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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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什么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什么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问题是什么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们开始重视原创的保护,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外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是⼤家⽣活中会关⼼的⼀个问题。

那么,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问题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解答。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问题是什么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问题涉及程序法的适⽤及实体法的适⽤两个问题。

1、关于程序法的适⽤问题,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政诉讼法。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上述两法有不同规定的,适⽤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关于实体法的适⽤问题,依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及独⽴性原则,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实体处理也应适⽤我国的相关法律。

如对专利权⽽⾔,⼀外⽅专利申请⼈若想在中国获得专利权,其发明主题必须符合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国专利审查部门是依据中国专利法进⾏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

同样基于该专利申请⽽引起的诉讼,如该专利申请能否授予专利权的⾏政诉讼,专利申请权归属诉讼,专利权效⼒⾏政诉讼、确定该专利权归属的诉讼以及因侵犯该专利权⽽引起的侵权诉讼,均应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进⾏实体处理。

对商标纠纷及著作权纠纷⽽引起的诉讼亦然。

但在处理涉外著作权纠纷时,应注意如下问题:外国作品是在中国境外⾸先发表的,我国对该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的依据是该作品著作权⼈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民法院在处理侵犯该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时,对该作品的著作权⼈的确认,应依据该作品来源国的法律,若外⽅当事⼈已经提交了依照其所在国的法律,其为该作品的著作权⼈的证明,⽽⽅当事⼈对外⽅当事⼈为著作权⼈有异议⽽⼜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民法院仅应对外⽅当事⼈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审查就可以了,⽽不⽤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重新确定。

在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涉外纠纷时,还要注意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适⽤问题。

简述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2篇)

简述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外产品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涉外产品在进入不同国家市场时,面临着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简述。

二、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规则和习惯。

在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中,可以优先考虑国际惯例,以减少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在涉外产品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助于确定适用的法律,保障交易安全。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发现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可以拒绝适用该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4.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合同的法律。

在涉外产品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选择适用的法律,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涉外产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

该法规定,涉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如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如当事人未约定,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外产品质量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如当事人未约定,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四、具体案例1. 案例一: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一份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

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出现质量问题,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遇到一些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案例如果你解决不了,那就来看看吧,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希望大家喜欢。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一)(一)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和原则1、法院地法规则尽管一般认为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是最早的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但是,萨维尼、华赫特等学者却强调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

康·弗鲁恩德也指出:“与合同等领域有所不同,在侵权领域,早期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更加支持法院地法规则。

此外,正如康·弗鲁恩德所说:”历史地看,刑法与侵权法之间的联系是法院地法学说的根基之一。

没有人主张法院应该(除了极少数例外)适用法院地自己法律以外的任何其他刑罚体系:国际刑法处理的是管辖问题而不是法律选择问题。

不过,从根本上来说,早期侵权与犯罪、侵权责任与刑罚、侵权法与刑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由此导致的侵权法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决定了在那个时代侵权适用法院地法具有其历史合理性,也即“历史适当性”.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扩张,人们的关系和社会观年发生了很大变化,侵权法与刑法也相互分离,侵权更多被看成是私法问题而非公法问题,侵权法主要的功能也不再被认为是惩罚而被认为是损害赔偿,因此法院地的侵权法也就不必然强制适用于国际侵权案件了。

就此而言,在现今的侵权法律适用领域,法院地法规则已经不再适当。

因此现在很少有国家采用单一的法院地法原则了,而是将其作为侵权行为地法和其他新出新规则的辅助方法结合使用。

2、侵权行为地法规则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是当代世界绝大多数法域侵权法律适用的最基本规则。

该原则早在 13 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就已经被提出来,该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认为,侵权行为应该受“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支配,即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英美学者赋予该原则既得权的理论依据,如美国1934 年《冲突法重述》就以此为依据指导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选择。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国际经济秩序和创新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研究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授予和保护通常受权利产生国法律的管辖。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侵权纠纷中,完全依赖地域性原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确定适用法律时,要考虑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如侵权行为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等。

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侵权行为地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

侵权行为地可以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然而,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难以明确单一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当事人的住所和营业地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连接点。

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与案件存在密切联系,因为这些地点往往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要活动和利益中心。

但在跨国公司和复杂的商业交易中,当事人可能在多个国家拥有住所或营业地,这就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外国法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首先是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即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其次,外国法的适用可能会与本国的公共政策或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为了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通过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来统一法律适用规则。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与现代化目标已经初步实现。

