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简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和有效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该规则的目的是维护航空运输的安全性、高效性和经济性,促进国内外民用航空运输的有序发展。
规则内容1. 空中交通管制区域划分根据飞行活动密度、飞行高度要求、特殊飞行活动等因素,将国内领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空中交通管制区域。
这些区域包括控制区、禁飞区、限制区、警戒区等。
各种区域在使用上有不同的限制和要求,以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2.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该服务包括提供飞行计划审批、流量管理、雷达监视等功能,以确保航班在飞行过程中得到适当的引导和支持。
3. 飞行计划审批所有进入或离开控制区域的飞行器必须事先向民航局递交飞行计划,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飞行计划应包括航路、高度、起飞时间、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以便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合理的流量管理和引导。
4.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为了保证空中交通的有序与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局会根据各种因素对航班进行流量管理。
这包括控制起降间隔、调整航线、限制进入某些区域等措施,以确保空中交通不超过容量限制,并避免碰撞和拥堵。
5. 雷达监视和通信中国民用航空局通过雷达监视系统来实时跟踪飞行器的位置和高度。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碰撞危险。
同时,飞行员与地面控制人员之间通过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实时沟通,以确保双方都能了解彼此的意图和指示。
6. 紧急情况处理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中国民用航空局将负责协调相关救援和应急服务。
这包括提供紧急降落场所、协助飞行器绕飞危险区域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7.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行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这可能包括吊销或暂停飞行许可证、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以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惩罚。
结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一、引言在民用航空领域,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单位,其安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背景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管理规则是通过规范和指导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区域管理、飞行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以确保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三、安全管理原则3.1 适应性原则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航空企业的实际情况,安全管理规则需要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实施性。
3.2 综合性原则安全管理规则应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安全要求,确保全面覆盖和综合管理。
3.3 风险管理原则安全管理规则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等环节,以最小化风险,并及时应对和处置风险事件。
3.4 持续改进原则安全管理规则应基于不断的反馈和评估,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风险。
4.1 安全目标和政策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和政策,确保各级组织和个人都能够理解和遵守。
4.2 资源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需要进行合理的资源管理,包括人员、设备、信息和财务等方面,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4.3 风险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等环节,以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4.4 安全培训和教育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体系,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评估等,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5 安全监督和审核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需要进行定期的内部安全监督和审核,确保安全管理规则的有效落实和执行。
4.6 事故调查和分析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机制,对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1 指导文件和程序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需要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和程序,对各项安全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05•【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0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日)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0年5月26日发布,1994年2月1日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第三节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第四条飞行进程单第五节气象情报第六节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第七节跑道视程的通告第八节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第九节尾流间隔最低标准第十节位置报告第十一节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第十二节航空器呼号第十三节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第十四节机载防撞系统告警第三章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第四章空域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第三节危险区、限制区、禁区第四节航路和航线第五章程序管制第一节仪表飞行管制间隔第二节目视飞行管制间隔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第五节离场管制第六节航路管制第七节进场管制第八节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第九节管制工作程序第六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七章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八章雷达管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第三节雷达识别第四节雷达管制移交第五节雷达管制最低间隔第六节雷达引导第七节调整速度第八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第九节塔台管制第十节雷达进近管制第十一节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第十二节雷达情报服务第十三节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第十四节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第九章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一节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第二节地空通信联络失效第三节无线电罗盘失效第四节发动机失效第五节座舱失压第六节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第七节空中失火第八节空中劫持第九节民用航空器被拦截第十节紧急放油第十一节搜寻和援救第十章协调与移交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第三节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四节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第五节管制责任的移交第十一章事故、差错及调查第一节事故及事故征候第二节差错第三节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第四节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第十二章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塔台管制室第三节进近管制室第四节区域管制室第十三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一节地空通信设施第二节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第三节监视与导航设施第四节机场设施第五节航空气象第六节航行情报第十四章飞行流量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第二节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第二节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第十六章无人驾驶气球第十七章附则附件一定义附件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附件七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附件九附图附件十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0•【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通信业正文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编号:AP-115-TM-2013-02 2013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空管安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监视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数据链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记录仪、自动转报系统、卫星通信网设备、数据通信网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高级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自动化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二次监视雷达测试应答机、ADS-B/MLAT信标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民航飞行院校所属机场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通信监视设备运行实行监督管理,对通信监视设备投产开放实施备案管理。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本单位通信监视设备的投产开放备案,以及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监视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指为了保障飞机在空中安全运行,防止空中碰撞和其他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分类按照机体构造和用途,航空器分为固定翼、直升机、滑翔机和其他特种航空器。
固定翼是指有机翼支撑的飞行器;直升机是指通过旋转叶片产生升力并垂直起降的飞行器;滑翔机是指没有动力装置,在大气中利用重力势能和气流进行滑行运动的飞行器;其他特种航空器包括气球、风筝等。
