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条约与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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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俄罗斯的税收协定

试析俄罗斯的税收协定

试析俄罗斯的税收协定
俄罗斯是一个重要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目的地,与许多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以促进双方的经济合作和避免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管辖权:协定明确规定哪个国家有权征收税款。

通常情况下,国家会按照居民的所得来源来征税。

如果一个国家的居民在另一个国家获得了所得,那么两国可以根据协定来确定由哪个国家征收税款。

2. 双重征税的避免:税收协定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避免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指同一所得在两个国家同时被征税的情况。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协定通常规定减免措施,如税收抵免、减税或免税。

根据协定,居民可以将在另一个国家已缴纳的税款申请为减免或抵免掉自己所在国家应缴纳的税款。

3. 收益分配:税收协定通常对特定类型的收益如利息、股息、专利权、咨询费等的分配做出规定。

这些规定往往以税率或免税的形式体现,以确保这些收益可以受到合理的征税。

4. 防止税务避税:税收协定还包括对避免滥用税法的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涉及反避税措施,如交换税收信息、防止无实质经济活动的虚假设立、利益转移定价等。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跨国企业通过利用税收协定的漏洞来避税。

5. 纠纷解决机制:税收协定中通常设有纠纷解决机制,以处理在协定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这些机制通常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程序,帮助两国解决问题,并确保协定的有效实施。

总体上,税收协定是俄罗斯与其他国家之间的重要合作框架,为跨国企业和个人提供税务规划和避税的机会。

这些协定还有助于俄罗斯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税收协定应该合理制定,确保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平衡,以促进公平和可持续的经济合作。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动越来越频繁,涉及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避免跨国纳税主体在多个国家重复缴纳税收,避免重复征税和漏税,各国之间签订税收协定,协定旨在确立跨国企业在各国纳税的义务和权利,同时规定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的机制。

税收协定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国家税收监管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

税收协定的完善,有助于构建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一、税收协定的意义1、利于避免双重征税跨国投资、经营带来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同步遵守各国税收制度和税务规定,否则就容易遭遇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在合理税收分配和避免双重征税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税收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以及税收协定导致的漏税风险。

2、减少资本向税收低的地区流动的风险针对开发经济特别刺激的国家或地区,跨国企业常常会将资金流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获得税收优惠。

这种资本的流动带来了跨国资本的低成本和税负转移。

税收协定通过加强国际税收的监管机制,遏制了资本跨境流动的风险和税收转移,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3、提高税收管理和监管水平税收协定可使各国在纳税人的生产、贸易与投资活动中协调行动,提高国际税收监管能力,减少税收漏税,并规范市场行为。

税收协定能够简化国际税务操作程序,减少实际征税的难度,提高征税效率。

税收协定也有助于加强国家互信和合作,共同维护国际税收稳定和秩序。

二、税收协定的问题1、条款过于保护跨国企业的利益税收协定的制定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企业也是更倾向于命令体系的编制方式。

因此,税收协定存在某些条款对企业进行保护过度,带来了合理纳税的困难。

2、缺少对新兴经济体的支持税收协定以往多数签订国家是发达经济体,协定的重点和原则更偏向于保护发达经济体的利益。

对于新兴经济体的国际税收合作和规范则缺乏一定的支持。

三、完善税收协定的策略1、建立公平和透明的税收协定谈判机制制定税收协定的过程,需要维护税务官员以及专业税务从业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同时关注水平较低或非发达国家的税务利益。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摘要】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税法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现状,从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调整方法、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机构的构建和管理人员的储备、反转让定价避税的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转让定价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正文】关联企业利用内部转让价格来进行避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在我国,保守的估计是每年因转让定价而损失的税收高达300亿元人民币。

但我国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可操作性差。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预约定价制度以及第三人报告、提供资料等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以提高我国对转让定价的税收征管水平,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一、完善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关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而且较为成熟和完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颁布并数次修订转让定价指南。

对于这些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和参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而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转让定价制度。

(一)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转让定价调整的专门法规针对我国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我国应制定完善的、内容齐全的有关转让定价的专门法规。

进一步细化各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对各种方法的具体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作适当的界定。

同时,应列明调整方法的计算公式,增加一些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从而提高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可操作性。

(二)增强转让定价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现行规定过于抽象、简单、可操作性差,在实际税务处理上给税务工作者操作带来困难,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调整方法问题、缺乏标准问题和举证责任等问题。

