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老虎伤人案件
案例分析:六岁女童与老虎合影被咬死责任在谁
案例分析:六岁女童与老虎合影被咬死责任在谁2007年2月25日,《郑州晚报》和其他多家报纸分别转载、刊登了一则令人痛心的新闻,说一名6岁女童与老虎合影时被咬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将这个报道叙述如下:老虎一口咬住女童脑袋据了解,2月22日下午,6岁女孩瑞欣随家人到圆通山动物园游玩,并观看动物表演。
14时30分表演结束后,组织者开始安排老虎与游客合影,并要求游客在铁栅栏外排队等候,按顺序进入铁栅栏内照相。
当时,瑞欣和她的两个堂姐排在第三位,她们进去后,3人一排的地站在老虎屁股后面,等待她叔叔照相。
谁知相机的闪光灯一闪,老虎突然将爪子按在瑞欣的头上,随后张开血盆大口,把瑞欣的脑袋咬在虎口中。
她母亲见此情景,立刻伸手去营救,被老虎咬伤左手。
5名训兽员见状,拿着木棍、板凳不停地向老虎砸去,直到板凳都砸烂了,老虎才松开嘴巴。
此时,小瑞欣的小脑袋被老虎咬在嘴里整整一分钟。
等老虎松开口后,瑞欣已生命垂危。
120救护车赶紧将母女二人送往医院。
一个小时后,瑞欣经抢救无效身亡。
医生说,头颅开放性损伤,血流过多,窒息死亡。
闯祸的老虎被关禁闭事发后,昆明动物园表演场地被封锁,表演队也暂停了所有表演节目。
咬死瑞欣的老虎身长两米多,已被关进了一间矮小的笼子里面,爪子上还沾着一些皮肤与血迹。
动物园一位工作人员说,咬人老虎以后可能不再出来表演。
记者昨日上午从昆明动物园获悉,该园自两三年前开展“与老虎照相”业务,至今年2月22日下午这一惨剧发生之前,未曾有人与老虎合影过程中受伤。
事故发生后,游人与老虎合影的收费项目同时停止。
质疑与老虎合影项目动物园一名负责人许晓波称,动物园将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好善后工作。
据了解,昆明市安监局和市领导已经参与了事件的调查。
至于动物园是否会对受害女骇的家属进行赔偿,要等事件调查结果。
针对“老虎照相,一分钟快照,每张15元;自带相机每张5元”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昆明圆通山动物园一位工作人员称,他无法回答。
浅析宁波老虎案中过错责任
社会文化探析浅析宁波老虎案中过错责任李 曦【摘 要】宁波动物园逃票游客被老虎咬死事件的争议关键在于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本文将尝试从事件的细节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的角度出发,以及过失责任及其大小的法律界定上,按照过失责任界定的法律公式:B=P*L分析该案以及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
【关键词】义务 过错 判决 预防成本一、事件发展春节假日期间,宁波某动物园发生老虎咬人事件。
后查明是一游客因逃票,不慎惊扰园内老虎,老虎对其发起攻击,最终抢救无效致死。
次日,死者家属表示动物园不应让人有机会进入虎区,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81条。
死者家属认为尽管男游客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该过失是由于园方有疏忽,致使死者能够进入危险的虎区,且从游客被老虎咬住脖颈后直到送入医院的2小时内,动物园没有作为。
二、死者之过错本事件中死者的过错体现在作为精神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明知老虎具有攻击性,却擅自进入虎区。
有媒体称死者因为动物园门票价格高昂,普通工人无法负担,选择逃票后导致了这场悲剧。
笔者认为,无法负担的情况下就不应该来享受这种服务,而现死者逃票,双方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合同关系,简言之,死者与动物园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相制约。
在极端的层面分析,由于死者未购买门票,没有给动物园带来一丝收益,相反,由于逃票行为,动物园在管理方面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从而加重了动物园的负担,两者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动物园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保证动物在一定固定封闭区域内绝对隔离人群的义务,但死者没有履行买票的义务,擅自进入虎区,最终导致死亡。
三、动物园的管理过失既然死者本身存在过错,那么死者家属能否主张赔偿的关键在于动物园是否存在对应的管理过失。
事后有媒体亲自探访,发现通往园区的斜坡上已经被人踩出了一条小路,沿着小路前行有一个至少存在两处稍微弯腰即可供人通过的破烂铁丝网。
钻过铁丝网,有一个高达3米的围墙,每隔一段就有警示牌,旁边有块踩着就可以翻过围墙的木板。
“老虎伤人”谁来担责
“老虎伤人”谁来担责作者:王璐瑶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12期(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00)摘要:北京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发生后,人们纷纷谴责当事人的无知,不料悲剧在宁波再次上演,为了省门票,尽误入虎穴。
那么在两起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园方又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本文将在两起案件的基础之上,对相关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
关键词:过错;责任承担;免责事由7.23老虎伤人事件引发了舆论的一片哗然。
一个家庭,一死两伤,这样的悲剧让这个家庭不堪重负。
但是,民众纷纷倒向老虎这一边,反而担心老虎会不会因此被处死,而对于涉事女子民众更多的是谴责。
事发后,当事人起诉到延边区法院并要求野生动物园承担150多万的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但是,惨剧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再一次上演,一男子为了省一百五十元的门票,翻越多重围栏误入虎园,最终酿成惨案。
那么,在这两起老虎伤人事件中,涉事动物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本文将根据该案件相关的线索和事由从法律的角度对动物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一定的评析。
一、法律援用问题首先,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八达岭动物园事件的法律援用,有两种主要的观点。
一方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游客进入园区时签订了一份《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协议书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减轻或者免除格式条款规定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园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的观点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实际上,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一点是,根据法学理论,在援用法律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从本案来看,该案件是动物园中的老虎伤人事件,属于动物园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理应适用于《侵权责任法》这特别法的规定。
