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作者:胡文红(作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采取的执行措施。
实践中,加强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适用法律及程序规范方面的理论调研十分必要.笔者在此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略抒己见。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依据(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一般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第一,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第二,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第三,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第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第五,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第六,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第七,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第八,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九,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十,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尊敬的法院:我系案件的原告,本案涉及一笔货款及利息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我方有权获得约定的货款及利息,并责令被告限期履行。
然而,至今被告仍未执行法院的裁定并拒绝缴纳应付的货款及利息,给我方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鉴于被告的拒不履行裁定,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贵院变更执行人,依法强制被告履行判决,并追缴被告的应付款项。
1. 变更执行人的合法性基础我方要求变更执行人的合法性基础主要在于,原先的执行人已经尝试过多种办法督促被告履行义务,但都没有取得任何效果。
对此,我方十分失望,也感到对方的无法无天。
同时,我们相信通过变更执行人,可以更高效地追讨被告的应付款项,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2. 申请变更执行人的理由(1)执行人的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人有若干限制。
若因执行人的误判或乱收费而给申请执行人交涉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则可进行变更申请。
可是,在实际执行中,执行人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被告的应付款项。
他们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令人十分失望。
(2)执行人的失信执行人作为执行工作的承办人,应该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但是,我们发现执行人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拖延了案件的执行进度,因此我们无法对其产生信任。
(3)执行人过失执行人可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过失。
执行人在职业责任集体诉讼中曾发生过失误,导致争议的加重,从而令人们无法忍受。
此外,执行人往往会失误处理案件,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4)执行人的丧失执照如执行人被撤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则可以变更执行人。
执行人的执照丧失是已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变更执行人。
3. 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变更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出变更申请书。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论对公司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摘要: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当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最大限度保证,莫过于能够保证公司资产可供执行,且足够执行,故《企业破产法》第35条[1]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2]规定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和清算时负有加速履行认缴出资的义务;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就“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又额外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即“(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变更、追加问题规定》)第19条[4]也规定了申请执行人还可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扩大执行范围。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定性存在差异,标准不一,司法适用一致性低。
【关键词】:执行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资本认缴制;加速到期。
【中图分类号】:DF7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申请执行人除依生效法律文书将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外,还可依《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7条[5]、第18条[6]的规定,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此外,该规定第19条也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如何理解“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各地、各级法院意见不一,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搜集,不难发现,司法实践的认定难点在于:在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即转让股权”。
一、行为常态: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前转让股权,是常见的股权转让现象,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就是《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19条所说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或者说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依该条规定申请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呢?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例差异,且各自裁判要旨不一:(一)裁判要旨一: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完成法定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论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一O 1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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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 执行 程 序 中 。原 则 上 只有 执 行 根 据 所载 明 的权 利人 和 义务 人 才 能成 为 执 行 当事 人 。在 实践 中, 可 能 会 出现 债 权 人 或 者 债 务 人 死 亡 、 法 人撤销 、 终 止 或者 出现 新 的权 利 义务 人 等情 形 ,为 了保证 执 行 程 序 的顺 利 进行 ,就 需要 变 更 或者 追 加 执 行 当事 人 。这也 就 是理论 上 所说 的执 行力 主 观范 围 的扩张 。 执 行 力 主观 范 围 的扩 张是 一 把 “ 双 刃剑 ” , 一 方 面它 能减 轻 法 院和 当事 人 的 负担 ,在 出现 法 定 情 形 时直 接 变 更 或者 追 加执 行 当事人 , 不需 要 重新 提 起 诉 讼 , 可 以尽快 实 现 债权 人 的权 利 : 另一 方 面 , 如果 无 限制
人 。负有 协 助义务 的机关或 者企 业违 反法 律规 定 . 需 要 在 一定 的范 围 内承 担 责任 , 也 可追 加 为 被执 行 人 。
执 行 当 事人 的变更 .是 指在 执 行 程 序 中 由 于法
定 事 由的 出现 .原 权 利 或者 义 务 的承 受 者转 由其 他