本文拟就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章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相关条款予以解读,并提出相关完善请。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1年4月 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与现代化目标已经初步实现。

但同时,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单行的国际私法,在一些细节方面仍有待进一步解释与明晰,特别是第七章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尚存在巨大争议。

本文拟就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章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相关条款予以解读,并提出相关完善请。

一、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概述(一)法律冲突概述所谓法律冲突,是指对于某种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或民商事问题,有关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并且都有理由对之实施立法管辖权,因而需要在各该国法律中作出选择以决定所应适用的法律的状况。

法律冲突的产生,除了要具备民商事关系中的国际因素、各国民商法对同一民商事关系或民商事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等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内国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也即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可以在内国发生效力,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由内国法院用于调整或处理某种涉外(或国际)民商事关系或民商事问题。

一般而言,国际民商事关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方面的原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律冲突产生的经济方面的原因。

伴随着经济贸易关系发展,国际人员的流动及国际文化交往也日渐频繁。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作者:宁珂来源:《卷宗》2017年第27期摘要:随着全国化发展的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交流过程中,频频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实践,在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大部分的解决机制都需要应用到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描述了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主要原则有哪些,进行了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使用理论思辨,分析了相关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使用问题案例。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法律冲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我国在输入外国知识产品的同时,很多国内的支持产品也开始销入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因此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案件也变得越来越多。

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我国主要属于支持产品的输入国家,输出知识产品非常少,因此目前很多知识产权和对外关系的理发不够完善,跟现如今的实际发展情况已经不相符合,因此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基本理论知识1.被请求保护地法理论被请求保护地法,也就是被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首先应该适用于知识产权在被侵害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例如说版权作者1的书籍发现在其他国家被人非法进行了出版和印刷,并且运送出国进行销售,那么作者1在得知了情况并像该国家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明确出著作的保护圈,同时法院需要针对作者1在另一销售国家的著作权侵害所适用法律,应该符合其他国家的法律。

目前这一种冲突的理论属于共识度比较高的理论观点和实际做法,被很多国家广泛使用。

2.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这一理论需要涉外合同签署过程当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之后,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合同中出现争议的部分,选择需要适用于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求。

由于受到了一定现实交易需求的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目前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当中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争议自由的选择能够适用的法律,如果双方都没有进行选择的话,就需要使用跟合同关系比较密切的法院或者是受审地的法院。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范本一: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份,它不仅涉及到创造者的利益保护,还关乎到创新和企业发展的动力。

因此,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必须准确适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发明和商标等领域的创造性作品、独特设计和商业标识等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涉外知识产权就是指跨国界的知识产权关系。

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1.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 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权利的获取和保护2.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 - 常用的解决机构和程序- 国际仲裁和诉讼解决争端的选择四、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原则1. 条约优先原则- 确定适合的国际条约- 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2. 国内法适合原则- 条约无规定时的适合原则- 国内法规定的适合范围和条件3. 合同适合原则- 合同方式确定法律适合- 合同解释和适合的普通原则五、典型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和权利主体 - 法律适合原则及解决方式2.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和权利主体- 法律适合原则及解决方式六、附件1、《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公约》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文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条约优先原则:在存在国际条约的情况下,适合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于国内法。

2. 专利侵权:指他人未经许可在他人专利权范围内实施专利权利要求所规定的行为。

3. 商标侵权:指他人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上应用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

范本二: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一、引言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在涉及多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必须准确适合相关法律,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一、内容综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法律适用立法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概述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并进行评析。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先后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核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属、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需求,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尝试。

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中,我国注重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规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制度。

我国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地方立法等方式,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部分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国际规则的衔接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在后续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1. 简述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关乎我国在全球竞争中的创新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机制之一。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能够保障我国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避免技术流失,进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对于维护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如不能妥善处理,将直接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声誉和市场份额。

健全完善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有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重要体现。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需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愈发受到。

本文将探讨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

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和国内法规均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国际最低标准,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和归属。

在此基础上,双边协议和国内法规也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涉外知识产权归属争议时有发生。

例如,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是常见的争议类型。

当发生这些争议时,通常需要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在国内层面,当事人可以采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甚至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律适用方面,涉外知识产权归属应遵循地域管辖原则。