二、航路航路是指飞机在空中按照一定方向和高度进行飞行的路径。
根据不同需要,分为常规航路、临时航路和特殊航路。
常规航路是指经过正式批准并公布在相关资料上的固定航线,主要用于商业民用飞行。
临时航路是指暂时设立或者调整的临时性航线,主要用于特殊情况下的飞行。
特殊航路是指为了满足某些特殊需要而设置的航线,如军事飞行、救援飞行等。
三、航空管制航空管制是指通过监视和控制飞机在空中的运动,保障其安全运行的一系列措施。
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塔台管制、区域管制和终端区管制。
塔台管制主要负责机场内起降和地面进近的飞行器,区域管制主要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高空和远距离的监视和控制,终端区管制主要负责在机场附近进行接近和着陆前的监视和控制。
四、航空器驾驶员航空器驾驶员是指具有合法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并担任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职务的人员。
根据不同等级和类型,分为机长、副机长、考察员等。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五、其他规定除以上规定外,中国民用航空还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气象、飞行计划、飞行高度、通讯、导航设备等。
其中,气象是影响飞行安全的重要因素,民用航空必须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飞行计划和高度。
通讯和导航设备则是保障空中交通管制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保障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安全运行的基本规范,对于所有从事或涉及民用航空工作的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系统,为确保飞行安全,
各个运行单位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则。
以下是民用航空空中
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一、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制定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制定政策和目标、确定安全操作程序、实施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核,以达到全面保障飞行安全的目的。
此外,应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定期
审核和提升,以不断完善体系。
二、安全任务分工
各个运行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任务分工和程序操作,确保安全
服务质量和适航性标准。
应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流程和操作手册,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全员掌握安全知识、遵
守操作规程。
三、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每个运行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急预案。
运行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评估风险,制定合理的控制方案,并制定能够应对各种不同情况的应急预案。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
飞行事故是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每次事故都需要根据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合理的处理。
各个运行单位应制定统一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模式,以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则涉及到各个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飞行安全。
各个运行单位应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导航规范标准导航规范标准规范标准
导航规范标准一、单选题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开始施行的日期是A.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B.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C.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D.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答案:C2.《中国民航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中规定导航设备的运行正常率必须达到()。
A.99.97%B.99.98%C.99.99%D.100%答案:B3.设备运行不正常的原因分为:人为原因、技术原因和()A.设备原因B.自然原因C.故障原因D.设计原因答案:B4.《中国民航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中规定无线通信设备的完好率必须达到()A.95%B.92%C.90%D.85%答案:C5.值班记录簿必须保管()年,其他记录按设备使用年限保存。
A.4年B.3年C.2年D.1年答案:C6.非设备、场地原因造成的设备停用不超过90天重新投入使用的情况应该执行()A.定期校验B.特殊校验C.投产校验D.监视校验答案:D7.()负责飞行校验的统一管理。
A.民航总局B.民航总局空管局C.民航地区空管局D.飞行校验机构答案:D二、多选题1.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属于事故的是A.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人员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的B.操作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无法修复,其本身价值或修复费用在50000 元以上的C.遗漏或丢失各种原始记录,直接影响飞行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的D.操作不当,致使人员受伤需休息一至七天的答案:A,B2.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属于严重差错的是A.由于开错设备或设备运行中断超过规定时限,造成飞行延误、取消或复飞的B.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致使人员受伤,需休息一周以上的C.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设备局部损坏,修理费用在5000 元到50000 元的D.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设备运行中断,或调错频率,用错遥控线,调谐不当等影响正常工作的答案:A,B,C3.设备投入运行时必须做到:A.工程(包括隐蔽工程)项目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B.设备工作状态和系统运行情况符合技术规范C.配套器件、备件、工具和仪表按设计要求备齐D.有关技术设计说明及图纸、施工竣工图、设备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运转数据等资料齐备答案:A,B,C,D4.当航路或干线机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短时间难以排除时,采取措施得当的是:A.设备仍能单机或使用备用机提供保障的,应于当日将设备故障时间、现象、原因、检修措施、判断结果及处理意见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地区空管局,抄报总局空管局B.查明故障原因,采取措施排除故障C.维修前,应切断设备的电源,并在配电板相应开关上悬挂”正在维修,切勿通电”的警告牌。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10-24-2003 07:12:5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阅读 次文章搜索本周热门文章专题热门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CCAR166-Ⅲ)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国际航班旅客手册 国内航空旅客手册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86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86号令)
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 号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自 2000 年1 月 5 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0 年 5 月 26 日民航局令第 3 号发布,1994 年 2 月 1 日民航局令第38 号第一次修订, 1999 年 7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 86 号第二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活动。
2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依据。
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的规定负责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组织实施,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和气象服务等。
第四条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
空中交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空中交通管制、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第五条空中交通管制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 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上述空中交通管制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
3第六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任务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达到空中交通管制可用能力时,适时地进行调整,保证空中交通量最佳地流入或通过相应区域,尽可能提高机场、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
最新版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最新版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导航设备(以下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定位与导航服务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
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是指提供进近着陆的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和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是指仅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导航设备,分为N1、N2、N3、N4四级。
第四条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特殊开放、定期开放和撤除,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管理。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法对全国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第一节投产开放管理第六条新建、迁建或者更新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
第七条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备台(站)设置与安装持续符合导航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持续符合导航设备相关的技术要求;(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四)设备的频率、识别已经批准;(五)设备型号符合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安全使用有关要求。