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增强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放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的影响谈谈《欧共体条约》对协调成员国版权法

的影响谈谈《欧共体条约》对协调成员国版权法

谈谈《欧共体条约》对协调成员国版权法的影响谈谈《欧共体条约》对协调成员国版权法的影响作者陈忻从八十年代中期,欧洲共同体开始对成员国的版权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协调工作。

1985年,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实现共同体内部市场的白皮书》中指出,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差异已对共同体内的贸易及共同市场内的经济活动能力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

1988年,欧共体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版权和技术挑战的绿皮书》。

《绿皮书》充分肯定了版权保护对共同体日益增长的重要性:(1)单一内部市场的要求意味着必须消除由国内版权法的差异而引起的贸易障碍;(2)高水平的版权保护是欧共体改善与其贸易伙伴经济竞争力的保证;(3)保证共同体内部投入巨大人力、财力的知识产权成果不被外部所剽窃是至关重要的;(4)在某些领域,如纯功能性的工业设计和计算机程序,版权保护有可能限制而不是促进自由竞争。

据此,《绿皮书》提议颁布一系列协调成员国版权法的指令。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0条和100a条,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可以颁布指令以协调对建立共同市场有直接负面影响的成员国国内法。

这些指令具有强制力,成员国必须通过修改其国内法加以实施。

从1991年5月至今,欧共体理事会已颁布了五个协调版权法的指令,它们是:《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出租权、出借权和某些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理事会指令》、《协调关于卫星广播和电缆传输方面版权和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某些规则的理事会指令》、《协调版权和某些有关权利保护期的理事会指令》。

除此之外,欧共体委员会正在起草或考虑起草关于家庭复制、精神权利、追续权和集体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指令。

1 通过这些协调活动,欧共体成员国的版权法有了共同的基础,2 在不少方面开始趋于统一。

欧共体协调成员国版权法的原因除了提高版权保护水准,以促进欧共体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增强其在世界上的竞争力以外,《欧共体条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欧共体条约》全名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是由6个欧洲国家于1957年3月25日创立的,现已有15个成员国,其中包括几乎所有的西欧国家。

国际税收协定与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

国际税收协定与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

国际税收协定与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越来越频繁,但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差异和双重征税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签署国际税收协定,以促进经济合作和税收公平。

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并分析其在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上的应用。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国际税收协定是由不同国家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旨在解决跨国企业或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可能遭遇的双重征税问题。

该协定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避免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是指一个纳税人同时被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项所得征税的现象。

例如,一个企业在国家A的子公司发生利润后,再向母公司派发红利,这个红利将在母公司所在的国家B再次被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通过规定如何分配税收权和避免重复征税,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

2. 促进投资和贸易国际税收协定的存在鼓励了企业进行跨国投资和贸易活动。

由于协定中对税收的规定和保护措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可以更好地规避税收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

3. 税收信息交流国际税收协定通常还规定了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包括资料交换、协助征税等。

这有助于各国税务机关分享纳税人的信息,打击跨国逃税行为,提高国际税收合规性。

二、国际税收协定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机制国际税收协定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机制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1. 免除征税机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一国可以免除或减免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的征税权。

一般而言,该机制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免除方式:一国放弃征收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的税款。

例如,国家A的居民在国家B获得的利息收入,在国家A不再征税。

(2)减免方式:一国对另一国纳税人所得征收的税款进行减免。

例如,国家A对于其居民在国家B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国家A的税法规定实施优惠征税。

2. 双重抵免机制国际税收协定使得一个国家对他国国民所征税的税款在本国税务计算时可以被抵扣。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由于相互协商程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税收争议,以至于众多争议得不到有效解决而最终不了了之。

”“国家间所得税制和双边税收协定的差异没有消除,纳税人在自由流动中依然面临被迫遵从多种税收规则而导致高成本的局面。

”在不久前召开的中欧税收协定研究国际研讨会上,中外专家指出国际税收协定依然未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税收协作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展开在此次由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维也纳经济大学国际税法研究中心、世界税法协会等协办的研讨会上,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等专家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协作。

自1899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来,现在全球约有2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正在得到执行。