再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虎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探析
百家论点“虎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探析王楚云(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摘要: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再现动物伤人事件,划分该类事件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考量园区是否采取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园区和游客签订的协议并不能免除园区的责任。
关键词:野生动物园;侵权责任;免责条款1案情始末2017年8月18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再现“熊伤人”事件,尽管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一年前同一地点发生的“虎伤人”事件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
2016年7月23日的同一地点,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在游览途中突然刹停,一名女子从副驾座位下车并绕至主驾窗外,此时,路边蹿出一只老虎将该名女子扑倒并拖走。
见此情形,驾驶座的男子与后座的老年女子立即下车追赶,附近的园区巡逻车随即赶上参与解救。
最终,年轻女子被咬成重伤,送至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而后座的老年女子被另一只老虎当场咬死。
该起动物伤人致人一死一伤的事件迅速在网上发酵,有网友认为,年轻女子漠视规则,遭此恶果属咎由自取;也有网友认为,伤者固然有过错,而园区未尽到充分的安保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总体上讲,舆论是倒向园区的,年轻女子的行为受到普遍谴责,被视为“自作自受”、“漠视规则”的反面教材。
笔者认为,抛开人性和道德的反思,探讨该案致害责任的承担及减免,推动我国野生动物园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野生动物园改进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人们关于人身安全责任的法律认知更有现实意义。
2当事人的责任划分2.1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野生动物园饲养动物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动物园饲养动物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据此,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应当由动物园对自己的无过错举证。
2.2园区的免责事由在该案中,首先应当推定野生动物园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野生动物园尽到了管理义务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老虎伤人与企业合规管理
动物园老虎伤人与企业合规管理作者:王峰章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10期摘要:今年7月23日发生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老虎伤人事件,以血淋淋的事实再次警醒我们:遵守规则何其重要,合规管理势在必行。
本人简要介绍了合规管理的基本知识,分析了在我国企业推行合规管理的制约因素,并针对性地指出了有效措施。
关键词:老虎伤人合规管理制约因素有效措施一、老虎伤人事件梗概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了一起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猛兽区下车后被老虎袭击,致使1死1伤的悲惨事件,事件被各类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
笔者无意对事件的责任划分评头论足,单就已公布的事实而言,当事人没有遵守规则而致使事件发生是铁板钉钉,没有异议的。
据报道,该动物园在自驾游游客入园前都会与其签订包括“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并且在“游园须知”和随处可见的标示牌,以及流动巡逻车的广播中都有上述内容。
但是,悲剧还是发生了。
野生动物园的猛兽区属于高危区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在此下车,这是常识,也是规则,更是保命规则。
一个人首先得对自己的生命负责。
不遵守规则,或然的事情迟早会演变为必然,100次在十字路口闯红灯可能平安无事,也许到了第101次时,该来的不该来的就一股脑儿都来了。
这个事件在警醒我们:一是不守规则者,必被任性所伤;二是目前在我国企业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合规管理,其推行任重而道远。
二、合规管理基本知识“合规”由英文单词compliance翻译而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规泛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全体员工对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职业操守的普遍遵从。
狭义的合规侧重于企业的对外商务活动,专指企业对反商业贿赂、反利益输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四反”法律及制度规定的遵守。
合规中的“规”通常是指:(1)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临汾老虎伤人事件真相调查
位 村 民说 道 。
另一 名受伤者是8 岁的小姑娘子 涵
关 备案 ,目前 邀请 马戏 团到圣王 村表
演 的张某 某及 马戏 团负责 人 已被公 安 部 门滞 留 ,正 在接受 公安 和林 业部 门 的调查询 问 ,马戏 团的相关 资质手续
出笼 ,两 名儿童 被轻微抓 伤 。老 虎 出笼后 即被捉 回 ,受 伤儿童被 送到洪 洞县
赵 城镇人 民医 院接 受救治 ,目前 已 出院回家 。据悉 ,这 次马戏 团在 王 村 的 表演并没 有向村民收取费用 ,事发后 ,马戏 团也没有 向伤者进行赔偿 。
资料介 绍 ,圣 王村传说 是舜帝 的 出生地 ,唐 贞观时期 ,当地 村 民为纪念
去 看 表演 。
据 小东 东 的姥爷 王先 生 回忆 ,当 时铁 栅栏 未对 接好 ,老 虎才 冲破 了牢
笼 ,扑 向 了人 群 。 “ 现 场至 少有 几百 人 ,幸 亏老虎 只 向前跑 了十 几米便 被 驯兽 员 制服 ,否则 后果 不堪设 想 。”
一
涉事人员接 受 警方 调查询 问
“ 演 出场 地是 拿铁 栅栏 一段 段 围
起来 的 ,但 是பைடு நூலகம்有 封 顶 。观 众可 以直
接靠 近 观看 。小东 东第 一次 见老 虎 ,
事发地点
还在进一步核实。
有不 少出人。
深入现场 ,
村支书介绍事发经过
据圣 王村 党支 部书记林 建青介 绍 ,马戏团老板 是安徽 人 ,团址设 在运城
市 夏县 ,这次来圣 王村表 演的是 马戏 团中的一 只老 虎 、一 只狗 熊 、 一 条狗。
律师老虎咬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律师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律师队伍日益壮大,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律师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职业道德缺失、滥用职权等。
