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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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一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含义(1)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法院、检察院要受到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接受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或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强调的是整体独立,而不是个体独立。

(3)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区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下级关系上有所不同,所以,二者在行使的独立水准上也有所不同。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或指示。

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个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均无权干涉。

三、司法独立原则(一)背景域外立法中规定的为司法独立原则,与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相对。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源自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的三权分立学说,即国家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彼此相互分立,互相制约。

(二)内涵(1)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相对于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分离的、独立的,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和机关的干预。

(2)法官审判案件时,作为个体也是独立的,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不受任何机关、人员的干预,所以,司法独立也能够称为法官独立。

(三)与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区别(1)我国的司法机关不但包含法院,还包含检察院,所以,两个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存有差别的。

(2)但是,两个原则都主张整体上的独立,即强调法院和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和关系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和关系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含义和关系
一、含义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
(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理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实行刑事诉讼,理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3)“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实行刑事诉讼,理应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即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注意】
(1)互相配合是指各专门机关理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配合,而不是为了配合而配合。

司法实践中的“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2)互相制约强调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程序上的制约,检察院同时是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特殊的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检查监督权。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的关系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的关系:
(1)三者密切相关,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实行。

分工负责是前提,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是保证,保证行使诉讼程序的顺利实行。

不能仅仅强调配合忽视分工和制约。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分工制约的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并非规制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检察院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检察院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公诉权(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
(1)审查起诉阶段
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可以补充侦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

决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程序中有权讯问发问,宣读证据,出示证物以及进行法庭辩论等。

(2)审判阶段
检察机关享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讯问被告人,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出示物证,参加法庭辩论。

2.诉讼监督权
(1)对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纠正。

(2)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予以纠正。

(4)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6)对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有权进行监督。

(7)在执行阶段,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人民检察院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人民检察院

司考宪法基本考点:人民检察院司考宪法基本考点:人民检察院。

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宪法基本考点解读之人民检察院,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地位,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监督。

人民检察院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体系:由最高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构成,地方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域的名字来称呼:省院、分院、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等。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3.最高检察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下面的检察长的任期没有这个规定。

检察长由本级人大决定任免后,还要由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本级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后才能任免。

4.检察官的制度中,记住要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还有初任检察官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分院各种职务的任免。

代表名额的分配(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分配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总数的确定规则(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2020法考背诵考点: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2020法考背诵考点: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苦寒来。

坚持备考的⼈⽣,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

冲吧,努⼒吧!以下为⽆忧考整理了“2020法考背诵考点: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期间的重新计算(机关改变、程序重来) 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的期间归于⽆效,⽽从新发⽣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1)另有重要罪⾏的: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另有重要罪⾏的,⾃发现之⽇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注意】 “另有重要罪⾏”是指与逮捕时的罪⾏不同种的重⼤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犯罪。

(2)⾝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应当对其⾝份进⾏调查,侦查羁押期限⾃查清其⾝份之⽇起计算,但是不得停⽌对其犯罪⾏为的侦查取证。

(3)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后,⼈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改变管辖的:对⼈民检察院和⼈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5)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或提起公诉⾄⼈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续,期限重新计算。

(6)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民法院发现适⽤简易程序不当,依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审理期限从决定转化为普通程序之⽇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发回重审的:第⼆审⼈民法院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不计⼊期间的情形 (1)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对犯罪嫌疑⼈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办案期限。

【注意】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被告⼈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制度口诀

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制度口诀

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制度口诀
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制度口诀是“独立公正权威全面依法履职”,具体解释如下:
1. 独立公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应该独立于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门,行使职权时应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扰。

2. 权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检察机关,具有权威的监督和指导职能,可以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带领检察官依法起诉犯罪嫌疑人,并对涉及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全面依法履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的处理。

他们应当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侦查、起诉或请求对其怀疑犯罪的情形进行审查,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负责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在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以上口诀概括了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制度和职责。

2020法考背诵考点: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2020法考背诵考点: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千⾥之⾏,始于⾜下。

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

以下是整理的“2020法考背诵考点:⼈民检察院对执⾏的监督”!祝⼤家备考顺利! 知识点⼈民检察院对执⾏的监督 ⼀、对执⾏死刑的监督 (1)第⼀审⼈民法院在执⾏死刑3⽇前,应当通知同级⼈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在执⾏死刑前,⼈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建议⼈民法院⽴即停⽌执⾏: ①被执⾏⼈并⾮应当执⾏死刑的罪犯的; ②罪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依法不应当适⽤死刑的; 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④在执⾏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重⼤犯罪⾏为等重⼤⽴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罪犯正在怀孕的。

⼆、对暂予监外执⾏的监督 (1)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的书⾯意见的,应当将书⾯意见的副本抄送⼈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意见。

⼈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书⾯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10⽇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纠正意见。

(2)⼈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不当的,应当⾃接到通知之⽇起1个⽉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提出书⾯纠正意见。

下级⼈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不当的,应当⽴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的同级⼈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提出书⾯纠正意见。

《刑诉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的决定抄送⼈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认为不当,应当⾃接到通知之⽇起1个⽉以内将书⾯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接到⼈民检察院的书⾯意见后,应当⽴即对该决定进⾏重新核查。

司法宪法考点之人民检察院

司法宪法考点之人民检察院

司法宪法考点之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司法宪法考点之人民检察院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任务1.性质。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从当前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