中欧彼此都是对方重要的贸易伙伴。

欧洲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的发源地,在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中欧税收界的学者共同探讨国际税收协定问题,从短期内而言,有利于当前减少税收壁垒和抵制经济贸易保护主义,从而对应对金融危机起到一定的现实作用;从根本上看,有助于塑造更加健康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维也纳经济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主任迈克尔·兰教授说,随着欧盟成员国的不断增加,欧盟不断扩大,欧洲税收的一体化进程也得到发展。

欧盟运用欧盟法院的裁判功能,不断取消各国对欧盟税收统一的障碍性制度。

欧盟目前正在考虑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基,这项工作可望在2010年启动。

奥地利财政部国际税收法律顾问、oecd税务培训中心名誉教授汉缪·鲁柯达指出,oecd和联合国(un)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平衡了协定伙伴的关系。

比如,由于中国接受了oecd范本注释关于非成员国地位的规则,中欧之间税收协定的统一协调性大大增加。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

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简介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范本。

1956年3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61年,该组织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所取代)财政委员会宣告成立。

自1958年起,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财政委员会着手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国起草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新的协定范本。

自1958年至1961年,财政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于1963年公布了有关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

这个协定范本草案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并作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重要参考文件。

事实上,1977年前,国际上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都是建立在这个文件基础之上的。

除此之外,委员会于1966年又起草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967年,财政委员会(1971年起易名为财政事务委员会)开始修订《经合发组织1963年协定范本草案》,这是因为各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间税收关系扩大了,某些企业和公司在跨国活动中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复杂。

1977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首次修订后的新的《经合发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以及内容丰富的注释本。

30多年来,《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对于合理划分缔约国的征税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务协作,起了指导作用,得到了世界舆论的肯定。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范本也显露了许多不完善之处。

为此,经合发组织根据经济国际化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于1992年提出了税收协定新范本,新范本易名为《经合发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为《经合发组织1992年协定范本》)。

与原范本比较,更改的主要内容有14个方面,包括条文和注释两个部分。

为了不断地完善协定范本,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今后要在广泛吸收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建议的基础上,对协定范本作周期性的修订。

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路径与措施

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路径与措施

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路径与措施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税务管理之间的合作成为推动经济繁荣和解决税收争议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路径与措施,旨在为建立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提供参考。

一、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信息交流与共享是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的基础和前提。

国家之间在税务方面的合作需要依靠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流。

因此,建立全球税收信息交流平台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这个平台,各国可以即时了解到全球范围内的税收政策变动和税务数据,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加强税收信息的透明度与公开性税收透明度是保障国际间税收合作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各国应当加强税收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政策和税务管理的了解程度。

同时,加强税务机构的公开透明度,推动税收政策的公众参与,以提高税收政策的民意基础。

三、加强税收监督与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在国际税收合作中,争议解决是一个必然存在的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的税收监督与争端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各国应鼓励并支持国际税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对纳税人的税务监督能力。

此外,设立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依法处理税收争端,是保障纳税人权益和维护国际税收合作稳定的重要途径。

四、完善国际税收合作的法律框架深化国际税收合作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作为支撑。

各国应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对国际税收合作进行规范和约束。

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各国的主权和利益,通过平等和互助的方式寻求共赢。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的多边机构,推动形成全球范围内的税收规则和准则。

五、加强国际税收人才培养与交流国际税收合作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来支持和推动。

因此,各国应加强国际税收人才的培养与交流。

通过设立专业税务学院、开展培训项目等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税收政策理论和实践操作能力。

同时,搭建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平台,加强不同国家税务人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共同提升全球税务管理的水平。

国际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税收制度也变得越发重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互相影响,国际税收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制度的概念、发展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国际税收制度是指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调整跨境经济活动中的税收事项而建立的一系列政策、规则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各国在税收方面的公平和合理,防止跨国企业逃避纳税,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国际税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几个关键阶段。

首先,早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双边税务协定为基础的。

这些协定由各国政府之间签署,旨在解决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间的税收相关问题。

然而,由于双边协定的数量庞大且具有复杂性,使得协商和实施变得困难。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国际税收制度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即多边税务协定的出现。

1998年,经合组织(OECD)提出了“避税与非合理竞争行为”的项目,旨在研究和解决跨国企业避税问题。

这个项目的核心是“关系人原则”,即跨国企业应该根据其在各个国家的关系人进行利润分配。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税收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个主要问题是跨国企业通过利用所谓的“避税天堂”来逃避纳税。