近期,发生了一起律师被老虎咬伤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律师老虎咬人事件,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
二、律师老虎咬人事件概述某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处理一起案件时,与当事人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律师情绪失控,突然咬伤了当事人。
事后,当事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律师职业道德、法律责任的关注。
三、律师老虎咬人事件的法律规定1.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恪守诚信、公正、勤勉、敬业的原则。
2.律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律师咬伤当事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律师咬伤当事人,如故意为之,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分。
在本案中,律师咬伤当事人,律师协会可依法对其进行处分。
四、律师老虎咬人事件的法律责任探讨1.律师的民事责任律师咬伤当事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外,律师所在的事务所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律师的刑事责任如果律师咬伤当事人是故意为之,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全国首例老虎袭人致死案的法律思考
①寿如林:《动物园应负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应负主要责任》,《青年报》1999年11月25日第3版。
②本人收听电波“东方大律师”的座谈,某些律师的观点。
③转引自杨立新、虢峰主编:《侵权赔偿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页。
【评析】有人认为对于这一事件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但是就事件本身而言,受害人应负主要责任。
因为他是成年人,应该知道野生动物园是个高度危险的地方。
①有人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在此事件中,由于是受害人的过错,即主动下车造成的。
故园方不承担责任。
②受害人所在单位和上海野生动物园组成的联合小组对该事件的处理意见是:意外事故按照工伤处理,经济上适当从宽。
其结果完全免除了园方的责任。
③笔者认为,关于第三种观点所称的按意外事故处理,显然不妥。
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而在此事件中园方显然有过错,故不能免除其责任。
从第一、第二种观点可以看出,适用两个不同的法条产生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这一点同动物致人损害一样,若非物件致人损害的,则为一般侵权行为。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前,我国的司法实务和民法理论曾经对动物致害责任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豢养的野兽引起损害,具有高度危险来源特征,属于高度危险业务,为一般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二是饲养的家畜、家禽等动物致人损害,为一般的动物致猛兽致人伤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赵志东全国首例老虎袭人致死案的法律思考编者按1999年11月17日,一辆满载游园学生的大巴士在上海野生动物园猛兽区抛锚,应同事之召驱车前往牵引的司机,把学生安全转移后,开着空车先行。
途中一辆大巴士停在道上挡住去路,他下车叫前面的车开走。
此时,惨剧发生了。
三只东北虎把他从水泥道上咬拖到靠近电网的草地。
等到营救人员赶到时,他浑身是血。
法律小讲堂老虎伤人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园的兴起,游客在观赏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老虎伤人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动物园发生了一起老虎伤人事件。
当天,一名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擅自越过警戒线,靠近笼舍内的老虎。
在近距离接触老虎的过程中,该游客被老虎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件发生后,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伤者进行了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1)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禁止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进行狩猎、捕捞、采集等活动。
”本案中,游客擅自越过警戒线,靠近笼舍内的老虎,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责任承担(1)动物园责任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本案中,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游客责任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越过警戒线,靠近野生动物。
本案中,游客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自身受伤负有责任。
三、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游客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
2. 行政责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2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擅自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进行狩猎、捕捞、采集等活动的,由林业、渔业、农业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小讲堂老虎伤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老虎伤人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老虎伤人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简介2018年6月,我国某动物园一只老虎在游客参观时逃出笼子,导致一名游客受伤。
事发后,动物园方面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同时,当地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三、案件分析1. 虎园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园应当对动物进行必要的饲养、管理,防止动物伤人。
本案中,动物园在饲养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导致老虎逃出笼子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游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未遵守动物园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导致自己受伤。
