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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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7 103 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税总发2017  103 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9-15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82号【发布日期】2005-05-18【生效日期】2005-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 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 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 (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 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 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 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纳税人类型: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一、税率及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 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 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房屋、厂房、 水坝等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 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例如锅炉的安装、塔吊的安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淮政[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06]30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淮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

第四条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按照“项目控税、集中管理、一级稽查”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

纳税人办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料报送、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收清算等纳税事宜具体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各管理分局进行管理,税务稽查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实行先缴纳税款,后开具税务发票,然后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简称“先税后票,先税后证”),实现信息共享,数据比对,方便纳税人的目的。

第二章建设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第六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与市地方税务机关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按月获取真实可靠的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并据以加强建设项目涉税信息的登记管理。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组合日趋复杂,不断前进和上升的过程。
二、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1994年开始到现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成果。1996年提出并逐步丰富完善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总体设计理念上的先进性,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性是无可质疑的。金税二期工程的全面运行实现了对增值税整个管理链条的全程监控,是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在重点税种上的重点突破。2003年,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管理软件的研制开发并成功运行,结束了我国税收管理软件多头开发的状态,是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上的历史性突破。其征管手段也大为改善,如我省多级税务机关,80%以上的纳税人和80%以上的税收已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国税系统金税工程进展顺利,全省统一运用CTAIS税收征管软件。随着,税收征管的深化,税务机构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如:我省撤并了税务所,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形成了以县级局直接征收的格局。应该说,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征管质量和效率大大提高,依法治税加强,这几年的税收超常增长除了经济增长因素外,主要还应该归功于征管体系水平的提高。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抚府字[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抚府字〔2008〕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收征管,强化征管手段,提高税费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防止收入流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管机构成立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以下简称一体化中心),隶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将涉及土地、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的税费征管业务进入一体化中心征管。

第二条总体原则按照“以票管税(费)、先税(费)后证、源头控制、征管并重、服务便民”,以及将一体化征管与检查和执收部门日常征管紧密结合的原则,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实施统一征管。

第三条工作目标1、资源整合。

对财政、国税、地税、房管、土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现有职能、信息资源、征管人员力量进行合理整合,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实行联审联批。

2、网络管理。

建设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运用电子软件对涉税资料、数据和税源费源及征管信息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及时共享、传递、比对。

3、征管并重。

采取大厅征缴与重点检查执收、部门日常征管并重的征管模式。

做到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在大厅一窗式征缴基础上,充分利用一体化信息资源,加强税源、费源监控,强化日常征管,对重点税源、费源进行全程监控,对税费异常的,实行上户检查清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法进行税收工作】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税收制度也在不断适应这种变化。

营改增政策,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

在建筑服务业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产业发展、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服务业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这就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

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服务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服务业的税收负担得到降低,有利于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推动产业升级。

同时,增值税的抵扣制度也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建筑服务业的税收管理更加规范,避免了因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存在而引起的税收混乱。

同时,增值税的抵扣制度也鼓励企业进行内部管理改革,提高企业的效益。

建筑服务业应该加强税务管理,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规范税收行为,确保依法纳税。

同时,应该优化税收筹划,合理利用营改增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

建筑服务业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核算水平。

同时,应该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建筑服务业应该抓住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机会,加大投资力度,加强设备更新和技术创新。

这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可以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制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服务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建筑服务业应该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加强税务管理、财务管理和设备更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以适应新的税收环境,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现代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升。

在我国,现代服务业也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现代服务业在税收政策上面临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营改增”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概述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税收规范性不足、税收征收手续繁琐、逃税现象严重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改善建筑业税收管理。

问题一:税收规范性不足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税收规范性不足的问题,表现在税法文本不够明确、税务政策执行不统一、税收主体征收权限不清晰等方面。

对策一:加强税收立法工作加强建筑业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税收征收的具体规则和程序,提高税收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健全涉及建筑业税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税收征纳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对策二:统一税收政策执行标准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标准,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确保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执行。

同时,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对策三:明确税收主体征收权限明确建筑业税收主体的征收权限,避免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职责重叠和争议。

加强税收主体之间的配合和沟通,确保税收主体能够有效履行其征收职责,并减少纳税人的困扰和成本。

问题二:税收征收手续繁琐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税收征收手续繁琐的问题,表现在纳税人办税难度大、税收征收流程复杂等方面。

对策一:简化税收征收手续通过优化税收征收流程和简化办税手续,减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推行电子税务局系统,实现纳税人在线申报、缴纳税款等操作,提高办税效率和便利性。

对策二:加强税务人员培训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税法税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税务人员考核机制,激励其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税收服务。

对策三:加强宣传和指导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指导,提供详尽、清晰的办税指南,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遵守税法税规,减少因不熟悉税收政策而产生的错误操作和争议。