这些避税天堂指的是那些税率极低或几乎不存在的地区,跨国企业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子公司或注册总部,来转移利润并减少税收负担。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各国财政健康,给全球税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另一个问题是数字经济的兴起给国际税收制度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传统的税收原则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盈利模式的变化。

例如,互联网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广告收入,但由于其没有实体存在或只有很小的实体存在,很难界定它们的税收责任。

这就导致许多数字经济公司不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开始寻求建立全球性的税收合作机制。

其中一个重要的倡议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

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若干建议国际视角下的比较分析

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若干建议国际视角下的比较分析

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若干建议国际视角下的比较分析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若干建议——国际视角下的比较分析税收制度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作为国际税收制度的一部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优化税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视角下,本文将对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一、国外受控公司税制的国际现状概述国外受控公司税制是一种针对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殊税收制度,主要用于解决税收避免、逃避和优惠等问题。

在国际上,各国对于国外受控公司税制的规定与操作方法存在较大差异。

在美国,国外受控公司税制实施较为严格。

通过收益管辖与实质管辖原则,美国将旗下在海外运营的公司纳入税收管辖范围,并对其全球收入征税。

此外,美国还实行全球最高税制,强制性要求跨国公司在将海外收益返还美国前缴纳一定税额。

在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荷兰等通过建立友好税收政策,吸引国外受控公司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控股公司,并对其在境内所得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二、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在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与国际接轨仍存在差距。

目前,我国对于受控外国公司纳税主要采取居民企业所得税制,这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实践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充分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其次,媒体报道了一些国外受控公司通过避税手段在中国市场进行经营,并以此获得税收优惠。

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规定不够详细和严格,容易被逃避或操纵。

第三,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纳税主体的界定还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税法中对于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较为模糊,存在不确定性,给企业合规经营带来了困扰。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

首先,我国可以考虑参考美国的全球税制思路,将外企全球收入纳入税基,并引入全球最高税制,以更好地解决税收避免和逃避问题,同时提高税收收入。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是各国税收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际税收体系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各国对于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了不同的设计和实施。

本文从比较和借鉴的角度,探讨了不同国家在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我们来比较一些国家在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方面的不同做法。

美国采取了全球所得原则,即美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所得都需要缴纳税款,而英国和德国等国家则采取了居民国税收原则,只对居民国内的所得进行征税。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特殊的税收政策,如荷兰的利润转移政策和爱尔兰的低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的投资。

其次,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些国家在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方面的经验。

首先,税收政策应该注重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跨国公司通过操纵利润和利润转移等手段逃避税收。

其次,税收政策应该注重国际协调,避免双重征税和负担过重。

此外,税收政策还应该注重激励和引导作用,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复杂性和难度。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差异,很难找到一种
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税收政策。

因此,我们需要在吸取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国情进行灵活调整和改进。

综上所述,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课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我们应该通过比较各国的经验和教训,找到适合自身国情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公平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共同应对跨国公司税收避税等挑战,推动全球税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最新发展与经验借鉴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最新发展与经验借鉴

I择頂顢IKCROSS-BORDER TAXATION I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最新发展与经验借鉴*陈镜先孙奕内容提要: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是打击延迟纳税、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重要手段之 一。

近年来,随着BEPS问题日益加剧,传统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在此背景下,BEPS第3项行动计划就各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制定和完善提出诸多建议,欧盟、美国也对相关税制 进行了改革。

目前,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仍存在部分概念不够清晰、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借 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从修改C FC的定义,完善确定C FC可归属所得的规则,优化C FC税制的豁免规则,平衡防范税基侵蚀与维持企业海外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厘清C FC税制与税收协定的关系等方面对受控 外国公司税制进行完善。

关键词:受控外国公司 BEPS行动计划特别纳税调整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21)05-0049-08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是指本国税收居民作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 司。

对于实行全球税制的国家来说,如果不采用CFC 税制,其居民对CFC拥有股权,只有当CFC进行利润 分配时才会就股息纳税,从而导致延迟纳税。

与此同时,在低税率管辖区设立CFC也成为跨国企业逃避税的主 要方式之一。

高税率管辖区的纳税人只要不将位于低 税率管辖区的CFC利润进行分配并汇回本国,而是在 避税地公司累积,就不需要向高税率管辖区履行所得 税纳税义务,从而规避高税率管辖区税收管辖权,达 到逃避税目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制定CFC税制,要求符合规定的CFC 所得即使没有汇回国内也要视同汇回征税。