游客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 侵权责任承担本案中,老虎伤人事件涉及动物园和游客两方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动物园和游客应承担连带责任。
4.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和游客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法律启示1. 加强动物园管理动物园作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应加强管理,确保动物安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动物园设施,确保动物笼舍安全可靠;(2)加强对动物园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提高游客法律意识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尊重动物,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同时,游客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权。
3.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动物攻击人类责任划分案例分析
动物攻击人类责任划分案例分析动物攻击人类责任划分案例分析案例一:狗咬人事件事件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在2008年6月15日,小明作为一名快递员,正在送快递时,不慎进入某家住宅的后院。
该住宅主人饲养有一只名为旺财的大型狗。
旺财见到陌生人进入了自家庭院,感到威胁并立即对小明展开攻击,咬伤了小明的手臂和腿部。
小明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因此导致工作中断,并且需要长时间的康复。
责任划分:根据我国民事责任法的规定,动物的攻击行为一般属于动物侵权行为。
根据案例中的情况,旺财是在其主人的专有权范围内进行攻击行为的,主人对于旺财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因此,主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对小明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并对狗予以适当的处罚。
律师点评:在该案例中,由于是快递员无意间进入了住宅的后院,属于非法侵入行为。
因此,旺财对小明的攻击行为可能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旺财的主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此案中,主人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狗对陌生人的攻击行为,也未负有特殊责任告知来访者狗的存在。
因此,主人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动物园驯兽师被老虎袭击事件事件时间:2005年9月3日细节:2005年9月3日,在某动物园中,一位名为张师傅的驯兽师正在进行虎类表演,他与老虎之间通过长期的密切接触建立了信任。
然而,在表演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老虎突然发怒,猛扑向张师傅,并将其抓伤致死。
责任划分:动物园作为动物的合法监护人,应负有对动物和公众安全的保护责任。
然而,在此案中,需要分析驯兽师是否存在疏忽、不慎或其他不当行为。
如果经调查发现驯兽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了老虎对他的攻击,那么驯兽师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点评:在动物园中,由于野生动物的本能和不可预测性,驯养与管理野生动物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于动物园来说,除了提供安全保障之外,还需要确保员工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训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八达岭虎咬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野生动物园、动物园等场所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热门选择。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动物饲养环境恶劣等原因,野生动物园、动物园等场所的安全事故频发,其中以动物咬伤人事件最为常见。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八达岭虎咬人事件,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应对措施。
二、八达岭虎咬人事件概述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咬人事件。
一名女游客在园内自驾游时,违反规定下车,被老虎咬伤。
事后,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动物园的安全管理、动物保护以及游客责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三、八达岭虎咬人事件的法律分析1.动物园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动物园方在动物饲养、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游客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游客违反规定下车,违反了动物园的规定,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如果动物园方存在故意伤害游客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八达岭虎咬人事件的法律规定1.动物园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动物园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对动物进行定期检疫,确保动物健康。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动物园应当加强动物保护,确保动物福利。
老虎吃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国某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
一名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不慎进入老虎笼子,被老虎咬伤。
事发后,受伤游客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不幸身亡。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动物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携带、饲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利用野生动物从事非法活动。
”三、案件分析1.动物园作为动物饲养者和管理者,对老虎等野生动物负有监管责任。
