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医药费及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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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更好的解决职工子女的医疗费用问题,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2.适用范围: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正式职工。
3.职责:
总务部负责审核职工子女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审核关。负责办理职工3~18周岁的子女《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保险》工作,费用由财务部支付。
4. 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及规程:
4.1 职工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4.2职工凭医院原始单据、处方或对方单位的分割单填写《药费报销表》,经总务部审核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4.3办理职工3~18周岁子女的《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保险》的续保工作(保期为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11月),保单由总务部保管。4.4负责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联系职工独生子女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赔付事宜并办理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申请书》。
4.5具体赔付条例、赔付比例、指定医院及赔付所需提供的原始单具详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附加医疗保险条款》,具体赔付手续由职工本人(监护人)自行办理。
4.6按月汇总各部室的子女医药费,交财务部核算并存档保管,以备
查询。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注:独生子女医药费及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归人力资源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