主 体来 承担 。执行 当事 人 的追加 。 一 般是 指被 执行 人 追加 , 被 执 行人 不 能履 行 全 部或 者 部 分债 务 时 , 由与 债 权 相关 的主 体 与原 被 执行 人共 同承 担 债务 。 当 出 现 两个 或 者 两个 以上 的债 权 人对 同一 债 务人 进 行 执 行时, 债 权人 可 以选 择参 与分 配 。因此不 需要 在追 加 程 序 中再做 出重 复 的规定 。 根 据 相关 法 律 和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执 行 当事 人 的变更 和追 加有 以下 几种 情形 : ( 1 ) 作 为 债 权 人 或 债 务 人 的公 民死 亡 或 者 被 宣 告失踪的 , 法 院可 以变 更 继 承人 、 受遗赠人 、 遗 嘱 执 行人 、 遗产 管 理人 或 者 财 产 代 管人 , 为 执 行 当事 人 。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样本(标准版)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样本〔标准合同模板整理版〕甲方:XXX个人或公司乙方:XXX个人或公司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样本(________)民________终字第________号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该公司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上诉人_________、上诉人_________与被上诉人_________、被上诉人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以及一审被告_________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上诉,并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解除对______公司在重庆市______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______万元及应收利息的保全措施。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摘要:一、案件背景1.案件当事人2.案件起因二、裁定书内容1.裁定书编号及日期2.案件审理过程3.裁定结果三、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2.法律条款解释四、案件影响1.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2.对类似案件的影响3.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正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当事人A与B之间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A为一方,当事人B为另一方。
案件起因是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进而导致诉讼。
二、裁定书内容1.裁定书编号及日期根据(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
裁定书日期为2019年。
2.案件审理过程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出判决。
当事人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3.裁定结果根据(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当事人A与B之间的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2.法律条款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案件影响1.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本案的裁定结果对当事人A和B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
当事人A需要按照裁定结果履行合同,而当事人B则可以根据裁定结果维护自己的权益。
2.对类似案件的影响本案的裁定结果对今后类似的民事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论被执行主体的追加
用 条 件 。1 间 必 须 发 生 在 执 行 程 序 开 始 以 后 , 行 结 束 之 前 。 . 时 执 尚 未 开 始 执 行 或 已执 结 的 案 件 不 能 发 生 追 加 被 执 行 主体 的情 况 。 2 提 必 须 是 原 被 执 行 主 体 不 能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3 加 的 . 前 . 追 被 执 行 主 体 必 须 是 与 原 被 执 行 主体 有 权 利 义 务 上 的 某 种 关 联 性 , 这 种 关 联 性 大 致 表 现 为 同 一 性 、 任 性 和 连 带 性 三 种 情 形 。4追 责 . 加结 果 必 须 是 追 加 的 新 被 执 行 主 体 与 原 被 执 行 主 体 形 成 共 同 的 被
人 的 注册 资金 不 实 或抽 逃 注 册 资 金 , 以 裁定 变 更 或 追 加 其 开 办 单 可 位 为 被 执 行人 , 在注 册 资 金 不 实 或 抽 逃 注 册 资 金 的 范 围 内 , 申请 对
执 行 人承 担 责 任 。 因此 , 果 执 行 名 义 只 确 定 公 司 为 义 务 人 的 , ” 如 在
执行 主体 。 5 须 严 格 依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追 加 。 . 必 非 ( ) 国现有 被 执 行 人 追加 的类 型 。根 据 《 二 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 诉讼 法 》《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最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以及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执 行 工 作 若 最 干 问题 的 规定 ( 行 ) 。出 现 以下 情 形可 以依 法 追加 被 执 行人 。 试 》 1 执 行过 程 中 , 三 人 为 被 执 行 人 履 行 义 务 提 供 担 保 的 , . 在 第 担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9条,均对此类情况作了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1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被撤销,其职权无其他部门继续行使,可追加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组织为推卸自身原有的债务包袱,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办法,搞"翻牌经营",企业法人领导人员、经营场所等实体内容不变,只变更企业名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登记、验资证明材料、原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等,以确定名称变更后的新主体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或属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其企业法人自然成为债务的清偿者。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当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办理程序,统一司法尺度,依法、妥善、公正处理此类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市高级法院执行局于2010年9月1日至2日召开了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办理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关乎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因此,各级法院执行机构必须高度重视。
在办理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事由法定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必须有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方面的程序法律或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执行机构不得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二)依申请启动原则。
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依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
(三)事前审查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依程序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不得未经审查而迳行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
(四)程序公开原则。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审查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当事人参与到审查程序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充分保障其程序权利。
二、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审查程序的启动会议认为,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向立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由、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所涉执行案件的案号,并附初步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1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精选8篇)
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精选8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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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追加总公司为被执⾏⼈执⾏裁定书题记:分公司名下⽆财产可供执⾏,因其为分⽀机构,不具备独⽴法⼈资格,故申请追加具有法⼈资格的总公司为被执⾏⼈。
河南省郑州市⾦⽔区⼈民法院执⾏裁定书(2017)豫0105执异300号申请⼈(申请执⾏⼈):袁,⼥,1985年⽉⽇出⽣,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委托代理⼈:李振兴,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北京环境科学与⼯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区。
负责⼈:许。
被申请⼈:北京环境科学与⼯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李。
