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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定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定额管理,完善劳动定额标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定额是编制经营计划、组织生产作业、确定岗位编制、开展成本核算、实行计件工资以及衡量劳动效率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凡属计算产品数量,检查产品质量范畴的工作,不论实行计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均应实行劳动定额(产量定额或工时定额)。不能实行劳动定额的,要本着有利生产、提高效率、节约用人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岗位编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紧密型管理的企业(含受托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劳动定额相关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劳动定额:是产品生产过程中劳动消耗的一种数量标准。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完成单位产品所规定的必要劳动时间消耗标准,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合格产品数量(或完成工作量)的标准。前者称为“时间定额”,后者称为“产量定额”,这两种形式可以直接转换,均为劳动计量标准。

第六条工作研究:是运用方法研究和时间研究的技术,对工作系统

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多种环境等进行分析、研究、设计、改进,力求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获取尽可能多的工作成果的一项工程技术。

第七条劳动定额水平:是指劳动定额的松紧和平衡程度。它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由人的素质和物质条件以及己达到的生产技术、企业管理和劳动组织水平所决定。

第三章劳动定额的管理

第八条劳动定额的管理体制,根据统一组织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劳动定额管理上分为:

一、集团公司:负责国家、行业劳动定额管理相关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公司劳动定额标准的组织制定;负责对企业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劳动定额标准有关分析工作。

二、产业:负责行业劳动定额管理相关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产业内劳动定额标准的组织制定;负责对产业相关企业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产业劳动定额标准有关分析工作。

三、企业:依据集团公司和产业劳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负责企业产品工时定额的组织制定及日常管理,并组织各生产车间贯彻执行;负责工时定额的统计分析工作,平衡企业各车间劳动定额水平;负责对各车间劳动定额管理的业务指导。

四、车间:负责工时定额的贯彻及车间内部工时定额的管理,掌握和平衡各工种、各班组、各工序的定额水平。组织内部写实、测时及对工序工时定额的修订工作;组织车间内部工时定额执行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工

作,负责公司和企业要求的各种资料的提报工作;负责新产品的现场工时定额写实。

第九条建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配备劳动定额相关人员。为规范劳动定额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劳动定额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产业劳动定额管理由相关产业部负责;企业劳动定额管理由企业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负责;车间劳动定额管理由车间劳动定额管理考核小组负责。

第三章劳动定额新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根据企业生产实际,由企业负责劳动定额新标准的制定,具体要求:

一、应以国家、行业劳动定额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及劳动定额标准为依据,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提出,以技术测定为主,经验统计为辅。

二、应以各项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工艺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等为依据,对各项定额的生产条件、工作范围、适用季节、操作方法、机具设备、原材料规格、产品规格、质量要求、验收方法,以及劳动组织等,均必须明确规定。

三、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原则上先制定单项定额,然后在单项定额的基础上编制综合定额。

四、应明确工作(物)等级,根据工作(物)的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以及与工作(物)相适应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确定。

五、应测定劳动定额水平,必须保证先进合理,即在生产条件正常的情况下,多数工人经过积极努力能够达到,少数工人能够超过的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专业部门和产业部负责审核企业提报的劳动定额新标准,由产业部负责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修改完善后执行。劳动定额新标准的实施,一般要经过三个月的试行期。

第四章劳动定额标准的修订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生产实际,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原则上一年由企业修订一次;对某些产品不稳定的项目,可半年修订一次;对个别不合理的项目,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临时进行修改:

一、产品或原材料规格有重大变化;

二、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操作规程有重大变化;

三、生产组织,劳动组织有重大变化;

四、工作场地、地质和自然条件有显著变化;

五、因采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而改进了技术,提高了劳动效率,对定额水平发生重大影响时(但对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工组或个人,为鼓励继续钻研技术,可保留原定额半年不变)。

第十三条劳动定额标准的修订,可按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在劳动定额标准的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研究调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如提高或降

低的调整幅度在百分之三以内,可由企业自行修订,并报公司相关专业部门和产业部备案后执行;调整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必须事先提报公司相关专业部门和产业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如劳动定额的修订的个别项目涉及到在公司或产业范围内提高或降低时,由相关专业部门和产业部提出调整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定额标准的修订,必须附有可靠的工时资料和充分的调查统计分析资料。

第五章劳动定额的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时,应有必要的技术组织措施,保证原材料、油脂、燃料的及时供应,为工人完成定额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专业部门和产业部每年至少要对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两次检查,以保证定额的正确执行。如发现完不成定额时,应指导企业查找原因,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

第十七条劳动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应认真执行,企业不得擅自修改或变相降低定额水平。对放弃定额管理,不执行劳动定额,或擅自修改变相降低定额水平的;或单纯追求数量,忽视质量,浪费原材料,甚至弄虚作假的企业或个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的统计与分析工作,建立健全产品的检查验收,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定额的审查等定额管理责任制度。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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