

城市主干道上不宜开设地块出入口,严禁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出入口。

(二)地块出入口位置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80米;与次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以上起算点为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

与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三)居住小区一般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商业、办公建筑宜单独设置人行出入口,主要人行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工业地块,只允许设置1个出入口。

(四)出入口的宽度一般为6~10米,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2米。

道路机非分隔带开口可在出入口宽度基础上放宽6米。

(五)对出入口宽度、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情况另行申请,但必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并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停车设施配建)(一)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表3.3的规定,其中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表3.3 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注:1、上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值;2、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巴士停车位;4、一般工业厂房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3000㎡配置,仓库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800㎡配置;5、带“*”的建筑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议值,具体指标宜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6、根据不同的停车分区要求,停车配置标准可依照停车调控系数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建筑层高)(一)住宅层高1、住宅主体层高不得超过3.5米,不得低于2.8米;2、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净高不宜低于3.0米;3、酒店式公寓、服务式公寓的层高不得超过4.5米。

(二)其它建筑层高1、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4.5米;2、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得超过5.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8米;3、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仓储超市、大型商场等的建筑层高不得超过8.0米;(三)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筑,其层高可依据使用功能及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居住用地分类)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等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居住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第十五条(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邻里、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第十六条(住宅区开发控制)住宅区开发强度应符合表4.2的规定。

住宅区现状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进行扩建。

表4.2 住宅区开发控制指标注:1、本表规定的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绿地率指标为下限;2、低密度住宅区内除私人庭院外绿地率不小于15%;3、建筑层数为建议指标。

第十七条(住宅区绿地)(一)住宅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道路绿地以及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并满足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二)住宅区公共绿化宜集中布置。

组团集中绿地面积一般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并应设置相应的老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三)住宅区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及屋顶绿化,提高绿化质量。

(四)绿地率计算除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时,应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发挥绿地效益。

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比例计入绿地率:凡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达0.8~1.5米(含0.8米),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0.8米不计入绿地率。

2、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5.0米、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6米的非住宅建筑屋顶绿化用地,按其水平投影的1/4计入绿地率;覆土层小于0.6米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不计入绿地率。

3、建筑水平投影覆盖的绿化用地不计入绿地率。

4、使用植草砖等透水地面、乔木行株间距在6米×9米以下的地面停车场用地, 可计入绿地率。

第十八条(住宅区道路)(一)住宅区道路系统应结构清晰,分级明确,鼓励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二)住宅区道路宽度应满足以下规定:1、各类可通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双向6米、单向3.5米。

2、路面宽度6~9米的可通车道路必须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1.5米的人行道;路面宽度大于9米的可通车道路必须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3米的人行道。

3、尽端式可通车道路长度不得超过120米,并应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尽端回车场地。

4、步行专用道路应设置机动车物理阻挡设施和完善的无障碍设施。

(三)住宅区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按表4.3执行。

表4.3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四)住宅区内道路标高及住宅室内外标高应统一考虑,保证排水和管线布置的顺畅,且不得对周边地块造成影响。

原则上沿主干道场地地坪标高不得低于3.12米,最高不宜超过3.5米,场地其它地坪标高不得低于2.82米(以上高程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五)住宅区内道路、公共建筑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第十九条 (住宅区停车)(一)住宅区停车场地应尽量靠近机动车出入口,并保证相对集中设置与停放安全,减少对住宅环境的影响。

住宅架空层不得用作机动车停放处。

非机动车停车库(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不得在住宅群落或楼栋之间搭建停车棚。

(二)住宅区机动车停车位应近远期结合设置,远期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

鼓励采用机械式多层停车方式,考虑远期采用多层停放方式的场地,其地块尺寸不宜小于30米×70米;设置机械式双层停车位的车库,净高不得低于3.7米。

(三)住宅区地面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设置植草砖等透水地面。

地面停车位比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控制:低层住宅区除少量访客停车位外不宜设置地面停车场地;多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高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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