2.任务。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并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司法宪法考点之考点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立案侦查。

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0法考背诵考点:通缉

2020法考背诵考点:通缉

2020法考背诵考点:通缉
一、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一)通缉的决定主体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通缉令的发布主体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2、人民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后,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注意】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三)通缉对象
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
包括已被逮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2020国考行测常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考点总结

2020国考行测常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考点总结

2020国考行测常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考点总结
笔试已落幕,错过2019国考报名的小伙伴,可以开始着手准备2020年国考了。

为了帮助大家提早备考,下面特整理了国考行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顺利备考。

下面为大家分2020国考行测常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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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三个机关在考试中是易考点和易混点,很多同学在复习的过程中经常将三者混淆,接下来中公教育专家就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和梳理。

例题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

A 国家的监察机关B国家的审判机关
C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D国家的权力机关
【答案】A。

中公解析:《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2.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指导B领导C监督D委托
【答案】C。

中公解析:《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公益诉讼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公益诉讼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归纳如下:1.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这与民事公益诉讼不同。

公民、环保公益组织、其他主体均无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向违法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3.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权利与义务(1)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2)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②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③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2020法考背诵考点:逮捕的批准

2020法考背诵考点:逮捕的批准

2020法考背诵考点:逮捕的批准一、逮捕的批准(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1.基本程序(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理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检察院审查①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侦查监督部门指定办案人员实行审查。

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理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3)检察院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决定:①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能够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②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理应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决定的处理①批准逮捕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理应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即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未能执行,也理应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②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理应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5)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的救济①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能够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能够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能够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人民检察院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人民检察院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知识点包括以下三点:第一,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它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第二,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原则和制度。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这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要求的。

在原则方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例题分析:(多选)1.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B.人民检察院只需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C.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D.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答案】A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A 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故本题答案为AC。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人民检察院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人民检察院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人民检察院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考点: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职权,惩治一切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设置是:1.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检察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其中,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此外,为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设立了驻监、驻所检察室,在税务机关设立了税务检察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专门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在特定的行业部门内设置。

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查起诉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查起诉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查起诉一、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理应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实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2、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审查起诉的案件范围经过侦查终结的而没有撤销的案件,都必须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3.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能够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4.受理案件过程中的审查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判断是否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是审查起诉的基础,所以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理应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1)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对移送案件的处理(1)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理应即时实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2)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理应即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理应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3)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理应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理应依法实行。

2020法考背诵考点: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2020法考背诵考点: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导语】我们都是有梦想却不知道怎么努⼒付出的纠结体,是⼀个需要别⼈帮忙规划⼈⽣的幼稚派。

⽆忧考为您提供了“2020法考背诵考点:对违法侦查⾏为的申诉、控告”,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知识点对违法侦查⾏为的申诉、控告 申诉、控告是当事⼈、辩护⼈、诉讼代理⼈及利害关系⼈依法享有的⼀项诉讼权利。

对特定违法侦查⾏为的申诉、控告是其应有的⼀项重要内容。

在我们国家,侦查权⾮常庞⼤,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权利与权⼒的抗衡中,侦查权⽆疑占据了不可抗拒的优势。

实践中,违法采取侦查⾏为,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常普遍。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节⼀般规定部门专门新增了⼀条,明确了当事⼈、辩护⼈、诉讼代理⼈及利害关系⼈对特定范围的违法侦查⾏为的申诉、控告制度。

确⽴了对违法侦查⾏为的救济机制。

⼀、对特定违法侦查⾏为的申诉、控告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明确了当事⼈、辩护⼈、诉讼代理⼈及利害关系⼈有权申诉、控告的范围。

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及其⼯作⼈员有下列⾏为之⼀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申诉、控告的提起以及处理 (⼀)提起申诉、控告的主体 当事⼈、辩护⼈、诉讼代理⼈以及利害关系⼈。

(⼆)申诉、控告的受理主体 申诉、控告所针对的对象是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司法机关及其⼯作⼈员,这就决定了接受申诉、控告的主体只能是该司法机关。

需要说明的是,这⾥的司法机关还包括了公安机关。

(三)对申诉、控告的处理 对于当事⼈、辩护⼈、诉讼代理⼈以及利害关系⼈的申诉、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2020法考背诵考点:检察院的排除程序

2020法考背诵考点:检察院的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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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排除程序(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1.条件
犯罪嫌疑⼈及其辩护⼈在侦查期间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排除⾮法证据。

对犯罪嫌疑⼈及其辩护⼈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调查结论应当书⾯告知犯罪嫌疑⼈及其辩护⼈。

2.处理
⼈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员以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民检察院可以⾃⾏调查取证。

对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3.监督⼿段
对重⼤案件,⼈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4.告知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5.复议复核
对于⼈民检察院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从⽽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涉嫌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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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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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

而大家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

以下为“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检察院”,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作者!
一、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2)人民检察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批示和命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3)的公诉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公诉权(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
(1)审查起诉阶段
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可以补充侦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

决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程序中有权讯问发问,宣读证据,出示证物以及进行法庭辩论等。

(2)审判阶段
检察机关享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讯问被告人,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出示物证,参加法庭辩论。

2.诉讼监督权
(1)对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纠正。

(2)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予以纠正。

(4)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6)对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有权进行监督。

(7)在执行阶段,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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