在本案中,动物园未能有效防止游客进入老虎笼子,导致事故发生,动物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应当遵守动物园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游客在此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动物园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3.老虎作为野生动物,具有攻击性。
在本案中,老虎咬伤游客,说明其攻击性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动物园在饲养和管理老虎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四、法律适用1.动物园作为动物饲养者和管理者,应当对老虎等野生动物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其伤人事件的发生。
在本案中,动物园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应遵守动物园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游客在此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动物园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3.针对此类事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动物园和游客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动物园在饲养和管理老虎过程中,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是否存在疏忽。
2.游客在参观动物园时,是否遵守了动物园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从八达岭老虎伤人案件中谈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
从八达岭老虎伤人案件中谈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一、案件回顾:2016年7月23日下午14时许,赵某驾驶一辆白色大众速腾小客车(以下简称速腾车),载着其夫刘某、其母周某和其子(2周岁)到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游览。
刘某在正门南侧彩钢大棚处的一次检票口购买了3张成人门票和1张自驾车门票。
检票人员口头陆续告知了包括赵某一家在内的自驾车游客进入猛兽区严禁下车、严禁投喂食物等相关注意事项,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严禁开窗,严禁下车,严禁投喂食物,严禁携带宠物,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酒后、心脏病者驾驶),赵某还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该协议载有“严禁下车”等相关内容。
15时00分07秒—33秒,刘某将车停在距东北虎园西北门出口19米左右柏油路中间,赵某从副驾驶位置下车,向车头前方绕行。
位于速腾车右前方约13米的标号为3号的巡逻车司机发现赵某下车,立即用车载高音喇叭警示喊话要求其上车。
同时,速腾车左后方的两辆自驾车按响车喇叭进行警示。
随后赵某绕到速腾车主驾驶车门外,并侧身向车尾方向张望。
此时,位于速腾车西侧约13米平台上的第一只虎窜至赵某身后,咬住其背部,并拖回该平台,该平台的另一只虎撕咬赵某面部右侧。
刘某下车,向前追赶几步又返回。
15时00分32秒,周某打开左后车门与刘某追至该平台坡下。
15时00分33秒,标号为3号的巡逻车拉响警报冲上柏油路,对虎进行驱赶。
同时用对讲机呼叫标号为8号的巡逻车进行支援。
周某上至该平台,用右手拍击虎,被该平台其中一只虎咬到背部右侧。
此时,距该平台西南侧约8米的第三只虎冲过来咬住周某左枕部并甩头,周某停止挣扎。
二、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有关老虎咬人的法律责任分析-这两篇文章可以看一看
有关老虎咬人的法律责任分析,这两篇文章可以看一看!2017年1月29日下午,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件,致一人死亡。
肇事老虎被击毙,动物园被封停。
30日死者亲属发声,称动物园管理有漏洞,称“不能给人翻进去的机会”。
官方发布通报:相关情况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这中间的孰是孰非大家也是众说纷纭,小编特意找了两位法律专家,有关老虎咬人的法律责任分析请往下看。
动物园老虎咬死人,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2017大年初二下午,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撕咬一名进入虎山的成年男子,事后,围观游客被驱散,被咬男子不治身亡,肇事老虎被击毙,动物园被封停。
就在几个月前,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也发生过一起类似事件,女子在野生东北虎区任性违规下车,其母被咬死,女子也被咬伤。
目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的民事赔偿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动物园老虎咬人,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审理这类问题?这些都是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有必要在此进行法律讨论。
一、要看看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动物伤人的法律责任已经明确写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之中。
在世界范围内,我国侵权法对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是最为详细的。
第一,老虎、烈性犬等凶猛动物造成人损害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不能以自己尽到管理者责任而进行抗辩,只要凶猛动物造成人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第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人损害的,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者职责的,就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在动物侵权主体责任中是一个特殊主体,不能按照一般人饲养动物看待。
动物园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管理者责任,包括围栏、警示义务、管理制度、事后处置等情况。
第三,动物侵权是因为第三人引起的话,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一旦动物饲养者承担责任,那么就取得了追偿权,可以最后向第三人追偿。
老虎伤人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责任。
在该野生动物园,自驾游客入园前都要签订《自驾车入园游
览车损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规定,猛兽区必须锁好车门、车窗,
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违反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
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责任,虎园门口有严禁下车告示牌,园内
还有有广播反复提醒游客安全注意事项,禁止下车。