第八条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本规定附件1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三)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四)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五)涉及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评估支撑材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一、空中交通的基本原则1.安全原则:保障航空器的安全飞行。
任何情况下,航空器的安全都是最优先考虑的因素。
2.有序原则:确保空中交通的有序进行,以避免航空器之间的冲突和危险。
3.经济原则:尽可能提高空中交通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燃料浪费。
二、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原则1.声明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向航空器提供准确、及时的空中交通信息,包括气象信息、导航信息等。
2.计划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航线规划和时间计划,以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3.分配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航空器的优先级、航班计划等因素来进行航空器的空中交通分配。
4.控制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对航空器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飞行高度、飞行速度、航班间隔等,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与有序。
5.合作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与航空器飞行员和航空器运营单位等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空中交通的安全与有效管理。
三、空中交通控制的具体规则1.空域划分规则:根据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航线等因素,将空中领空划分为不同的空域,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与有序。
2.飞行高度规则:根据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和所在的空域,规定航空器的最低飞行高度和最高飞行高度,禁止航空器盘旋飞行或低空飞行。
3.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对航空器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限制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调整航空器的飞行速度、要求航空器改变飞行航线、领空等。
4.航空器间隔规则:航空器在空中的间隔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以确保航空器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5.权限规则: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根据航空器的优先级和紧急情况,决定是否设置限制航空器进入其中一领空或改变飞行计划等。
四、空中交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2.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保证航空器的安全飞行,提供准确的空中交通信息,做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3.航空器运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航空器运营单位应将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纳入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并且配合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工作。
民航局空管办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空管办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4.06.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
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更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我办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4 年7月19日前反馈至邮箱*********************,并将邮件标题注为“83部意见反馈表”。
意见反馈表和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HDJL/YJZJ/) 下载。
联系人:程晓林,电话:
185****1214。
民航局空管办
2024年6月27日附件:
附件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意见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以下简称空管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数据记录仪;导航设备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系统、精密进近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气象设备包括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机场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
第三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民航飞行院校、航路(线)空管设备的开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空管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空管设备投产开放的审批和空管设备开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初审,负责本地区空管设备特殊开放的审批以及定期开放的备案管理,负责实施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
第五条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实行许可管理,空管设备取得开放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空管设备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空管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
空管设备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
空管设备特殊开放,是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经过特殊校验、验证后的开放或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强制关闭后的重新开放。
空管设备强制关闭,是指设备运行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开放不应开放的设备或未予关闭应该关闭的设备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该设备实施强制关闭的行政强制措施。
新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解读与探讨
整合文件 丰富规章
《飞行间隔规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4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R1 )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CCAR-98TM)
执照及培训
执照及培训文件体系
关注重点
文件体系 执照要求 执照管理 培训管理 飞行实践
执照及培训
体检合格证
第七十一条 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体 检并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完成规定的培训,通过理论考试 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取得执照,方可从事与其 执照相适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总则
鼓励和推动空中交通管理发展和进步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空中交通管理 水平。 对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管制单位运行
管制单位的管理
我国的空中交通服务是由管制单位提供的,管制单位设置与国际基 本一致 管制单位是空管运行的最基本组织单位,它的运行情况直接影响整 个空管运行的水平、质量和安全程度 它的正常运行对于空中交通运输系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进行全 方位的、规范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培训 第四章 空域 第五章 一般规则 第六章 管制间隔的方法和最低标准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第八章 区域管制服务 第九章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要求 第十章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要求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民航170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doc
民航170号令《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区限制标示);(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第三章车辆第十一条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第十二条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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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以下简称空管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话音通信系统(即内话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导航设备包括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仪表着陆系统等;监视设备包括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设备、精密进近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气象设备包括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风切变探测系统等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以及对空气象广播设备。
第三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线)空管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空管设备开放的批准,对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等实施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的管理,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空管设备的特殊开放,实施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
第五条空管设备取得开放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空管设备投产开放,是指设备安装后首次实际运行。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定期开放,是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校验、检验周期完成校验、检验后的开放。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特殊开放,是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经过特殊校验、验证后的开放。