本院在执⾏袁与北京环境科学与⼯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申请⼈袁提出书⾯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袁称:申请⼈依据郑州市⾦⽔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5340号民事裁定书及郑州市⾦⽔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仲裁字【2016】812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对被执⾏实施强制执⾏。
执⾏过程中查明,被执⾏⼈公司河南分公司系被申请⼈的企业法⼈分⽀机构,现被执⾏⼈名下财产不⾜以⽀付所⽋申请⼈的⼯资及经济补偿⾦。
现请求:追加被申请⼈北京环境科学与⼯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
本院查明,袁与北京环境科学与⼯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拖⽋⼯资及经济补偿⾦争议⼀案,2017年1⽉9⽇,郑州市⾦⽔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仲裁字【2016】8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本裁决书⽣效之⽇起五⽇内被申请⼈⽀付申请⼈2016年1⽉1⽇⾄2016年5⽉20⽇期间的⼯资27333元。
⼆、⾃本裁决书⽣效之⽇起五⽇内被申请⼈⽀付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8000元。
后北京环境科学与⼯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2017年3⽉14⽇,本院作出(2017)豫0105民初5340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北京环境科学与⼯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该5340号裁定于2017年3⽉15⽇发⽣法律效⼒。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遗产,变更被执行人亦无用。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点评:仅是配合义务,前提是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必将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点评: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范文
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范文在某个阳光明媚的上午,大家的心情都特别好,然而,今天咱们要聊的是一个有点严肃但又有点搞笑的事情——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
听上去好像是个很复杂的法律名词,其实嘛,说白了就是在执行某个法律判决的时候,有必要换个执行人,咋听都感觉像是换个演员,哈哈。
想象一下,你的朋友小张跟他的小店签了一份合同,结果小张不小心被人坑了,没办法,只能去法院申请执行。
可这时候他发现,原来的执行人好像有点问题,不是懒就是不靠谱,搞得事情进展得慢吞吞的,简直像乌龟在散步。
于是小张心里想,哎呀,得换个干脆利落的人来处理这个事情。
于是,咱们的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就这样诞生了。
说到变更执行人,得准备的东西可不少。
咱得有个明确的理由,不能随便说换就换,就像你不能随便换掉自己最爱的鞋子一样,得有个说法。
可能是原执行人没有时间,或者说手头的事儿太多,搞得忙得不可开交。
反正,你得把这些理由写得清清楚楚,让法官一看就明白。
这可得花点时间,不是说改就改的。
然后呢,准备好材料就得去法院了。
此时的小张可能会有点紧张,毕竟这是和法律打交道,心里想着:法官会不会觉得我这理由不够充分?不过,咱得告诉小张,别太担心,法官也是人,他们能理解小张的苦衷,就像朋友之间互相扶持那样。
只要态度诚恳,事情总会有转机的。
在法庭上,听证会可是个大场面,气氛可能有点严肃。
小张走进去,看到法官坐在那里,感觉像上了历史课一样。
但法官也不过是想搞清楚情况,听听小张的诉说。
小张把事情的前因后果一五一十地说清楚,顺便加点个人情感,像是他有多么希望能早日解决这个麻烦,法官听了,点点头,心里肯定在想:这小子还挺诚恳的嘛。
法官还会问点问题,像是考卷上老师问的那种。
小张一边答一边心里想着:“别紧张,别紧张,要是答错了可就麻烦了。
”但是别担心,法官不会刁难你,反正只是想知道事情的真实情况。
只要说出真相,心里有底,事情就会顺利得多。
等待裁定书的过程就像在等待一部大片的结局,既期待又有点忐忑。
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文书范本
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文书类型:执行文书
x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字第xx-xx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第三人xxx系被执行人xxx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写明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或变更)xxx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xxx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xxx承担责任。
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x
清偿债务xx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而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裁定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时用。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起诉书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起诉书原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起诉状格式二原告: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被告: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合同副本____份。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图 分 类号 : 9 51 D2 .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06 8 3 (0 9 1— 18 O 10 — 97 20 ) 4 07 一 1
在执行过程 中,变更 、追加被执行人不仅是程序问 请人要求继续追加这家开办单位的上级 开办单位在无偿 题, 而且还涉及 到实体 问题 。 因为变更 、 追加被执行人 并 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 非变更作为执行依据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 2 关于变更追加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务的第三 和合法存在 ,而是将生效裁判文 书所确定 的义务通过法 人 的 问题 定程序转 由其他主体承担 。 在此过程 中, 作为生效裁判文 最高法院《 执行 规定》 第七部分 中规定了被执行人到 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与变更 、 追加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 在内容上和法律效力上是一致的 ,所不 同的只是义务承 期债权的执行 ,在司法实践 中往往在执行法院向第 三人
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 ,可 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 开 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在注册 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 的 范 围内, 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由于法条规定 的模 糊 对 ” 和不 明确 , 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
首先 , 定 注册 资 金 不 实 或抽 逃 注 册 资 金 是 否 应 有 认
理论广 角
T HN OGI AL DE 技OP 开 发 NT RP S EC OL C 企 业 VEL 术 MENT OF E E RI E
20 0 9年 7月
J1 0 9 u. o 2
追加 变更被 执行人 过程 中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陶
摘
瑾
( 北京市安立博投资有限公 司 , 北京 10 8 ) 0 0 3
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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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差不多情况
二
正文
1.写明案由。
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被执行人的名称。
2.写明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理由。
表述为:“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开办单位的名称,被执行人的名称,以及开办单位投人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
3.裁定的法律依据。
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的内容。
表述为:“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
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变更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数额。
5.裁定的法律效力。
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刻(年月日)。
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
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歪,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个不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