在实践中,除了打击延迟纳税、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风险以外,CFC税制还是实现资本输出中性的重要手段,能够确保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和国内所得承担相同的税负。

健全国际税收合作机制

健全国际税收合作机制

健全国际税收合作机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国际税收合作的难题。

为了有效遏制避税行为和跨国税收争议,国际社会不断探索建立健全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

本文将从税收合作的必要性、机制模式和实施措施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国际税收合作的必要性在于解决避税问题和税务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

避税行为既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同时,税务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资源的流失和失衡。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建立合理的税收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以解决这些问题。

在机制模式方面,可以借鉴国际金融机构的经验,建立类似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税收组织。

这个组织可以由各国政府共同设立,负责协调国际税收合作的各项事务。

组织可以通过设立税收数据库、制定跨国税收规则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为了实施国际税收合作机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各国应该加强立法,制定更加完善和透明的税收法规。

其次,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国际间的广泛信息共享。

此外,还应加强税收审计和咨询服务,提升各国税务部门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此外,国际税收合作还需要各国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积极配合。

各国政府应不遗余力地打击避税行为,并加强对涉税企业的监管。

同时,各国政府还应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税收合作的认识和理解。

总之,建立健全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对于解决跨国税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通过合理的机制模式和有效的实施措施,共同推进国际税收合作的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和持久的动力。

国际税收治理与全球税收合作

国际税收治理与全球税收合作

国际税收治理与全球税收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治理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国际税收治理涉及到各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协调与合作,以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繁荣和避免跨国公司逃税行为。

全球税收合作是实现国际税收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条约制定和合作培训等方式,促进税收规则的协调和执行。

国际税收治理的背景和意义: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逃税行为和税收竞争日益突显。

为了避税,一些跨国公司利用税收政策差异,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各国财政收入,还扰乱了全球市场秩序。

因此,加强国际税收治理,推动全球税收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一、国际税收治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国际税收治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国在税收领域享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这意味着要避免一些国家出台过于优惠的税收政策来吸引国际投资,从而损害其他国家的税基。

2. 信息透明原则:国际税收治理需要建立信息透明的机制,促进各国之间的税收信息共享。

通过信息交流,各国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企业的全球盈利和税务情况,发现和打击跨国公司的逃税行为。

3. 合作原则:国际税收治理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各国应共同制定税收规则,并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议来推动税收合作,减少税收争议和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

二、全球税收合作的方式1. 税收信息交换:各国可以建立税收信息交换机制,通过共享企业的财务和税务信息,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

这种方式能够帮助各国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全球运营情况,避免利润转移和逃税等行为。

2. 双边税收协定:各国可以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约束跨国公司的税收行为。

这些协定可以规定利润分配的原则、避免重复征税和减少避税等内容,为各国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税务环境。

3. 多边税收合作机制: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可以促进全球税收合作的发展。

这些机构可以制定全球性的税收规则,建立标准化的税收政策框架,并协助各国完善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探讨——以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为视角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探讨——以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为视角

An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Tax Treaties
and the CFC Regime
作者: 张卫彬
作者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出版物刊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55-64页
主题词: 税收协定;受控外国公司;欧盟;经合组织
摘要:长期以来,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反避税法的关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但是,为了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该原则也不应绝对化。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作为一种重要的反避税措施,也产生了与税收协定的兼容性问题。

从欧盟国家的实践来看,观点并不一致。

但2003年OECD范本注释明确规定,两者是兼容的。

由于我国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了该项税制,因此,解决两者的兼容性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同时,在《宪法》没有对条约在国内法中地位进行规定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应得到完善。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由于相互协商程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税收争议,以至于众多争议得不到有效解决而最终不了了之。

”“国家间所得税制和双边税收协定的差异没有消除,纳税人在自由流动中依然面临被迫遵从多种税收规则而导致高成本的局面。

”在不久前召开的中欧税收协定研究国际研讨会上,中外专家指出国际税收协定依然未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税收协作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展开在此次由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和XX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维也纳经济大学国际税法研究中心、世界税法协会等协办的研讨会上,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XX大学教授刘剑文等专家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协作。

自18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来,现在全球约有2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正在得到执行。

