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
其中,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本文将深入探讨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中的无效婚姻是如何定义和适用的。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婚姻能力缺乏、婚姻表示缺乏真实意思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婚姻关系。
简言之,无效婚姻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婚姻关系被违法的情况:当婚姻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如重婚、同性婚姻等情形,婚姻关系即可被认定为无效。
2. 婚姻表示缺乏真实意思:当婚姻表示只是口头上的承诺,双方当事人没有真实的意图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是受过欺骗、胁迫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影响下做出婚姻表示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也可视为无效。
3. 婚姻能力缺乏的情况:当一方当事人在婚姻订立时未满法定婚姻年龄,或者双方当事人之一患有不应成婚的疾病等婚姻能力缺乏情形,所建立的婚姻关系即为无效。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自行解除,具体效果如下:1. 权利义务自行消灭:无效婚姻的解除将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消灭,即不再存在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权益和责任义务。
2. 子女权益受保护:即使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依然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等法定责任,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3. 财产分割依法处理:无效婚姻解除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无效婚姻的认定与申请无效婚姻的认定需要具备法定程序,并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
一般情况下,无效婚姻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自愿认定: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并经过审核确认无效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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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无效婚姻原因: 1、有重婚行为;2、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4、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原因:因为胁迫结婚。
对于结婚的很多规定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一般在结婚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就是属于无效婚姻,这样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要对无效婚姻有一定的了解,那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下列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
这一发展趋势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所列范围出发,将无效婚姻的范围缩小为两类:1。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为重婚严重违反了中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但是,那些被禁止结婚的人
2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婚姻的无效性和可撤销性。此后,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为了明确区分无效婚姻和合法婚姻,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禁止结婚的亲属;(三)医生认为是婚前婚后未治愈的疾病(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疾病。
定义
无效婚姻,也叫无效婚姻,意思是没有法律
无效婚姻
在实体或正式婚姻条件下的男女合并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由于缺乏建立婚姻的法律要求而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它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当然从一开始就无效,而后者则需要法律程序,因宣告解除而失去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一直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无效婚姻有规定。
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被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因为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二者之间没有身份关系。那些党派,那些党派。在其他国家,儿童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仍然被视为合法儿童(例如瑞士民法)。
定义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都已登记结婚,但因违反婚姻法定条件而无效,应当宣告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说,无效婚姻不是婚姻的一种。它只解释了以婚姻名义非法结婚的具体概念。无效婚姻不是婚姻本身,它只是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传统意义上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具有结婚登记的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这样的婚姻一般来讲是无效的。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
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无效。
宣告无效,是说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至终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四、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而设立的。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下面就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儿童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但是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结婚。
一旦发现有未成年人结婚的情况,婚姻关系就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法定的结婚能力,所以其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大一岁的婚姻: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即可结婚,如果一方不满22周岁,但已经满20周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后一方不满22周岁的,而对方已经满22周岁,则婚姻关系为有效,但可以由不满22周岁的一方提出撤销申请,至此婚姻关系也为无效。
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所以如果一方已经与他人结婚,又与另一人结婚,后一次婚姻关系即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尊严,防止婚姻乱象的产生。
二人有直接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的近亲不得结婚,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婚姻关系也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清白性。
接下来,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至关重要。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杜绝一些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产生,防止婚姻关系的混乱和纠纷,从而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规范婚姻关系,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避免盲目结婚、冲动结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
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一、法定理由1.婚姻无效:当你的婚姻是基于下列情况而成立的时候:(1)一方有配偶;(2)近亲或重婚;(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4)双方有夫妻关系。
2.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已经无法继续保持健康,稳定的夫妻关系。
3.一方重婚:指法定离婚前已经结婚而未离婚的情况。
4.家庭暴力:指对出现在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有身体伤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人身自由侵害等,或者有威胁、恐吓、骚扰等行为的情况。
5.重大变故:指一方严重患病或者其他非因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原因导致一方的生活出现质的变化,使得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的情况。
6.隐瞒重要事实:因一方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夫妻关系出现困境且难以解决,已经对夫妻关系的基础产生巨大影响。
7.双方协议离婚:因双方自愿协商,对夫妻关系的维持达成不同意,可以协议离婚。
二、法定情形1.婚姻无效: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一条。
2.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之间感情上的分歧或不和,已经造成夫妻关系破裂,难以维持婚姻关系。
3.一方重婚: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三条。
4.家庭暴力: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四条。
5.重大变故: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五条。
6.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六条。
7.双方协议离婚: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七条。
三、简要注释1.离婚:指婚姻关系的正式解除。
2.夫妻感情破裂:指夫妻双方间的感情出现了难以修复的问题。
3.重婚:指离婚前已经结婚而未离婚的情况。
4.家庭暴力:指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的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
5.重大变故:指一方严重患病、变成失业或者其他非因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原因导致一方的生活出现质的变化,使得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的情况。
6.隐瞒重要事实:指一方没有对重要的情况向对方告知。
7.协议离婚:指双方同意的离婚。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离婚:婚姻关系的正式解除。
2.感情破裂:夫妻双方间感情就可出现的难以修复的问题。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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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二、未到法定婚龄的;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我国的社会不断发展,婚姻问题是自由的,也就是婚姻是两个人的意愿来进行,但是在婚姻过程中的种种问题需要依靠法律来解决,比如离婚过程中遇到的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也要依据法律来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况?无效婚姻的概念是我国2003年新《婚姻法》中才出现的,对于哪些情形才属于无效婚姻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二、未到法定婚龄的;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1条是有明确规定的。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3、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无效婚姻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
它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重婚:即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次结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 未到法定婚龄:即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
