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亳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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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

第三条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对农民工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农民工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表和工资表等实名管理台账,实现施工现场农民工基本情况清、变动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向各

项目部委派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信息采集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审核等方面的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资料。

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含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场登记管理制度,健全用工管理台账。对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宜采用打卡机、指纹考勤机、IC卡刷卡机等设备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及时登录到相应台账中。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雇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种、工资标准、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两份,报总承包企业审核留存一份。

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月记载当月用工变动情况,包括当月离职农民工人数、新进农民工人数、月末农民工人数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7日内应完成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工作,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每月10

日前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动备案,即上月务工人员增减情况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用工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或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并核发《劳动用工登记证》。

第十条用工备案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施工单位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招用农民工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工资标准、进场时间等)、工资支付情况(应发工资、实发金额、累计未结工资等)。

第十一条总承包企业应在农民工考勤信息及完成工程量(产值)核对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建立上月自有农民工和各分包企业农民工的考勤表,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工资表由发包方审核并留存备查。工资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工资标准、工程量、支付月份、应付金额、实付金额、本人签字等。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部应在现场农民工退场后,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并在工资表上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建筑领域用工实名登记监管

平台,实现对施工人员实名登记、出勤考勤、计酬考核、工资支付等环节的全程监控。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信用扣分,对整改不力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实施实名制管理,造成工资拖欠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停工整改、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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