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2023广东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2023广东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2023年广东省的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如下:
1. 参加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生育费用可以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2. 职工生育时,必须在广东省内的定点医院住院分娩,并在出院时向医院提供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3. 报销的范围包括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费、手术费、药品费、材料费等。
4. 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连续发放12个月。
5. 职工的生育保险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生育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具体的报销标准和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医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定点医院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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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来进行的。
该条例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旨在保障广东省职工的生育权益,提高人口质量和劳动力水平。
根据该条例,广东省所有单位应为职工购买生育保险。
具体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支付,单位负责缴纳保费的80%,职工负责缴纳保费的20%。
基本生育保险费用按照单位缴纳金额的固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险范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在广东省内就业的女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参保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金额发放给女职工,用于补贴生育期间的生活和抚养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并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标准报销。
三、保险期限: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期限从妊娠第4个月开始,到产后42天结束。
在这个期间内,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四、参保手续:女职工在单位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应的保费。
五、保险费用的计算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按照单位和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应按时向社保基金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总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广东省内就业的女职工提供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旨在保护职工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质量和劳动力水平的提高。
这为广东省职工创造了良好的生育环境,增强了职工的生育意愿和安全感。
东莞生育保险政策
东莞生育保险政策东莞生育保险最新政策东莞市生育险年内开缴费率全省最低市社保表示,考虑到东莞的经济状况,在政策实施初期,费率暂调低到0 .46%,为全省最低,将在年内出台具体细则。
据悉,东莞此前并无独立的生育保险,而是囊括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无需单独缴费。
该险种独立缴费后,待遇要高于此前。
东莞市参保范围扩大:覆盖所有参保人此次出台的生育保险新政,是东莞根据省里下发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作出的落实响应。
据了解,目前东莞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打包”整合在一起的,根据省里的规定,今后东莞将把生育保险独立出来,单独建立账户,分账核算,不允许与其他社保基金调剂使用。
根据生育保险“新政”的要求,参保人的人数将比原先有所增加。
原先生育保险参保人仅限于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
今后参保范围将扩大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市社保局医保科长袁鹰在会上解释,“适龄户籍居民,是指在法定结婚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本市户籍农居民。
”以现有规定,是指女性在20-55岁,男性在22-60岁之间这部分人群。
东莞市费标准变化:比省标准低一半据了解,此前东莞并没有独立的生育保险,所以无需另外缴费。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按月缴纳。
这里分为两种参保对象,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另一种为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来缴纳保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也不缴纳。
东莞市社保局表示,考虑到东莞的经济运行状况,减轻企业负担,在政策实施初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 .54个百分点,下调至0 .46%。
据悉,东莞这一标准为全省最低,其他地区费率基本在0 .5%-1%之间。
在全国来说,也属于较低水平。
东莞市保险待遇提升:产检也能报销了新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旨在保障广东省职工的生育权益,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促进职工生育率的提高,保障人口稳定和社会发展。
本文将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行700字的介绍。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广东省的职工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广东省职工的生育权益。
根据规定,广东省的企事业单位和城镇私营企业,都应为其职工购买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旨在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以减轻职工生育的经济负担,促进职工的生育意愿和生育率的提高。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生育保险的种类分为医疗保险和经济补贴两部分。
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孕产妇的医疗费用、分娩费用、产前检查费用等,保障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需求。
经济补贴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护理假等,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和休假权益。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了生育保险的基本责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机构。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人数和其支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承担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
职工应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和运营,包括费用的收缴、报销和管理等。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还明确了生育保险的管理机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生育保险的具体实施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生育保险的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生育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保险费,以及有关政府的财政补助。
这些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于广东省的职工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通过购买生育保险,职工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减轻经济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和生育率。
这也有利于社会的人口稳定和社会发展。
总而言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保障广东省职工的生育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
通过提供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促进职工的生育意愿和生育率的提高,从而保障人口稳定和社会发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的需要,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遵循“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和谐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四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的生育行为。
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指导意见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子女。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七条广东省积极推行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第八条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保健和指导,保障母婴健康。
第九条广东省鼓励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条广东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广东省福利假期(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政策(3页)
3
难产假
+30
218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难产的,增加30天。
4
多胞胎生育假
+15或+30
233(难产、符合政策、生育双胞胎)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1
5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
15-30天
6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
42天
7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
天
