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努力提升南山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充分营造自主创新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经费是指区政府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主要用于开展科协日常工作、科普基地建设、社会组织自发开展的科普活动以及三定方案规定科协需要履行职责等的经费。
第三条南山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作为经费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
第四条为鼓励全社会参与科普事业,区科协以科普项目形式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区科协按照科普项目类别制定相应的科普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组织社会申报,实行诚信申报、项目核准、会议决策、实施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科普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批准方式为核准制。
第二章使用的原则与范围
第六条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择优资助原则。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
效果好、公益性强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鼓励创新原则。对具有创造性,用崭新的方法、手段和内容开辟科普工作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四)配套资助原则。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科普项目,兴办科普事业,科普经费给予配套,以期取得放大的效果。
第七条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科普宣传。主要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
(二)科普展示。主要用于科普展览、展品研制等;
(三)科普活动。主要用于科普讲座、报告会、科普交流、科普创作、科普理论研究等;
(四)科普培训。主要用于对党政干部、科技教育工作者、基层科普工作者的科普培训及实用技术培训等;
(五)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主要用于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
(六)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科普教育基地、企业科普场馆、社区科普设施等建设的配套投入;
(七)表彰和奖励。主要用于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八)学术交流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国内、国
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开展与港、澳、台、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九)决策咨询。主要用于围绕社会发展的科协、科普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十)创新创意科普活动。主要用于开展应用科普新技术、新方式、新内涵、新内容的年度主题科普节、创新创意科普项目等;
(十一)科技创客活动。主要用于开展创客交流、创客创新比赛等活动。
(十二)区科协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十三)区科协履行三定方案职责的科普事项;
(十四)全区其它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三章经费审批使用程序
第八条科普经费用于科协履行三定方案职责和区科协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按照行政程序进行审批使用,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按照科普项目核准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科普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科普项目条件:
(一)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申请科普项目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四)承担科普项目的单位应当落实项目预定的配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