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归属受制于相关权利的注册地或使用地。

诉讼时效也是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限长短可能有所不同,当事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可以参考相关判例和裁判要点来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例如,在“Apple v. Samsung”案中,美国法院裁定苹果公司侵犯了三星公司的专利权,这起案件为专利侵权的法律适用提供了经典案例。

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和法律顾问也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当事人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国内法规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时,应注重合法性原则,遵守国际法和各国相关法律法规。

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寻求最为合适的法律适用方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是指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需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的规定。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这类案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使得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尤为复杂和关键。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面临的是法律冲突。

不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取得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有些国家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较长,而有些国家则相对较短。

这种差异在涉外案件中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难题。

在确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通常被认为与侵权案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适用该地法律能够更好地维护当地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

然而,确定侵权行为地并非总是一目了然。

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多个地点,这就给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其次是被请求保护地法。

这一法律通常是指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被请求保护地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特定国家获得预期的保护水平。

但如果多个国家都被视为被请求保护地,法律适用的选择就会变得复杂。

另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引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

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往往受到法律的限制,以防止当事人通过选择法律来规避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

国际条约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为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协调和统一的规则。

然而,这些国际条约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内法的具体规定上仍然存在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

有些国家倾向于优先适用本国法,以维护本国的法律主权和利益;而有些国家则更加注重国际协调和统一,尽量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律法规课件第十三章涉外合同之

法律法规课件第十三章涉外合同之

第十三章涉外合同之债法律合用的基本制度本章的要点内容是:合同法律合用的理论和历史发展、确立合同准据法的基来源则以及我国对于涉外合同法律合用的规定。

合同法律合用的理论和历史发展。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更改和停止必定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形式。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产生了以下调整涉外合同关系的学说和理论:“客观标记说”、“主观说”、“最亲密联系说”、“特色执行说”、“合同主体法说”等等。

这些理论和学说的形成和发展,大概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从法例差别说产生后直到 16 世纪中叶,主要以合同的缔约地等单调的客观标记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2、从 16 世纪中叶开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说为指导,依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3、以意思自治说为主而以最亲密联系说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二、确立合同准据法的基来源则国际私法发展到现在,确立合同准据法的基来源则有:意思自治原则、最亲密联系原则、特色执行原则、合同自体法原则等。

(一)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特色意思自治原则,亦称“意思自主论”、“主观论”等。

依据这一原则,在合同法律合用中,当事人能够自由地选择某一国法律,并依照该国法律在合同中建立自已的权益与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杜摩兰在 16 世纪提出的。

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明确地将意思自治作为合同法律合用的首要原则。

当前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处理合同纠葛的首要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拥有以下特色: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切合“签约自由”原则;其次,有益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结果和保护合同关系确实定性和稳固性;第三,有益于合同争议的快速解决。

2、对意思自治原的限制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表此刻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其一,当事人的选择仅限于特定国家的随意法,不可以清除有关国家强迫性法例的合用,如法院地国家或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法律中的强迫性规定定合用;其二,当事人的选择一定是好心的,不可以采纳法律躲避的手段,躲避有关国家法律中强迫性规定;其三,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该与合同有实质的联系。

涉外知产侵权诉讼中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涉外知产侵权诉讼中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涉外知产侵权诉讼中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钟丽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

在地域性原则作用下,一国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只能表现为两种形态,即在本国境内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和在本国境外发生的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

两种不同形态的案件,在司法管辖权的确立和法律适用问题上有明显的差别。

知识产权是私权,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

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大多规定注册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经注册取得的商标权)的有效性问题由注册地国家专属管辖,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通常不专门设置管辖权规则。

就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无论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还是各国国内法,都是既可以由侵权行为地国家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国家管辖。

然而传统上,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管辖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而不管辖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无论是否涉及本国人或者在本国有住所、居所、惯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事实上是由侵权行为地国家专属管辖的。

上世纪80年代末以后,这种局面一度发生了变化,荷兰、德国、比利时、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纷纷开始管辖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但是,2006年7月13日,欧洲法院发布了两项知识产权侵权裁决,实际上限制了成员国法院管辖侵犯外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实践。

2007年2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Voda案中也转而认为,地区法院对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没有司法管辖权。

如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特别是注册性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很大程度上不得不回归到由侵权行为地国家法院专门管辖的老传统。