空管设备强制关闭,是指空管设备运行单位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开放、关闭空管设备时,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其强制实施关闭。
第二章空管设备的开放第一节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第七条申请开放的空管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竣工验收合格;(二)设备经校验、验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除前款规定外,申请开放的气象设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探测资料与连续30 天的人工观测资料对比结果符合气象专业要求;(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得到相应的修改。
第八条空管设备运行单位申请空管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空管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一《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附件二《通信设备资料增改表》和附件三《导航、监视设备资料增改表》填写的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和适用的增改表;(二)空管设备需要校验、验证和试用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和用户报告;(三)民航总局颁发的该型号空管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设备准入证;(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对空气象广播设备投产开放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复件;(二)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三)符合气象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证明材料。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投产开放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探测环境选择的批复件;(二)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三)系统软硬件配置、各传感器安装位置和高度符合性材料;(四)连续30 天的人工对比观测资料及对比结果;(五)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修改的资料。
第九条民航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
第十条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空管局向申请人颁发开放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节空管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特殊开放第十一条申请定期开放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备在规定的定期校验、验证的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验证;(二)设备经定期校验、验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申请设备定期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填写的设备开放申请表;(二)设备需要校验、验证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报告。
第十三条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应当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特殊校验、验证:(一)进行飞行事故调查时;(二)设备大修或者出现重大调整后;(三)长期停用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前;(四)维护人员、飞行人员发现有不正常现象,需要进行特殊校验、验证时。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开放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已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按要求完成特殊校验、验证;(二)设备经特殊校验、验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申请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填写的设备开放申请表和增改表;(二)申请空管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三)设备需要校验、验证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报告。
第十六条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收到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定期开放或者特殊开放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
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上报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空管局向申请人颁发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第十七条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应当保证空管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八条承担航路航线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空管设备,未经该设备开放许可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第十九条除依据本规则第十八条需要批准关闭空管设备的情形外,空管设备不能提供正常使用的,气象探测设备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期限的,设备运行单位应当关闭设备。
对于需要发布航行通告的情形,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应当同时通知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条导航设备在飞行校验期间或者超出规定校验周期,不得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空管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为合格的,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应当在收到校验结论后15 个工作日内取得空管设备定期开放许可。
在该15 个工作日内空管设备可以依据校验结论提供使用。
空管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应当立即关闭该设备,并及时通知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为限用的,导航设备运行单位应当通知航行情报部门在航行通告中公布其限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发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关闭空管设备并实施特殊校验的,应当在特殊校验合格后申请空管设备特殊开放许可:(一)不能提供正常使用;(二)不能提供连续、准确、可靠的引导信号;(三)有必要实施特殊校验的其他情形。
特殊校验不影响定期校验的正常校验周期。
第二十三条民航总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空管设备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空管设备运行单位未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定关闭空管设备的,由相关的设备开放许可部门强制关闭该设备。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空管设备运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向其主管单位提出给予该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一)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空管设备开放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空管设备应当关闭未予关闭或者空管设备关闭后应当发布航行通告未予发布的;(四)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导航设备在飞行校验期间或者超出校验周期提供使用的;(五)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空管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不合格应当关闭未予关闭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二ΟΟ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民航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单位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通信设备资料增改表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资料增改表填表人:联系电话:日期:导航、监视设备资料增改表1、跑道号码/跑道长度:跑道入口内移情况:需支持的飞行程序(或初步设计方案)图:3、指点标MM/OM4、导航台NDB、全向信标VOR、测距设备、DME5、雷达RADAR填表人:联系电话:日期:关于《民用航空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的说明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民用航空空管设备是指为飞行器活动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服务的各类专用设备。
空管设备所提供服务直接关系飞行安全,直接关系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在民航体制改革之前,对空管设备开放关闭以至报废的管理一直是属于民航系统内部的管理事项。
但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对空管设备开放关闭的管理中出现了地方政府所属机场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现象,无法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管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空管设备开放关闭作为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正式列为行政许可事项。
由于民航原有法规体系对该事项的管理缺位,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民用航空空管设备开放关闭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受理人、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二、制定依据制定本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的制定考虑了目前实际工作中执行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方法,并结合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力求做到严谨合理和高效。
三、主要内容本规则分为五章,共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规则所涉及的空管设备和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工作分工和职责、规则中出现的相关术语解释等;第二章空管设备的开放,分为两节,分别对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空管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特殊开放的内容、形式和时限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主要内容为:开放后的空管设备在运行上的各项要求,空管设备进行校飞时的特殊规定,空管设备的特殊校验等;第四章罚则,就空管设备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设定了处罚主体、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本规则中所涉及的空管设备的内容和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