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
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婚姻问答题题库及答案
婚姻问答题题库及答案1. 婚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答: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自愿结成夫妻关系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2. 结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结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非近亲,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 什么是无效婚姻?答:无效婚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行为,如未达到法定婚龄、近亲结婚等,即使举行了婚礼,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4. 离婚的方式有哪些?答:离婚的方式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是指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5.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答: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考虑子女的意愿、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的健康成长等因素,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6. 婚姻中的共同财产有哪些?答: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
7. 婚姻中的个人财产有哪些?答:婚姻中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8. 什么是家庭暴力?答: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造成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9. 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社会救助机构的帮助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 什么是重婚罪?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犯罪。
11. 婚姻中的忠诚义务是什么?答:婚姻中的忠诚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不得有婚外情、通奸等行为,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12. 婚姻中的相互扶养义务是什么?答:婚姻中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相互支持,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无效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谁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怎么进行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所谓无效婚姻指的是: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
那么,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怎么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种无效情形是重婚。
我国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属于无效婚姻。
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这既是为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虑,也是为了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
第三种无效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
除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无效婚姻并非婚姻一个种类,其实质上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进行了规定,2001年《婚姻法》前的婚姻法亦对结婚的积极性要件和消极性要件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婚姻效力进行规定。
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最终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一整套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
一般来讲,婚姻成立要件可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通常情形下,违背公益要件的婚姻关系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为无效婚姻;而违背私益要件的婚姻关系则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
从域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且总的趋势是无效婚姻的种类逐渐减少,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域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发展趋势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次《民法典》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仅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婚姻的效力1、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是,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1、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思考
对我国无效婚姻范围的思考摘要:新婚姻法的颁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虽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颁布,逐渐完善了无效婚姻制度,仍然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广义上的无效婚姻一般又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其中,无效婚姻即狭义上的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或者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当中应该只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两种。
重婚、近亲婚,一个公然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个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
一、重婚的当然归于无效重婚严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然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因为其影响范围大,情节比较恶劣,刑法上也规定了重婚罪,用于惩罚情节恶劣的当事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社会道德上讲,是不被大众所接受的,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应归入无效婚姻当中。
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然归于无效笔者认为应该加入公媳、岳婿这两种姻亲关系。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中体现了公媳、岳婿姻亲关系的特殊性。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中亲属关系是指《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其中第四项和《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可撤销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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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大家都知道的是,如果是因为父母或者其他人的原因,胁迫自己结婚的,那么这种婚姻可能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效益的,当然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实际上我国还存在着一些无效婚姻,但是很多普通老百姓,他们并不知道可撤销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3)无效婚姻与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后,如果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会就财产和子女问题一并判决,所以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最好还提供包括房屋产权证书、银行账户、支票等各种财产清单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见。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类型
⽆效婚姻有哪⼏种类型
⽆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法律效⼒的婚姻。
依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
就是违反婚姻⾃主原则的⽆效婚姻。
2.早婚。
即男⼥双⽅或⼀⽅未达法定婚龄的⽆效婚姻。
3.重婚。
就是男⼥双⽅或⼀⽅违反⼀夫⼀妻制原则的⽆效婚姻。
4.⾎亲婚。
就是男⼥双⽅具有法律禁⽌结婚的⾎亲关系的⽆效婚姻。
5.疾病婚。
就是男⼥双⽅或⼀⽅患有法律禁⽌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效婚姻。
6.未登记婚。
就是男⼥双⽅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效婚姻。
相关知识:只要是⽆效的婚姻,从⼀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当事⼈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效婚姻?
(1)任何⼈发现⽆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以及利害关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民法院发现有⽆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效,解除当事⼈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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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无效婚姻
专业上海婚姻律师介绍什么是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要对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处理,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
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予以确认。
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
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
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通过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效力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申请后,对已办理结婚登记应依法作出是否有效的决定。
在查明有无效婚姻的情形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无效婚姻由于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认识也不统一。
我们认为,法院应予受理,因为这一是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二是对先前存在的社会关系做了一个法律上的定性与评价,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为相关问题
的解决奠定基础。
由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人身为基础的,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法律继续加以追究的必要性不够充分,法院对此类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在实践上应予限制。
为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统一认识,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对诉讼主体做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无效的婚姻谈不上离婚。
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当然自始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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