中欧彼此都是对方重要的贸易伙伴。

欧洲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的发源地,在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中欧税收界的学者共同探讨国际税收协定问题,从短期内而言,有利于当前减少税收壁垒和*经济贸易保护主义,从而对应对金融危机起到一定的现实作用;从根本上看,有助于塑造更加健康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维也纳经济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主任迈克尔·兰教授说,随着欧盟成员国的不断增加,欧盟不断扩大,欧洲税收的一体化进程也得到发展。

欧盟运用欧盟法院的裁判功能,不断取消各国对欧盟税收统一的障碍性制度。

欧盟目前正在考虑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基,这项工作可望在18年启动。

奥地利财政部国际税收法律顾问、OECD税务培训中心名誉教授汉缪·鲁柯达指出,OECD和联合国(UN)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平衡了协定伙伴的关系。

比如,由于中国接受了OECD范本注释关于非成员国地位的规则,中欧之间税收协定的统一协调性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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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CLI.A.1142691原文链接:/qikan/77fbb70adec2cdd6f9783e5c4f70401cbdfb.html欧共体条约与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完善∙期刊名称:《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年份:2009∙摘要: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作为一种反避税制度,其主要宗旨在于阻止CFC 的利润和所得在国外累积,从而有利于保护本国税基和维护资本输出中性原则。

但是,这在欧盟国家范围内出现了与欧共体条约有关条款的兼容性问题。

在英国Cadbury Schweppes Plc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只有受控外国公司在“完全人为安排”的情况下,两者才能体现一致性,CFC税制得以适用。

为了与欧共体条约相一致,欧盟一些国家开始修改本国税制。

对于我国而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引入了CFC税制,但仅具有框架性和原则性,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英文摘要: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taxation as an anti-deferral regime,which aims to protect the tax base and safeguard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exportedneutrality, is to prevent accumulation of profits and income. However,whether the CFCregime is compatible with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s a heatedissue in some EC countries. In the Cadbury Schweppesplc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found that the UK's CFC rules could becompatible with the Community law if they werespecifically targeted at whollyartificial arrangements designed to circumvent national taxlaws. The Judgementon the Cadbury Schweppes plc is a landmark decision for all EU/EEA stateswhich have CFC rules. These will now begin to be re-examined toensurecompatibility with the Community law. At present, according to theEnterprise Income TaxLaw of PRC,China has adopted the CFC regime toregulate the deferral or evasion oftaxation. The CFC regime should be furtherperfected.∙作者:张卫彬∙中文关键词:欧共体条约受控外国公司税制∙英文关键词: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tax regime∙期号: 11∙页码: 298目次一、欧洲法院Cadbury案简介(一)Cadbury案案情概要(二)欧洲法院的判决二、评述(一)关于机构设立自由、提供服务自由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问题(二)欧共体条约与英国受控外国立法关系问题(三)例外条款问题(四)CFC税制新变革三、对我国的启示(一)受控外国公司的标准(二)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适用的地域范围(三)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适用的所得范围(四)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计算和亏损处理(五)重复征税的处理(六)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适用的例外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利用在避税港或低税区设立基地公司的渠道进行逃避税,美国于1962年通过了肯尼迪法案,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法律制度得以体现在《国内收入法》F部分。

所谓受控外国公司,是指由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司。

由于该税制能够有效地限制纳税人的延期纳税或避税行为,因而使得德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新西兰等20多个国家也先后制定了受控外国公司法。

但是,近年来欧盟一些国家的纳税人提出了CFC税制与《欧共体条约》(以下简称欧共体条约)的兼容性问题。

这在英国Cadbury Schweppes Plc 一案(以下简称Cadbury案)中得以具体体现。

一、欧洲法院Cadbury案简介(一)Cadbury案案情概要Cadbury是一个经营糖果和酒类的英国居民公司,该公司包括两家在爱尔兰设立的子公司,即Cadbury Schweppes Treasury Services ( CSTS)和Cadbury SchweppesTreasury International (CSTI)。

其中,CSTI是CSTS的一个子公司。

它们于1996年设在都柏林的海关港区(Custom House Docks),主要从事公司集团内的资金存放业务。

由于该区域被规划为爱尔兰国际金融服务中心(International FinancialService Center, IFSC),因此,所有金融服务活动适用于该国税法规定的10%的优惠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在2000年8月18日,英国税务专员认为,这两家公司不适用英国《1988年所得税与公司税收法案》( The Income and Corporation Act 1988)关于CFC税制的例外免税条款。