也就是说,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动物园
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并且有广
播进行告知,对以上私自在猛兽区下车行为进行了制止、及时劝
阻,以及安全巡逻等,那么动物园的职责可以说尽到了,动物园
就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11月,赵婧与其父一起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告上法
庭,向其索赔母亲周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及赵婧后续医疗整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共计154
万余元,其中死者周琴的索赔金额为124万余元,伤者赵婧的索
赔金额暂定为30万余元。
案件发生前,园区已经做出整改,事件调查报告显示安全警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园区共设置安全警示牌135示牌并无异常:
块,指示牌167块。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安装监控摄像头106个,
其中东北虎园东北门、西北门各有1个监控摄像头,运行良好。
”
2020年11月12日,“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动物园无责,无需赔偿,赵婧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老虎咬人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老虎咬人事件责任分析一、事实部分2016年7月23日下午3时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老虎袭人事件。
从监控视频看,当时一辆小轿车突然停下,副驾驶座位上一位年轻女子打开车门,绕到汽车驾驶座。
不料身后突然蹿出一只老虎,把该女子扑倒并拖走。
该女子的丈夫和母亲赶紧下车追赶。
过十几秒,园内巡逻车飞快赶过来,向年轻女子的方向驶去,将该女子救下。
该女子身受重伤,其母亲被另一只老虎袭击,当场死亡。
二、法律分析1、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该协议书为游客和动物园之间的格式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为无效,不可以免责。
2、该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把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明确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即首先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
加害人如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如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为无过错,免除赔偿责任;不能证明的,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动物园通过以下措施履行管理职责:游客入园时,动物园之前也跟游客签署了协议,《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中明确写道,“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景区沿途多处也设置了“珍爱生命禁止下车”“网外有虎禁止下车”的标识,而园内也有工作人员巡逻及广播提示,但当事游客仍放松了警惕。
老虎吃人事件中的法律责任思考
◆法律经纬2016・9(中)老虎吃人事件中的法律责任思考林星晨摘要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吃人事件一经报道随即在网上引发热议,对于该案中谁是责任主题的争论甚嚣尘上,持“动物园有责说”的人坚称园方与游客订立的责任协议书存在格式条款无效事由,不能免责;持“动物园无责说”的人则以动物园已尽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来回应。
针对该事件,本文将以清晰的逻辑与法律视角进行一一分析,以冀有助于理清该事件中动物园与游客的责任,解决各自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老虎吃人损害责任免责作者简介:林星晨,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9.166一、事件缘由2016年7月23日,载有三名大人和一个孩子的车辆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游览,当车辆行至猛兽区的东北虎园时,坐在副驾驶的女子突然下车并开始拖拽男司机的车门,结果被扑出的老虎拖走。
见此,坐在车辆后排的该女子母亲急忙下车营救。
不幸的是,这位母亲被盘踞在侧的另一只老虎咬死,而该女子则因救助及时伤重送医。
随后,北京警方介入调查,涉事动物园被停业整顿。
新闻一经报道,谁是该事件中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就在网上引发热议。
二、各方争点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待该事件,持“动物园有责说”的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认为动物园与受害游客之间所签订的《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责任协议书》)存在格式条款无效事由,动物园需承担责任;持“动物园无责说”的人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认为动物园尽到了管理职责,并无过错,动物园无需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其定义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
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法客帝国由李舒律师创办,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27588775@最高院公报案例:受害人有过错的,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老虎伤人系列研讨)|法客帝国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第8期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法客提示:此前关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法客帝国亦持续推送多篇文章进行系统研讨并引发热议。
近日,在2017年春节期间发生在雅戈尔动物园的悲剧事件再次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游人行为规则以及游客、动物园之间的责任划分?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关于动物致损的典型案例也时常发生,尤其是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件。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就有一个关于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案例,其认为虽然动物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相应地,法律规定和规则还是比较清晰的。
以下是公报案例全文。