8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天
备注:
1.对同时实施两种手术的,相关假期合并计算。如怀孕5个月后引产并结扎的,休息63天。
2.在节育手术休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工资奖金。
自然日
三、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政策
序号
假期名称
休假时间
(天)
文件依据
备注
1
放环
2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2
取环
1
3
男扎
7
4
女扎(单纯输卵管结扎)
备注:1.休假天数为自然日,非工作日,遇节假日不另行增加。
2.符合政策生育假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即2016年1月1日后政策内生育的才可增加80天产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穗人社函[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
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佛山生育险报销标准
佛山生育险报销标准佛山市生育保险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由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保险金等。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支持,保障其生育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佛山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一、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 佛山市生育保险对于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有一定的报销标准。
具体而言,包括孕期检查、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剖宫产手术费用、新生儿的医疗费用等均可在一定范围内报销。
2. 孕期检查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具体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孕期保健、血常规、尿常规等。
3. 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具体费用包括分娩用品费、分娩床位费、分娩护理费等。
4. 剖宫产手术费用报销比例为90%,具体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床位费等。
5. 新生儿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具体费用包括新生儿护理费、新生儿检查费、新生儿疫苗接种费等。
二、生育津贴标准。
1. 佛山市生育保险对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月500元,连续发放8个月。
2. 生育津贴的发放对象为符合佛山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职工,包括本市户籍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他职工等。
三、一次性生育保险金标准。
1. 佛山市生育保险对于职工生育期间的一次性生育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次4000元。
2. 一次性生育保险金的发放对象为符合佛山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职工,包括本市户籍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他职工等。
总之,佛山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支持,保障其生育权益。
希望本文介绍的内容能够对职工了解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有所帮助。
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除外)均必须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
三、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职工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妊娠28周(含28周)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28周分娩流产儿成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200元的标准支付。
(二)妊娠12周(含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或引产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800元标准支付。
(三)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400元标准支付。
凡低于上述标准的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付。
四、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男职工假期津贴暂不纳入统筹和支付。
五、妇女生育(流产、引产)后3个月内,可到当地社保局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申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三)出生医学证明;(四)疾病诊断证明;(五)医疗费收费收据。
受委托申办待遇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拖欠生育保险费或超过3个月不申办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从20xx年10月1日起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下文是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章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章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章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广东省内职工的生育权益和福利,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
该规章明确了广东省内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对象、基数及缴费标准、待遇标准、保险费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其中,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在广东省内就业且符合法定年龄的女职工,其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一,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分别缴纳。
职工在符合条件下生育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护理假、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
此外,规章还规定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方式,强调了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措施的明确。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章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广东省内职工的生育保障,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广东省的人口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
- 1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我省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标准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本规程办理各项业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具体经办业务,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由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逐步实行省内通办,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实行跨省通办。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所经办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本规程涉及需要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提供的证照材料,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涵盖或者代替的,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或职工提供。
第五条职工生育保险征缴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六条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采集税务部门提供的生育保险缴费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采集税务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人员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明细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信息变更记录。
第三章待遇管理第八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次月起,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执行新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执行新规定
以下是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执行新规定,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单位未付津贴将受罚
新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
·
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22.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待遇保障第四章经办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经办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广东怀孕女职工规章制度
广东怀孕女职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怀孕女职工的权利与保障第一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怀孕而歧视她们,应当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安全、健康地完成工作并保证生育期间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怀孕女职工有权利依法享受产假、生育保险待遇,并在生育后享有哺乳假。
第三条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条件和照顾,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她们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进行加班工作,不得从事脏重、有毒、有害、高温、放射性辐射等影响胎儿健康的工作。
