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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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思考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基础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加之灾后重建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地建筑工程量达历史以来最高水平,建筑业市场十分活跃。然而,本地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仅两户,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外来建筑企业承揽了本地大部分建筑工程。在深入调查分析总结建筑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基础上,我局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以票控税等管理办法,建筑业税收已逐渐成为我地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
一、当前外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因为建筑行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等特点。并且多数建筑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各项目经理部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加之大部分企业帐务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建筑行业已成了税收流失的重灾区。其成因是多方面的,目前现状无论是在征收管理还是在稽查环节。可以说是管不到位,查得不深。这一方面与以前重稽查,轻管理,重收入,轻处罚的后遗症有关。也有一些政策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握造成的。
(一)日常税务管理缺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征管法虽严格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制度,但外来建筑企业能真正按时办理的却寥寥无几。作为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抱着“以票控税”的“法宝”,坐等纳税人在需要结付工程款项时,因建设单位需“见票付款”而“自
投罗网”,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对部分外来施工纳税人,因缺乏日常税务管理,其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部分外来建筑企业在建设单位不需要发票入账,或应收工程款小于其应纳税款时,便在工程结束时匆匆离场,导致其欠缴税款往往再也无法追回。
(二)纳税申报流于形式,税款入库不及时
目前,因纳税意识淡薄或税收政策掌握不足等诸多原因,绝大部分外来建筑企业并未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纳税,往往只在需要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项,必须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才就发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缴税,导致了营业税等相关税款不能按期及时均衡入库。
(三)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一,税负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具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脱离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事实上形成了税收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于不具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通常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施工项目各税种税收管辖权的分离或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负不公也就在所难免。这也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
税地点的空间。
(三)信息交流机制缺乏,所得税管理混乱
目前,部分外来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外管证》后,并未按规定主动与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认定工作;而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积极与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及时将工程所得并入其机构所在地收入缴纳所得税。即使工程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按规定填写、传递、缴销《外管证》及《开具发票清单》等资料,因外来建筑企业实施的工程项目一般单独设账,其会计资料都在工程所在地,企业所在地只是进行并表核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在外地的工程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和账簿设置保管情况进行了解、监控,导致所掌握信息也不可能全面准确,难免出现信息失真。对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因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了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不是独立企业纳税人,即使要就地缴纳,也只能进行核定征收或预征。管理中的空档和漏洞,给了纳税人左右逢源的余地。
二、关于强化外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和思考
鉴于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使建设单位主动索取发票,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形成依法纳税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工商、土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项目管理,规范税务登记。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应明确专人跟踪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税源控管的主动性,从工程项目中标、开工之日起立即介入,督促纳税人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备忘存档。并不断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及时掌握在建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及工程款项结付情况,督促纳税人按期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完工项目,应及时督促办理竣工税收清算。若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为外来建筑企业,应要求其在进场施工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管证》进行报验登记,主动接受税务管理。
(三)完善申报制度,规范税收征管。
对于外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应要求其按照规定分项目报告工程进度、款项结付情况,准确核算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及时结算利润,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其应纳各税种的征管,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对于营业税的征管,应要求其严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要求,按期就其所收取的款项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的应收工程款项全额申报缴纳。
对于印花税的征管,应要求其严格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要求,在《建筑施工合同》签定时,就合同所载金额一次性申报缴纳。
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管,应要求其严格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要求,在其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就其缴纳营业税额,按照其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申报
缴纳。
对于所得税的征管,应要求其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要求,若具有《外管证》,在《外管证》确认的有效期内应按期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具有《外管证》或在《外管证》失效期间,应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为个人挂靠经营,挂靠人还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挂靠企业应就其向挂靠人取得的管理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纳税人未建立健全财务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