问题三:逃税现象严重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逃税现象严重的问题,表现在偷工减料、虚假发票、偷税漏税等方面。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九府厅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有关单位:《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6日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健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税护税机制,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

第四条地税机关主管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是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协作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按照“项目控税、行业管理、信息共享、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及九江县驻市单位,下同)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征管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分别征收,分别入库,统一稽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0.21
•【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5.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自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2.25•【文号】国税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2000年2月25日)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服务业企业税收管理制度

服务业企业税收管理制度

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服务业企业税收管理制度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服务业企业的税收行为、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服务业企业税收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服务业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服务业企业税收管理制度概述1. 税收制度概述服务业企业税收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服务业企业的税收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服务业企业征收、管理、使用、监督和检查税收的一系列制度。

2. 税收管理制度内容(1)税收征收制度税收征收制度主要包括税种设置、税率确定、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等。

(2)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税收稽查、税收行政复议等。

(3)税收监督制度税收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等。

三、服务业企业税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税种设置我国服务业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服务业企业的主要税种。

2. 税率确定服务业企业税收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定额税率适用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3. 计税依据服务业企业税收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等。

4. 纳税期限服务业企业税收的纳税期限分为按月、按季、按年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根据税种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5. 申报缴纳服务业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税收。

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网上申报等。

6. 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服务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7. 税收征管税收征管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

8. 税收稽查税收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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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
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力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措施,规范行业管理,减少税收流失,确保营改增改革成效,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商州区实际情况,现就营改增后商州辖区内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收征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商州辖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本区纳税人以及跨县(市、区)纳税人。

在商州辖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本区纳税人向商州国家税务局、商州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跨县(市、区)纳税人向商州区国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构申报纳税。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协税护税工作贯穿始终的原则;坚持施工单位就地注册、就地完税的原则;坚持工程款结算“先验票后付款”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本区纳税人管理规定
第五条本区纳税人在商州辖区提供建筑服务经营活动
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账务,区国税局按年度销售额标准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当期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增资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第六条本区纳税人在商州辖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如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应自行开具发票,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本区纳税人在本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章跨县(市、区)纳税人管理规定
第七条注册报验。

跨县(市、区)纳税人到商州辖区中标提供建筑服务的,凡建筑服务工期超过180天,应当就地按独立核算的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健全账务,单独核算中标项目;工期在180天以内的纳税人,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出具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以下简称《外管证》)向商州区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的企业或其管理的项目部,均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纳税人在商州辖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商州区国税局预缴税款,取得完税证。

跨县(市、区)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九条发票开具。

跨县(市、区)增值税纳税人到商州提供建筑服务的,开具其机构增值税发票;跨县(市、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商州国税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时,要仔细审核增值税票据。

对于不属于商州区的增值税发票,应认定为跨县(市、
区)纳税人,督促其提供商州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待“两票”(增值税发票和完税证单据)齐全,并且完税证开具金额、项目名称、征税机关等内容查验无误后,留存与原件查验一致的复印件作为会计凭证附件,方可结算支付。

第四章税收保障
第十一条加强领导。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在财政部门、国税部门设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的协调和督促。

第十二条构建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区财政部门、国税部门轮流承担召集人,联席会议主要通报综合治税进展情况,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协商处理各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确保部署工作重点突出、目标明确、任务具体。

对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形成了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

第十三条构建综合管控合力。

建立“部门配合、职能协作、数据共享”的综合管控机制,定期提供涉税信息明确部门责任如下:
(一)区国税局。

负责依法足额征收建筑服务业税收,充分利用“互联网+税务”新型征管模式涉税信息共享网络,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数据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及时收集掌握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标、资金概算及工程决
算等有关涉税信息,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有效监控;及时向涉及建设项目的部门反馈税款缴纳信息;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并对遗漏环节或不足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全面提升征管质效、规范纳税服务、减少表单证书填报、依法维护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区发改局。

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信息。

(三)区住建局。

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等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外来建筑企业备案、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的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对申请办理股权变动的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缴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年报结束后30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年报信息。

(五)国土商州分局。

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土地地籍登记信息。

(六)区财政局。

在月度终了10日内,提供重点项目资金拨付信息;对财政直接支付的建设项目资金,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核办理;对项目单位督促追缴税款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从应拨付的项目工程款中扣缴。

(七)其他成员单位。

在月度终了10日内,负责本行业项目建设信息、纳税信息的收集报送,配合做好督促建设
项目税款缴纳,规范项目单位认真按本办法第十条审核工程款结算票据,避免税款流失。

第十四条加强监督检查。

综合治税办公室定期成立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项目单位款项支付情况、票据审核情况,确保综合治税工作落到实处。

从专业角度查验发票累计金额、材料占比等项目,促使纳税人按规定取得发票,减少上游材料供应环节税收的流失,防止建筑业纳税人虚增成本,形成建设服务业税收的闭环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行后如需完善相关事项,印发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商州区财政局、商州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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