第五条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指导,定期接受产前保健,遵医嘱生活作息,保障自身和胎儿的健康。
第六条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可能对其胎儿造成危害的工作,如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应当经女职工及医生同意,提供相应的合适工作。
第七条怀孕女职工不得被解雇、降职或减薪,不得变相裁员,如确需解雇的,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必要的怀孕期保健信息和指导,并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保证她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第二章怀孕女职工的义务和责任第九条怀孕女职工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怀孕状态推脱工作责任。
第十条怀孕女职工应当积极配合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怀孕女职工应当在医疗机构的指导下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接触影响胎儿健康的物质,尽量避免长时间站立、久坐或过度劳累。
第十二条怀孕女职工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怀孕情况,按照产检要求配合做好相关产检工作,确保母婴健康。
第三章单位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怀孕女职工保护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加强对怀孕女职工的关爱和照顾。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条件,确保她们的工作环境安全卫生,避免因工作原因对胎儿产生危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孕期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一、《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系参保人员在因生育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中,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二、《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
常规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加项目,但不得删减。
三、各地应充分考虑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科学严谨对产前检查费用进行测算,原则上采用按孕次限额支付的办法,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四、协议医疗机构提供的产前检查服务费用,已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各地要加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审核,防止医疗机构减少必需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3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常规项目: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
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 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东省职⼯⽣育保险规定颁布单位:⼴东省⼈民政府⽂号:粤府令第123号颁布⽇期:2008-04-25执⾏⽇期:2008-07-01时效性:已修订⽬录第⼀章总则第⼆章⽣育保险基⾦第三章⽣育保险待遇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职⼯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在⽣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的⽣育保险,适⽤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
第三条⽣育保险⼯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育保险⼯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育保险⼯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九条规定,本省⾏政区域内⽣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该条例。
第六条⽣育保险基⾦及其收益、⽣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育保险。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审计、⼈事、卫⽣、⼈⼝计⽣、药监、物价、税务、⼯商等⾏政部门按照各⾃的职责做好⽣育保险⼯作。
第⼆章⽣育保险基⾦第九条⽣育保险基⾦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条⽣育保险基⾦由下列各项资⾦构成:(⼀)⽤⼈单位缴纳的⽣育保险费;(⼆)⽣育保险基⾦的利息;(三)⽣育保险费滞纳⾦;(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育保险基⾦的其他资⾦。
第⼗⼀条⽣育保险费由⽤⼈单位按⽉缴纳。
职⼯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资总额的⼀定⽐例缴纳⽣育保险费。
⽣育保险缴费⽐例由所属统筹地区⼈民政府根据⽣育保险待遇的项⽬和费⽤确定,并根据费⽤⽀出情况适时调整,最⾼不超过本单位职⼯⼯资总额的1%。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江人社发〔2015〕136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0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一)待遇范围。
江门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每次生育(每次分娩或终止妊娠,下同)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待遇支付限额标准,下同)按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低于我市结算标准的,基金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2)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每次生育的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基金支付比例为5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超出最高限额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1)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申请现金报销的,每次生育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参照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低于我市结算标准的,基金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2)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每次生育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统一按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低于结算标准的,基金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2023年生育津贴最新政策(有关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2023年生育津贴最新政策(有关生育津贴发放标准)01生育津贴新变化随着产假的延长,各省市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与申领方式也有了变化:生育津贴申领条件有变随着三孩政策的开放,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门槛,缩短生育津贴领取的时间。
1、广东省根据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主要有两点变化:2022年生育津贴最新政策(有关生育津贴发放标准)2022年生育津贴最新政策(有关生育津贴发放标准)1)享受待遇不再受参保满一年期限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对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2)延长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在新政发布前,广东省对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费用的申领和报销的要求必须是在生育后1年内进行办理。
但新规之后,从生育第二天之后一直到3年之内,都可以进行生育津贴申请和生育费用的报销。
2、福建省福州、漳州、三明的所有参保人员,分娩前未连续缴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即便只连续参保1个月),也可以享受一半的生育津贴待遇。
宁德、泉州地区的参保人员,只有新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连续缴纳不满12个月,才能享受正常职工50%的生育待遇。
莆田、龙岩、南平和平潭的新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纳未连续满12个月,只能享受50%的生育医疗报销,没有生育津贴。
福州和莆田分娩前12个月(含当月)生育保险有中断超过3个月以上,补缴后生娃,也可以享受一半的生育待遇。
生育津贴申领方式有变截至目前,重庆市、河南郑州、浙江省部分城市已经开始了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政策。
1、重庆市自2023年4月开始,重庆市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在全市首推的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系统正式启用,通过医院、医保信息交互,只要在指定医院使用生育报销生育费用的重庆市高新区参保员工,无需申报即可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生育津贴,最快5个工作日就能享受生育津贴。
2、浙江省衢州市于2023年11月打造了“衢州医保无感智办”多场景应用,其中包括生育津贴秒到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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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
险制度
1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 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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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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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5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而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所属
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
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
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