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内政令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和其他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通过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信息平台),动态反映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的签订、出入施工现场的考勤、工资按时发放及其人员的从业轨迹,落实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工程款与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建筑工人工资银行代发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理顺建设工程领域清理和预防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业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或者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实名制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实名制信息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6(000)003
【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26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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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10号2006年7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房地产业重要地位的认识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积极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改善人居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各项工作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把调控房地产市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大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执法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住房价格管理,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价格的审定力度,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位。
要把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位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切实防止房价地价过快上涨。
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及预售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为其提供购房按揭贷款。
按照《通知》要求,2006年,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环节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对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受宏观形势、国际国内市场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特别是钢材、有色金属、石油产品等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生产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做好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大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研判,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幅度。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并计算风险费用,不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制定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人事处理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三)体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四)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坚持精简、效能和公开;(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六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水利建设基金
内财农[2014]1488号各盟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844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14年9月29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号84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我区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自治区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须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中央补助地方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征收及使用范围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内政令143号)
第八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缴入财政专户应当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十三、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方式是什么?
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管理,自治区、盟市两级核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工作。自治区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划拨、调剂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内政令[2006]143号)等规定制定的。
第五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设工程项目工期超过两年,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额的60%。
工程取费(2021整理)
第一章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建设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局部组成。
组成简图如下:〔详图见定额〕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工程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⑴根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根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自备工具购置、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开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⑴材料原价〔或供给价格〕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⑶运输损消耗: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防止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给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以下七项费用组成:⑴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⑵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18号
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6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3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5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37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6号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8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70号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
〔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8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0〕271号
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10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规范外贸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8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8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2〕90号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标 题
1
内蒙古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第19号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策。
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贫困地区建设中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
—1—第五条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第六条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安排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安排部分地方财力困难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
第七条资金投向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基本农田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等田间工程。
有效改造中低产田。
(二)小型农田水利节水型灌溉设施建设;巩固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渗整治;小型蓄水工程等。
(三)草场建设草场改良、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乡村道路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村间街巷硬化、田间路。
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独立桥(桥涵)等,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基准。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建管造[2009]64号
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文件
建管造[2009]64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计取规
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马鞍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障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2009]55号),自2009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费。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费停征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计取内容作出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1、凡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及组价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相关有权部门的规定列项、组价。
2、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工程项目,其劳动保险费按现行安徽省费用定额中间接费项下的费率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未执行本通知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安劳保费用计取规定的通知》“建管造[2006]108号”文同时废止。
2009年6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07]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一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以及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在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等。
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以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向建筑业企业划拨、调剂。
第四条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属于建设工程造价间接费中的一项规费内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内容。
本细则中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只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设立由本级政府牵头,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决策和监督。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对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具体办法、措施的制定;负责对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和旗县(市、区)建设局以及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代收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适合全自治区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消耗量定额;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定额计价法工料单价法;是按照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不含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方法;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法进行计价;但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交叉使用;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具有相同的作用;二者都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依据;第八条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编制,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概预算员、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清单中缺项的部分,编制人可作补充;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各项条款执行;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计价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三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时,标底应根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1、招标文件;2、工程量清单;3、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和规定;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5、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第十四条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能低于本企业的成本;第十五条对其他项目费的规定:1、预留金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而预留的金额,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估算;2、材料购置费为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计划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构成中,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4、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投标人按招标人分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计取;5、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计取;6、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均为估算金额;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第十六条措施项目是指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列项、计算;第十七条在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项目,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费用,均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该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均不得调整;第十八条规费是经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费用;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国家规定计取;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十条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结算;增减幅度在15%以外的,其超过原工程量清单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十一条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且实际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因承包人的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第三章定额计价第二十二条定额计价的定额组成、消耗量定额、计价、格式、定额编号、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计价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执行;第二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中的定额基价是指体现现行社会平均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定额基价是定额计价方法的基础;编制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结算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应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或参考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并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和基础价格取定的相应价格取定价差计算;第二十五条按定额计价招标的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根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1、招标文件;2、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和规定;3、自治区和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4、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低于本企业成本;第二十七条措施项目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计算;第二十八条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和取费程序进行计算;第四章其他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工程变更、竣工结算、解决纠纷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问题,仍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计价过程中使用的工程造价软件必须是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鉴定并取得准入证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第三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按本办法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仍有争议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办法时,按照本办法的定额计价办法计价;合同有约定的计价办法,从其约定;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材料等信息资料由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工[2002]149号各盟市建设局(委):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确定合同价等活动。
其承包价格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计价过程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发承包价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计价办法及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动态调整规定计算,通过在规定范围内以公开交易方式竞争确定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其内容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工程发承包价格的编制可以采用预算定额为依据的编制方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方法。
两种方法均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率表
规费
框架住宅 砖混住宅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8.3 8.9 7.8 3.5 7.3 6.5 7.3 8.1 3.1 4 6.9 6.1 8.6 5 4.4 3.5 4.7 3.5 3.5 3.5 3.5 3.5
1
建 教学、办公楼 人工费+机械费 筑 工 商场、酒店 人工费+机械费 程 工业厂房 其他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 序号 工程类型名称 取费基数 安全文明 施工费 3 3.3 3 3 2.2 2.5 2.3 0.9 0.9 3 2 2.8 2 1.5 0.4 临时设 施费 4.5 4.8 4 3.5 3.5 4 5 2 2.5 3 3 5 2 2.5 3.5 雨季施 工增加费 0.3 0.3 0.3 0.3 0.3 0.3 0.3 0.2 0.6 0.6 0.5 0.5 0.3 0.4 0.5 0.3 已完未完 工程保护费 0.5 0.5 0.5 0.5 0.5 0.5 0.5 ― ― 0.3 0.6 0.3 0.7 合计 养老失 业保险
0.68
0.9
0.12
0.19
0.08
0.1
5.57
30
26
23
20
20
3.48
0.68 0.68
0.9 0.9
0.12 0.12
0.19 0.19
0.08 0.08
0.1 0.1
5.57 5.57
25 5 23
22 5 21 22 19.5 30 20 20 20
18 5 18 19 16 ― 20 20 20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内建工[2006]166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区2004 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近期国家、自治区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使用管理的政策性调整,决定对《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部分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区建筑市场变化的需要。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非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措施项目费和计算规则调整如下:(一)调整内容1、取消《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中关于临时设施费的计算规定,改按费率形式计算。
2、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标准。
将环境保护费与安全文明费合并,简称为“安全文明费”。
3、增加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简称“质量检测费”。
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及计算基础详见附表(附表一:安全文明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附表二:通用措施项目费用费率表)。
(二) 计算规则1、安全文明费,以直接工程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施工招标标底时,应按“费率表”费率或暂定费用值计算。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对于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费不能低于给定费率或费用的90%。
3、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计取安全文明费后,应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
若施工过程中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4、对于计费基础达到一定标准(直接工程费8000 万元以上,定额人工费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再按费率计算安全文明费和临时设施费,应按暂定费用计算。
若暂定费用值与实际支出有较大出入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测算。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说明总说明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
招标工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竞争中,不得低于本定额给定费用的90%。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
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应该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
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