案例虽是猴子伤人,其理相通。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老虎咬人案,动物园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园也并不那么无辜)法官说法:??老虎咬人案中动物园的管理责任问题(兼及个人的自由、权利与责任边界)法官说:动物园与游客签订的免责条款当然有效,不能苛求动物园的管理责任(与律师商榷)动物园责任再讨论:??老虎袭人事件中游客的过错与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任归属存在根本不同此前关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法客帝国亦持续推送多篇文章进行系统研讨并引发热议。
近日,在2017年春节期间发生在雅戈尔动物园的悲剧事件再次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游人行为规则以及游客、动物园之间的责任划分?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关于动物致损的典型案例也时常发生,尤其是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件。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诉讼管辖问题探析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诉讼管辖问题探析作者:刘慧来源:《祖国》2016年第24期摘要: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自今年7月发生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其诉讼管辖问题也出现了诸多争议。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深入思考,从该案的级别管辖、管辖权转移和指定管辖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透彻的分析,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期望能对司法工作者和纠纷当事人在运用民事案件诉讼管辖规定方面有所启示。
关键词:老虎伤人诉讼管辖今年7月23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老虎袭击下车的自驾游游客,导致一死一伤的惨剧。
案件尽管发生四个多月了,但这件事至今还没有平息。
据中国经济网2016年12月13日转载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受伤的赵女士近日将该动物园所属的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诉至法院,索赔155.7万余元,并以该案社会影响较大、担心延庆法院不能公正审理等为由,向延庆法院提出异地管辖。
记者昨日获悉,“提级管辖”申请被拒绝。
据了解,今年12月8日,延庆法院法官召集赵女士、赵女士父亲及其3名律师进行了一次谈话。
谈话中,法院明确拒绝赵女士及其父亲的提级管辖申请。
该次申请的主要内容是赵先生父女想通过延庆法院向上递交申请,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审理该案。
因为被拒绝提级申请并且没有出裁定,该案律师白小强称,当初其也向北京高院申请立案,但是北京高院要求从延庆法院逐级上报,“目前也没有其他办法”。
该案发生后,笔者一直非常关注,对于该案的诉讼管辖问题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思考,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与人民法院不同的看法。
一、级别管辖问题探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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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角度分析老虎伤人案件
案件缘由:
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
事件发生后,延庆区全力组织救治伤员,并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2016年8月24日,调查组认定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8月29日,在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协商时,园方提出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法定损、定责、定赔。
对于死者周某,双方协定定损124.5万,并达成一致。
家属认为动物园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但动物园表示只承担15%的责任,并予以赔偿。
对于伤者赵女士,家属一方提出定损150余万,己方承担20%至30%的责任,动物园承担70%至80%的责任;但动物园只认可74.5万,不同意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后期治疗费用赔偿。
截至目前,
动物园一方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双方诉辩意见
原告律师:园方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未经风险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系违法经营,而调查报告对此进行了刻意掩盖。
园方对游客的入园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严重缺失且流于形式,报告对此没有客观表述。
报告对事故发生后园方的应急救援处置过程陈述失实,隐瞒了园方应对突发事故救援迟缓的事实。
他提到,赵某是下车后才被警示的,报告中也提到巡逻员警示是要求其“上车”,不是警示其“不要下车”,后又称赵某不理会警示而执意下车,系自相矛盾。
赵某母亲周某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换言之,周某在被老虎袭击后,并没有造成致命伤,而是因伤口失血过多死亡,这就是园方针对突发事故的救援情况没有做到周全。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旅游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义务和制定安全保护制度的义务和制定应急预案的制度,并且本法第八十条还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游客说明和警示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义务,说明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的义务。
此外,在侵权法中,《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的老虎伤人,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当老虎伤人的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动物园认为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动物园会证明是受害人自己走出自驾车的过失,使自己被老虎损害,因而自己无过错而受害人有过错。
问题是,当动物园准许游人自驾车进入野生老虎园的时候,就存在了疏于管理的过失,因为自驾车的驾驶人是普通人,在野生老虎的生活环境里,驾驶人或者乘客一旦下意识地采取不当措施,就会将自己置于严重的危险之中。
例如,自驾的汽车熄火、抛锚、爆胎等,就是遇到本案中的火暴脾气的女子,都有可能忘记所处危险,下意识地离开汽车。
