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国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受控外国企业
第一百一十四条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
款规定税率水平50%国家的外国企业。
第一百一十五条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在纳税年度终止日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
民持股比例未达到本
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纳税年度终止日,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
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是指以下情形: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权。
(二)中国居民通过与其存在姻亲、直系
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居民个人间接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
(三)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关联方间接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
企业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
100%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是指受控外国企业在居住国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低于我国法定税率
50%。
第一百一十八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受控外国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一百一十九条受控外国企业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称为可归属所得。
受控外国企业取得所得是否为可归属所得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判定:
(一)分析受控外国企业雇员是否对企
业所得有实质性贡献。
(二)分析集团价值链及承担关键功能的集团企业,在假设集团企业完全为独立非关联的条件下,判断受控外国企业是否会拥有相应资产、承担相应风险以及获得与资产、风险相应的所得。
(三)分析受控外
国企业是否有与其获得的所得相符具备相应技能和数量的雇员,以及必要的机构场所。
(四)其他合理方法。
通常以下情况应当视为受控外国企业取得可归属所得:
(一)不从事证券交易的受控外国企业
取得股息所得。
(二)不从事融资业务的受控外国企业取得利息所得。
(三)不从事保险业务的受控外国企业取得保险所得。
(四)受控外国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
(五)受控外国企
业自关联企业购入产品或者劳务后不增加或者较少增加价值,将产品或者劳务出售取得的所得。
(六)受控外国企业取得源自无形资产或风险转移收入超过正常回报的所得。
第一百二十条
居民企业能够提供资
料证明其控制的受控外国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润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所得:(一)当期留存收益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可归属所得占受控外国企业当期所得比例低于50%。
(三)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少作分配是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如将利润投资于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投资活动的计划和实际活动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的可归属所得,应当按以下公式计算:
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的可归属所得=受控外国企业可归属所得×居民企业持股比例
居民企业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居民企业须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境外投资、所
得信息,并附相应财务报表、境外税收申报表。
受控外国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须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如实申报受控外国企业应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的所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及其控制的受控外国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有权要求上述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提供其控制的受控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受控外国企业与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
在差异的,应当将可归属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居民企业的纳税年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收,应当按照税收协定或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
条例有关规定抵免。
第一百二十六条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