因为一方面,Cadbury设立CSTS时考虑了以下因素:纠正加拿大纳税人持有Cadbury优先股所承担的税收问题;避免该公司对海外贷款交易必须获得英国有关当局同意;减少在集团内根据有关欧洲理事会指令对适用于不同成员国间的母子公司股息分配的预提税等。

另一方面,Cadbury设立CSTS和CSTI也是为了利用都柏林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的优惠税制,以达到规避英国有关外汇交易的税收条款适用的目的,从而侵蚀了英国的税基。

因此,英国CFC税制应适用于这两家爱尔兰公司,其利润应归属于Cadbury。

由于CSTS在1996年12月28日止该财政年度出现亏损,因而只对CSTI利润归属所得,按照英国所得税率30%予以课税8638633.54英镑。

[1]2000年8月21日,Cadbury及海外有限公司(Cadbury Schweppes OverseasLtd)在税务专员征税之前向英国国内法院提出了上诉,反对税务部门的决定,认为英国CFC税制与欧共体条约有关条款并不一致,特别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43条所规定的机构设立自由(the freedom of establishment)的原则。

由于英国法院对于两者的兼容性问题难以确定,尤其是欧共体条约第43条、49条和56条分别规定的机构设立自由、提供服务自由(the freedom to provide services)和资本自由流动(the free movement of capital)的原则与英国CFC税制关系问题。

本案经由英国法院移送欧洲法院。

英国税收专员要求欧洲法院判定欧共体条约有关条款是否阻止本国CFC 税制的适用。

(二)欧洲法院的判决2006年9月12日,欧洲法院对Cadbury案进行了判决。

在该判决书中,欧洲法院认为,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不能不适当或欺诈地利用欧共体条约。

然而,由于在欧盟范围内税率协调机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的税收竞争是存在的。

在2006年5月2日,欧洲法院法律顾问(advocate-general)菲利普·莱杰(PhilippeLeger)发表的个人意见曾指出,虽然根据欧盟《营业行为准则》( Code ofConduct),都柏林IFSC税制已被视为有害税收竞争,属于非法的国家补助,但该准则仅为各成员国的一种政治承诺,而对非法的国家补助,欧共体条约已列有专门的补救条款,均与本案无关。

[2]因此,Cadbury为了税收优惠的目的在爱尔兰设立子公司,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构成对机构设立自由、提供服务自由、资本自由流动等原则的滥用,并且Cadbury有权信赖欧共体条约的有关规定。

但是,英国CFC税制对于其居民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税负内外有别,这不仅有违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阻碍了机构设立的自由,也与欧共体条约有关条款不相符。

[3]为此,法院特别强调,该税制作为一种反避税措施,其征税客体必须是“完全人为安排”(wholly artificial arrangements)且没有任何实际经济活动的“信箱公司”( letter-box-company).[4]而且,也只有在此情况下,英国CFC税制与欧共体条约才具有兼容性。

对于如何界定“完全人为安排”的标准,菲利普·莱杰在其个人意见中建议,应重点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子公司在东道国实际存在的程度,也就是提供服务所需要的房屋、人员和设备;子公司提供服务活动的真正实质,即子公司人员所需要的能力和是否能够单独作出决定;对于母公司和全部集团来说,子公司活动的经济价值。

如果CFC的设立并没有反映经济活动,换言之,它并没有在东道国实际从事经济活动,那么该税制将对其适用。

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采纳该意见。

欧洲法院认为,如果CFC税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则会限制机构设立的自由。

因此,需要通过两个标准来进行界定:第一,必须具有一个客观标准,即存在获得税收优惠的意图;第二,机构设立自由原则的内在要求没有得到满足。

因此,英国CFC税制必须排除对那些实际从事经济活动的受控外国公司的适用,尽管其可能存在税收的动机。

[5]但是,对于英国移送的本案是否属于“完全人为安排”,欧洲法院把裁决的权力赋予了英国国内法院。

关于证据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指出,英国Cadbury必须被给予机会以证明其在都柏林IFSC设立CSTS和CSTI两个子公司的目的在于从事实际金融服务活动。

而且,法院反对这种观点:如果受控外国公司可以同样容易地在国内从事其在国外的业务活动,那么就意味着该子公司是“完全人为安排”。

此外,由母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通过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互助指令和英国与爱尔兰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来核实。

二、评述Cadbury案的判决对欧洲各成员国的CFC税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判决对公司避税和减税作了明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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