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的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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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行政单位自行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建造该公共基础设施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需要分别核算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造价确定其成本;没有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造价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同类或类似市场造价的比例对总造价进行分配,确定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
[例10-35]某体育行政单位兴建的城市体育馆完工交付使用,根据资产移交凭证,总价为800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公共基础设施----体育场馆 80 000 000
贷: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 80 000 000
同时,
借: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80 000 000
贷:在建工程—体育馆 80 000 000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2.接受其他单位移交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原账面价值确认
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二)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支出。
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2.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
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向其他单位移交、毁损、报废时,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经批准向其他单位移交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移交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
借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2.报废、毁损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转入待处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