我国法律也没有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特别作出规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案件,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当然是有管辖权的。

实践中,我国法院所管辖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多属于这一类。

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2篇)

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成为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国际私法研究的重要领域。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根据国际法,国际条约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在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中,应当优先考虑国际条约的规定。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等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2. 国内法补充原则在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内法。

国内法是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的基础,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立法体系,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待遇,不低于该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待遇。

在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助于消除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现象,促进公平竞争。

4. 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应保持独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的主要理论1. 知识产权地域性理论知识产权地域性理论认为,知识产权仅在其注册国或领土内有效,不具有跨国性。

在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中,地域性理论要求各国根据本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但在国际条约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下,各国应相互承认和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2. 知识产权国际性理论知识产权国际性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跨国性,应当受到国际保护。

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20XX 年习近平主席先后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将从战略角度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21 世纪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最大竞争是知识产权竞争,在对外经贸合作中,知识产权转让将占据主要比重,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是开展此种合作的主要途径。

因此,有必要探讨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如何确定法律的适用。

一、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以知识产权为转让或许可标的的合同类型。

此处的转让为规范意义上的转让,既包括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为标的的转让合同,也包括以转让知识产权使用权为标的的合同。

与其他涉外民商事合同相比,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有着自己的特性,其中主要有:1. 转让标的具有地域性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取得通常需要通过国家审批并授权,具有地域性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通常意味着知识产权和调整知识产权的法律不具有域外效力,或者说,该国都不承认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及其立法的域外效力,因此,按照一般原理,在知识产权产权领域不存在法律冲突。

传统的国际私法,无论是立法还是学说,要么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要么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而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则是无人问津,也是无须顾及的。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以具有极强地域性特征的知识产权为标的,必然受到这种地域性特征的影响。

这种地域性决定了在确定转让合同的准据法时,无法完全套用合同的一般冲突原则,确定连接点时参考的因素应考虑地域性特征。

2.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具有无形特征,在21 世纪网络科技革命到来的时代,无形性特征为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带来空前的挑战。

许多知识产权可以轻松地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尤其是版权,不同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更加便捷地分享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成果。

传统主权特征体现的地域性被击败,人为设定的堤坝已经无法阻碍无形知识产权交易的跨国界运行,而这种知识产权交易的空前繁荣,同样带来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于(2篇)

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于(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国际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旨在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的范围、原则、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的范围1. 跨国界的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于跨国界的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的争议。

当一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另一国提出侵权指控时,两国知识产权法律将相互适用,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2. 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于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合作等环节,均需遵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

3. 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条约、国际会议等领域的活动。

通过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各国可以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挑战。

4. 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与诉讼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于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与诉讼。

当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国际仲裁或诉讼途径,依据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裁决。

三、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应尊重各国的主权,各国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国情和发展需求。

2. 公平原则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3. 保护创新原则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应强调保护创新,鼓励创新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4. 国际合作原则知识产权国际法律适用应强调国际合作,促进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的主要内容1. 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

各国在制定专利法时,应遵循国际专利条约的规定,确保专利权的授予、保护与实施。

2. 商标权保护商标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的重要方面。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范释义与完善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范释义与完善

2、深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应尊重当事人 的选择,允许其通过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同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也应充分释明 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其了解并正确行使选择权。
3、强化损害赔偿力度。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加大赔偿力度,提 高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使侵权人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此外,还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故意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规范释义
1、适用范围: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一般遵循属地优先原则, 即根据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2、法律条款: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条款规定不尽相同,一般包括 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 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范释 义与完善
01 一、背景介绍
目录
02 二、概念解释
03 三、规范释义
04 四、案例分析
05 五、建议与展望
06 参考内容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愈发受到。知识产权是人类 智慧的结晶,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跨国交易和 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如何明晰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范并不 断完善相关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创新协作的加深,涉外知识产权侵 权案件呈现出愈发增多的趋势。为了应对这一形势,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积极推 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条约、公约等,为知识产权提 供全球范围的保障。在此背景下,深入了解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范, 对于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涉外知识产权适用法律(2篇)

