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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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使自由与纪律高度统一的价值。 第二,使社会在稳定中发展的价值。 第三,法使国家强制合理比、经常化、 公开化的价值。 第四,法的公开性价值。
第二节 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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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的含义 在哲学上,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其实质在于 主体的意志与客观必然性和社会之间的某种统一性。所 谓自由即主体的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意味着:一 方面,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必然的驾驭。另一 方面,自由乃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其次,在哲学上自 由还表示一种社会关系,即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意志自 由与行动自由的统一。 法律上的自由与权利概念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它意 味着把人类合乎自然与社会客观规律的行为,用法律形 式予以确认、保护,使之成为一项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一)法本身的价值概念 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所固有的、能 够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法本身的价 值,是法作为工具所特有的价值。 法本身的价值是法本身固有、由其性能和 特殊的调整机制、保护机制和程序机制等 法律手段所反映出的、满足社会和个人法 律需要的价值。
(二)法本身的主要价值
二、价值的特性
其一,客观性。即客体的价值不管主体认 识不认识,是否要去认识,都是客观存在 的。 其二,主体性。指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 或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同一主体 的价值,都是不同的。价值的主体性又表 现为价值的变异性和多维性。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 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 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 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 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及满足 的程度。
一、价值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可把价值定义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 积极意义。 在理解价值概念时,需注意两点: 其一,价值存在于且仅仅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 离开了主体,客体就无所谓有无价值(好与坏)。因此 主体是一切价值的原点和标准,主体赋予客体以一定的 意义,就此而论,价值反映着主体的态度和评价。 其二,事物的客观属性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参照, 价值既反映主体的主观情感和意向,也反映客体呈现给 主体的客观属性。总之,单纯地把价值归结为主观现象 或客观现象都是不正确的,客体的价值既决定于客体的 性能,也决定于主体的需要。客体离开主体的需要就没 有价值。需要的变化是价值变化的客观基础。
第十五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一、价值的概念 价值一词与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有渊 源关系,是在由此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等意 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 珍贵的,可尊敬的,可重视的。” 哲学的意义上,价值这一概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 与外界物—自然、社会(客体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 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二,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于表示事物所具有 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概念。
四、法的价值分类
(一)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 群体法律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要求及法律对该 社会群体的实际效应。 个人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 对个人的实际效应。 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与群体对法律的要求侧重点上是有区别 的。相对于群体法律价值而言,个人的法律价值更注重对 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如个人行为的自由、平等、权利、人 格尊严、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个人发展条件获得法律的保 护等。群体的法律价值追求则更注重于正义、秩序等内容。 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极 端地追求个人的法律价值是不现实的。
(三)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
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法是中介自由、正义、秩 序等的一种工具,由此体现法律价值的要求。 法的工具性价值主要如下: 第一,法的确认性价值。 第二,法的分配性价值。 第三,法的衡量性价值。 第四,法的保护性价值。 第五,法的认识性价值。
五、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二)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
法律的正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应 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一致的情况。 法律的无价值是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 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与社会实际状 脱节,没有实现的可能。第二,法律之间 不协调,使有些法律不能实现。第三,有 些法律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而无价值。 法律的负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实际效应与 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因以下使用方式不 同而有所不同其一,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 价标准。如刑法学中的“犯罪价值论”问题的探讨,并非暗示犯 罪行为可能具有某种价值,而仅仅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研究犯罪 问题。 其二,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 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法律发 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 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称为法的 “目的价值”。 其三,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此种 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它与法的目的价值 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 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
任何法律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属性: 第一,法律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 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视为 法的目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与法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的多样性和人的需求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 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更显突出。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具有 某种内在的统一性,法所追求的诸多目的价值是按照一 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 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的就 会被优先考虑。
(三)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
法律的目的价值构成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 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 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 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 应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法律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 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
(三)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