这样的危险都是应当估计到的,因此,无论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依照一般过错责任的要求,都能够证明动物园对于本次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
因此,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至于动物园已经与游客签订了免除责任的协议书,以及告知关好门、注意安全的提示,都不能证明其已尽必要的管理职责,因为准许自驾车看猛虎,就已经有过失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即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是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
的权利就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因此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
由于是野生动物园,动物园在管理上有更高的义务,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对游客挑以及殴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不能认为尽到了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动物园在管理职责上存在重大过失:1.对游客下意
识脱离自驾车的可能性判断不够;2.对突发事件制服猛兽的安全措施无有效方式,甚至连麻醉枪都没有准备,仅仅用巡逻车驱赶老虎;3.事故发生后抢救不及时,20分钟后才将受害人救出危险区,死者为失血性休克,重大过失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被告律师:伤亡游客于入园前签署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说明其在入园时已经知晓了可能发生的危险,对于自身当时所处环境的高度危险性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
但由于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尚未尽到,对于损害后果的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在老虎自由活动的危险区域,擅自下车,将自身置于危险之地,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游客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侵权法的确是这么规定的,无论如何,老虎伤人事件中的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损害,都是具有重大过失的,但是并非故意所为。
有人主张本案受害人自驾车观赏野生猛虎,应当属于自甘风险,因此,动物园不负责任,应当责任自担。
本案的受害人的行为尚不构成自甘风险,因为受害人所处危险实在严重,并且动物园是该危险来源,由于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损害具有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的危险性,成年游客应当对此有足够的认知,同时也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遵守动物园的游人规则,避免危险行为和举动:打开车窗门,擅自投喂野生动物食物等。
本事件中,女游客在老虎自由活动的危险区域,擅自下车,将自身置于危险之地,其本身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法院审理中主要查明的事实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对各类证据材料的分析论证,结合专家组意见,对事发原因作出如下认定: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调查报告还认定,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
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以下内容:
a、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旅游条件的义务;
b、危险旅游服务的说明义务和警示义务;
c、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说明义务;
d、正确使用旅游设备的方法和防止危险发生的说明和标明义务;
e、缺陷旅游服务发现后的报告义务和对游客的告知义务。
从本案报道以及视频内容可以看到,动物园通过广播、张贴告示、门票等方式对游园危险性提示和告知,配备巡逻车对违规游客进行了及时制止,在事件发生后,救援车辆及人员及时赶到,驱赶老虎、救助伤者。
由此可见,动物园在很大程度上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是:动物园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充分的、必要的管理职责?野生动物园所提供游玩场所的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动物园,其在警示游客注意自身安全、严格区分控制安全及危险区域等方面所需承担的管理责任也要重于普通动物园,因此,此次事件中园方是否能免责仍有待商榷,这应当由动物园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园方的举证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园方举证证明确实尽到了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或漏洞,与本事件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游客与园方签订的《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其中涉及部分免责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有效,但不能免除动物园的法定责任。
安全协议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
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因此,安全协议中如有前述免责条款的,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条款。
如果动物园未履行或全面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即法律赋予其的管理职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动物园的民事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就是说,动物园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存在过错,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上述调查结论基本上认定动物园没有过错,且尽到了管理职责,因此,动物园存在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选择自驾游及对游览野生动物园的危险性作为成年人应有一定的认知,私自下车的行为对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要看证据情况。
同时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当结合双方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的大小来确定。
四.参考文献。
1.《旅游法》
2.《侵权责任法》
3.《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