涉外知识产权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跨境保护和适用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知识产权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分析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涉外知识产权适用法律概述1. 涉外知识产权的概念涉外知识产权,是指在国际间产生、涉及或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关系。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的跨国申请和保护;(2)知识产权的国际许可和转让;(3)知识产权的国际诉讼和仲裁;(4)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2. 涉外知识产权适用法律的特点(1)法律冲突:涉外知识产权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法律冲突;(2)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的法律保护范围和力度不同;(3)国际条约和惯例:涉外知识产权适用法律往往受到国际条约和惯例的约束。

三、我国涉外知识产权适用法律的实践1. 法律体系我国涉外知识产权适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内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2)国际条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3)双边和多边协议:如《中欧知识产权协定》、《中韩知识产权协定》等。

2. 实践案例(1)专利权保护:我国在涉外专利权保护方面,通过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国际条约,简化了专利申请程序,提高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水平;(2)商标权保护:我国通过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实现了商标权的国际注册和保护;(3)著作权保护: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著作权公约,加强著作权保护力度。

四、我国涉外知识产权适用法律的挑战1. 法律冲突: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冲突,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不确定性;2. 国际条约和惯例的不完善:一些国际条约和惯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给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困难;3. 侵权行为跨国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侵权行为跨国化趋势日益明显,给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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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公约
(一)《巴黎公约》 1、商标的独立性。 • 2、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 3、不得因商品的性质而影响商标的注册。 • 4、禁止某些标记当作商标使用。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签订于西 班牙首都马德里。我国于1989年加入。对《巴黎公约》 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 (三)《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通 过,1980年生效。该条约大大简化商标国际注册和手 续。Βιβλιοθήκη 四、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1893年巴黎同盟和伯尔尼同盟合并成立“保护知 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经联合国际局的多年酝酿, 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成立了政府间 的国际组织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正式成 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由大会、成员 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其宗旨为促 进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各知识产 权同盟的行政合作。
(二)著作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主张:
1、著作权的产生适用作品最初发表地法。 2、关于作者的身份、著作权的归属,可以适用 作品最初发表地国家的法律。 3、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适用作者的属人法。 4、著作权的转让适用合同准据法。 5、关于著作权的实质内容(侵权、保护),多 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 6、适用的国内法低于国际条约规定的保护标准, 则适用国际条约的归定。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冲突法调整
主要内容: • 一、知识产权概述 • 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 三、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 四、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一)概念: (二)特点:
1)无形财产权 2)法定权利 3)三性:地域性,时间性,垄断性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1、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相异 2、国际交往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3、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仅规定了保护的基本 原则,并未从实体上统一各国的知识产 权法 ——由此导致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冲 突问题。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1、商标注册的优先权适用被申请注册国家的法律。 2、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适用被申请国的法律。 3、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适用被请求保 护国的法律。
四、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一)著作权的法律冲突 1、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客体 3、著作权的内容 4、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5、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三、著作权公约
(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86年签订于伯 尔尼。我国于1992年加入。其原则有: •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 2、独立保护原则。 • 3、自动保护原则。 •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二)《世界版权公约》 • 1、国民待遇原则。 • 2、独立保护原则。 • 3、有条件地自动保护原则。
五、知识产权协议
• 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 前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知识产权协议”。其分为七个部分, 共73条。
第三节 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制 度
一、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我国《专利法》对 外国人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问题、委托代理人问题、 优先权问题作了规定。) •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及 其《实施细则》作了规定。) •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我国 《著作权法》里。) 二、中国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 (国 际条约优先原则。 )
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一)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1、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2、授予专利的条件。 3、授予专利的优先权原则不同。 4、专利的申请和审查。 5、专利保护期限。
(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1、专利权的权属一般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 2、专利权的保护一般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 3、专利的内容和效力一般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 也有的适用行为地法,如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 约
• • • • • • 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公约 二、商标权公约 三、著作权公约 四、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五、知识产权协议
一、专利权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在巴黎缔 结,1985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公约关于专利方面 的原则有: • 1、国民待遇原则。 • 2、优先权原则。 • 3、强制许可制度。 • 4、独立性原则。 (二)《专利合作条约》 1970年在华盛顿缔结,我 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该公约是在《巴黎公约》 原则指导下而产生的一个关于统一国际专利申请 的专门性公约,其实际上是一部程序法,确定了 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匈牙利国际私法:无形财产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 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4、专利的转让一般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5、专利的侵权一般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三、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一)商标权的法律冲突 1、商标注册的强制问题。 2、商标权的优先取得问题。 3、商标权的客体问题 4、商标权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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